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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及标准研究
——以乡镇企业为研究对象

2023-09-03刘玉琦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合规犯罪制度

刘玉琦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一)关于适用重大案件还是轻罪案件

实践中以三年为划分标准,将案件划分为重大案件和轻罪案件,将责任人的预期刑罚为三年以上的案件称之为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近几年的试点典型案例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既适用于重大案件也适用于轻罪案件。对于重大案件,一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甚至是以对直接责任人追责为前提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类似重大案件要根据相称性原则设立更严格的合规考察条件。对于轻微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来便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但是要综合考虑其合规风险和再犯风险,以及企业本身是否具有治理结构缺陷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二)关于适用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规模人数、人员结构、内部结构、章程设置等都不尽相同。企业的规模不同,那么对其所制订的合规标准自然也不尽相同。要摒弃对象泛化的处理方式,将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区别对待。那么企业合规究竟是应当适用于大型企业还是更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生活周边以及乡镇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呢?关于这个问题司法界和法学界在改革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认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提出观点: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尽量适用于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应当慎重适用。

自2020 年我国开始推行合规不起诉改革以来,检察院起初发布的试点案例都是一些中小微企业,例如像家族企业和普遍存在的小型乡镇企业。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初期的探索阶段,我们可以理解检察院以这种中小微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因为大型企业追求的是信誉和质量以及如何做到经久不衰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成为“百年老店”。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受到一点不利因素影响很容易就会导致企业无法经营下去,最近几年受全球经济下行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例如笔者实习的水泥有限公司,据公司法人所说:正常运转亏损较少,如果停工那么亏损严重,工人的工资都无法保证正常发放。又如许多学校周围的商铺,营业时间与学生的上学时间是一致的,学生寒暑假都是处于歇业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部分学生在家里上网课不能返校,那么这些商铺的经济来源就被阻断。

2021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10 个省市的检察机关作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在接下来的第二期改革中,省市级检察院全面参与,那么必然会涉及一些大型企业的单位犯罪,将其纳入合规改革之中势在必行。从理论上讲,大型企业具有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基本标准的合规制度、组织和程序体系的资源,因为大型公司的章程制度、人员组成和治理结构都比较完整,只有让企业合规制度在大型企业里得到广泛适用,才能够充分发挥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优势和整改效果[1]。

(三)关于适用单位犯罪还是管理人员犯罪案件

根据试点案例及司法惯例来看,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绝大多数适用于单位犯罪,关于合规能否成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被从宽处理的依据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教授认为,在未来的制度设立中一定要明确规定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犯罪适用合规从宽,则一定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该管理人员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第二个是其犯罪行为要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

二、风险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 年8 月23 日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该办法于2022 年10 月1 日开始施行。该条款中的“可能性”清晰阐述了企业合规的本质——预防犯罪。既然要做好企业合规,就要尽可能去避免企业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如果要精确预防犯罪就需明确犯罪可能的源头和原因。对于大型企业公司来说,其犯罪的风险大多数来自高层主管的决策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的偷税漏税犯罪和污染环境罪等方面,在某些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时的串通投标犯罪,此外还有第三人的居间介入引入犯罪以及并购活动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微企业,更多是以一种“家族模式”的生产经营方式来运营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结构和经营模式都非常简单,其决策链非常短,往往都是老板的“一言堂”,其他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敢违背领导的意志。那么对于这种大多数或者所有的公司企业业务往来都由老板一个人决定的情况,企业单位犯罪几乎等于老板一个人的自然人犯罪,犯罪风险的来源也不会那么的复杂和多样,全都取决于领导者一个人的意志。此外,除了传统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立足于X州来看,更多的是由三五个人主管或者承办的微店、夫妻店等,还有大量的小店全靠一个人经营。但是如我们所见,这些小店小企业并非我们传统认知中的“人微言轻”,在许多市民的心里早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情感寄托,形成了所谓的“老味道”“家乡感”“亲切感”。那么对于类似于这种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决策者都是同一人,其犯罪风险完全来自自然人,并不涉及外部风险。

