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CPTPP 数字贸易规则比较及中国应对
2023-09-04王慧
王 慧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6)
一、引言
自21 世纪以来,伴随全球科技革新,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逐渐深入到经贸领域,数字贸易由此产生并加速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加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制定,以提高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由日本牵头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领先于区域战略合作,影响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了中国、韩国、日本等亚太地区国家,对亚太地区数字贸易战略合作和数字伙伴关系网络的建立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而《美墨加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协定也正在以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使数字贸易规则发挥作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1)》指出,2021 年全国电商交易额共计42.3 万亿元,在网络零售市场、移动支付规模等方面位于世界第一。《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中则指出,2021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7.1 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在此背景下,我国更应深入研究现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制,积极推进区域多边合作,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提出“中国方案”,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RCEP 与CPTPP 数字贸易规则比较
(一)合作
RCEP 提出各缔约国应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而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合作。CPTPP 中则对合作领域更加细化,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电子认证、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领域。同时,RCEP 及CPTPP 均提及需对中小企业予以帮助。该条款的设置为各缔约国在电子商务各领域深入开展合作提供了条件。
(二)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该条款是贸易便利化措施之一,也是各方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争议较小,易于达成共识的议题。该条款的制定旨在赋予电子认证和签名法律效力,使各缔约方对此予以认可。有所区别的是,RCEP 将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设为例外情况,允许这3 个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条款生效日起的5 年内不遵循此项条款。
(三)无纸化贸易
通过以电子形式形成相关贸易文件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该规定将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并为各缔约方提供贸易便利,降低贸易成本。RCEP、CPTPP对该条款均有所提及,并规定贸易受理文件的提交方式纸质版和电子版均有效,二者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中,RCEP 对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设定了例外情况。
(四)线上消费者保护
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逐渐得到重视。RCEP 及CPTPP 提出缔约方应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间合作的方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予以保障。相比于CPTPP,RCEP 还提出缔约方应发布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的信息,以便为消费者提供保障,并将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设为特例。
(五)个人信息保护
RCEP 和CPTPP 均在条款上要求缔约国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律框架。同时,协议提出各缔约国应发布“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的有关信息,以保障其信息安全。与RCEP 相比,CPTPP 进一步强调保护电商用户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指出消费者信息得到保护能够促进消费者提高对电商的信任。同时CPTPP 还主张采取非歧视做法以及建立促进不同体制兼容性的机制以保护电商用户个人信息。
(六)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RCEP、CPTPP 认为缔约方应加强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管理,并规定应当实施相应举措对此类信息接收人拒收信息予以便利,同时对此类信息提供人提出追索权。另外,两项协议均鼓励缔约方间就此类信息的监管进行合作,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其对电子商务消费的信心。
(七)国内监管框架
RCEP、CPTPP 规定应当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 年)》或2005 年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电子交易监管法律框架。同时,协议指出电子交易监管力度不得过度。二者有所区别的是,CPTPP 在此基础上额外提出,缔约方在制定法律框架时应考虑到利害相关人的权益,并便利其提出建议。RCEP 中则对柬埔寨设定了例外情况。
(八)海关关税
RCEP 根据WTO 在《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中的相关要求,规定目前仍遵循不对数字传输内容征收关税的原则,并强调缔约方可根据世贸组织部部长会议的计划决定而进行变动调整。CPTPP 则更为严格,提出不得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条款永久有效。
(九)计算设施的位置
CPTPP、RCEP 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将要求涵盖的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该项条款是针对数据存储本地化这个议题而设置的,也代表了协定的主张,即禁止数据存储本地化,降低缔约国间数据跨境流动壁垒。此外,协议还兼顾到各缔约方对计算设施使用或位置有各自举措,并考虑到公共政策目标而允许缔约方实施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例外行为。CPTPP 以及RCEP 还对该类行为设定限制条件,RCEP 提出该类行为不得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贸易或需基于保护基本安全利益,CPTPP 规定该类行为不得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贸易以及不对计算设施的使用或位置施加超出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可见CPTPP 限制条件更为严格,RCEP 较为宽松。
(十)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CPTPP 和RCEP 认可数据跨境流动,提出各缔约方为实施商业行为而进行数据跨境流动的行为是符合协议规定的。同时,协议允许缔约方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实施与协议规定不符的例外举措。对此例外举措,CPTPP 提出限制条件:第一,不得构成歧视或者限制贸易发展;第二,不得对信息传输形成超过公共政策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相比CPTPP,RCEP 限制条件较宽松,除上述第一条外,还提出缔约方可基于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相应的必要性例外措施。可见,CPTPP 限制条件更为严格。RCEP 则更为宽松,并对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进行额外规定,可见其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上留有一定的政策空间。
(十一)源代码
CPTPP 和RCEP 在此条款上差别较大。CPTPP十分重视源代码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销售、分销、进口等市场行为的条件,但涵盖范围仅限于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不包括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而RCEP 对此没有提出相应规定,只在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提及需考虑源代码问题。
