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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2023-09-03魏亚萍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裁判法官司法

魏亚萍

郑州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1400

一、法律原则的一般理论

要使法律更好地运行,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规则体系,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关于法律原则的体系。法律规则为法律体系的完备提供了必要的“硬度”,同时,法律原则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仅提供了法的价值保障,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也体现出了法律体系具有广阔的包容性。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律原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律原则要成为个案的裁判,与法律规则相比,需要哪些条件,[1]需要法官在面对法律原则时有一个严谨的态度。

(一)法律原则的存在形态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有不同的法律原则,我们从法条之中很容易就会发现,各个法条总则部分首先会说立法目的,然后就是各种原则的规定。我们还可以从不同学者的观点来发现法律原则的存在形态。例如作为法律基础的法律原则,这类法律原则虽然在法律明文中没有表现,但是通过法律条文可以推导出来。学者舒国滢认为法律原则的形态只有两种,一种是实定的法律原则,另外一种即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其实存在四类形态,如分别存在于判例中、制定法中、法的价值中以及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中等等。法律原则存在形态的多样以及多变性,直接关系到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如何使案件更清晰、公正地体现在世人面前,所以对法律原则存在形态的研究也是极为重要的一项任务。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时机

由于法律规则具有其自身的缺陷,在有些案件中适用规则远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此时就需要考虑法律原则的适用时机。首先,法律规则模糊。当依据某一规则来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该规则能够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或者是根据这样的规则可能会产生多种判决结果,这个时候,为了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法官就需要根据法律原则来处理具体的案件。当然,案件的裁判不可能只涉及到一种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需要对法律原则进行权衡选择,从而保障案件结果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通常一个案件只要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则,就不会再适用法律原则来裁判该案件,只有在没有适当的法律规则时才会作为法官裁判案件时的依据。因为法律规则不能适应和覆盖司法所面临的社会事实。[2]简而言之,法律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则的僵硬所带来的不公正现象而产生。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原则若想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官就必须给出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法律原则还是适用法律规则,主要取决于法律原则是否满足上述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若否,则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正如杜宴林所说,法学研究需要接受理性或道德理由或理想的检验。[3]

二、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法官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关于适用法律原则的深厚理论,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存在任意司法的危险。适用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

(一)法律原则适用的随意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随意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哪怕是争议不大,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时,仍然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并作为裁判依据。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盲目或肆意的倾向。[4]此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效力的混同,也是权力的滥用,只会降低公民心中对司法权的敬畏,降低司法的权威性。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反映出了在实践中,法官对什么时候适用法律原则,是否需要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把握不准,还说明了法律原则适用的不受制约性。对于应不应该适用法律原则,法官很少进行深思熟虑,规则的缺陷性即静态性、社会压力性[5]也使得法律原则适用的随意性,让法律原则丧失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二)法律原则适用中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是由司法公信力以及政府公信力一起组成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司法公信力,那么整个社会信用也就不存在了。“公民不能确信是不是会有一天他们的命运也建立在某个判决上,他们肯定不会希望让这样重要的权力落入不讲诚信、没有能力、品质低下的人的手中。”所以说,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其中重要的就是要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三)法律原则适用中说理论证断裂

平齐心,论法律之价值,[6]对法的论证无论在何时都显得格外重要。在裁判说理环节,法官对法律原则的说理出现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会说明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内容,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说理论证。一种是法官将二者进行混合论证,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不加解释。这种对法律原则草率的援引,不仅裁判说服力不强,而且也难以体现其公正性。这种断裂式的说理方式难以向公民展示司法的文明和公正,同时还会导致司法权威的淡化。唯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提供合理化的确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确定性才能够支撑起法治的大厦。[7]实现形式合理化就需要就法律进行严格的论证。法律的目的是要起到制度性手段的作用,增进和谐与和平,[8]而法律原则适用中说理论证断裂则是对该目的的背离,也是形式的非合理性表现。

三、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原因分析

法律体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面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案件的发生,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合乎所有的法律规则,因此,法官有时候也会扮演立法者的角色,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个角色并不是容易的,如果法官在这个角色中做得不好,很容易使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公正,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一)法律原则的抽象性

