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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逻辑、情境检视与实践路径

2023-08-28黄科

江苏社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

内容提要 随着跨县域的社会矛盾频繁发生,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在社会治理中变得尤为重要。从行动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本质上是以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多元行动者在行动场域中的策略选择。面对复杂的治理环境挑战,治理体系需要从价值取向、信任关系和合作能力三个层面打造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行动主义的分析框架为重新检视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现状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破解当前联调行动的责任困境,建立起主体共治、多方共建、需求共促的行动规则体系,进而促成具有主动性、公正性和长效性特征的联调行动。

关键词 社会矛盾 跨域联调 责任共同体 行动体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

黄科,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研究员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治理效能优化研究”(20BKS04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三角地区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实践困境及其化解机制研究”(21ZZB003)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实践来看,全国各地都以县域为单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和完善治理机制。但随着我国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社会不确定性加大、传递共振增强,社会矛盾的跨领域传导、跨区域传输、跨层级传递现象频发。因此,无论是社會矛盾的防控、排查,还是化解、处置,都迫切需要关注跨县域联合调处这一综合治理的重要领域。

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是依托政党、政府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在跨县域范围内厘清各方责权关系、优化调处流程,形成多方协同、广泛参与的联调行动网格,从而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一种方式。然而,检视社会矛盾跨域治理的现实场景,基于人民性、公共性、现代性建构的社会治理体系,在面对跨域性、复合性和扩散性的社会矛盾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自利化和低效化的“逆现代性”特征。那么,如何理解这种“逆现代性”特征?它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矛盾跨域治理的效果,又该如何加以化解?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实践探索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何深远影响?以上这些都是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有意义的理论问题。

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相关研究来看,学界已有研究大多把社会矛盾化解放在制度主义的视角下进行审视,将社会矛盾视为一种必然的社会结构性冲突[1]。面对多发的矛盾冲突,以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为主体的治理力量试图在制度层面寻求多元协同的化解之道。相关研究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站在政府治理的角度,探讨政府在科层体系下的分级应对机制[2];二是站在多元治理的角度,研究建立制度性调节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3];三是站在政党政治的角度,研究建立党组织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优势[4]。这些研究提出了许多有启发性的制度框架,对优化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路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也应当看到,已有研究将社会矛盾放置在结构冲突的范式之下,将制度视为解决矛盾冲突的必然选择,缺少对行动领域的必要关注。

众所周知,矛盾纠纷调处是一系列主体间的、动态的行动组合,而非静止的社会规则集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实则是一种相对于制度而言更为微观的行动过程。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策场域和空间场域,公利和私利、竞争与合作、委托与代理、风险与收益相互碰撞。社会矛盾联调的行动主体在治理场域中受到规则主义、普遍主义的制度安排,也受到地方主义、特殊主义的影响,因此,理解社会矛盾跨域联调除了需要进行宏观的制度分析外,还必须从“有机团结”的微观角度[5],综合考虑治理主体多元、治理诉求差异对联调行动的影响,深入剖析联调行动背后的逻辑机理,进而构建具有长效性、公正性、主动性特征的跨域联调行动体系。

二、研究视角和理论回顾

1.行动主义视域中的社会矛盾跨域联调

社会治理的研究视角一般可以分为制度主义和行动主义两类[6]。制度主义认为社会治理必须具有制度基础,合作共识只有在规范化的制度约束下才具有意义,换言之,一切合作都是制度化的合作,没有制度规范或缺乏制度支持,合作行为不具有社会化的可能性。而行动主义则强调“行动”和“行动者”的概念,认为制度主义将制度与行动的关系进行了颠倒,合作本身就是行动,制度存在于行动之中,并不先于行动,更不是一种限定合作的结构。行动主义并不排斥制度,只是它坚持行动先于制度,希望借助这种优先性使制度服务于合作行动[7]。制度主义视角下的行动体系追求控制性,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行动者,而行动主义则追求促进性,制度的作用在于促进集体行动。

从行动主义的视角来看,原来一体化的行动设计必然带来“趋同性问题”,即在高度复杂的社会中基于消除差异的制度设计总是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缺陷,进而导致联调行动呈现出被动性、短期性和低效性的特征。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本质上是发生在跨县域的治理场域中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行为。联调行动中的多元行动者基于共同目的在互动中建立行动规则,并借助行动规则来提升矛盾化解的效能。因此,理解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破解其中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需要回归到行动主义的本质,从“行动者”和“联调行动”出发,寻找能够影响行动者主动性和行动有效性的行动路径,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建立规则体系以促进联调行动的长效开展。