三、解决思路

(一)中小微企业的有效整改问题

目前来说,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为了应付检查,逃避责任,并没有进行实际有效的合规整改[2]。对于中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和有必要进行合规整改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对中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利于贯彻在当代营商环境下对民营企业予以特殊保护的政策,从而可以进一步规制其因缺乏监管而肆意发展导致的各种行业性违规行为。否定说则认为中小微企业一般都是民营企业,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家族控制。笔者曾在一家小型水泥有限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据笔者了解,公司的董事长及经理包括所有的股东,都是一起来自于外地的“老乡”,公司上下大小事务,事无巨细地皆要报告给董事长审批决定。公司的高管甚至法人“徒有虚名”,并没有对任何事情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公司是董事长“一言堂”。这些企业的治理结构、章程制度以及人员岗位设置普遍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人格混同”的问题,常常将个人资金与公司财产混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进行分割的制度要求相违背[3]。但是正如前文所说,检察院在进行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初期都是由中小微企业作为案例研究的,2022 年7 月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江苏F 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 公司”)严某、王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案中G 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委托F 公司为其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为满足G 公司要求,估价王某要求严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在没有任何实际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评估报告经营盈利能力收益,将单价从2.16 万元提高到2.38 万元。随后,经王某批准,他将测量面积从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单价增加到每单位2.4 万元。最后一份房屋评估报告显示,这些房屋的总价值超过2.49 亿元。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后,导致国家损失2576 万多元。2021 年6 月6 日,检察院起诉二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1 年9 月17 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两年有期徒刑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 万元和8 万元。后经合规整改和考察,检察院最终对F 公司作出不起诉处理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此外处于“挂案”状态两年的张家港S 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院在对其进行合规整改之后对其做出了撤案处理,目前两公司各项经营已步入正轨,业务及经济收益大幅上涨,具有可观的发展势头。

那么对于F 公司和S 公司这类的小微企业,要不要设立一套标准来衡量其合规整改是否完成、是否合格,以及设立怎样的标准,都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正在探索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其合规标准一定要遵循“成比例原则”也叫做“对称原则”。也即合规整改方案要与涉案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相适应,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业务及其风险。在类似于F 公司和S 公司这样只有几个到几十个员工的小微企业,如果仅仅从形式上制定一套合规制度和合规体系,那么其实质价值便得不到实现。企业合规制度的生命在于行之有效,一要识别和预防犯罪,二要帮助涉案企业确保其整改焕新。

中小微企业要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企业合规的生命力来源于最高层的重视和承诺,最高层一定要作出合规承诺并承担起合规责任。在中小微企业中,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握着每一个部门事项的决策权,合规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要由公司的董事长来带头担任。第二,做到“对症下药”,围绕其可能涉嫌的犯罪做到精准预防,建立专项合规计划,发布专项合规政策、程序和标准。第三,要做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一般的小微企业并不具有合规团队,甚至不具备健全完整的法律部门,这时候就有必要从外部引入法律专家担任合规顾问,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这有利于弥补中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也导致了最近几年企业合规行业的兴起。第四,规定的合规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向行政部门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同时,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合规监管,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4]。

(二)大型企业的合规整改

对于一两千人的大型企业来说,不同于中小型的人格混同,大型公司的法人人格相对独立,公司章程、层级结构和管理模式都相对完善。这时需要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合规管理结合在一起,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管理以及合规风险。以董监高为治理核心,设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让有权力、有地位的人例如党的纪委书记等非执行董事担任首席合规官。另设专职合规人员带领兼职合规人员将合规渗入到各层级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形成以合规委员会为主导的“合规委员会—专职合规员—兼职合规员”的完整合规体系。建立定期更新风险评估体系,做自查报告,各部门定期报告合规情况,定期进行合规审计,设立合规内部举报制度,随机进行访谈、抽查,还可以进行模拟投诉来检验合规效果,做到内外监督[5]。

四、小结

自2020年3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省(直辖市)选择了6 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工作并启动了相关试点。自此,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正式走出“摸着石头过河”的第一步,这是一项针对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存在的缺陷的一种全新的相对公平的解决方式,也是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和治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成就与突破。

2021 年6 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9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在一定意义上虽然作为一个软法,但是为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和施行设定了一定的标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其实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应用到了企业合规,对于之后《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是否会加入这一制度有待商榷。探索出本土化的有效合规标准以及评估流程,要保证合规计划设计的有效性、保证合规计划执行的有效性、保证合规结果的有效性。对于普遍存在于乡镇地区的小微企业应当适用简式合规,但是要符合合规有效性的最低标准,对于大型企业应当适用范式合规标准,适用相较于小微企业更高的合规标准,但是通用合规的基础性要素和专项合规的专门性要素二者都应当具备。积极适用企业合规有利于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对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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