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未来指向与发展路径
2023-09-07李博姜乐军
李博 姜乐军
摘 要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校企联合培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模式,促进教育培训并举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扩容增量的主渠道,构建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提质增效的主动力,指明了中国特色学徒制未来发展方向。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中存在的企业育人主体作用不突出、学徒培养体系不完善、制度覆盖不全面等现实问题,提出了以新《职业教育法》为引领,坚持市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深化产教融合、构筑多元办学格局,完善学徒培养体系、提升学徒培养质量等措施,培育培训并举、扩大学徒培养范围,推进高层次高质量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21-0033-05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高度概括和创新超越,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是深化产教融合,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的关键举措,更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之举。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制度文件中均对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作出了要求。在2022年5月新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中,更是将中国特色学徒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提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为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奠定了坚实导向[1]。描绘法律赋权下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新方向,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未来指向
新《职业教育法》围绕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体制机制改革、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等对中国特色学徒制进行了法律制度设计,对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等法律规范予以明确,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
(一)融合:明确校企联合培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模式
综合统筹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新《职业教育法》总则中,开宗明义地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法律全文对企业利益诉求作了诸多关照,从办学形式、建设内容、社会责任、政策激励等多方面着力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提出“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企业依法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更加凸显。新《职业教育法》在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同时,也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给予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对参与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补贴”,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参与学徒制建设,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办学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决定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运行基础和基本模式。
(二)贯通:构建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提质增效的主动力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职院校教育包括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新《职业教育法》作出的以上要求不仅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框架,同时也为本科及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促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实现内部贯通,构建一个完整的学历职业教育体系生态链条。新《职业教育法》同时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德技并修”的核心内涵,即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这些都对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层次和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路径稳步推进,方能支撑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并重:施行教育培训并举是中国特色学徒制扩容增量的主渠道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蓝图,推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明确加快構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鼓励与支持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促进学校现代学徒制与企业员工职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效结合。同时,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培训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其他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化途径,推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成果融通互认。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新《职业教育法》下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也已被纳入到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中国特色学徒制不能局限于学校教育,在企业学徒培训等职业培训中也将发挥出重要作用。
二、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现存问题
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政策制度的支持和引领下,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覆盖1000多个专业点,惠及10万余学生(学徒),有力推动了校企协同育人、合作办学、共同发展。但随着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提档增速,职业教育改革逐步深入,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一)企业育人主体作用不突出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基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念而进行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制度设计的创新实践。但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两张皮”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企业育人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参与学徒制动力不足。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与职业教育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其推广实施不仅是校企双主体核心作用发挥的结果,也是学徒个体、学校、企业以及政府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结果,涉及人力资本投资、利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博弈。只有当博弈趋于平衡,才能实现合作共赢。学徒参与动力在于自身知识、素养、技能的提升,企业是出于对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节约等经济目标的追求,政府则寄希望通过学徒培养而获得专用性人力资本优势以解决民生就业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新《职业教育法》中,企业被同时赋予了权力和责任,可以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其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在投资利益的冲突以及利己主义倾向下,相关利益主体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企业利益难以保障,降低了企业参与学徒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企业资本投入不够。从南通市15个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情况来看,政府、企业、学校投入占比分别为49.28%、28.99%、21.73%。作为投入和成本分担主体的企业还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且由于项目投资能力、投入风险的不确定性、校企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因,企业对项目投入的差别较大,最高与最低占比相差达到53.6%,不同规模企业主体全面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投入不能充分保障,基于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校企共投共建共管机制还未有效形成。