(十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RCEP 中并未对此条款进行具体阐述,只在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提及非歧视待遇问题。CPTPP 中则明确提出任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
(十三)争端解决
两项协定均对争端解决有所阐述,相比于CPTPP 而言,RCEP 协定中不受争端解决机制约束的条款更多,给各国提供的政策空间更大,强制性相对更弱(于鹏,廖向临,杜国臣.2021)。从总体上看,与CPTPP 相比,RCEP 更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从涵盖范围而言,RCEP 同时包含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众成员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RCEP 更兼顾各国的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侧重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的利益,并在相关条款中对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这三个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政策倾斜和差别待遇,如线上消费者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RCEP 在条款制定时充分考虑并照顾到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对其特设置例外规定,这充分体现出RCEP 的包容性。此外,RCEP 在关税条款中提出缔约方可以世贸组织部部长会议的决定为依据调整规定,这也是其灵活性的体现。与RCEP 相比,CPTPP 规则标准更严格,对协定下各成员国的要求也更高。如在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本地化等关键议题上CPTPP 提出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设定的标准也更高,且CPTPP条款中更多为约束性义务。
CPTPP 是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由日本牵头成立的,且日本与美国间的政治经济联系十分紧密。因此CPTPP 延续了TPP中的条款,在数据存储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上与美国主张一致,如鼓励数据跨境流动,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保护源代码知识产权、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但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安全隐患与个人隐私暴露问题仍然是众多国家对数据流动和数据存储本地化施加限制的主要原因,甚至一些国家出于国家和个人安全利益保护的考虑,明确规定关键数据不得跨境流动。此外,在数字产品待遇以及源代码议题上,RCEP 与CPTPP 差别较大。RCEP 对此并未具体规定,只在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有所涉及。原因在于RCEP 中各缔约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别大,且这两项议题涉及源代码知识产权、数字内容监管以及云计算市场准入等问题,各成员国难达成共识(彭德雷,张子琳.2021)。
三、对我国数字贸易的挑战
自2020 年以来,新冠疫情的暴发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较大冲击,使得各国面临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但与此同时,新冠疫情也加速了数字技术创新和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显示,过去10 年,全球可数字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速达到7%-8%。由此可见,即使是处于疫情时期,数字贸易发展势头依然迅猛,具有较强的发展韧性,并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但在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却没有与之匹配统一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因而,大多数国家为在数字贸易领域内谋求自身利益,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便通过参与多边区域合作、加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参与数字贸易规制构建。现如今,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并逐渐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尤其是“美式模版”“欧式模版”的出现对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具有较大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出了挑战,而全球规则的不断演变也使我国数字贸易行业要面临更为复杂的国际环境。
(一)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增大我国对接压力
目前,RCEP 已经生效,而CPTPP 中更高标准的规则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源代码以及数据存储本地化等条款中的制定标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一致的。但现如今,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个发达经济体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全球中的占比超过了50%,少数数字平台主导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全球数字服务出口高度集中于少数国家,美欧是全球数字服务供给的核心区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2022)》)。在此背景下,协定规则标准一致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挑战,会给我国带来一定的隐性数字贸易壁垒,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形成阻碍,增大我国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压力。
(二)关键领域存在争议,加大贸易自由与国家安全平衡难度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一方面对数字贸易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会引起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等负面问题的出现。在此问题上各国所持主张各有不同,美国主张在隐私信息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并认为数据红利只有在数据共享共通下才能实现。我国则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并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存储本地化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的限制规定。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信息安全得以保障,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以信息安全为基础。因此,兼顾国内信息安全保护和国际数字贸易发展数据流通的需求,平衡贸易自由与国家安全是我国将要面临的挑战。
四、政策建议
(一)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参与集中度不断提升,并逐渐形成数字贸易规则壁垒。经贸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集中于美欧等发达国家,但数字贸易具有全球性,数字贸易规则下涉及的新产业、新经济模式与世界各国未来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制定不应是单个或几个国家的意志体现,而应是所有参与国家的互利共赢。因此,我国应利用“一带一路”的优势,与各国加强数字领域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参与规则谈判与制定,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由于数字贸易在近几年迅猛发展,且发展速度较快,目前国内仍没有较为完善系统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需求,对于数字贸易涵盖范围测度仍没有统一,没有形成系统的统计制度。因此,应加强数字贸易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等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立法,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数字贸易时代下,贸易方式与贸易对象呈现出数字化特征。数据信息流通在国际数字贸易中必不可少,但在贸易的同时确保国家及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害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也是我国要面对的挑战和亟须解决的难题。因此,我国应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标RCEP 以及CPTPP 在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条款中所提及的监管要求,发挥政府监管在数字贸易中的作用,并就数字贸易相关领域与协定下各成员国开展监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