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钟表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2023-09-01王健赵诚皓
王健 赵诚皓
摘 要: 我国钟表行业以进口为主,进口钟表尤其是高端钟表是拉动国内高端消费的驱动力。高端钟表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产业链高度纵向一体化,这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限制竞争。目前我国钟表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端钟表市场,涉及销售市场和售后市场,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多种形式;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钟表行业的有效竞争,同时严重损害了经销商、独立钟表维修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鉴于此,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应适时启动对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优先查处搭售行为,尽快制定相关反垄断指南;同时健全反垄断诉讼保障制度,鼓励钟表行业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从而促进我国钟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钟表行业;高端钟表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风险;反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3851 (2023) 04-0189-09
Study on the anti-monopoly problem in China′s watch industry
WANG Jian, ZHAO Chenghao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watches in China watch industry are mainly imported and the imported watches, especially high-end watches, are the driving force of domestic high-end consumption. The market share of high-end watches is very concentrated and the industrial chain is highly vertically integrated, which raises the market entry barrier and results in the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Judg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monopoly of China′s watch industry mainly occurs in the high-end watch market. These monopolistic behaviors involve not only the sale market of watches, but also the after-sale market of watches, including monopoly agreement,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 These monopolistic behaviors exclude and limit the effective competition in the watch industry and seriously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dealers, independent watch repairers and consumers.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e should initiate the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of the watch industry in time, investigate and prioritize the tying behavior, and formulate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watch industry as soon as possible.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improve the anti-monopoly litigation protection system and encourage the anti-monopoly private litigation of the watch industry,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watch industry.
Key words: watch industry; high-end watch market; monopoly behaviors; anti-monopoly risk;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近年来,我国钟表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外高端钟表的进口数量多,售后维修需求大,在高端钟表销售市场和售后维修市场已有垄断迹象,排除和妨碍了我国高端钟表市场的有效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经销商以及独立钟表维修商的利益。在行业反垄断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已对成品油[1-2]、汽车[3-4]、原料药[5]、互联网[6]、建筑材料[7]等行业進行了深入分析。但是,目前学界对钟表行业的反垄断问题鲜有研究,相应的法律规制尚未健全。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钟表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产业链,剖析了钟表行业中诸多涉嫌垄断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建议,为规范我国钟表行业的竞争秩序提供理论参考,从而保护钟表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我国钟表行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链分析
