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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

2023-08-28张力伟

江苏社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

内容提要 责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伦理与核心规范,责任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秉承并建构的重要形态。基于儒家思想精华,中国责任政治建设的逻辑起点迥异于西方,在责任优先于权利的思路中,形成了从“责任社会”到“责任国家”的路径。在“仁”和“礼”的基础上,儒家思想中的责任贯通了观念、结构与行动,协调了人与人以及人与秩序的关系,彰显了责任社会与责任国家的相互嵌套,在道德与政治的深度融合中提升了传统中国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应以传统的责任政治观为思想资源,结合时代进行扬弃,嵌入在责任政治之中。中国式民主以责任和制度规范民主程序中多元主体的关系和交往,不断形塑植根于政治场景与生活场景的两种民主模式,整合“作为政治的民主”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赋予民主以社会性与伦理性,在融合现代文明要素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传统的超越,构建出了独具特色的政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 责任政治 儒家思想 中国式民主

张力伟,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研究”(21&ZD157)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式民主: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研究”(2022CXTD0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是过好稳定的、有尊严的公共生活的基本伦理与核心规范。自人类社会发端之日起,责任便承担了协调公共生活的功能。可以说,政治秩序的起源与发展既是一种“自发秩序”,也是一种“主动建构”:原始社会的家庭或者部落联盟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规范作为协调行为的准则,法律的原初状态也是适应这种伦理规范的产物[1]。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公共生活的复杂形式和社会分工的多元状态使得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过程中主动去塑造与复杂社会相适应的组织与制度,依靠人类原始情感的责任难以规约复杂的人际关系与制度关系,故而责任衍生出了多元与复杂的形式[2]。

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决定了责任的政治哲学传统和演进方式的差异,表现为责任外延在两种政治文明形态中的不同表现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概念,责任在两种政治文明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功能并无二致。正如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形态以及现代政治制度的运作原则一样,政治文明的演进也需要构建一种“责任政治”[1]。责任政治具有普遍性,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完善责任建设,塑造政府与国民之间和谐的责任关系;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责任政治的建设都需要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社会结构。那么,中国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征程中,需要何种责任政治,又如何将责任政治贯穿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建设当中?这都是亟需回答的问题。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重要的思路之一就是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把握责任政治的滥觞。从学术研究的历史逻辑来看,这是为推进国家建设提供历史经验的参照;从理论逻辑来看,这亦是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学术体系的尝试与努力。有鉴于此,本文将以儒家思想为资源,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厘清中国特色“责任政治”的逻辑起点与基本形态,并选取民主问题作为现实指向,探讨责任政治的儒家思想如何成为中国式民主的传统文化渊源。

一、责任政治的再阐释:价值观念与政治形态

“责任政治”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本身并不带有绝对的创新意涵。在政治学研究的脉络中,责任政治往往与民主政治相互联结,成为民主政治这一庞大概念系统中的子集,或者将责任政治视为民主政治的价值内核[2]。进一步讲,这是在现代政治文明的论域中去分析责任政治,是对君主专制时代权力结构中责任关系的批判,以及对现代政治文明中理想型责任关系的展望。密尔谈到,英国人在争取自由的整个时期所流传的谚语中的假设“在杰出人物手中的绝对权力将保证完善而明智地执行政府的一切义务”并不成立,只有代议制政府才能满足这种要求[3]。除却密尔之外,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契约论思想家虽然没有明确地谈到責任,却构建了委托-代理关系下的现代政治体系,为主权者负责提供了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指出,启蒙之后的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实践史都是一部责任史[4]。

然而,这种观点需要辩证地看待:将责任政治视为民主政治的价值内核并无差错,也可以认定责任政治同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一体两面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确证责任伴随了人类社会从萌芽走向成熟,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去思考现代政治文明之前的责任问题。因为,无论政治社会演进到何种地步、无论制度体系中是不是贯彻了现代政治价值,人与人之间、人与秩序之间的责任关系始终存在。君主制国家中的主权者也承担着特定的责任,我们甚至可以说,对臣民负有特定的义务也是君主制国家中的主权者维系政治稳定的基础性要求。如果现代政治文明之前的主权者都是绝对的“不负责任”,那么政治就成为一部礼乐崩坏的历史。因此,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我们究竟是将责任政治视为一种褒义的概念,还是让责任政治秉持价值中立的色彩。而这事关责任政治概念的界定问题。

