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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难的机制性解决路径

2023-08-29胡泰来

时代金融 2023年8期
关键词:动产抵押融资

胡泰来

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强烈,投入固定资产相对较少,安全边际高的担保品不足,向银行融资难,但生产经营中的动产等财产丰富多样。在政策支持导向下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包括动产担保在内的信贷投放,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又能很好地控制贷款风险和不良率,是银行业亟须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动产担保风险分门别类的剖析,探求风险易发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法律制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机制创建等一揽子体系改进的思路,以期改善动产融资风险困境,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动产担保以担保权人是否占有动产分为质押和抵押,占有动产的为质押,不转移动产占有的为抵押。在动产质押中,銀行的质押模式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类型。从动产融资的实践来看,银行一般会采取委托第三方监管或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的占有,即间接占有的质押模式。基于动产的特点,一部分银行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的方式。由于前些年动产融资领域出现金融骗贷案等事件,造成了众多银行的大量贷款损失,银行对动产担保授信持极其审慎的态度,颇有“谈虎色变”之痛。但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通常动产融资占有银行中短期贷款的很大比重。动产存量巨大,动产融资既能盘活财产的金融价值,也能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推动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只要建立一揽子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金融机制和基础设施,消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担忧,动产担保融资的市场空间还是前景广阔和大有可为的。本文通过解析动产担保融资风险问题,从治理本源的角度探索构建动产融资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亦期兼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局寻求破解路径。

一、动产担保的风险

(一)动产质押监管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模式的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

1.来自动产本身的风险。(1)种类物带来的混同风险。大部分动产属于种类物。种类物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比如,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通用钢材、普通煤等货物属于种类物,如监管方不做单独封闭式监控,在转移或和其他同类物混同后,因无法区分和识别是否为原质物,很容易造成动产质押落空。(2)动产可移动的特点带来的风险。由于动产监管并非银行直接占有,尤其是滚动质押中,动产是不断流动的,如果动产移动后,质押的动产数量、规格、金额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不符,若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质押动产则可能发生灭失、隐匿、偷换、短少等风险。(3)某些类型动产的可变性产生的风险。如农产品、有保质期的产品、受自然环境或仓储保管条件影响而腐蚀损耗的材料,很可能监管过程中或实现质权时质物发生减损。(4)动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动产的种类繁多,市场价格走势有涨有跌。如果市场价格下跌到不能覆盖贷款敞口的水平,则会危及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安全。

2.来自监管方的风险。(1)第三方监管模式固有的风险。由于诸多因素所限,动产质押监管大多采取租赁仓库或利用出质企业仓库的保管方式,并引入第三方监管。在银行没有直接管控质物的情况下,受制于第三方的监管能力、非标准化仓库的保管条件等因素,抑或受托监管方对质物监督管理不力,一旦保管不善,将可能导致质押财产数量不足、质量下降、价值降低等风险,甚至还可能出现质物转移、灭失、损毁等情况。(2)监管协议的法律风险。动产监管协议的内容是经银行、监管方(有的合同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共同认可后确定的,监管方的责任并无法律和行业统一的标准。往往双方对监管责任的界定存在模糊区域,使得监管方会在履责方面与银行方形成博弈。(3)监管方的道德风险。若银行选择的监管方资质不足和监管较弱,也可能出现监管方及其工作人员与借款企业(出质人)串通,进行利益输送,发生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私自放货和偷盗出货等问题。

3.动产权属风险。除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实行所有权法定登记的动产外,大多数动产所有权不实行登记制,也无法以此公示和对抗第三人。这也造成动产所有权状况较不动产而言更加难以判断。但如果权属发生变动或存在争议,而出质人不如实告知质权银行,银行方在处置质物时将面临权属引起的风险。

(二)动产抵押(浮动抵押)模式

相对于动产质押(监管)模式,动产抵押还面临着更多的风险。

1.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大多数动产没有实行所有权登记,不仅造成对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动产的所有权较难识别外,现行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不统一,也是造成一物多押、重复抵押的原因之一。

2.动产贬损和失控的风险。在动产抵押模式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财产,抵押人可以继续经营使用抵押财产。这种模式也存在动产贬损和失控的风险。

3.抵押动产的法律风险。(1)“抵押不破买卖”的风险。法律规定,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不得以此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动产抵押权实现的风险。以动产抵押的,实现抵押权须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诉诸法院的方式实现,因大多数情况下还面临诉讼、时间成本和其间抵押物贬值毁损的风险,远没有动产质押权人直接处置变现质物的效率高。

二、动产担保融资的原因难

追根溯源,动产担保风险大、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源于缺乏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和好的信用环境,重点表现在法律制度缺乏倾斜性保护、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滞后、社会信用缺失等方面。

(一)当前法律制度在权利公示和对抗效力上对动产担保权人保护不够

1.在所有权登记制度方面,动产所有权的安全性和保护力度弱于不动产。动产物权以交付和占有为要件,没有实行强制登记制。一般情形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也不是法定强制性登记,只是没有登记将失去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其他动产没有规定所有权的登记制度。

2.在抵押登记制度方面,动产抵押权的保护力度同样弱于不动产。动产抵押的登记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以生产设备等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的,实行的是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二是在浮动抵押中,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抵押,法律实行的强制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仍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两类动产抵押登记均是有限的登记对抗主义,远不及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对第三人的绝对对抗效力。

3.动产质押以交付为要件,没有法定登记制度安排。动产质押的安全主要取决于物的占有,缺乏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更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绝对对抗效力不能相提并论,法律对于质权人权利状态的公示和对抗制度保护还是空白。在现行制度下,银行如果不能通过物的占有保护自身的质权,则在法律意义上得不到物的价值的受偿权保护。