(一)我国钟表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钟表行业,钟表按照不同原动力分类,可以分为机械钟表和电子钟表。机械钟表的动力为弹簧释放的能量,指针指示和计量时间;电子钟表以电能为动力,有液晶数字式与石英指针式。2021年中国钟表制造业产品进出口额约105亿美元,钟表进口额占总额的55%[8]。中国钟表业目前以进口为主,进口钟表尤其是高端钟表是拉动国内高端消费的驱动力。我国钟表行业的发展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钟表行业市场规模大,增长率高。2021年我国钟表行业市场规模达2298.3亿元,其中維修市场规模达114.9亿元;2018年至2021年这短短四年间,我国钟表行业市场规模就增长了80%[9]。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得到了持续提升。尽管高端钟表价格不菲,但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和消费理念的迭代,对于大部分城市中等收入者来说,一块高端表是提升社会地位的标志,这使得高端钟表的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张,从而带动了钟表商品市场的扩大。《关于加快推进我国钟表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钟表行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诸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钟表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高端钟表市场份额高度集中。当前钟表品牌市场的头部效应十分显著。2021年3月由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和卢森堡咨询公司(Lux Consult)联合发布的《2020年瑞士手表业研究报告》显示,在瑞士手表业零售市场中,劳力士集团的市场份额高达26.8%,其次是斯沃琪集团的25.2%。2020年,钟表市场CR4(CR4是指市场占有率排名前4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之和。CR4越大说明这一行业的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越趋于垄断;反之,说明行业集中度越低,市场竞争越趋于自由竞争。)瑞士钟表集团高达77.3%,主要以瑞士钟表集团或者旗下控股的瑞士品牌为主,包括劳力士(Rolex)、斯沃琪(Swatch)、厉峰(Richemont)、路易·威登(LVMH)、百达翡丽等知名品牌。
第三,钟表行业进入门槛较高。钟表行业不同于普通的制造业,钟表行业存在特定的专业标准。钟表经营者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垂直供应链能力,而且在钟表售后维修领域,高精细度的维修工作需要维修技工在该专业领域投入大量的时间去学习维修技术。除此以外,钟表维修时所需要的精密配套设备也需要大量的资金。钟表产品的特性使得钟表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
第四,“瑞士制造(Swiss Made)”(在瑞士制造的钟表拥有“瑞士制造(Swiss Made)”这一名称,该名称是世界钟表行业中品质和标准的象征。瑞士有关法律规定对“瑞士制造(Swiss Made)”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解析。在《表类“Swiss”标识使用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可使用“瑞士制造(Swiss Made)”的手表必须达到的要求。)是高端钟表市场的代名词。“瑞士制造”一直是全球制表业中的金字招牌,由瑞士制造的钟表是国内高端钟表市场中的热销品。“瑞士制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高标准的制表水平。我国钟表市场上销售的“瑞士制造”认证钟表绝大多数属于历峰集团(Richemont)、劳力士集团(Rolex)、斯沃琪集团(Swatch)以及奢侈品巨头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LVMH)集团。据瑞士资讯(swissinfo.ch)披露的数据,瑞士每年生产超过2000万支手表,仅占全球总产量的2%。但按价值计算,它占据了全球钟表市场50%以上份额[10]。
(二)我国钟表行业的产业链分析
在整个钟表行业产业链中,主要参与者为上游的供应商、中游的经销商和下游的消费者。钟表行业产业链上游的供应商,一般为钟表集团。大型钟表集团不仅手握众多钟表品牌,而且在钟表产业链中,达成了高度的纵向一体化,掌握着各类钟表组件的生产。例如斯沃琪集团不仅拥有欧米伽、浪琴、汉米尔顿等品牌,还掌握着机芯生产商ETA公司。此类钟表集团在供应链中凭借其一体化的优势,拥有着极强的议价权。钟表集团的纵向一体化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与供应链成本[11],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会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导致限制竞争[12]。
与消费者端相连的钟表销售渠道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最为常见的品牌直营店销售,即由品牌商直接开设运营的店铺,在这种商业模式中不存在经销商的参与,此类销售方式中店铺的选址几乎都位于城市的核心商业区内,产品种类和款式齐全。品牌运营商会根据产品不同的定位来选择是否开设品牌直营店,例如顶级奢侈品腕表百达翡丽在全球范围内几乎只通过其直营店进行销售。其二是通过钟表零售商进行销售,钟表供应商基于经济性的考虑,通常与零售商采用选择性销售协议构建销售体系。在选择性销售协议下,零售商要想获得品牌方的授权绝非易事,不仅需要对指定商品的数量进行买断,还必须在品牌方认可的零售门店进行销售。其三则是通过新兴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崛起,人们逐渐习惯了线上购物的形式,而钟表商们也在国内的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搭建起了旗舰店。钟表商也会选择自建品牌电商平台,例如历峰集团旗下的YNAP、Farfetch等。但总的来说,钟表商为了保障品牌的奢侈品定位,目前大多采用的还是线下门店这类销售渠道,线上销售高端钟表在高端钟表市场中的份额比例较低。