责任政治作为“责任”与“政治”相加的偏正短语,传递了将责任作为形容词来修饰政治的含义。其与“民主政治”的概念不同,因为民主本身具有现代意义,故而对于民主政治的使用与分析大多是站在现代立场上的。然而责任只是强调了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本身并没有现代或者传统的差别,所以对于责任政治的褒义使用往往是个人主观建构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责任政治,要结合政治的特征去整合责任的特征,进而阐释责任政治究竟为何物。第一,政治是一种公共生活,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公共性都是政治的核心特征之一。政治是公共权力下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公共权力对各类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第二,责任是一种关系。在政治场景中,责任不仅指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关涉人与制度以及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以责任看待政治,核心是厘清政治中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权力的结构、制度的形式与机制以及人与组织的行动等等。作为一般性概念,责任政治可以被界定为以责任为政治中各主体互动中轴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展开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1]。

上述关于责任政治的内涵界定内嵌了两个维度的内容:其一,理解责任政治需要将其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时段历史,不仅要从现代政治文明中去理解责任政治,也需要明确传统社会政治场景中的责任关系和责任形式。由此增强责任政治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并为理解现代国家建构历程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其二,责任政治本质上涉及两方面的内容。除了政治形态,责任政治也是一种价值观念,这由责任的特征所决定。换言之,责任政治的建设是观念与结构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的过程。

从价值观念的角度理解责任政治,是将责任政治视为政治发展的规范性理想,是在责任政治与现代政治文明相融合的基础上构建政治发展的目标,并将其视为社会发展与制度建设所应遵循的原则。暂且抛开“政治”,仅仅论述责任。何为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和责任关系始终是哲学家分析的问题。对于责任的探讨最初就是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其所关注的责任多是道德责任,其后哲学家对于责任的讨论形成了不同的立场和思路。所以,责任政治中的责任不仅仅是道德维度的,也涵盖了政治、法律、行政等多重内容。如果说责任追求善,那么责任政治则追求“善治”。回归历史现实,政治文明演进的历程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了不同的形式。理想的吸引力与现实的抗拒力往往使得我们在规范和现实情境中求取一个平衡的目标。理解理想的责任政治应以问题为导向,也要以现实和规范为导向——明确当下政治发展中的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同时融合现实政治需求以及现代政治价值。基于此,责任政治观念的价值在于,为破解发展困局提供思路,为政治秩序的稳定提供基础,为政治发展提供合理的目标。

从政治形态的角度理解责任政治,就是剖析政治场景中多元主体所构成的责任关系,并结合理想责任政治观念厘清一种既符合于现实政治情境,也能够为政治发展提供基础的系统化的责任关系结构。现代国家的建构是权力关系的变革。在权力关系变革的同时,人与人以及人与秩序之间的责任关系也必然出现调整。借用制度经济学中国家演进的分析框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等在区分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时候分别使用了“人际化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和“非人际化关系”(impersonal relationship)两个概念。人际化关系指的是根据身份等级建立的社会关系。非人际化关系则指人与人之间不以身份特征加以对待的平等关系[2]。沿着这个思路,责任政治的基本形态在现代国家构建的历程中表现为两种主要形式:第一是基于血缘的、基于等级关系的形态;第二是植根于现代政治价值的形态。将责任政治理解为一种形态,可以为理解国家构建以及国家治理问题提供一种分析视角。具体地说,治理效能是否合意取决于多维的责任关系,包括个体与个体、制度与个体、制度内部等等,合理的权责配置模式是制度有效性的基础[3]。从形态的角度理解责任政治,就是理解政治社会中不同主体责任分配的原则以及所遵循的价值,以此构建出特定场景中的责任关系形式。第一,以形态的视角理解责任政治是将其理解为政治中不同要素之间的一种状态,要素之间不同的排列组合决定状态的不同类型与功能;第二,责任政治形态的构成既包含了个人,也包括了组织和制度,其构成关系既有宏观意义上的主体之间关系,也囊括了微观意义上的组织和组织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看,责任政治是理解政治文明演进和国家建构的分析视角,也是规范意义上牵引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责任政治也是情境化的,要在行动者和制度所共同嵌入的背景中加以理解。这个背景可能是交叠式的:思想、文化、经济、社会,都是理解责任政治的切口。对于中国而言,责任政治作为一种观念或者形态,必须在中国的情境中把握,在一种价值的普遍性中厘清某种特殊性,并在特殊性的叙事中寻找到同普遍性叙事相沟通的窗口。在这个意义上,探索中国的责任政治之路,需要从传统的遗赠中寻找思路,并与现实的需求相融合。