三是校企合作协同机制不建全。首先是学徒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中国特色学徒制由两个制度组成,其一是以学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采用校企联合招收的形式,学徒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主,与企业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其二是以企业为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企业员工的学徒与企业间存在全日制劳动雇佣关系[2]。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对企业、学校、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作出了要求。学徒作为在组织化生产中的劳动者,其获取的却是实习报酬而非劳动报酬,不享有与其他企业员工同等的员工待遇。只有将学徒“学生”和“企业员工”双重身份相融合,权利义务相统一,才能实现紧密的校企合作。其次是多元主体合作需求匹配的问题。由于缺少对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不同学徒制项目的实施方案未实现差异化设计,导致学徒培养不能满足企业岗位个性化用工需求。最后是校企联合招生考核的问题。在现代学徒制中,由于企业缺少对招生标准、要求制订的参与,造成学生专业招生对口率低下,从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城市南通市现代学徒制专业招生就业对口率来看,15个试点专业中仅有7个超过50%。
(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体系尚未建立
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畅通了学徒发展的通道,解决了学徒培养层次提升,内涵质量提高这一核心问题。但从制度内外部建设情况来看,高质量学徒培养仍然是未来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长期任务。
从制度外部来看,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企业新型学徒制都是以试点项目为引领,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和政策支持牵引,通过不断反复总结、督查、审核、验收,得以持续推进[3]。随着试点工作结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的作用,以及地方教育学会等中间性委托监管组织的服务、督查、评价等平台作用逐步减弱。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落实的刚性要求,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广范围和实施质量难以持续保障。
从制度内部来看,首先,学徒制质量标准体系框架还未建立。迄今为止,有关学徒制项目企业、学校、学徒遴选标准,学徒培养通用标准,项目设计、实施、评估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参考指标等指导性文件还未出台。由于缺少质量保障体系框架的指导,学徒培养质量无法充分保障。其次,学徒培养层次有待提高。与“中—高—本”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比,现代学徒制分级分类培养机制还未构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徒培养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学徒制项目相对聚集在低端产业和产业低端,学徒就业主要集中在生产一线的技术岗位,缺少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数字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紧缺岗位的布局。再次,专业课程建设不能满足学徒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构建上,学校本位课程与工作本位课程横向脱节,缺少校企双导师在培养方案制订、教学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共同参与和体系化设计,不能及时融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学徒实践力、创新力、知识技能复合能力、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不足。
(三)中国特色学徒制覆盖不全面
新《职业教育法》中指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对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有着重要意义。但受制于学徒制参与主体和培养对象等局限性,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教育培训体系和规模化的制度优势尚未形成。
一是学徒制参与主体的局限性。中小微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但由于用工分散、资源有限、缺乏参与学徒制的有效途径等原因,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在中国特色学徒制全面推广过程中参与度不深甚至缺位,制度优势难以在中小微企业体现。
二是学徒制培养对象的局限性。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对象以职校生、正规经济中企业学徒为主,而对于非正规经济中的民间学徒还未给予充分重视,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民间学徒权益保障和学徒技术技能持續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未充分体现[4]。例如,新型职业农民的提出对于解决劳动力资源供给持续下降问题,促进劳动力资源在更广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有着重要意义。2022年7月,人社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乡村建设工匠”作为新职业名列其中。其他包括退伍军人、未就业青年等技术技能提升和转岗再就业意愿强烈的人群也应纳入培养对象范围中[5]。
三、新《职业教育法》引领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路径
新《职业教育法》引领下,中国特色学徒制需要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关键、以服务人的终身教育为主线,深度融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回应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不断推进高层次高质量制度发展。
(一)坚持市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
中国特色学徒制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法建立以区域劳动力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依靠政策、资金等要素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要加强统筹保障。加强《职业教育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保障学徒权益。同时建立跨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中国特色学徒制统筹协调管理部门,理顺协同工作推进机制。二要加强制度吸引。推动“学历型社会”全面向“技能型社会”转变,促进劳动力市场由学历导向转向职业导向,在营造社会氛围、设计补贴项目、加强政策引导、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发挥“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激发行业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建设活力[6]。三要加强机制创新。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小规模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经费补贴,对符合条件又不提供学徒岗位培训的企业以开征学徒培训税等方式代替资金等要素的直接投入,从而减少对市场的干涉行为,加快推进行业、企业、学校逐步摆脱对政府支持的高度依赖,以自觉自发的市场行为,主动承担建设成本分担主体责任,投入到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全面建设中[7]。四要加强质量把控。基于劳动力市场岗位需求和共性职业能力要求的大数据分析,科学合理布局学徒制项目,建立跨企业的、具有行业共性的学徒质量通用标准和包括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内容等方面的质量评价体系。在质量标准评价体系框架下,再结合各项目企业的个性需求,根据学徒特点,建立“职业能力标准、专业教学标准、课程建设标准、综合考评标准”等多维度的个性化标准体系、评价反馈和奖惩机制,高标准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
(二)深化产教融合,构筑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办学格局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通过缔结职业教育与产业社会的社会契约,强化公共行动和共同利益。“政行校企”多元主体应将打造命运共同体作为行动准则,强调人人参与,将中国特色学徒制作为实现共享福祉的共同选择。
一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凸显行业协会的公益性、专业性以及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组织特征,替代区域政府等相关部门原有平台建设、项目推进、财政投入等功能,以互利共生为目标导向,在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过程中充分扮演好制度决策者、标准制定者、矛盾协调者、项目管理者和合作组织者等角色,开展交流活动举办、企业资质标准审查认定、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培训监督、考核评价、中小微企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8]。二是创新企业主体组织建设。基于资源共享和成本节约等共同利益实现,建立现代学徒制优质企业联盟,共建共享跨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在通过适配测试的基础上学徒可以选择联盟内到任何一家企业去做学徒和就业。这既有利于扩大学徒就业选择范围,也有利于吸纳中小微企业加入到现代学徒制建设队伍中,扩大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主体范围。三是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组合式激励方式,有效引导和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使产教融合型企业成为中国特色学徒制高质量发展的市场主体,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共同目标转化为投资于职业教育、支撑现代学徒制全面发展的现实行动[9]。