二、我国钟表行业的反垄断风险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要在我国钟表行业中适用反垄断法,对其界定相关市场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分析垄断行为的起点,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我国钟表市场由于其产品特性与时间性不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来对相关市场进行具体界定。首先,从相关商品市场来看,钟表市场可以细分为中低端钟表和高端钟表。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钟表行业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端钟表市场,中低端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在产品特性方面,高端钟表产品更多是炫耀性消费的结果[13],产品价格也高。高端钟表消费者在效用最大化方面,高端钟表的计时功能并不是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并不能增加其效用,消费者对高端钟表产品的需求更多是想通过高端产品的高昂价格和优异品质,间接展示自己所拥有的财富,通过购买此类产品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14],增加其在社会尊重、虚荣、自信等精神方面的效用,而中低端产品并不能带给高端钟表消费者这些效用。因此,高端钟表无论是基于价格还是效用进行分析,均是与中低端钟表相独立的市场。其次,从相关地域市场来看,一般消费者为了购买高端钟表而选择出国的概率是极小的,加之各高端钟表品牌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点,消费者实际选择高端钟表商品的区域为国内市场。
从高端钟表的市场构成来看,高端钟表市场可以进一步分为销售市场和售后市场。钟表的销售市场由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构成。批发是指由钟表的供应商面向其经销商销售,零售是指钟表的经销商面向其客户销售。售后市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后,在后续产品寿命周期内必须消费的相关互补品或服务,例如产品相关零部件的维修、产品的保养等[15]。在钟表行业中,新表的销售被称为销售市场或一级市场,钟表的相关维修与保养服务被称为售后市场。不同品牌的产品在售后市场中的零配件和維修技术是不兼容的,例如不同品牌的钟表之间采取的机芯、组装工艺明显不同,每家钟表厂商都有着独特的技术工艺来维持自身的品牌地位。后芝加哥学派认为售后市场垄断是无效率的。消费者一旦购买此类商品,即被锁定在特定的售后市场中,因而极有可能被迫接受售后市场的垄断高价;供应商通过销售市场的传导作用,在售后市场内锁定消费者获得的垄断利润会大大超过产品市场竞争带给消费者的剩余[16]。因此,高端钟表销售市场与售后市场也是两个独立的市场。
(二)我国钟表行业涉嫌诸多垄断行为
发生在我国钟表行业的垄断行为既涉及钟表销售市场,也涉及钟表售后市场,其中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多种形式。
第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又称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依据协议主体的不同,可将垄断协议划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此类禁止行为。我国钟表行业中涉嫌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钟表生产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及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等。
其一,横向垄断协议。就横线垄断协议而言,最重要与最受关注的是关于价格与产量的垄断协议。首先,我国钟表行业中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主要是指钟表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固定钟表价格的垄断协议。位于产业链上游的产品供应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信息资源优势更加明显,特别是在钟表的制造、销售过程中极易形成隐形的价格协议。调查显示,瑞士钟表每年涨价都在8%左右[17],而这是在我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钟表产品关税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发生的。2022年2月1日,百达翡丽确认将再次上调腕表售价,而在此之前的一个月内,劳力士、帝舵和爱彼也接连宣布在全球范围内上调产品售价。极短的时间内主要的几家高端钟表供应商纷纷采取提价策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推定钟表供应商之间存在着共同提价的合意。其次,限制产量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发生在钟表售后市场,钟表行业中的零配件一般由供应商自己生产或与专业的工厂签订代加工协议委托其生产。以上两种方式,钟表供应商不管是对于上游的代加工厂与其下游的经销商和消费者,还是维修商而言,都具有极强的相对优势地位。在利益驱使下,钟表供应商之间极有可能通过限制钟表配件的产量来扩大自己的利润,早在2011年,斯沃琪集团便曾表示将逐步削减甚至终止为其他钟表商供应其制造的钟表配件,以保障旗下自有品牌的配件供应,创造利润更丰厚的钟表制造业务[18]。在实践中,经销商、消费者和维修商在面对高涨的配件价格时,只能被迫接受。
与此同时,早在2013年7月,以生产高端表为主要产商的表厂联盟(Haute Horlogerie)提出要重新塑造“瑞士制造”的形象,避免落后的标准影响钟表行业的发展。经过多年的讨论与修改,新的“瑞士制造”标准进一步提高了获得“瑞士制造”的门槛。然而新标准的实施,对于那些销售中低端钟表的中小公司而言,这将大大提高其生产成本。这些中小产商的表腕、表盒、表盘等大多来自中国、泰国等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在新的“瑞士制造”标准实施后,为了能继续使用“瑞士制造”的标志,这些中小钟表厂商就必须从掌握“瑞士制造”标准的瑞士钟表企业中大规模采购相关配件。这会导致中小钟表厂商在失去价格优势下,被各大巨头公司蚕食,其生存环境势必更加困难。所谓的重新塑造“瑞士制造”的形象,实质上是掌握话语权的巨头公司们为获得更高额的利益对中小产商的联合打压,无异于一种横向垄断协议。
其二,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中不同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合谋进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供应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十八条中。基于前文所提及的钟表行业产业链分析,钟表行业中涉嫌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和选择性销售协议。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典型形式[19],是指生产者在将商品出售给经销商或者零售商时,对后者向第三人进行转售时的价格采取了限制的情形[20]。高端钟表行业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可以说是人尽皆知,甚至是钟表厂商为了保持销售终端的高价格以维持奢侈品形象所采取的“秘籍”。例如早在2018年9月1日,劳力士官方就发布了2018—2019年中国大陆的《参考价目表》,将所有在售款的国内官方“公价”进行了指导性公示,《参考价目表》的设置,无疑是变相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而事实情况也显示,虽然经销商可以不遵守供应商发布的参考价目表,选择自行定价销售,但是几乎所有经销商在供应商处以一定价格批发钟表后,都会选择遵循《参考价目表》来制定价格,按照上述的“公价”进行销售。也就是说,这在生产厂家与销售商之间以默示的方式达成了一种纵向价格维持协议,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有损消费者利益,应当予以禁止[3]55。
