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制度构建设想

2023-09-03朱志龙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股东法律

朱志龙

福建杰斐逊律师事务所,福建 泉州 362018

随着改革开放等政策的推进,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公司和企业等市场主体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人们的财富积累不断提升,投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长,社会公众也积极地成立公司,虽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公司破产、无法继续经营等问题也较为凸显。例如,公司成立和运营投资的股东应该怎么办?是否需要为公司的破产等行为买单?都成为重要的问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性的行为,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仍旧存在一些盲点。本文通过研究介绍股东投资合同、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等相关的概述,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维护投资股东的利益、提升社会经济效益等提出理论依据。

一、股东投资合同的相关概述

(一)股东投资合同

股东投资合同也就是股东之间将投资的各项事务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合同,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术语对股东投资合同进行定义,在现实情境中,还有股东协议等与股东投资合同相关的词汇。股东投资合同是能够在法律意义上产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协议,比股东协议更加明确、细致,内容也更加具体,但如果股东投资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概括,不具体,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要求不符,这种股东投资合同不能称为合同,只能称之为协议,无法形成法律效力,虽然这种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以股东投资合同进行命名也比股东协议更加规范。股东投资合同与股东合同相比只是多出了“投资”这两个字,股东投资合同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就是股东的投资行为,是为了营利而进行的投资,股东投资合同的约定也是以投资权利和义务、投资利润分配、公司管理权分配等相关的内容为中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公司的设立、治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投资相关的事项内容进行协议的签订[1]。

(二)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目前的法律分析,股东投资合同虽然是作为合同进行签订,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法律中规定的股东投资合同与实际的合同需求之间存在差异,我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学者对股东投资合同进行了分析研究,可以帮助了解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首先,股东投资合同目前正处于无名合同的法律境地,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还没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一种合同,因为就目前的《民法典· 合同编》的规定看,无法符合股东投资合同的需求,目前的有名合同尚未涉及股东投资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因此将股东投资合同按照有名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对其更好地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股东投资合同在不同的情境中,属于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成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买卖、租赁等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而除了需要当事人双方意识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成立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例如保管合同等。股东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这时的股东投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因这时的投资是出资行为,如果投资方有投资意向但未实际投资时,签订的股东投资合同处于未启动状态,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这时的股东无法要求其他方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因此这时签订的股东投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如果股东之间签订股东投资合同后,股东开始进行出资等一系列义务时,这时的合同认定为生效的合同,股东投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或者当特殊主体签订股东投资合同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核后通过的股东投资合同也属于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后签订的股东投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2]。

最后,股东投资合同在不同的情节中,分为要式合同或者不要式合同。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明确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且投资设立公司作为一种风险投资行为,投资的额度、出资方式等都没有特别的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谨,可以要求股东先签订书面的股东投资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一方已经开始产生出资行为,也说明股东投资合同成立。在公司已经成立后,大多数的股东投资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股东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可以灵活地调整一下特殊的事项,相关的法律也不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只要股东之间对相关的事宜表示认可,就可以充分地尊重股东的意见;如果是股东之间需要互相担负义务的重要事项,即使没有签订相关的协议,法律上也需要认可其存在。

股东投资合同作为一种有偿合同,只有采取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例如股东投资多少就会有相应的股权。股东投资合同还属于双务合同,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支付应付的对价,按照出资获得权利。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一)公司保护股东权益的立法存在空缺

我国的《公司法》是1993 年制定并于1994 年施行的,后来历经四次修正、一次修订,虽然合同法学界希望将股东投资合同规定到法律的制度中,将股东的一些行为纳入法律范畴内,但根据目前的《民法典· 合同编》的规定看,主要将国家政府当作社会经济市场的管理者,只要股东各方不做出违反国家政府以及法律的规定,就不限制股东的权利义务,总体来看,并未明确保护投资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行为规范,保护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行为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以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这可以发现,公司法主要是找出各方利益的均衡点,实现对社会经济市场的管理,但并未重视保护股东的权益,也未保护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并未将公司置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

(二)股东投资合同的立法存在空白

《民法典· 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解除与终止等合同内容,所有合同的规定都纳入了《民法典· 合同编》,同时将实际的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仓储、技术、委托等相关的各种合同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将股东投资合同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股东投资合同无法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进行实践,其目前只能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律的界定,而股东投资合同在立法中存在空白是目前股东投资合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股东投资合同的定义和禁止事项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定义和禁止事项等的明确,可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违反法律后的责任。首先,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的设立、管理、股东权利等投资事项进行规定,再规定股东的变更、终止股东权利义务的相关协议等相关内容,明确股东投资合同的定义;其次,在对股东投资合同立法时,要重视保护股东的权益,保证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和公司意思自治,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一旦出现股东法律纠纷保证有法可依,股东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最后,明确规定股东的禁止事项,一旦股东作出禁止事项的行为,需要明确认定该行为的无效,例如在公司出现亏损,股东仍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时,行为无效,或者禁止转让或放弃行使股东表决权等[3],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二)明确规定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内容

建议在对股东投资合同立法时,首先,明确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所属的类型,制定出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内容和生效方式等;其次,明确规定股东投资合同的生效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股东各方向相应的机关单位提交股东投资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保证对合同的备案,要求股东各方进行签字盖章,并开始进行出资后,股东投资合同开始生效;最后,规定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定内容,股东投资合同内必须包含公司经营场所和名称、经营的范围和期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各方股东的个人信息、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比例、股权比例、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利润的分配方案、股东的职位安排、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等相关的内容,保证股东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三)明确股东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救济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中股东的法律义务包括诚信、股东不能滥用表决权等股东的权利、不能做出有损公司利益或股东共同利益的行为等,一旦股东的行为使股东自身或第三方获得利益,股东需要将自身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公司,第三方获得的利益股东需要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如果股东在公司具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管理者身份时,股东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时,其他股东对其继续担任管理职位产生疑问,或认为其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东表决,重新任命其他的管理人员,并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等事项;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管理股东虽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能进行股东表决,而被罢免管理职位的股东如果对股东会的决策表示不服,可以在决议日的3 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股东会表决的变更备案等事项也需要正常进行[4],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四)明确股东投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解除与终止制度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解除与终止制度的明确规定也至关重要。在不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股东投资合同内的各个股东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股东投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如果有新加入的股东,在股东明确表示可以按照原有的股东投资合同中的规定进行自我约束时,只需要对原有的股东投资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即可;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成立时,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未生效时,股东投资合同的任何一方股东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不会对其他的股东产生影响;如果股东投资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股东在解除股东投资合同后,会给其他的股东带来经济或其他损失时,需要向其他股东赔偿相应的违约损失。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发现其他股东是以非货币形式进行投资时,非货币投资的实际价额出现问题或低于合同规定的价额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解散公司或者赔偿其经济损失[5],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五)其他规定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中的其他规定也要进行明确,例如股东违约时交付的违约金要低于实际损失的30%;如果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签订的股东投资合同出现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股东投资合同判定无效,相关的投资人还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公务人员并未投资,但却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获取利益时,需要交付检察机关进行处置;如果以设立公司为名骗取他人的投资而签订的股东投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投资人可以撤回投资,还要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追责。同时也要对更多其他的规定进行明确,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四、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介绍股东投资合同和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明确股东投资合同的定义和禁止事项、明确规定股东投资合同的法律内容、明确股东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救济、明确股东投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解除与终止制度、其他规定等方面出发,提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对策,明确规定股东投资合同的相关法律要求,保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合同有法可依。

猜你喜欢

股东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