(三)完善学徒培养体系,提升学徒培养质量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多样化人才的主要载体,需要通过强化师资队伍、课程体系等内涵建设提高学徒质量,采用中高本贯通培养、专升本等形式提高学徒层次,打造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新体系。
一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养新《职业教育法》中提出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作为现代学徒制育人的新要求。积极开展思政教育,将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工业文化教育等延伸到校外实训课堂,贯穿学徒培养全过程,促进学徒全面发展。二是打造由“能工巧匠”组成的师资队伍。通过健全“双导师”互聘共用制度,优化导师队伍结构,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导师”教学创新团队。通过开展“双导师”专业能力培育培训、共同组织教学研究、技术交流、说课讲课等活动,搭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高效协同开展现代学徒制教育教学[10]。三是重构“职普融通岗位统整”课程体系。对标现代职教体系框架,面向生产一线将学徒培养对象分为“技术工人—技术员—现场工程师”三类,探索基于“中—高—本”衔接的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因材施教、分层分类、贯通培养。明确三类学徒培养目标规格,通过建立校企双元协同、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课程开发制度、课程实施制度、课程管理制度和课程评价制度,以国家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徒终身职业能力为目标要求,系统设计职普融通课程、岗位统整课程,构建融合“课程思政、劳动课程、SEQ课程、双创课程、云物大智新技术”跨专业的课程体系[11],开发配套教学标准和资源,培养学徒实践力、创新力、协同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和素养,助力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四)育训并举并重,扩大学徒培养范围
一方面,将学徒培养对象扩大至职校生、企业员工之外的民间学徒。2022年11月,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要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百名乡村工匠大师,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职业院校可通过与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联合成立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生产工艺相结合创新传承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构建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协助乡村工匠发展特色企业,发挥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作用开展规模化的师徒传承、研习培训等。
另一方面,将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内员工培训制度相结合。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学徒培训制度,与现代学徒制有异曲同工之处。通过解决学徒法律身份、学徒学籍等问题,建立学徒员工双重身份深度融合、学校企业双主体统筹协调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建立在现代学徒制的延长线上,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相互融合、协同推进,倒逼职业院校深度参与到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建设中,从单一的学徒培养转向企业员工培训,服务校企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学徒终身职业教育的发展愿景。此外,要丰富合作形态,将学徒培养活动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实训基地建设等其他校企合作项目紧密结合,促进高职院校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交错融合,相关利益主体在多项目合作中的利益博弈趋近平衡,从而产生持续的合作共鸣。
参 考 文 献
[1]中華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22-04-21)[2022-11-23].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204/t20220421_620064.html.
[2]罗殿宏,田翠英.中国特色学徒制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内容的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27):22-28.
[3]崔志钰,陈鹏,倪娟.政策供给视角下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的问题解析与策略选择[J].职教论坛,2021(7):76-77.
[4]吴学峰,徐国庆.现代学徒制:对象、意义与实施策略[J].现代教育管理,2016(11):76-81.
[5]毛少华.职业院校全面推广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成人教育,2021(1):65-70.
[6]彭明成.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理论意蕴、实践路径与未来走向[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21):12-14.
[7]賈文胜,徐坚,石伟平.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改革动机初探[J].中国高教研究,2021(6):104-108.
[8]于晶波,崔宏伟,钱晔.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成效及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9(35):13-15.
[9]陆娅楠.我国将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N].人民日报,2019-04-04(2).
[10]龚小涛,赵鹏飞,石范锋.“双高计划”背景下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的路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33):40-42.
[11]赵文平.现代学徒制企业课程制度建设探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24):54-55.
Future Direc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s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Li Bo, Jiang Lejun
Abstract The new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school-enterprise joint training is the main mod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promotion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the main channel for the expansion and increment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is the driving force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points out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iming a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motion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e lack of a prominent role of enterprise as the main body of education,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system and the incomplete coverage of the syste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new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we should adhere to market orientation and strengthen top-level design, deepe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and build a pluralistic school-running pattern, improve the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system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simultaneously develop training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apprentice training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level and high-quality modern apprentice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modern apprenticeship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ersonnel training
Author Li Bo, associate researcher of Nanto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Nantong 226007); Jiang Lejun, researcher of Nantong Vocation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