选择性销售协议是指供应商向经销商作出承诺只向他们提供特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而经销商也向供应商承诺不向特定市场范围内的非授权经销商销售此种商品或服务[21]。其实质在于供应商赋予了商品的销售商严格的条件,只有当销售商满足了这些条件以后,才被允许加入该品牌的商业体系。在实践中,供应商经常选择限制零售商分销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具体销售的客户以及分销商销售的渠道[22]。
虽然选择性销售协议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能够限制销售商的数量,但是这些条件的设置必须是客观的。例如在协议中要求销售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合适的销售门店,具有较好的商业信用等,而不能对商品的数量进行限制。在钟表行业中,钟表零售商与钟表品牌商主要通过选择性销售协议建立起代理销售体系。在选择性销售的框架下,经销商想要获得畅销钟表品牌的销售授权绝非易事,尤其是对于顶级畅销的钟表品牌而言,他们选择下游的零售商条件十分严格,不仅需要满足指定商品的买断数量,而且零售门店的选址与装修还必须得到品牌方的认可,否则根本无法加入该品牌的商业体系。这种选择性销售协议明显导致了排除、限制竞争,也应当予以禁止。
第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表现。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就钟表行业售后服务市场而言,特定品牌、特定款式的钟表的维修和保养须适配特定的售后配件,当消费者购买了某个品牌的某款钟表产品后,其中的售后服务便产生了绑定。因此不仅钟表销售市场内的滥用行为应受到规制,而且由于钟表售后市场在客观上具有锁定效应以及销售市场势力的杠杆化传导作用,售后市场内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应受到规制。但规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就目前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钟表企业涉嫌实施下列滥用行为:
其一,供应商对经销商附加不合理条件。附加不合理条件指的是贸易伙伴之间合同的缔结取决于对附加义务的接受,而与合同本身无关。钟表行业中的供应商在与经销商签订选择性销售协议时,会以“维持品牌的高端性”“保持品牌的传统”等理由对经销商具体门店的选址和装修提出强制性要求,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销商的选择。供应商对经销商附加了不合理的店面选址、装修条件。由于上游的供应商在销售体系中掌握着话语权,经销商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往往只得接受供应商附加的这些不合理条件。
其二,钟表市场中供应商对经销商、经销商对消费者的搭售行为。搭售是指产品的供应商要求购买方在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同时也必须购买另一种产品或服务,并且购买第二种产品是作为获取购买第一种产品的前提条件。钟表供应商在与经销商签订供货协议时,往往会对热门畅销款产品进行“配货”,即对经销商而言,热门畅销款产品每次供应的数量是有限的且必须要批发足够多的其他产品才可以获得。这种所谓的“配货”,构成了搭售行为。对于受到搭售的经销商而言,搭售的商品往往是其不想单独购买的,若无法出售,则只能挤压在仓库中变成存货。因此,在市场交易中,经销商通常会将搭售的产品转移至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曾有新闻报道,在购买劳力士手表时,存在着“搭售”行为,消费者若想要买到热门款的劳力士表,就必须和滞销款一起购买,例如曾有南京中央商场的帝舵手表专卖店销售人员表示只要买了帝舵手表,热卖款的劳力士就可以现货的方式购买,但前提是要先买帝舵手表[23]。但帝舵表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想要购买的。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而且使消费者在最后承受了更大的损失。
与此同时,在钟表售后零件销售市场也存在着搭售行为,其搭售的一般是相应的维修服务,并且维修费用非常之高。当消费者选择专卖店的维修服务时,随着而来的往往是所谓的“返厂维修”,看似消费者支付的是更换损坏零件的费用,实际上还包含了高昂的维修费用。
其三,不合理高价。不合理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产品的定价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在钟表的零配件中存在着原厂配件和同质量配件,原厂配件是指由供应商自己或委托授权供应商生产的具有专门标识的配件;同质量配件是指质量相同,但是由其他厂商生产的配件。两者虽然质量几乎一样,但是所谓的原厂配件与同质量配件的价格却相差数倍,消费者在做选择时,往往会选择原装的产品,即选择购买原厂配件,但也承担了高昂的售价。
其四,设置独家购买协议。独家购买协议是指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的经销商对供应商作出承诺,该方在协议中约定在某个市场内只与对方进行交易,而不从他处购买商品。在实践中,为了维持高端钟表的巨额利润,供应商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会与经销商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做出限制,约定经销商不得在其他具有货源的供应商处购买,否则将会受到合同罚款、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等处罚。爱马仕手表业务首席执行官劳伦特·多德特就曾公开向媒体表示,产品的库存越少,获得的利润就越高,通过限制第三方销售等方式,爱马仕从来不会出现生产过剩的问题。目前,爱马仕手表的平均售价为6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9万元;最高售价8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24万元[24]。这实际上承认了高端钟表企业实施的独家购买协议,使得特定的经销商只能从供应商处购买钟表,客观上限制了钟表品牌之间的内部竞争,排除了其他供应商与经销商进行交易的权利。
