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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的现实困境和突破方向

2023-09-03刘迎久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监察机关会见

刘迎久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64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推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自身权利愈加重视,律师群体也成为备受关注的职业群体。律师为社会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民合法权益,但是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来看,其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如律师因辩护获罪、律师刑事辩护参与率低等,导致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社会的公正、正义。为此,国家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保障的重视,充分了解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并采取针对性对策加以完善与规范,保障律师辩护权利,进一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

一、开展律师刑事辩护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一)保障社会公正性

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是重要角色,且占据关键地位,在具体审查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对其基本人权的保障,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阶段我国全面致力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而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则能够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深化各相关方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公正性的认识,由此不仅实现对社会法律秩序的有效维护,也实现对社会公正性的保障。

(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中明确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拥有合法的辩护权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构等应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利,刑事辩护律师也拥有为其辩护的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另外其他多部法律文献中也均多次提到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权利,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来保障相关司法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积极交流获取案件信息,结合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后为其做出有力辩护,如此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1]

(三)尊重公民辩护权利

公民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而辩护权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则公民也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是尊重其辩护权利的体现,维护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也能够实现对公民辩护权利的维护,在进行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其必须详细、真实地告知律师案件的全面信息,从而以自身专业知识与能力为支撑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

二、律师刑事辩护的现实困境

(一)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刑事辩护律师本身人才资源就比较稀缺,在这一前提下还存在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继而导致律师的刑事辩护率比较低,辩护活动有效性也无法得到保障。当辩护有效性较低时又会导致群众的不认可,失去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信心与信任,继而致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信息沟通中产生不良情绪,配合度降低,如此不仅会给刑事辩护的有序推进造成影响,还会对刑事辩护律师造成打击。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之所以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主要还是在于其经验的缺失,因律师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就会很少选择参与刑事辩护,而刑事辩护参与少自然也就无法积累经验。

(二)律师执业环境面临困难风险

因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大众对于罪犯通常都会表现出非常愤恨的态度,而当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时则认为律师失去了良心或是没有善心,因而社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有着一定偏见。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就面临存在一定困难与风险的执业环境,如容易受到歧视、排挤等,甚至在辩护过程中还会遇到政府机构相关人员的故意刁难、滥用职权等情况,更甚者还面临来自原告的威胁,这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被侵犯,阻碍其开展合法的辩护工作。

(三)辩方查证、举证存在难度

由于当前所实行的诉讼法则中对于法庭审判举证、核查证据的权利的规定比较官方,未进行具体的细化,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标准不明确的前提下,导致辩方查证、举证面临一定的困难。如辩护方证据主要是通过警察的调查而获取的,律师无法完全对其做出查证、判定,而在举证时,证据主要来源于第三方关系,辩护过程中证人具有主观性,所提供证言证据是否真实比较难确定,并且一旦对证人进行更深层的交流时很有可能会被庭审警告妨碍作证,甚至一些证人还存在临时更改证言和立场的现象,如此就增加了举证难度,影响辩护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辩护人会见受监察机关影响

《监察法》的颁布施行虽然完善了法律制度,但是也增加了监察机关和刑事辩护之间的矛盾问题,侦查和辩护相互交叉,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辩护工作的进度,继而影响辩护有效性。监察机关侦查案件工作的推进与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之间必须对相关交叉问题进行明确,划清界限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辩护有效性。[2]

(五)律师辩护功能逐渐弱化

认罪认罚制度自2019 年在我国推广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一些案件的审查效率与质量,但其作用只在简单的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发挥,对于一些事实不够清楚且复杂、证据缺失等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则很难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效果。另外,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为了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部分司法机构会将证据标准降低,忽略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并且在认罪认罚后还可能出现畸重量刑的情况,导致律师无罪辩护的难度增大,难以做到非法证据排除而导致辩护无效,甚至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更加依赖法院指定而选择不聘请辩护律师,导致律师服务业务活动的开展受到影响。

(六)律师会见权受限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了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拥有会见权,而具体实践中却存在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律师未能在案件审查关键取证阶段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面,以及当律师能够会见所辩护的当事人时还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次数、会见的内容以及单独会见的可能性等。当律师无法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现有效联系时就不能全面地获取到案件的有效信息,继而就会对辩护的顺利开展产生影响。[3]