由于制度保护力度较弱,无论对于所有权人还是担保权人,如果失去对动产的占有和控制,权利人始终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因此,对于动产的交易以及动产衍生的担保物权等来讲,都缺乏一个安全稳定的法律预期,从而制约了动产金融的发展。

(二)动产监管制度比较薄弱

从现行法律和行业管理来看,动产监管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没有法律上统一性的规定,行业也没有真正普遍推行标准化的动产监管合同。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一般基于意思自治和合意创设监管合同,因此在监管的责任边界上不明确,不统一,执行起来往往出现各方的博弈。对于质权人即银行一方来讲不可避免地存在对动产监管风险的担忧。

(三)金融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无法为动产融资营造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

1.动产登记体系不健全。2021年之前动产抵(质)押登记机关不统一、信息没有完全互通。动产抵(质)押登记的渠道主要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人行中登网。由于法律没有对动产质押登记予以强行规范,人行中登网对动产质押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示作用,缺乏法律上的公示和对抗效力。早期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不统一为不良分子套取资金提供了可趁之机。相关部门已意识到该问题,正在逐步归口管理动产担保登记。但动产担保登记只是动产物权登记体系的一部分,目前离建立一个法制保障、整合统一和具有公信力的动产物权登记信息系统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2.缺乏统一的动产物流仓储信息平台。在浮动抵押和流动质押中,动产是不断流动和进出的。當前缺乏全国或区域性统一的物流仓储信息平台,银行方和第三方监管为此需付出很高的监控成本,进而增加动产融资的费用负担。即便如此,由于客观技术条件限制仍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动产押品的流向、存量,无法确保押品是否保质、保量和足值。

(四)信息不对称和社会信用的缺失滋生了动产融资的风险乱象

1.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动产种类较多,银行往往并不具备备动产融资所在行业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无论动产抵押还是间接占有模式下的动产质押监管,银行受专业经验和现实条件所限,不能充分、即时、准确获取动产押品的动态信息,与出质人和监管仓储方存在着客观必然的信息不对称。

2.目前国内仓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信用水平整体不高。一方面是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条件监控货物,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强力规范、强大金融基础设施支撑的条件下监管方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约束,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三、改进构建一揽子制度和信用体系,动产融资应大有可为

国内动产融资的信用市场经历过前些年虚假的繁荣,在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银行慎贷,各方警惕,市场萎缩,也直接影响这一领域金融信用活动的效率和活力,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要打破这一困局,亟须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动产制度和信用体系,激发沉睡的庞大动产资源,提高金融市场要素配置的效率,实现银行和企业的共赢。

(一)创设更加安全、稳定的动产融资相关法律制度

赋予动产担保权利人对于动产在法律上更多的权利绝对性,给予银行对于动产价值受偿权更多的法律保护,增加社会对于动产融资信用活动的安全感,是改进创设法律制度的目标所在。

1.扩大动产所有权登记适用范围。除汽车、船舶和航空器外,要将更多价值大、形态稳定的具有特定物特征的动产纳入强制登记范围。通常所有权获得强制登记制度保护的动产,在权属风险上容易识别,交易的安全性高于不强制登记的动产。随着纳入强制登记的动产品类增多,也意味着银行可以接受的安全性高的抵押动产也将更多。

2.动产抵押强制登记和绝对对抗效力。动产抵押要消除银行等资金融出方的担忧,有必要实行动产抵押的全面强制登记制度,并赋予其绝对对抗效力,以保证抵押权的安全性;赋予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权利;明确第三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义务,排除第三人对权利的侵犯和冲突。

3.扩大动产质押强制登记适用范围。对于属于特定物范围的动产或者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以及以动产为标的生成的标准仓单、提货权证等,应办理强制登记,并且在登记后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从而增加质押项下融资交易的安全性。

4.确认动产质押间接方式占有的合法性并规范质权人与第三方监管的合同关系。法律规定质押以交付和转移占有为要件。实践中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或利用出质人仓库保管是否实现了质物的交付和占有,法律上还存有争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上述情形视为出质人交付和转移质物,则可以使动产质押监管模式上升到法律认可的层面。鉴于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既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民法上的有名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亦为有名合同),因此从法律上增加此类合同的规范,也是治理动产监管风险乱象的必要制度安排。

(二)搭建动产融资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

改善当前薄弱的市场基础设施也是打开动产融资广阔空间的关键措施。这主要包括:

1.统一的动产物权和担保登记系统。为提高融资效率,国家已决定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人民银行出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但限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今后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登记系统的统一建设也应为所趋。最终应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动产物权和担保登记系统。

2.统一的动产物流仓储信息平台。调动仓储物流行业积极参与到动产物流仓储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从大宗商品、标准化动产入手,建立从入库、保管、出库、运输以及在库或在途相关交易(买卖、租赁、担保、融资等)信息的实时查询监控系统,使动产融资各方7X24小时无间隙地监控押品的实物状况,从而实现风险的远程控制,既能解决担保权人对于物的风险的担忧,也能实现物的使用和流转。

(三)建立金融、动产和监管物流的跨行业信用机制

金融机构和动产所在行业、监管物流行业联手治理,建立跨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各方经营机构的信用记录,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直至逐出所在行业,将大大提升动产融资市场的信用水平,使动产监管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管控动产融资风险

动产融资风险困境一定程度上与监控手段的落后和盲点相关。可以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实现所有动产融资数据的存储、运算、风险自动识别、自动预警,信用社会公示和监督,押品在库和在途的人工智能监管等一系列高效运作。

通过上述举措如能实现动产融资全链条风险的更有效管控,将使银行更有信心扩展动产担保信贷业务,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同时企业通过动产担保盘活财产,走出融资困局,监管物流企业参与其中获取服务价值,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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