其五,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為。在钟表售后市场中,由于钟表供应商会进一步谋求利润最大化,在与经销商或零件供应商签订协议时,会限制经销商或零件供应商将钟表零配件等供应给独立的钟表维修商,从而达到限制独立钟表维修商获得维修或保养所使用的零件以及专用设备的目的。供应商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钟表行业的配件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尤其是稀缺款钟表的零配件更是只有原厂可以生产。在钟表维修与保养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维修商,一类是获得了授权许可的维修商,而另一类则是独立的钟表维修商。对于那些授权维修商而言,其本身已经加入到了供应商的生产体系,明显更容易受到上游供应商的限制,因此供应商通过控制关键零配件的供给,从而达到限制独立维修商的目的。更进一步讲,如果供应商控制了某些关键零配件,独立维修商甚至面临着无法营业的风险。曾有制表师表示,主要的瑞士手表品牌已经决定拒绝向独立的钟表维修师提供备用零件,这不仅会导致钟表消费者只能选择制造商处维修,而且无数接受过多年制表训练的匠人们将失去工作[25]。
第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25条:“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和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它可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增加公共利益,只有损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才会受到禁止。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中也具体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与审查程序。
钟表行业中的几大巨头企业在近几十年时间内进行了疯狂扩张。劳力士集团先后收购了位于日内瓦的表带生产商GayFrères公司,生产机芯的合作伙伴Manufacture des Montres Roles公司,并在2019年以2700万瑞郎(约合人民币1.9亿)的价格收购了百达翡丽表厂。历峰集团先后收购了江诗丹顿、意大利高精度钟表制造商Panerai、瑞士制表商Jaeger-LeCoul-tre、AWC、A.Lange&Sohne,并收购了瑞士制表商Greubel Forsey 20%的股权,其又在2007年后先后收购了表壳制造商Donze-Baume以及Roger Dubuis制造商的零件制造业务。LVMH集团在20世纪末并购了豪雅表和真力时表,接着在2008年和2011年分别收购了宇舶表和宝格丽。除了上述国际巨头公司,国内领先的钟表零售商盛时钟表,其股东就包括斯沃琪集团。
如此长时期、大规模的收购活动,使得大型钟表集团将其触手伸向了钟表行业的全产业链,极大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经营者集中审查一直是反垄断工作的重点[26],大型钟表集团的收购活动无疑应纳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范围。
三、应对规制钟表行业垄断行为的具体策略
(一)适时启动对我国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并优先查处搭售行为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发布的《2020年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可以看出,我国自“十三五”以来,已经逐步对石油、化工、医药、汽车、钢铁、互联网等九大行业进行了反垄断执法,并针对每个行业的特点提出了特定的反垄断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很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执法机关尚未对钟表行业进行反垄断执法。我国钟表行业目前涉嫌多种垄断行为,限制了钟表市场的有序竞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执法作为一种政府力量,具有强制性,一旦启动执法,在国家强制力驱动下,查处垄断行为更具有威慑力。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机關应适时启动对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查处钟表行业中的垄断行为。
与此同时,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后,面对钟表行业中可能涉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几类垄断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优先查处其中的搭售行为,将查处搭售行为作为开启钟表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开端。优先查处搭售行为是因为供应商与供应商、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及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具有隐蔽性,即便是国家公权力介入,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相关行为做出准确的界定。而且在认定垄断协议后,参与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运用豁免条款提出抗辩,拖延执法时间,阻碍执法进程。但是对于搭售行为而言,一方面发生在消费者处的搭售行为表现得更加明显,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后取得相关证据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当执法机关公布对钟表行业进行反垄断执法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主动提供证据的可能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对于受到供应商搭售的经销商而言,由于在产业链上迫于上游供应商的优势地位使其在批发产品时必须“配货”,大量的搭售产品可能滞销,其自身也很有可能因为不满供应商的“配货”要求,主动向执法机构举报,便于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一旦搭售行为得到证实,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开启对其余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也将更为顺利。若在后续的调查中进一步掌握了垄断协议的相关线索后,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及时严厉查处联合涨价、联合限制产量、转售价格维持等垄断协议行为,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处罚。但在确认垄断协议存在后,也需要充分听取涉案钟表生产商、经销商的申辩与抗辩,由于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执法过程还应综合考虑钟表行业的行业规范、行业惯例以及钟表专业技术。