三、律师刑事辩护现实困境的突破方向

(一)优化律师职业环境提高专业水平

让刑事辩护律师突破现实困境需对其执业环境加以优化,并积极提高其专业水平。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与律师的责任相似性,依法保障其执业权利,共同维护法治建设的推进,如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律师参与庭前会议的权利、保障律师完整叙述辩护意见的权利以及保障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同时,法官在裁判文书执笔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律师的各种辩护意见,确保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此外,刑事辩护律师应树立自我发展意识,不断学习、完善自身的专业技能,强化专业知识基础,律师事务所也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培养更多律师人才,满足刑事辩护需求。

(二)强化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应对律师刑事辩护现实困境问题,需强化律师执业环境风险的防范。当刑事辩护律师在为社会敏感事件进行辩护时应给予其一定的豁免权,即进行案件辩护、进行庭审举证、进行质证时明确不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以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方面的漏洞来威胁律师或者恶意侵害律师,维护其合法辩护权利。另外,对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应加以完善,面对高风险的辩护工作,为律师提供保险保障,一旦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出现了经济损失或者是需要承担其他方面的损失时,应给予保险保障。此外,在现有律师协会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扩大其合法权益来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权利保护,也应加强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约束,从而减少执业环境风险的影响。

(三)完善辩方查证与举证标准

刑事辩护律师的查证、举证应得到保障,当前应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辩方查证与举证的标准,降低其辩护难度。落实审判中心制度,给予辩护律师申请查证、举证的权利,让律师和被告人在证据侦查完成后依然能够进行二次核查申请,如此确保证据反映事实真相,提高证据侦查过程的透明度,维护庭内审判活动的公平正义。对于查证和举证的过程也需进行标准的进一步细化,让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据可依且按规定提交申请,维护法律正义和严谨性,以实现有效辩护,不让被告人蒙受冤屈。

(四)合理处理监察机关案件和普通刑事辩护交叉问题

《监察法》的施行导致监察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与普通刑事辩护之间产生了交叉矛盾问题,为确保刑事辩护的有序推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则应对此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案件侦查过程中,监察机关的外部沟通机制应保持畅通,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辩护委托后可以有一定渠道获得有关案件的真实信息情况,并且也应该有渠道能够向监察机关提供一些事实真相证据。对此可以设置规定,如律师可通过征询函方式询问获悉案件情况,可通过法律意见书进行事实反馈,让监察机关获取更多有效证据,从而更利于做好为被告人的辩护。[4]

(五)积极拓展律师业务服务新渠道

律师刑事辩护若想突破现实困境还需积极拓展律师业务服务渠道,如律师事务所可以试点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培训,推进刑事合规业务;也可以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开展专题形式的自我培训研究与研讨,扩展对刑事与民事交叉业务的了解和学习,不断深化刑事相关法律的学习,在扩大业务领域的同时以更强的业务能力为支撑,从而在新渠道中获得发展;还可以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根据企业的经营实况和发展需要制作相应的合规规范,提供刑事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合理规避经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刑事风险问题。[5]

(六)加强立法救济保障律师会见权

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权利保障的条款内容操作性不够强,对于权利保障所给予的救济措施只停留在申诉、控告两种类型上,为此需从立法角度加以完善,拓展保障律师权利的救济措施,增加救济方法,确保律师权利达到全面维护,更好地开展刑事辩护的工作。另外,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拥有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细则上还要对会见权的具体行为内容进行细化,如何安排律师和被告人的见面、如何进行交流、会见哪些内容、会见时间等都需进行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者,其不仅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公平,还体现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性。从实践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如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律师执业环境存在危险,辩方查证、举证存在难度,辩护人会见受监察机关影响,律师辩护功能逐渐弱化,律师会见权受限制等,严重影响着律师辩护权利的发挥,并且还对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产生影响。为此,相关部门需发挥力量帮助刑事辩护律师突破这些现实困境的桎梏,优化执业环境,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执业风险防范,完善辩方查证与举证标准,合理处理监察机关案件和普通刑事辩护交叉问题,积极拓展律师业务服务新渠道以及加强立法救济保障律师会见权,让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真正得到保障,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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