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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视角下的居住权制度研究

2023-09-03苏朗

客联 2023年5期
关键词:构建措施居住权制度

苏朗

摘 要:在社会构成中,婚姻家庭是重要元素之一,其中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居住需求不同,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现实需求来设定相应权利,从根本上将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纠纷进行有效解决。因此,婚姻关系主体居住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凸显出居住权制度构建的关键作用,引发研究热潮。基于此,文章从居住权概念、特征与功能入手,探讨婚姻法上居住权制度设立重要性与可行性,提出居住权制度构建措施,力求借助婚姻法的话语权,真正保护婚姻关系主体居住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视角;居住权;制度;构建措施

现阶段,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长,婚姻住宅分配已关系到当事人基本人权,引发居住权问题。基于观念更迭,财产观念增强,特别是私人财产界限划分更加明确,促进婚姻住宅功能属性的不断增强。在此前提下,必须围绕婚姻法来保护弱者,结合居住权功能价值来完成居住权制度构建,弥补制定不足,又要体现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宗旨,凸显立法原则。可见,对婚姻法视角下的居住权制度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居住权概述

(一)居住权概念

居住权即在法律规定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约定内容,特定权利人结合自身与家属的实际需要,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与设施进行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二)居住权特征

居住权本身带有一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是一种有益物权,因为居住权带有排他性,也凸显极强支配性,特别是带有绝对权,如遇他人干涉或者居住权被侵犯时,可根据法律法规排除妨碍,也能够请求赔偿部分损失[1]。在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的前提下,居住权不会因房屋转让而失去,所以也具有一定对抗性。②具有无偿性与长期性。基于居住权人身伦理性,使得居住权凸显出极强的长期性,但长期性并不代表其无期。如果权利人已死亡,则居住权会随之消灭。这是因为居住权若永存,势必会给所有权人所具有的利益带来不同的损害,同时也与居住权制度内涵与意义不相符,所以居住权具有的是长期性。除此之外,权利人在实际居住过程中,若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能力租房,在居住期间无需支付其他费用,所以居住权具有一定无偿性。③具有人身属性。居住权往往与夫妻配偶之间利益和家庭成员关系相关,特别是可以保障妇女基本生活,让弱势群体得到极大程度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居住权与权利人之间处于不可分离状态,无法继承与转让。因此,居住权凸显出人身属性。

(三)居住权功能

居住权的存在可以给特定主体生存带来有力保障,是社 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产物,具有一定价值功能。具体如下,①传统功能价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居住权彰显出家庭伦理性质与极强人文关怀,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得以满足的关键所在,具有一定救助功能。②延伸功能,居住权适用范围会根据客观环境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能够将居住权收益功能拓展,从而满足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使得权利在社会的生命力更加旺盛。

二、婚姻法视角下居住权制度设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居住权制度必要性

在居住权制度构建下,家庭当中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可以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首先,针对离婚女性,居住权设立非常必要。由于离婚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无家可归,生活境地尴尬。婚姻法会给离婚女性带来一些保障,但规定缺少详细性,特别是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后续执行难度大。因此,居住权制度建立具有一定重要意义[2]。其次,针对老年人的利益,居住权制度能确保赡养义务内容更加具体,也能让义务法律化,通过法律保护让居住权固定,实现老有所居。最后,针对未成年人,结合其成长需要处理住房分割问题,解决部分孩子居无定所的问题。可见,居住权制度构建十分必要。

(二)居住权制度可行性

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成功构建具有实践操作性与极强可行性。一是我国居住权理论基础牢固,制度研究一直持续进行。这是因为居住权制度在法学界得到全面关注。二是我国居住权实践基础稳固,为家庭成员弱势群体生存带来保障。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内容出现在民事审判中。在现实生活中,居住权内容的社会实践性强,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夯实坚实基础。三是有足够的立法经验借鉴。由于居住权制度是在罗马法中诞生,经过世界多国的实践,使得居住权制度趋于成熟。我国对国外成功立法经验进行选择性借鉴,结合具体情况完成居住权制度合理设立。