(二)尽快制定《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
钟表企业涉嫌实施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均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且上述行为对我国钟表销售市场和钟表售后市场均造成了严重损害,严重限制、扼杀了钟表行业的竞争,侵蚀了消费者福利,让理应有序蓬勃发展的钟表产业受到了阻碍,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案例来看,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调查。其中的原因可能是钟表行业的产业链复杂,涉及的主体众多并且技术专业性强,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属于高度抽象性的一般原则,在面对具体行业问题时,执法部门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前期的准备工作,执法行动容易受阻。鉴于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多部门法规规章和指南指引组成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19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的反垄断指南,有效预防和制止了特定行业中的垄断行为,其中已经实施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规制的汽车行业与钟表行业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两大行业的产业链和商业模式高度类似。从销售市场领域来看,汽车行业中的供应商与钟表行业中的供应商都位于产业链上游,两者的经销模式高度类似,只是称呼不同,汽车行业的销售终端称为4S店,而钟表行业则是专卖店,但不管是4S店还是专卖店,都集成了销售和售后服务;从售后市场领域来看,汽车行业和钟表行业都有着维修和保养的刚性需求,并且两者产品的特性都使得售后产品与销售产品的高度绑定,销售领域形成的市场力量都可以传导至售后市场。《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在颁布后效果甚佳,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的规定查处垄断行为时的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因此,尽快制定《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不仅有助于规范钟表行业生态,保护钟表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而且也有利于执法机构在发现问题后,准确开展执法调查活动,预防和制止钟表行业中发生的垄断问题。《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作为反垄断指南具有内部和外部功能,内部功能是指裁量构建功能和程序保障功能,外部功能是指合规指引功能和增进认同功能[27]。
在《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制定的模式选择上,由于钟表行业中的垄断行为有着专业性与技术性,因此可以采用规制与豁免相结合的模式。例如针对钟表售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首先可以在指南中对钟表售后市场制定明确的规则,让在位的钟表企业可以悉知售后市场中哪些行为涉嫌违法。其次,钟表售后市场中的一些市场营销行为实质上具有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那么对此就需有相应的豁免规定,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则,针对选择性分销等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销售模式,欧盟竞争法通过界定市场份额、授权时间等条件,明确了豁免条件,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28] 。
反垄断指南一般由反垄断执法部门直接制定,例如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局、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制定指南的权力。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权力。因此我国可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制定《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由《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对钟表行业中的涉及的专业概念、相关市场、具体垄断行为的认定、豁免情形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指引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框架和方法。
(三)健全反垄断诉讼保障制度,鼓励钟表行业的反垄断私人诉讼
在整个钟表产业链中,钟表经销商、消费者和独立的钟表维修商是我国钟表行业中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他们希望得到救济途径的愿望也最为强烈。因此,反垄断法应当为他们提起诉讼提供适宜的诉讼制度保障。