2.社会矛盾跨域调处中的行动者和行动场域

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涉及跨县域、多层级的行动主体。一是基层党组织。它不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的组织基础,也是矛盾调处的基层领导力量。二是基层政府。它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准行政机关、街道(乡镇)等组织机构,是基层社会矛盾调处的“主力军”。三是社会行动者。它不仅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工会等社会组织,还包括律师、人民调解员、媒体等社会力量。社会矛盾跨域治理塑造了一个特殊的行动场域,由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行动者共同组成的行动主体既处在一个政党科层结构的责权体系之内,也处在一个跨域治理的网络之中。多元行动主体由于受到来自网络治理需求和政党科层治理要求的双重约束,始终存在角色冲突。从跨域联调的实践来看,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行动力量在跨地区、跨部门的调解行动网络中既受到网络治理中合作共识和平等参与的价值影响,也受到官僚科层体系中的地方主义和属地利益的观念影响;既受到部门协作和相互信任的规则主义约束,也受到竞合关系和特殊主义的影响;既受到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效能需求影响,也受到功能分割、资源壁垒的能力约束影响。由此可见,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存在多元主体之间的责任冲突,并由此引发集体行动困境。

3.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行动策略

行动体系是还原性机制的集合形式,行动策略提供了优化行动体系的路径[1]。破解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集体行动困境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行动策略,从而为优化联调行动提供指引。如果遵循汤普森行动系统的分类逻辑,合作行动可以分为行动过程和行动状态,行动过程追求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均衡,而行动者的行动状态也有被动和主动之分[2]。据此分类标准,结合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历史实践,现有社会治理的行动策略可以被划分为“组织-动员”“科层-约束”“规则-调解”“责任-网络”四类(表1)。前三类分别对应着政治策略、管治策略和法治策略。从共时性来看,它们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普遍存在;从历时性来看,它们曾在社会治理的不同时期分别占主导地位[3]。

第一,政治策略。它采取“组织-动员”式的党组织推动方式,依托全覆盖的政治组织,发挥组织成员的模范作用,深入群众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比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立的毗邻党建模式,通过党建联建化解跨域矛盾。第二,管治策略。它采取“政令-约束”式的政府推动方式,依托科层体系清晰的权责结构,明确行动规则、行动目标、行动方案,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各地都在探索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第三,法治策略。它采取“规则-调解”式的法制推动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正式或非正式协议等规则协调矛盾调處行动。

实践证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三类策略在面对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的矛盾调处问题时仍然可能面临集体行动的责任困境,呈现出贝克所说的“有组织不负责”(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情形[1]。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治理环境变得更为复杂,社会矛盾更趋动态,因应这种环境变化,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主体也要更加积极主动,矛盾调处过程要更加灵活高效。因此,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必然要回归行动主义的本质要求,与时俱进地探寻能够适应治理环境变化、激发行动者主动性、促进行动有效性的联调路径。

事实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为破解跨域联调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指明了方向。众所周知,共同体是建立在自然、亲近基础上的相对小规模社会,是具有“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和“默认一致”的社会力量;同时,它也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2]。共同体的生活延续与一致的生活愿景建立在成员之间责任分工之上,而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建立在以责任划分为基础的合作网络之上的,多元主体在治理场域中的关系是建立在责任关系基础上的共生关系。因此,治理共同体首先应是责任共同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以一定治理空间或载体为承载的,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念、稳定的社会关系和强大的治理效能之上的行动体系[3]。可见,在复杂社会条件下,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一条重要路径就是构建具有主动性、灵活性特征的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

三、理论框架: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

行动主义认为,在社会治理网络中,治理效度取决于治理主体的价值取向、信任关系和合作能力[4]。对于社会矛盾跨域治理行动体系而言,它以责任为边界,以价值共识、关系互信、能力共促为基础建构的行动网络应该是立体的。因此,提升社会矛盾综合调处的行动效能,仅仅依靠制度来明确责权关系的方式还不够,必须从价值共识、关系互信、能力共促三个层面立体推进,在价值层面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凝结合作共识,在结构层面以法治为行动规范建立互信关系,在能力层面以有效性为导向达成联调目标,进而构建跨域联调的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促成具有主动性、公正性和长效性特征的跨域联调行动。

1.基于公共性导向的价值理念共识网络

认知干预是促进有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效方式[5]。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联调的行动主体只有树立起蕴含公共价值的合作精神,才能培养出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担当意识,才能真正维护好公共利益[1]。从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行动实践来看,联调行动主体的价值追求体现在三个层面:在政治领域中追求实现人民利益;在政府领域中寻求高效协作;在社会领域中寻求平等参与。只有把这些价值取向统一到主体共识之中,形成理念共识,才能促成更具主动性特征的跨域联调行动。当然,从行动本质来看,公共精神培育涉及主体的“角色转化”,即行动主体将“社会身份”规训为“合作角色”[2]。而实现这种角色规训需要一种引导性力量,基层党组织恰好能满足这一需求。作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主体,它对社会矛盾的认知判断影响着矛盾调处政策的制定,广泛延伸的组织网络影响着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强大的动员能力在矛盾调处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在构建跨域联调行动主体的价值共识网络时必须重视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2.基于合法性支撑的信任关系共建网络