二、探寻责任政治的中国传统:从儒家思想的角度看

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新”在于为推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谋求人类生活的福祉提供了超越意识形态偏见的答案。而这种“新”并不意味着“无中生有”,它在历史的继承性中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如果说,中华民族要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新的回答与新的方案,那么实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过程就是传承与发展中华文明,使其在世界文明中绽放异彩的过程。中华文明有其优秀的文化基因。有鉴于此,在推进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下构建责任政治,要在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根溯源,汲取同现代精神相契合的部分,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让传统文化重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1]。这意味着在传统的镜鉴中构建现实的善治,在传统的精华中塑造文化的自信。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于责任的讨论以儒家思想最具代表性。其实,《周易·系辞上》的开篇就点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遵从天地秩序的理念,彰显了中国传统天下观的本质特征。“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周易·系辞上》),这种天地尊卑的结构从“宇宙”延伸到“个人”,从“静止”拓展到“变化”,深刻表明了万事万物“各安其位”“各尽其责”的秩序理念。相较之下,儒家更为关注社会秩序,构建了以孝、悌、慈为基本要素的情感秩序,从血缘过渡到非血缘、从个人过渡到群体、从家庭过渡到国家,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尊卑结构。

“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概念,直接影响中国几千年来对政治社会秩序的认识与制度文明的发展。孔子一生并未对“礼”做出明确的界定,但众所周知,孔子眼中的礼是“周礼”,实现“礼”,就需要“正名”。在《论语·八佾》中,从“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本质上传达了儒家思想中对于“角色责任”的认知。以责任来阐释“正名”中的正名分、正名实,就是个体的行为要符合角色的要求與限制。理想的大同社会,也就是一个正名的社会。社会成员“各依其在社会中之名位而尽其所应尽之事,用其所当用之物,则秩序井然,而后百废可举,万民相安”[2]。不过,儒家思想始终把“社会性”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在思考个体的时候,也是从群体的二分法中切入,例如“父子”“君臣”“夫妇”[3]。沿着这个思路,儒家思想中的角色责任需要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理解,因此说明了个体责任的复合性,体现了按照不同关系网络来调适责任类型和行动方式的权变特征。在此,儒家思想同西方政治思想的分歧在于“社会分工”的逻辑起点,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中阐释了“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的原则[1],本质上还是从个人出发去理解通向至善城邦的路径。而儒家思想始终在复杂的关系中理解角色与责任,角色是关系赋予的,责任体现了个体在关系中的位置,因此是在群体或者社会的维度去思考个人。“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2]在这个意义上,以个人角度出发去理解社会,构建出的逻辑是权利优先的;以社会的角度去理解个人,其结论必然是责任优先的。以社会出发去构建和谐,取决于社会关系中个人的行动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这里面蕴含的前提是,个人要以外部的伦理规范去思考个人行动。正因如此,中国的传统社会才被称为“责任社会”[3]。