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和概括性,其外部特征主要是内涵模糊、外延分散。法律原则只是对不特定事实所做出的指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原则只是指示灯,而具体要如何做,还需要规则的导向。如何正确去适用这些法律原则,其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具体化。

正是因为法律原则特有的外部特征,使其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具有不明确性。因此,法律原则所发挥的指引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原则“给予了法官更多的选择余地,不同的法官对法律原则所表达出来的概念、意义有不同的认知,从而也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原则的规定越来越不确定,这本是为了使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但是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又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可以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钥匙,从而使司法公信力降低,导致司法不公现象频发。

(二)法律原则的伦理性

法律原则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原则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历来都是学者研究的对象,很多学者都会以道德为切入点,对法律原则进行定义。法官作为有思想的个体,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掺杂道德因素,此时,道德就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因此,只有法官熟练掌握法律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原则裁判过程中,法官要尽量避免自身的主观臆断,在处理复杂的案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时,要尽可能全面地对各种价值进行判断,最终合理选择。

(三)司法论证的缺失

司法论证的有力性也是司法权威性的体现,司法论证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通过严格的说理为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依据。在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论证比较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正性。被当事人接受,被社会赞同的判决,必定是说理严密、证据充实的判决,是经过是司法论证值得反复推敲的判决。

司法论证绝不是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一般性论证。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没有适用,相反适用了法律原则,此时,法官还应对为何不适用法律规则进行司法论证,例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果继续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案件结果的极度不公正,为实现个案正义,必须要优先适用原则等。在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官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的分析衡量,并作出合理的司法论证,同时将该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一并放在裁判文书中,这不仅体现出法律的程序公正性,也有利于加强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在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官应当进行合理的论证。

四、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完善

(一)制定严格的司法适用程序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柔性手段为这种价值冲突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法。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其不好的地方。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能明确指出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相较于法律规则,其指示性较弱,法官裁判案件时,很难直接对法律原则进行适用。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法律原则,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性。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应当在裁判场合等方面做出限定。[9]因此,要制定严格的司法适用程序,明确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避免法官滥用法律原则。

(二)加强司法裁判的论证说理

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10]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时,其所作出的价值评判必须要经过充分的说理才可以正当化。法官依照法律原则进行司法裁判,需进行充分说理,并辅之以精细的论证。精细的论证不仅要对裁判的理由进行详细阐述,还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论证,对质证过程中证据采信与否的论证,对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的论证等,唯有进行详细的论证方可增强裁判双方对案件结果的信任,减少纠纷,促进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裁判文书中适用法律原则,法官需要承担更多的论证义务,相较于法律规则的论证,法官对法律原则的论证需要更多的理论依据。将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的最终结果就是适用于个案,[11]司法论证的过程就是将其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使之保证法律原则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提高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

在我国,法官虽然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司法机关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更确切地说法官解释法律已经或多或少地实现了。在审判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没有接触到的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重要主体,也面临着不同的难题以及不断产生的新的规范,如果没有完善的规范适用机制,将会大大降低法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各级法院法官的素质不一,能力有别,所以说,明确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或者为法律原则的适用确立基本框架,使各级司法机关在这样的框架范围内裁判案件,有助于发挥法律原则适用的功能及作用。

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将法律原则作为其以权谋私的工具,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原则适用机制,将适用法律原则的主体集中到较高的法院,可以减少裁判结果的这种不确定因素,维护司法的权威。同时,也可以加强法律原则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加强法律原则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就可以解决,借助法律原则审理的情况较少,而中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对复杂,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也较多,将法律原则适用主体集中到中高级法院,也有利于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

五、结语

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运用实质上是法律文化适用的问题,是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同时,法律原则的适用也体现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官如何合理适用法律原则的体现。司法的局限性也表明了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机制以更好地适用法律原则,而该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依靠完备的法律以及权威的司法。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还应当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进行制约和保障,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避免法律规则带来的僵硬性,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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