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技术视角下民事诉讼的难点与法律解决策略
2023-09-03黄镔
黄 镔
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民事诉讼制度现有或既存规范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接受条件不断放宽、裁判结果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迫切需要走向诉讼智能化的发展与转型,这既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更是当前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新需求,如:在证据收集问题上,一般情报界对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有较高要求,同时民事诉讼法也面临如何走向智能化这样一个棘手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都有一定的影响,人工智能进入民事诉讼会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与创新,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人工智能的应用,同样会在其理性的法律框架内展开。
一、民事诉讼智能化概述
智能化是指允许计算机模拟人类智能来完成人脑所能够完成的一切工作,这个定义显然代表着对人工智能的至高要求。人工智能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对信息进行自动识别、自动处理和自动响应等任务,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计算机系统与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交互关系,即所谓的智能。随着计算机及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涉及对情报的需求。在线起诉、在线备案、自动处理和回复等操作,都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事项,实现这些业务的智能化具有重要意义[1]。民事诉讼的自动化与智能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从当前我国立法及实践界对智能的理解来看,超级人工智能并不等同于智能化。人类法官、机器法官和人工智能法官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人工智能法官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司法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人工智能的发展早期也有所体现。
二、民事诉讼智能化的实践分析
就智能技术运用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智能化实践可归纳如下:
(一)起诉、立案等工作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向管辖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立案登记系统和立案智能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诉状,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不符合,则自动取消案件的立案条件。起诉与立案智能化能够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增强诉讼效率。
(二)证据交换和预审程序实现诉讼过程的智能化
证据交换与预审程序是过去的法院审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重要依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方式需求的提高,利用智能手段在庭前通过图像传输技术来收集证据已成为可能。预审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减少人员,节约成本,同时还能避免在预审会议中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三)实现法庭审判智能化
庭审智能化或许会给民事诉讼带来革命性变化,借助先进视频传输技术实现在线庭审,庭审时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就可以完成起诉书、答辩书和权利事实陈述等内容的阅读。庭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庭笔录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因此有必要开发一个智能录音转换系统来解决这一难题。庭审智能化发展迅速,随着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基于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包括“庭审云”、庭审录音备份系统以及“试用云”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视频+声音”为核心,可用于庭审、调解、听证及庭审委员会文书制作、文书校对的智能录音系统方案,以及其特点和主要运用方法。
(四)智能投放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难”历来被认为是一个重大难题。本文通过对几种主要的解决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电子配送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被送达人向法院申请电子送达时,应提供与受送达人相关的材料,如《当事人地址及其他证明》《当事人地址及物品等证明》和《当事人地址及财产等证明》等材料,以确保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获取所需的信息,例如利用电子服务、智能手机等,也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发送法律文件。在实际应用中,该方法帮助解决了交付技术难题。
(五)智能适用法律方面
法律的智能化应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智能化地抽取类似判例与案例并进行比较研究以发现与案件最为契合的判决结论;二是智能化地搜集有关说明(包括理论说明)以获得与立法意图最为契合的结论。浙江省法院以丰富的案件资源为基础,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以阿里巴巴所提供的大量信息为支撑,以多维分析、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为手段,以法官审判经验为基础,智能推送司法资源,构建诉讼结果预判一体化智能辅助办案平台。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提出2019 年起,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应用类案推送及其他智能辅助系统,无疑使司法智能化迈上一个新台阶,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六)智能执行
执行智能的应用与实践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将智能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能够达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效果,并向智能化、高效率的方向迈进。执行领域实现智能化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网上司法评价管理工作,提升拍卖效率与公平性;第二,将智能化技术引入到在线执行检控工作中,建立统一高效的执行监控系统以提高执行检控效率并节约执行资产。人民银行支行应积极推行“智能查控”和全网查,建立由执行法官、执行法院、房产管理中心、税务局、交警等组成的功能性合作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一键查询、限制传输等功能,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完善信用惩戒,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提高信用惩戒效果。
三、民事诉讼智能化的挑战
智能技术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给传统民事诉讼方式甚至诉讼理念、诉讼文化、法院文化等带来极大的影响与挑战。这一阶段智能技术运用于民事诉讼有如下两方面:
(一)民事诉讼主体间的空间关系发生变化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各自的共存空间[2]。诉讼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形成新的共存空间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在特定的空间场景内举行法庭听证会。庭审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环节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场所,又是法官进行审判的场所,同时也是法官审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的必要程序。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则应当在诉讼期间或者诉讼结束时提供调查取证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人原则上应当在法庭提供调查取证证据。第七十八条关于第二审程序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指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听证原则进行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法庭提出询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询问;其他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询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具有规范性要求的认定。但在智能诉讼背景下,以视频传输技术与截图显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庭审方式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而当事人并没有直接到场,这突破了以往规范规定的诉讼主体必须在场才能参与诉讼的限制。
(二)对民事诉讼主体间的沟通方式进行创新
传统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之间的交流原则上是以文字(纸面)的方式进行的,大多数诉讼请求需要口头说明,而更多的是基于诉讼直接受理的原则,对于重要的诉讼意图更多采用书面说明。普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法院裁定或法律文书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这种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具有一定规范性要求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具有审慎性的,可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正确进行书面表达。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交流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过去的以数字和电子形式为主的记录方式转变为以文字或图像等其他通信方式为主。传统的纸质文件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技术对信息的需求。因此,为了提高信息的保真度,实现材料的信息化和电子化,虽然仍然有很大数量的人员对传统形式材料文件提出保留要求,但重要的法律或者诉讼文件以纸质、实物形式提供已经成为历史。
四、民事诉讼智能化的法律应对策略
(一)智能法律反应原理框架
一方面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智能实践仍十分局限,所以我们无法全面准确把握智能技术对民事诉讼制度规制的具体运用。智能挑战下的智能技术应用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原则框架作为支撑[3]。智能响应下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智能技术对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影响,以及民事诉讼价值实现的适度性与公平性之间的平衡等方面,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的规范性要求,它决定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功能,并制约着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智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同时也使一些基本原则受到挑战,如: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诉讼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罚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都与这些基本原则相悖。尤其是在智能技术介入之后,原由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所做出的自由心证可能会不复存在,还可能会在保障社会公义和平衡诉讼各方主体利益等方面构成新的困境,而这些困境也要求人工智能水平进一步提高,或者采取法官主导型审判协助人工智能审判模式。[4]
(二)法律应对及相关诉讼法的制定
既然智能化是电子化、信息化和数字化运用的高级形式或者高级阶段,那么民事诉讼基础技术运用也就应该是电子化、信息化、数字化运用。作为一种新的程序规则——电子诉讼,其特殊程序规则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当事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结案。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该规则所应遵循的共识、基本原则和特别规则等问题上,但从实践检验来看,这些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智能技术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接口问题进行探讨。原则性规定是民事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功能性规定之一,它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智能手机等终端作为新型的法律文书载体,与信息公司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和传递系统。《电子诉讼规则办法》规定了智能手机所提供电子服务的内容,但是在其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部分法律文书无法直接应用于智能手机,需借助其他手段(如网络)取得,或借助传统服务才能完成,某些程序问题还可更加细化,如在线证人证言。证人虽能在网上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场所或者环境有无特定要求,但需进行仔细考量,因部分情景易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要做到这一点,可考虑到证人就近到法院或者公证处出庭[5]。
由于智能应用的多样性,传统的法律应诉方式已不能满足需求,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立法机关正在积极推进以民事诉讼为代表的智能电子诉讼,并将其作为新的审判规则纳入法院系统之中,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司法。地方法院在构建智慧法院体系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其中,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更倾向于利用智能技术解决民事领域的纠纷问题[6]。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将智能技术应用于审判的相关规则,而正式施行的法律自然也要经过立法程序。
五、结语
智能化已成为时代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助力点之一,从司法层面看,它体现在把智能带入民事诉讼领域;从司法人员视角看,它主要体现在革新传统审判辅助行为、向律师提供法律知识专业服务、智能介入等方面。充分设想智能化建设对于民事诉讼领域发展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更早地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反应,更早地进入理论研究,并对理论和实践的运用做好认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