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法律困境及应对研究
2023-09-03唐素林
唐素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一、网络暴力情况分析
“社会性死亡”一词被大众广为熟知,源于2020 年某大学食堂内女生认为一男生对其“咸猪手”,在社交网站曝光该男生个人信息要让其“社会性死亡”这一事件。这一事件的出现,形象地展示了网络的作用。2022 年2 月最高检发布的第34 批指导性案例——郎某、何某诽谤案赫然在列,该案即“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自该案件被提起公诉1 年以后,也出现过其他类似案例,可见该类案件呈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
网络暴力作为在网络中影响大的集群事件,从出现发展到今天也不过20 年左右的时间。网络暴力的定义,无论从理论研究角度,还是法律规定角度都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网络暴力一般存在着个人或者群体意识,并通过网络来传播违法的信息,这些信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群体反复或者持续性地进行侵害[1]。网络暴力常见的表现方式:有网络语言暴力,具体指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针对性地攻击谩骂;有人肉搜索,具体指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根据匿名知情人提供的数据来搜索特定的人或者特定事件的相关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等;有传播谣言的,具体表现为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诽谤,误导大家,产生不良后果的。以高校大学生为例,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网络暴力的途径主要有网络沟通交流、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购物等几个方面。
二、网络暴力法律适用途径优化的必要性分析
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与此相关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例如在《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人格权保护中;此外还在侵权责任编中对于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在《刑法》中有关于侮辱罪、诽谤罪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运行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等。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内容。除了上述关于网络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外,在《人民警察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一些内容。从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规定比较分散,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位阶较低,这给网络暴力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途径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进一步优化网络暴力法律适用途径奠定基础。
三、网络暴力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
网络暴力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元化且复杂化的,本文选取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网络暴力案件取证困难
从网络暴力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是否有证据证明案件的存在,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互联网等社交公共平台严格的审查义务,当存在网络暴力行为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很难取得网络暴力施暴者的真实信息,很难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这类案件存在着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2015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中,要求用户应事先实名登记,实施的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①详见2015 年《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2022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与机构注册,应当与真实信息相一致②详见2022 年《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七条。。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落实网络实名制方面是逐渐进步的,但是在现实中,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可能存在着逃避责任的行为,比如把之前转发的信息删除或者进行修改,这就导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很难固定相关证据进行维权。
(二)发生网络暴力问题救济途径有限
网络暴力事情发生后,受到损害的一方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报警,或向网络运营商举报,或者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的案件有一定数量的无法达到立案标准,即使达到立案标准,但是相关信息或者评论被删除,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施暴者采取有力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民事司法救济方式,这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网络暴力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但是这些证据存在着非直接证据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无法直接证明网络暴力施暴者身份上。
第三种是刑事自诉。网络暴力刑事自诉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证据不足,同时我国自诉转公诉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刑事公诉案件案例少,虽然最高检发布了指导案例,但是网络暴力相关的案件还存在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发生网络暴力问题后,受害人能采用的救济途径有限,需要结合现有救济途径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存在的困境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提出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是对于具体适用的程序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暴力有着侵权门槛低的特点,同时发生频率也很高,其所具有的危害性不容忽视。网络作为网络暴力这一侵权行为得以传播的渠道,传播速度是非常快速的,通过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制止网络暴力的危害行为。但是无法统一的程序适用不但影响了司法所具有的权威作用,而且还可能进一步对网络暴力受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而经过分析诉讼程序、非讼程序、行为保全等的设立原理和程序规则,这些程序都无法满足人格权禁令的制度需要[2]。从这个层面来说,网络暴力事件中人格权禁令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困境,有必要解决这方面的困境。
(四)刑法适用存在的困境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网络暴力罪”这一专门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以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通过网络语言暴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的网络暴力行为,一般是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进行追究,但是从这类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是等同的。对于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类违法行为,施暴人将受害人自行公布在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搜集后引用,这类行为因为所获取的信息本身并不违法,即使其行为引发了群体性霸凌活动,也难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3]。除此以外,在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追诉方式,而刑事自诉救济的效果现实适用性并不理想。
四、优化网络暴力法律适用途径对策
针对以上对网络暴力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网络公共平台落实实名制和隐私保护
网络暴力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的解决,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网络公共平台落实实名制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从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是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的,同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相应工作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网络实名制在网络暴力法律适用中可以发挥保护和引导网民的作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网络暴力而受损害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授权查询施暴者的相关信息。这些公共平台的隐私保护需要网络科学技术水平的支持,如果网民存在对他人或者组织进行攻击等行为,相关网络平台可以根据自身的日常管理安排对其进行警告,当存在“人肉搜索”等行为时,可以相应地加重处罚。
简单说,网络公共平台实名制和隐私保护的落实是网络暴力法律适用途径之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如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构建并完善数据合规体系。通过构建并完善数据合规体系,进一步提高实名制与隐私保护等在网络暴力法律适用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作用,夯实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根基[4]。
(二)优化网络暴力救济方式
优化网络暴力救济方式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暴力追责机制。对于网络暴力案件,要在抓典型的基础上追责到底,建立惩罚机制,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力度较大的网络暴力事件,应通过公审等方式加强宣传。对网络暴力事件中涉及的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法律惩戒,打破“法不责众”这一错误思想对网络暴力事件所具有的影响。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大自诉转公诉的可能性。建议相关部门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以立法的形式设立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量化标准、网络暴力证据条件、明细及其采纳标准,进而提高自诉转公诉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方式的应用。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网络暴力中民事自诉的补充,在行为追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网络暴力所危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对网络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造成直接侵害,属于危害公共表达秩序的行为,具有公益属性。网络暴力中的施暴者往往主体不是单一的,涉及多个主体参与,遭受网络暴力伤害的当事人若只采取民事自诉对保障自身的权益存在着不足[5]。因而有必要通过加强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方式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
(三)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律适用
从网络暴力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人格权禁令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打击网络暴力。应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已有的网络暴力方面的司法实践,对具体适用人格权禁令的程序作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①详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第一,应进一步细化关于侵害紧迫性方面的规定,用不同方法来明确网络暴力受害当事人的损失,同时还应关注到人格权行为禁令申请人的利益,并且还应关注到公共利益,进而从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来作出是否颁发人格权行为禁令的决定;第二,对于人格权行为禁令颁发错误时的救济,可以通过建立和不断发展担保制度的方式来进行保障。除此以外,网络暴力案件中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方,并没有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义务,若申请人提起网络暴力相关的诉讼,则人格权行为禁令在终局判决作出后失效;如果申请人没有提起网络暴力方面的诉讼,则人格权行为禁令在法院所附期限结束时便失效。
(四)优化《刑法》适用途径
在优化《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坚持已有罪名和新设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不断完善与网络暴力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用已有罪名无法进行定罪量刑的,建议未来修法时可以通过设立“网络暴力罪”的方式,来加强对网络暴力类犯罪的惩罚力度。这就需要立法部门明确网络暴力罪的概念、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应明确网络暴力罪的行为方式。
司法解释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搭建网络暴力类犯罪中已有罪名和新设罪名之间的桥梁,可以对已有罪名相关内容进行延伸解释,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因为社会网络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网络暴力类犯罪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在具体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中相关内容的衔接,对一些关于网络暴力形式的内容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进而发挥《刑法》在网络暴力惩罚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
五、结束语
网络暴力法律适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网络暴力案件与解决网络暴力纠纷的活动,在解决网络暴力这一违法行为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伴随着网络等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法律适用必然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地优化法律适用途径,才能有效地推动合理规制网络暴力的法治工作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