三、婚姻法视角下居住权制度构建措施

(一)居住权的取得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离不开居住权制度的构建与落实。我国一直以扶贫济弱为原则,对住房困难者进行重点关注与照顾,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构建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居住权制度。在构建过程中,一方面要从设立方式入手,结合《民法典》规定,考虑弱势方利益保护,可由弱势方单独提出与居住权相关诉求,法院会结合规定完成裁定设立[3]。基于法律制度平衡性,应设立为期一年的除斥期间,满足居住需求,也不会产生无效影响。除此之外,婚姻居住权设立还要注意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另一方面要分析设立考量因素,考虑生活困难的细化,例如,参考当事人经济收入、购房能力、生活水平,又会结合义务人实现能力判定婚姻视角下的居住权。针对过渡期,要提供暂时居住权,使得生活区域分割可以在过渡期下完成。与此同时,考虑未成年子女,应将其利益最大化。在制度设立时,应根据子女学习、成长环境所具有的连续性来完成婚姻法视角下居住权制度设立。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应积极与婚姻居住权进行有效统一,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让法律具有温度,又能真正尊重人权。

(二)居住权的内容

在居住权中,其内容为居住权法律关系确定前提下当事人权利義务的合理分配。在婚姻法视角下,婚姻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如下,①住宅占有与使用权利。在《民法典》中,婚姻居住权与居住权可以说是同出一枝,应积极对权利主体范围进行有效拓展,还要保证权利客体范围拓展合理。例如,在婚姻法视角下的居住权制度设立时,注意对权利人身体状况进行考量,还要注意权利人年龄考量,了解基本生活具体需求,保证使用权不局限于土地,可以使用住宅内附属设施。在婚姻法下的居住权中,并不具备收益功能,所以盈利活动使用不会获得支持。②住宅优先购买权,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起到最大化的作用。③排除妨害权利,保证恶意解除条件和擅自处分无效,使得婚姻居住权状态圆满。婚姻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恪守义务,做善良管理人,必须坚持诚信原则,还要体现人役性;②承担经济责任,如,承担日常生活过程中必要修缮责任,还应承担起必要支出的部分责任。在长期居住前提下,住宅会受有不同程度损耗,需要通过必要修缮来保证居住安全,所以要承担水费、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③权利约定期满之后,应注意返还住宅,同时住宅所有人要对住宅与当中设施情况进行相应检查。

(三)居住权退出机制

在《民法典》落实中,居住权退出机制制定暴露出一些不足,应基于婚姻居住权完成退出机制制定,保证居住权的消灭有变可循。①在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权利随之消灭,可结合实际生活情况和客观情况变化进行协商与延长,如,经济原因、子女升学等。②权利人抛弃权利,婚姻居住权除斥期为一年,保证所有权人利益与居住权人利益得以平衡。③权利混同下消灭居住权,如,权利人虽然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婚姻居住权人如果与住宅所有权人为一人时,婚姻居住权将丧失。④婚姻居住权撤销,如,滥用居住权,未对善良管理人义务做到恪守,若擅自出租或者抵押,义务人可主张撤销权。又比如,在居住权限中权利人再婚,成就权利消灭条件,可将此项权利撤销。

(四)居住权消灭法律后果

首先,返还住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成功终止,需要权利人归还住宅,注意住宅如果有严重损坏应由居住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常损耗不算在其中。其次,办理注销,根据《民法典》规定,明确居住权消灭具体事由,①约定好的权利期限届满,②居住权人已死亡。此时,居住权处于消灭状态,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注销登记,将房屋权利状态及时恢复。最后,借助司法救济途径让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例如,居住权人有意影响住宅原始权利状态恢复,必须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居住权人未能在催告后及时改正,所有权人可考虑借助司法救助的方式,请法院出面完成赔偿损害责任、违约责任等的认定与最终判决,使得住宅能够尽快恢复最原始的权利状态。

四、结束语

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建立过程也非常复杂与繁琐,势必会遇到诸多阻碍与影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制度建设。在婚姻法视角下,居住权制度不仅要从物权层面入手,还应结合婚姻法,保证给特殊家庭及其成员安置带来有力保障,使得财产所有权人所具的权益与使用权人权益之间更加平衡,助推社会制度稳定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夏.婚姻法视角下的居住权制度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22.

[2]蔡培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视角下的居住权制度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2022.

[3]张琳.婚姻法视角下的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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