社会关系的巩固和维续不能够仅仅依赖于角色责任,伦理关系的协调必然要通过内含特定价值的伦理来维系。以此,儒家思想构成了一个由价值和关系共同塑造的体系,这就是“仁”和“礼”之间相互交融的关系。儒家思想中的“仁”是一种规范性与现实性并存的理念。所谓规范性,指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所谓现实性,强调了“仁”发端于人类的原始情感,与上帝和宗教无涉[4]。同样,孔子也没有对“仁”提供明确的解释,只是在同学生的交谈中论述了关于“仁”的不同方面。仁者“爱人”,又当秉持忠恕之道,“仁”的对象是他者,旨在“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故而,“仁”既是自我修身的准则,也是交往处世的规范,在“仁”的道德形而上学中,贯穿的逻辑是“从己推及他人,从家推及天下”[5]。这种面向他者的道德哲学在孟子那里还拓展到了“物”,例如“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章句上》)。既然“仁”也寓于关系中,那么“仁”和“礼”的制度规范就形成了“共在先于存在”的逻辑理路[6],事实上,对于“仁”和“礼”而言,二者的逻辑先在性很难厘清,因为二者是一种相互嵌入的关系,并且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够体现出责任内涵中的不同维度。第一是观念维度。“仁”是一种理念(idea),也是一种理想(ideal),强调了人应该树立何种责任意识,构造了人类交往的基本动因和准则。第二是结构或者关系维度。“礼”明确了何种关系是一种理想的责任关系。第三是行动维度。这一点的特殊之处在于,“仁”构成的是一种心际关系,“仁”对于“礼”的效用在于将“我思”落实为“我做”[7]。当“仁”作用于“礼”的时候,稳定的秩序也会反哺于“仁”的功能。在“仁”与“礼”的相互关系中,中国传统责任政治的逻辑基础得以完整建构,“礼”建构了传统责任政治的关系基础,“仁”塑造了传统责任政治的观念基础,二者协同构成了“责任社会”的现实结构和规范理想。

仅仅完成责任社会的建构并不是儒家思想的全部,儒家的政治理想还在于绘就一个“责任国家”。如果单纯地从责任的角度审视政治生活或者政治秩序,那么儒家仁政的思路就可以被视为一种责任政治思路[8]。纵然儒家思想本质是融合了社会与国家的,但在此,我们还是用“社会”与“国家”二分法来形容两种不同的关系:“责任社会”聚焦的是人与人构成的社会关系,“责任国家”就在形容人与秩序构成的权力关系。在儒家的政治哲学中,由于不涉及权利转让的问题,故而难以建构出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政治学说与权力结构。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治关系可以普遍地抽象为君臣关系与君民关系。“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礼记·昏义》),这种将父权制引入君臣关系的逻辑阐释了政治体系内部稳定的格局,儒家思想在后续的发展中整合了部分法家的学说,强调了尊君卑臣的权力架构,形成了《史记》中“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史记·礼书第一》)的政治与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将“法”补充到“礼”,适应了大一统国家的政治需要[1]。在君民关系中,儒家思想虽然强调民顺的重要性,但也始终将民本贯穿其中。一方面,统治者的有效治理取决于自身的约束和规范,即“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另一方面,统治者通过施行仁政来换取民众的服从,即“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孟子·梁惠王章句下》)。君与民之间构成了双向度的责任关系:君爱民、民顺君。“由子孝、妇从、父慈伦理观念所建立的家庭关系,正是民顺、臣忠、君仁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2],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责任国家”理念的逻辑起点。责任成为人与人、人与秩序之间和谐关系的核心纽带,在责任社会与责任国家的相互嵌套中,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得以形成。

从“礼”与“仁”的相互融合,到责任社会与责任国家的相互嵌套,中国传统中的责任政治实现了观念建构与制度建构。责任贯穿了个人、家庭与国家,规约了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秩序的关系。负责任的个人构成了责任社会,责任社会构成了责任国家的基础。在责任优先权利的政治哲学中,人是关系中的人,个人与社会同国家融合在一起,在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中,一种良善的公共生活就是每个主体都服从于儒家伦理的生活。质言之,只要每个主体都能够负责任,就为良善的政治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以责任政治看待民主:理解中国式民主的传统文化渊源

探讨责任政治儒家传统的现实价值在于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一种基于历史和文化的解释。文明之路各不相同,人、社会、制度的发展都是在传统的继承性和现代的牵引性中实现的。基于现代视角考察责任政治,不仅要思考责任政治的抽象形态,也需要在责任政治的框架中探索制度的构建与发展[3]。为此,我们将在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中分析中国式民主问题。从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过渡到民主问题,是基于两个基本事实:第一,儒家政治理念与民主的复杂关系始终是海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點;第二,当下的政治学研究在责任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关系上形成了共识。我们不仅要在人类整体文明的视域下确证现代政治中责任政治和民主政治一体两面的特性,更要立足中国场景理解赓续了中国传统的责任政治为中国式民主提供了何种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

