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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刑法保障研究
——以E 市检察院为例

2023-09-03李方黎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诈骗罪立案

李方黎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158 件309 人,涉及10 种犯罪类型。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71 件103人,涉及16 种罪名。有关情况调研分析如下: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指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是笔者通过梳理检出的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所办理的1037 件刑事案件,涉事主体包含个体户、私营非公有制企业、私营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主、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案件;所指涉民营企业案件,即涉事主体包含私营非公有制企业、私营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主、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案件。

二、调查研究方法

以E 市检察院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涉民营企业案件为调查样本,分析梳理影响民营经济刑法保障的变量,进行定量研究以达到推断出准确意义的目的。

三、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

1.经济类犯罪占比最大。经济类犯罪占比98%,多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侵犯财产案两大类经济犯罪下,表明经济类犯罪对民营经济发展危害最大。

2.经济类犯罪中诈骗罪占比最大。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1037件,其中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158 件309 人,占比15.2%。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中,诈骗罪78件175 人,占比49.4%,其余犯罪占比50.6%,与诈骗罪占比相差不大,这反映诈骗罪对民营经济发展破坏较大。

3.涉黑涉恶案件占比小,危害大。2020 年1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办理的3 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为涉民营企业案件。分析案情可知,黑恶势力通过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损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4.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逮捕率较高。2020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刑事案件逮捕1181 人,其中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逮捕207 人,占比17.5%,逮捕人数占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受理总人数的67%。其中逮捕人数排名前三的犯罪类型为:侵犯财产罪86 人、扰乱市场秩序罪55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1 人,占相应犯罪类型受理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6.7%、56.7%、100%。

5.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起诉率高,入罪即诉。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刑事案件起诉2433 人,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起诉494 人,占比20.3%。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罪222 人、扰乱市场秩序罪72 人、扰乱公共秩序罪48 人,就相应受理人数而言,起诉率较高。

(二)涉民营企业案件

1.诈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占比高。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71 件103 人,具体罪名16 种,其中诈骗罪22 件46 人,占30.1%,数量第一。其后依次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 件13 人,合同诈骗罪7 件7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 件5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 件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 件2 人。可见经济类犯罪是民营企业运营中“触雷”重灾区。

2.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逮捕率较高。2020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71 件103 人,其中逮捕79 人,逮捕率76.7%。诈骗罪逮捕37 人,逮捕率78.7%,逮捕人数居首位。其后依次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逮捕12人,逮捕率92.3%;合同诈骗罪逮捕2 人,逮捕率28.6%。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占比较高,保护非公经济人、“少捕慎诉”办案理念落实不够。

3.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运营的主要方式。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E 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家等非公经济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16 人,其中依职权立案2 人,依申请立案13 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3人,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6 人。涉及保护民营经济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 件,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而立案11 件。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理念有待更新

一是“少捕慎诉”理念贯彻不到位。对涉案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入罪即诉”情况存在,对涉案非公经济人慎用强制措施的办案理念落实不够;二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不到位。办案中,未能站在保护民营经济的角度,建立民营经济案件办理容错机制,如对民营企业为扩大经营、不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而无意触碰法律界线的情况,未能充分站在保护民营经济的角度办理案件;三是对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理念不到位,未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涉案企业发展有机统一。

(二)对以诈骗罪为首的经济类犯罪打击与预防结合不够

E 市检察院近2 年办理的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中,超90%为经济类犯罪。E 市检察院对破坏民营经济发展案件打击力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犯罪,维护了营商环境,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深入民营企业开展预防诈骗等经济类犯罪的法治宣传有所欠缺,而民营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大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这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对诈骗等经济犯罪风险的能力较弱,造成近2 年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以诈骗罪为首的经济类犯罪占比超90%的现状。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涉案民营企业家往往因不了解、不懂相关法律政策而错失发展机会,甚至触碰法律红线。检察机关在为改善营商环境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涉案民营企业。错误的“重打击轻预防”可能导致通过打击经济类犯罪来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效果大大减弱。[1]

(三)法律监督工作需加强

一是纠正不应立案而立案。民营企业的运营,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实务中,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和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问题;二是杜绝非法、违规扣押民营企业财务。民事纠纷或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民营企业财务时可能存在违规操作、非法扣押等情况,而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由于财务被暂时查封、扣押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这对民营企业是致命打击;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待加强。在实务中,存在对民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违规、超期羁押的现象,影响民营企业正常运营。

(四)黑恶势力阻碍民营企业发展

2020 年1 月至2022 年6 月,E 市检察院起诉非法高利放贷162 人,起诉欺行霸市64 人,起诉强揽工程44 人,起诉插手民间纠纷54 人。黑恶势力常常通过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与保护伞相互勾结、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手段,影响营商环境,挤压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如E 市检察院办理的田某某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田某某等人领导的黑恶势力以胁迫方式承接Q 公司万福苑项目,通过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手段,将Q 公司1289.4142 万元资金予以侵占,偷逃税款659.7486 万元,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092.7962 万元,给Q 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转变办案思想观念

1.对民营企业家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2018年12 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新鄂检十条》),要求“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为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发生,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员工就业、工资收入的重要影响,对民营企业家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因民营企业家或主要管理人才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例如E 市某民营医院董事长、院长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考虑其自动投案,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对该医院工作秩序保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E 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不予采取强制措施。

2.为民营企业建立容错机制。将民营企业为拓展企业发展而开展的大胆创新经营活动与钻法律漏洞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只要民营企业没有触碰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所明令禁止的红线,要给予民营企业在谋求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误的容错空间,不能因重视法律效果而忽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效果,要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发展活力提供司法保障。例如E 市检察院办理的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因预先未向林业部门报批林地使用手续就擅自变更建设便道、开挖采石场等,致使4 处共计68.16 亩林地被毁,鉴于白某某积极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E 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单位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3.注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以包容的态度办理相关涉民营企业案件,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严把批捕、起诉关,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保障作用,尽最大限度减少因诉讼纠纷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

(二)打击犯罪与预防相结合

1.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类犯罪严厉打击、快捕快诉,尽最大限度降低涉案民营企业经济损失。例如E 市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串通投标案,徐某某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对徐某某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并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徐某某予以批准逮捕,不仅保障招标方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对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一是通过每年举办公众开放日,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到检察机关参加,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二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办案原则,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由承办检察官为涉案企业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课程;三是发挥好“两微一端”新媒体的宣传优势,利用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告知民营企业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了解法律政策提供多种途径;四是梳理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制作法律知识读本发放到民营企业;五是利用12309 平台、控申接待室、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维权渠道,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正常经营活动,对民营企业要求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加强监督;二是对违规、违法办案行为加强监督。对以罚代刑、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财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社会危害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违规、超期羁押现象加强监督,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运营。

(四)严惩黑恶势力破坏民营经济的犯罪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暴力讨债、横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黑恶势力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严厉打击,对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黑恶势力侵占、侵犯民营企业资金,破坏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行为严厉打击。例如E 市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等18 人涉黑案中,蔡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L 市通过收取“过路费”、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方式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客运经营户,非法打压竞争对手,并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树立非法权威,掌握商会并强迫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稳定。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蔡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蔡某某等18 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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