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2023-09-03罕佐热阿卜迪艾尼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多元化

罕佐热· 阿卜迪艾尼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近年来,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效解决民事争议,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我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均开始致力于建立民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是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1]。为了缓解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判工作压力,以及更好地发挥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功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本文将以分析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实不足为基础,对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思考,针对其不足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一、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涵和种类

(一)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的用以化解民事矛盾的调整体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社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和制度的总体系[2]。当前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采用以诉讼为中心、以非诉程序为补充的纠纷解决模式,并通过合理利用和分配司法资源,以及各类社会有利资源,使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方法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3]。

(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种类

1.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制度系我国最具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当今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诉讼调解制度以其高效性、自愿性、和解性、灵活性等优势在审判实践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解决纠纷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审判资源,充分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助力,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主持调解工作,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协调,以中立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5]。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渐向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性方向发展,如北京等地区的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进行了较好的衔接,使得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有效地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3.行政调解。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等程序中[6]。顾名思义,行政调解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调解对象共同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纠纷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调解模式。合理适用调解制度能够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助力,使争议化解得更为彻底。

4.仲裁。仲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中设立的一种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或其他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时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组织中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7]。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以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为基础,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之一,且具有民间性、自愿性、秘密性等特点。

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单一

当前,人民群众在遇到纠纷时不去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更加便捷、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模式。而是过度依赖诉讼,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了滥诉的现象,由此引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8]。在这一背景下,全国部分法院出现了案多人少的情况,许多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了办案质量,也让民众开始对法院的审判能力和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质疑。且我国部分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不断激增,但诉讼程序较为规范且层级多,需要时间较长,因此法院不能快速地审结案件,使得部分案件延期。部分当事人为了一时痛快,滥用诉权,使得一些可以通过非诉讼更便捷地解决纠纷的案件进入法院。从而造成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法官审判压力增大,审判质量难以提高,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二)人民调解制度优势不明显

当前,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发展和未来更好地发挥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在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部分地区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运行依旧存在一定不足[9]。原因如下:一是组成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升。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多数是采用兼职化,缺少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其人员组成专业水平也都各有不同,例如:在农村等地区的调解人员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或不具备调解知识,因此更需要提升专业水平;二是人民调解地位和作用有待提升。在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多的是选择诉讼,而诉讼或者法院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一种指导地位。可见,导致人民调解丧失其基础性地位的是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从而进一步导致广大人民群众不敢相信人民调解,以至于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逐渐弱化。

(三)行政调解制度设计不完善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政府引导的调解模式,在适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便捷性,但当前存在的行政调解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一是行政调解受案范围规定狭小。在实践工作中行政单位因为没有更宽泛具体的相关制度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工作,从而使行政机关不敢进行行政调解,以至于行政调解的范围变得狭小;二是制度设计重实体、轻程序。在行政调解中有部分案件因程序没有得到更好的重视而导致案件出现结果偏差或程序违法[10]。因此片面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并不可行,虽然实体公正得以实现,在实体上不会出现违法行为,但在程序上就易出现违规行为,甚至因为过于重视实体的公正性从而导致程序没有很好地正常运行。

(四)仲裁机构化解纠纷功能有待提升

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往往是利弊共存的,在我国,仲裁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有目共睹,但同时仲裁制度的一些不足使得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无法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仲裁程序层级较少,其“一裁定终局”的程序在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容易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部分当事人,缺乏相对权利的回旋之地;二是仲裁证据制度规定相对简单。在仲裁机构工作实践中,部分证据材料,如银行的相关数据资料,税务部门数据资料,公、检、法机关有关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仲裁法》中没有进行更明确的规定[11]。

三、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

(一)强化群众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意识

当前,要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的法治社会,不能仅仅依靠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同时还应当依靠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群众民事纠纷多元的解决意识。一是在社会发展中,民事纠纷解决仅依靠诉讼方式,不仅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甚至还有碍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12]。所以笔者认为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上,司法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开展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在遇到民事纠纷时进行多元化解决;二是我们必须强化群众在遇到民事纠纷时的多元化解决意识,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三是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模式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共识。使群众树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对于群众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冲突亦不矛盾,在遇到矛盾时鼓励群众多元化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化解纠纷。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人民群众十分注重对于人际关系的保持和促进,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选择了诉讼方式对簿公堂并不利于群众之间的关系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十分重要[13],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提升调解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想让人民调解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可以通过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组成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式,让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更好解决纠纷;二是提升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在宣传中,要突出宣传人民调解的本质、特点、工作重心、明确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信任人民调解,以促进和谐社会的蓬勃发展。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以国家行政主体主持的纠纷解决模式,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也是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一是扩大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具体且明确的行政调解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让行政机关敢于进行行政调解,进而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二是健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调解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建立具有普适性且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制度,现有的诉讼等制度有着较为完备的程序与实体性规定,参照其规定进行制度构建有利于健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调解制度;三是健全统一行政调解制度[14]。笔者建议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调解制度,从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出发,健全完善村、居(社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进一步提升行政调解的亲民性和覆盖领域,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后在实践中积极落实调解制度。

(四)提升仲裁机构化解纠纷功能

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作用,对减轻法院受理案件压力,以及减少司法资源的流失十分重要。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仲裁机构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辖区自身特点,公正行使裁决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落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仲裁进行更优化的指导,引导其建立全国性仲裁的指导机构,保障仲裁机构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助力,更好地凸显其自身的民间性,为民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增添色彩。最后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仲裁机构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以及增设仲裁机构,提升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数量,以缓解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提升仲裁机构在解决社会民事纠纷方面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开始提高,人民群众之间的物质交流也开始逐渐增多,交流增多总是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民事纠纷。纠纷开始增多,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开始增多,但是人们似乎忘记了我们在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中,曾经引以为傲的调解经验,将诉讼变成了维护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因此,一方面,在发展和完善民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要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服务大局,不断努力实现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性[15];另一方面,要树立由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建立一种立体式、多层面递进式的纠纷解决体系,为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助力。

猜你喜欢

仲裁纠纷多元化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德国:加快推进能源多元化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纠纷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满足多元化、高品质出行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
柔性制造系统多元化实践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