如果说共识是责任共同体的思想基础,那么信任关系则是其行动基础,在信任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联调行动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首先,形成信任关系需要明确清晰的责权定位。在跨域联调行动中,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必须明晰,由三者构成的行动者关系网络也要厘清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其次,形成信任关系需要重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社会矛盾跨域联调不仅有公检法、信访、市场监管等政府机构(广义)参与,也有行业协会、商会、市场调解委员会、心理机构、第三方评价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要发挥这些力量的积极性,就必须尊重他们在联调行动中的平等地位,给予角色尊重和权益保障,畅通参与途径。最后,形成信任关系需要合理的利益引导。由于在基层治理中广泛存在基层主责和属地管理的情况,因而,跨域联调行动主体不可避免地有自身利益考量,需要建立利益引导机制调适多元主体间关系。只是这种利益关系不能成为合作行动的主导,而是作为增进信任关系的一种手段。当然,坚实长久的信任关系网络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明确各行动主体参与矛盾联调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利益引导机制,是破解职责同构、部门主义等合法性难题的重要途径。

3.基于有效性追求的联调能力共促网络

责任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一种行动能力。跨域联调行动涉及多元行动主体,要达成矛盾调解的目标,就需要在多层级、跨区域的治理场域中实现功能、资源、程序上的有机融通,以破除因行动主体和治理模式不同造成的“行动壁垒”“能力恐慌”等问题。首先,要实现不同行动主体的功能互补。不同行动主体由于能力不同,在跨域联调领域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如基层党组织具有强大的动员协调能力,基层政府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能力,社会力量具有利益协调的天然优势,跨域联调需要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功能潜力,形成联调合力。其次,必须推动跨域治理资源高效共享。跨域联调行动涉及政策、经费、信息、平台、队伍等多种资源,需要综合各地资源力量,在政策顶层设计、经费支持保障、信息共通共享、平台互联共建、队伍深层联动等多个层面加强一体化建设。最后,要促进各类程序有序衔接。社会矛盾跨域联调不仅涉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领域中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等多个环节的衔接,也涉及不同区域的矛盾预警、识别、分析和处置程序的协同问题。因此,需要站在跨域治理角度综合统筹,促进各类调处程序的有机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和程序衔接的方式提升跨域联调综合治理能力,离不开科层体系的行动规则。“科层体系仍然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有效手段,它对社会如此重要,很难对它忽略或弃之不管。”[1]从跨域综合治理的现状来看,处于政党科层制和跨域治理场域中的多元行动主体利用科层规则实现资源的高效调配,仍是促成联调行动的有效手段。

四、情境检视: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的责任困境

行动主义的理论视角和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行动框架为重新检视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现状提供了理论支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纠纷、环境冲突、劳资矛盾等问题引起的跨域社会矛盾频发,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已然成为基层综合治理的常态化行动。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跨域联调的制度化体系。在组织结构层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矛盾调处组织架构,市设立领导小组,县域成立联合调解协调指导小组,乡(镇)设联防联调委员会,村设联防联调信息联络员,依托完善的组织体系推动跨县域的联调行动;而对于跨省域的社会矛盾则会定期举行跨域治理联席会议,建立跨域联调委员会或联防组织来推动跨域联调行动,如2020年滇、黔、桂三省交接处的地方政府联合成立了6个跨域人民调解委员会,用以推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在制度机制层面,积极探索正式和非正式的协同机制。出台了联络机制、协作办法、协作备忘录、法律援助机制等专门性制度,以及在部门机构之间建立了非常态化的互动联络机制,如:长三角地区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推动司法资源协同共享;重庆和湖南接壤四县出台《少数民族边区“平安建设”协作办法》,建立边区矛盾调处和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

虽然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基层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行动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些试图将联调行动制度化的基层实践依然面临着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正如理查德·费洛克所言,制度化的集体行动不可避免地面临三重困境,即纵向(vertical)协同困境、横向(horizontal)协作困境和功能性(functional)合作困境[2]。