从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主体角度看,可以明确钟表间接购买者的起诉资格。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害的私人有些是直接购买者,但更多是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下游厂商或最终消费者,称之为间接购买者[29]。高端钟表行业的特殊性在于稀缺高端钟表的转售往往存在着极高的溢价,甚至有许多人将高端钟表作为一种理财产品,这就注定了高端钟表产品发生转售的可能性是极大的。间接购买者若要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就必须有法可依,首先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起诉的主体可以是间接购买者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田军伟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等垄断纠纷一案”中,法院通過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而才认可了间接购买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参见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号。);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第一百二十二条中的起诉条件规定原告必须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法》中排除了间接购买者的起诉资格。综上所述,我国钟表间接消费者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并不能保证其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提起诉讼,而一旦明确间接购买者的起诉资格,间接购买者便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
从提起反垄断诉讼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我国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对被诉行为属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当被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时,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原告如何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具有极大的困难,举证责任的如此分配不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原告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调整,提高取得反垄断私人诉讼成功的概率。除此以外,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在2022年新修正中增加了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与其他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不同,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且仅限于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像钟表行业这类技术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的行业,行业协会相比检察院来说,对行业内的市场情况具有更细致的了解,消费者协会相比检察院而言,对受众消费者群体的需求更为了解。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行业协会代表诉讼制度以及英国的消费者协会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资格[1]。虽然有学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58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出不宜且不应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不能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30]。但是就目前的《反垄断法》表述来看,明确规定只有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才有起诉资格,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并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结 语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高端钟表可以满足特定消费者在社会尊重、虚荣、自信等方面的效用,使其成为钟表市场中的热销品。目前我国钟表市场中的高端钟表品牌几乎都掌握在钟表巨头公司手中,而且巨头公司也基本完成了钟表行业产业链的纵向一体化过程,拥有极强的市场力量。钟表行业中涉嫌的垄断行为已经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阻碍了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本文对钟表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钟表行业产业链的构成情况,讨论了钟表销售市场和售后市场中涉嫌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类垄断行为,并提出了规制钟表行业垄断行为的策略。在规制策略制定上,首先可以由执法机构启动对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率先查处搭售行为;其次通过制定《钟表行业的反垄断指南》,让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并让在位钟表企业了解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最后,可以从提起反垄断诉讼主体与提起诉讼后的举证责任角度健全反垄断诉讼保障制度,让钟表消费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文没有对规制钟表行业特定类型的具体垄断行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亟待学界对我国钟表行业中涉嫌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我国钟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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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淑燕)
收稿日期:2022-08-09网络出版日期:2023-02-23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2022R406A047)
作者简介:王 健(1971— ),男,浙江黄岩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反垄断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