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是否胜利的问题已经无须回答,用一种制度形态及贯穿于其中的政治哲学去解释多元文化塑造的不同制度模式,本身就是一种观念的霸权。罗尔斯(John Rawls)同样承认,一个民主社会里存在着特定的民主思想的传统[4],这同托克维尔的民主理论并无二致。其背后蕴含了民主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逻辑:特定的民主必然是寓于特定文化之中的。现代情境中,似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反对作为普遍性价值的民主观念,但在分析中国文明的现代转型中,是否存在一种“亚洲民主”成为讨论的焦点。为了阐释东亚民主的特殊性,“儒家民主”(Confucian democracy)的概念应运而生。虽然关于这个概念有很多争论,但是在这些争论中也存在一个共识,即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的东亚地区,民主建设并没有遵循自由主义原则[5]。

儒家民主受到质疑的原因在于强调等级秩序的观念无法构建出民主的前提——政治平等。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儒家民主”中的“儒家”类似于韦伯(Max Weber)论述中讲求顺从的“儒家”。在这种“儒家”中,没有个人权利的位置,也不可能诞生西方意义上的自治的社会制度(autonomous social institutions)[1]。金耀基先生称其为“帝制儒学”,专门指用于维护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2]。纵然儒家学说所处时代及其立场与现代民主存在鸿沟,但是从文明演进的角度客观分析儒家思想于中国式民主的可资借鉴之处,确是十分必要。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提到,儒家思想中存在着与民主相容的因素,儒家价值观通过重新阐释,也能够成为民主发展的因素[3]。有鉴于此,基于责任政治儒家传统的讨论应遵从的原则是,既要以中国传统的责任政治观念作为分析框架,也要在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中提取契合并能够发展现代政治文明的要素。在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中审视中国式民主,目的是探寻儒家思想能够对中国式民主带来哪些启示,或者哪些要素兼容了中国式民主的现实与发展。

良善的民主制度是负责任的参与和负责任的权力行使的有机结合。在责任之下,民主程序首先被注入了一种道德要求,体现了民主程序中不同主体之间交互的责任关系。不过,“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尊卑等级秩序。那么,在中国式民主的发展中,儒家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根本就在于以平等去建构民主。民本思想提供了公共权力对待公众的责任,但“古之为政,爱人为大”(《礼记·哀公问》)仍然指向君本,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无法从制度上解决政治精英的权力限制问题。中国式民主的超越性在于,在传统的“民本”思想中注入了民权的因素,塑造了现代文明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向度,以“人民当家作主”和“为人民服务”重新界定了权力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站在民众的角度,民众需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动去“选贤任能”。现代视角下,社会契约赋予了民众合法反抗的权力——当统治者不能负责时,民众就有权力撤换统治者。事实上,这种合法的反抗在儒家思想中并不是无迹可寻,孟子的“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孟子·梁惠王下》)旨在说明同样的道理,只不过论证的起点不同而已,即传统儒家思想中权利话语的缺失、人民权力的模糊化且没有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这是历史的缺陷亦是留白。批判地看,儒家思想中关于民众合法反抗的论述仍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以“人民主权”的理念来证成,并且在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中保证责任政治的实现,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4]。简言之,责任随着社会的演进衍生出了不同的形式,责任对于民主的保障也脱离了纯粹的道德领域,转向了制度规范。总的来看,责任是保障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责任的联结和作用下,“选贤任能”被置于民主的框架中,彰显了儒家的理想政治关系,在现代政治价值的护佑下,民主选举也能够协助保护民众的利益,这不仅是对儒家权威观的推广,也是基于现代政治价值对儒家权威觀的重构[5]。

随着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协商民主将参与行动拓展为一种交往方式。在责任政治儒家传统中,以“仁”塑造的社会关系同协商民主中相互对待的方式存在共通之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讲求“有事好商量”。何谓“好商量”?诉诸日常生活中的交往直觉,好商量就是“有话好好说”,彼此之间以理性和善的态度、解决问题的目的进行沟通,这是“仁”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反映出了彼此之间负责任的对待方式,也只有构建出一种人们在其中对彼此负责的公共群体,讨论的结果才是最明智和最公正的[6]。民主的有效性同样在于特定的程序和规范[7]。“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那么“礼”的现代价值就在于参与者基于个人在民主结构中的角色履行遵守程序规范、积极凝聚共识的责任,最终指向“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事好商量”折射出从“仁”和“礼”走向“和而不同”的内在逻辑:“和”是各种事物经过相互作用达到均衡共存的一种状态,是不同事物多元化的统一,起点是个人的“以仁存心,以礼存心”[2]。“仁”通过推己及人的“爱人”观提供了人际关系改善的方案,“礼”强调了个人应尽其责以便达到整体行动和谐的规范性要求[3]。现代文明置民主于正义的结构之上,这正是儒家思想在融入现代价值基础上对制度建设和制度效能的加持,同样体现了中国式民主对传统的超越。

跳出社会关系来审视中国式民主,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提供了从场景来理解民主的思路。这种观念突出了“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的价值内涵。儒家被区分为两种形式:政治化的儒家和作为生活方式的儒家。前者指代一种等级森严的结构;后者则关涉了家庭关系、工作伦理、个人修身养性等内容[4]。这启示我们还要以“责任社会”来看待民主。以责任社会来看待民主,是将民主置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在此,民主不仅是一种机制或者程序,民主也代表了一种“关系”,这是对民主“社会性”的建构。换言之,民主不单纯是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而且是使参与者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相互促进,并重构社会关系的集体行动。儒家始终在关系中理解个体,个体嵌入在不同层次的责任关系当中。因此,民主作为一种集体行动,在日常生活中更加侧重对个体社会性的培养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塑造。第一,日常生活中的民主本质上面向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个体或者彼此,关注的、解决的都是个体和彼此的矛盾分歧,因此更加关联了责任和民主之间的关系。责任社会要求个体之间负责任地相互对待,倘若个人不能在参与中履行责任,那么不仅破坏了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交互性,并且也是对自我价值的否认。这个路径遵从了儒家思想中通过修身实现理想秩序的进程,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第二,日常生活中的民主实现了参与者自我价值和共同体价值的相互促进。从现代的平等精神出发,责任社会视域下的民主着重突出了“参与”的价值。每个人都生活在关系之中,个体不可能脱离关系存在,日常生活作为与个体最为息息相关的“关系”,是个体最接近民主的领域,也是民众能够参与、乐于参与的领域[5]。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精神的浸润下,人与人之间也会在推己及人中调和分歧、寻求共识、化解矛盾。就此而言,参与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在于个体的参与使世界变得更好,也在于让个体有一份“在家”的感觉。“家”以温情为特征,既有情感,亦有秩序,因此日常生活中的民主就是一种以求取和谐为目标的生活方式。这表明,这个世界每个个体都有份,个体可以在同其他人平等的关系中一起改变和塑造集体生活的共同体,并且在参与中实现自我、共同成长[6]。再进一步地解释,就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在责任国家和责任社会之下,民主延伸为“作为政治的民主”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这是中国式民主的特色所在。中国式民主是一个“制度体系”,这意味着中国式民主具有广泛性,是多层次多领域发展的,贯通了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在两种场域的参与中实现“真实”与“管用”。在传统的观照下,中国式民主的特殊价值也在于嵌入了深刻的社会性和伦理性。所谓社会性,在于民主是塑造共同体的方式,这与自由民主中以个人主义为基石的参与大相径庭。换言之,中国式民主旨在培养和塑造“公共人”,而自由民主却成为不再有社会观念的“公共人的衰落”的根源[1]。所谓伦理性,在于责任既规定了民主的价值意蕴,也引导了参与者的参与行为,用根植于中国人内心的伦理规范调整了民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人的美德赋予了民主以美德,充满美德的民主进而夯实了健康社会的制度基础。总的来看,中国式民主深刻嵌入在责任关系之中。民主的观念、结构以及参与民主的行动,都与责任息息相关。责任基础上的民主既是个人培育公共精神的训练场,也是整合社会关系、塑造和谐社会生活的机制,在社会中的民主与政治中的民主相互嵌套与内化当中,政治秩序得以稳定,人类文明也得以不断推进。

四、总结与讨论

探讨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既是对责任政治的中国思想史溯源,也是为中国式民主的构建和发展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截然不同于西方“权利优先于责任”的逻辑思路,儒家思想通过“仁”和“礼”构筑了一种以责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与权力关系,能否负责成为权利正当性的前置条件,因而建构了责任社会与责任国家。中国式民主的建构与发展是一个继承传统、立足当代、面向未来的过程。虽然传统儒家思想中难以产生民主,但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却能够和民主相容,甚至成为保障民主健康发展的因素。

对传统的分析与继承不能够脱离规范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的内在张力。取材于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中精华部分的中国式民主,在传统的责任政治中突出了权利的话语,并以制度建构了责任和权利的保障机制,实现了对传统的超越。责任政治的儒家传统和中国式民主之间的契合性关联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政治权力行使者和公众之间形成了交互性的责任关系。政治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向度,而公众也要成为负责任的公民,履行对国家的各项义务。第二,民主的运作有赖于负责任的相互对待。除却“选贤任能”之外,民主应该塑造具有公共道德的共同体,在参与者的以“仁”相待、以“礼”尽责中让民主运转起来。第三,民主贯通于政治生活与日常生活。两个情境中的民主功能各有差异又相互统一,尤其是日常生活中的民主,既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机会,也为调整社会关系、培养现代公民提供了平台。第四,民主内嵌着社会性与伦理性。民主的運作置于社会关系之上,需要通过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才能实现民主成果的人人享有。并且,当参与者拥有美德的时候,民主制度也会具备相应的美德。

中国式民主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特质,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表现。中国的发展既具有历史继承性,也具备强大的开放包容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遍布百家,形成了灿烂的文化瑰宝,理解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理论渊源,还需要进一步在传统的瑰宝中提炼资源,并结合当下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思想和制度的研究总是充满复杂性,也唯有在“百家争鸣”中才能厘清线索、把握思路、提炼原则,为中国式现代化增添动力。

〔责任编辑:史拴拴〕

[1]F.Fukuyama,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11, p.39.

[2]张贤明:《制度与责任融合发展的三重境界》,《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1]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

[2]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3]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55页。

[4]王若磊:《现代国家与责任政治》,《朝阳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1]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

[2]D. C.North, J. J.Wallis, B. R.Weingast, 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23-32.

[3]周志忍、徐艳晴:《基于变革管理视角对三十年来机构改革的审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1]王冠:《论儒家礼乐文化的形成与构建及对当下的意义》,《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2]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4页。

[3]杜维明:《儒家思想:以创造转化为自我认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28—129页。

[1]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明竹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页。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3][8]谢文郁:《权利政治与责任政治》,《文史哲》2016年第1期。

[4]钱穆:《中国思想史》,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0页。

[5]曾振宇:《“仁者安仁”:儒家仁学源起与道德形上学建构——儒家仁学从孔子到董仲舒的哲学演进》,《中国文化研究》2014年第1期。

[6][7]赵汀阳:《每个人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06—214页,第213页。

[1]金观涛、刘青峰:《中国现代思想的起源——超稳定结构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3]张贤明:《制度与责任融合发展的三重境界》,《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4]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3页。

[5]金耀基:《中国文明的现代转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2页。

[1][3]S. Huntington, "Democracys Third Wave", Journal of Democracy, 1991, 2(2), pp.12-34, pp.12-34.

[2]金耀基:《中国文明的现代转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2页。

[4]张贤明:《政治文明的基本形态:责任政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陈祖为:《儒家至善主义:现代政治哲学重构》,周昭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3页。

[6][7]艾利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第58—59页。

[1]习近平:《在慶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2]王战戈:《论儒家“和为贵”思想的现代意蕴及其价值》,《齐鲁学刊》2015年第5期。

[3][4]陈素芬:《儒家民主——杜威式重建》,吴万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2页,第8页。

[5]C. Pateman,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Revisited",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2012, 10(1), pp.7-19.

[6]周保松:《政治的道德: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陈素芬:《儒家民主——杜威式重建》,吴万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页。

[1]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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