第一,责任下沉中的纵向协同困境。当前国家治理体系采取的是分级负责制,不同层级的党委政府按责权分工履行职责,形成清晰的权责体系。但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中,矛盾调处的主体责任却不断向基层压实,由于基层承接能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跨区域、跨层级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这种情况在村镇一级特别明显,因为村镇缺乏调解力量,再加上矛盾纠纷一旦跨县域协调就需要层层上报,程序变得十分复杂,严重影响了矛盾调处的效率[3]。以上这种“分级负责要求与基层主责现状”的冲突本质上是由权责下沉造成的责权不清,它不仅弱化了基层政府的权威性,也损害了不同层级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积极性。

第二,责任规避中的横向协作困境。横向协作困境是指行动者无法有效生产所期望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生产外部性问题。哈丁的“牧场理论”揭示出,合作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天然有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和责任规避的天性,从而诱发合作主体间的信任危机。一方面,责任平移带来的道德风险影响协作积极性。表现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多元主体中的权力强势主体向弱势主体转移责任,本行政区域向其他行政区划转移责任,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转移责任等,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跨省垃圾转运事件。另一方面,消极避责行为影响协作的主动性。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矛盾联调主体将属地管理作为一种避责策略,只关注矛盾调处的辖区责任,存在“忙而不动”“搭便车”等现象,如跨域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中“九龙治水”、各管一方的问题。

第三,责任虚位中的功能性合作困境。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涉及不同调解主体和调解模式的对接,需要通过法制规则、政策协议对矛盾调处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衔接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规范。当前,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规范机制还处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相关立法也尚未出台,导致基层的联调行动缺乏法律依据。比如,农村“三大纠纷”土地确权的法律尚不健全,导致出现跨区域开荒征地款分配不到位的问题。另外,跨域协议的虚化和闲置也很普遍,矛盾调处任务最终要落在基層,但基层政府权责不对称,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又十分有限,从而导致基层在矛盾调处中承接力不足,联调行动效率不高。

五、实践路径: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的优化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制度是行动规则的集合,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为破解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困境提供了行动路径。在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中,站在多元行动者角度,采取合适的行动规则建构理念共识、关系共建、能力共促的行动网络,对于开展具有公正性、主动性、长效性特征的联调行动至关重要。

1.构建党委领导的多元主体共商共治机制

党委领导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在推动党组织向基层延伸,实现党在基层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的大背景下,发挥党的全面领导能力,凝聚合作共识,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跨域联调行动体系,始终是破解联调困境的主要抓手。当前不少地区都在探索跨区域黨建新模式,打造多层次、扁平化、融合式的区域党建体系,出现了诸如毗邻党建、跨域共建、党建矩阵等多种形式,对推动跨域矛盾联调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当在已有探索基础上,把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目标需求融入跨域党建共建之中,鼓励基层探索和创新以党建共建促成社会矛盾跨域调处的新模式。

一方面,聚焦“共情”,建立分层分类的认识干预机制。政党的价值理念、政府的行政伦理以及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都属于“情感治理”的范畴,针对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情感”投入上的不足,应当有针对性地在“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协作联动的价值理念、公平参与的价值理念等公共精神领域加强对联调主体的教育培训,利用不同区域的红色资源、文化传统加强交流互动,形成情感共鸣、角色认同,凝聚联动共识。另一方面,聚焦“共治”,完善党委牵头协商沟通机制。社会矛盾跨域联调涉及多方的利益诉求,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协调主体。因此,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矛盾调处中的领导优势,建立不同层级党组织牵头的协商议事规则,推动重大矛盾问题、重大利益协调问题的多层级多主体协商,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2.完善法治推动的多方参与共联共建机制

法治也是规则之治,打造责权清晰、平等参与和利益均衡的跨域矛盾联调行动网络必须依靠法治规则。从社会治理实践来看,社会矛盾调处主体之间的责权关系越来越明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一些发达地区先行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路径,如2022年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杭州颁布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都对行政区划内矛盾调处主体的责权关系进行了细化。同时,这些政策文件也关注到了跨行政区、跨部门、跨行业中社会矛盾调处存在的问题,但由于缺少操作性强的细则,现有的实践探索缺乏法理支撑,联调行动的合法性广受质疑。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立法权的不断扩容,在基层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实践的基础上,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构跨域联调的行动规则,进一步明确主体责权、畅通多方平等参与渠道、均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为构建责任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一是建立责权商定机制。在跨域联席会议、跨域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自发联络协商机制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等层面,以区域立法的方式明确基层联调主体的权责关系,特别是明确共建和协商委员会、治保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协调创新组织在矛盾调解中的职责。二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保障机制。充分尊重市场力量、基层社会力量在跨域矛盾调处中的角色,依法保障社会力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市场调解委员会等牵头的专业性矛调机构在跨域联调行动中发挥作用,鼓励社会从业者、公益律师等力量提供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三是建立分类激励的引导机制。在跨域信访维稳、环境保护、土地纠纷等领域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以解决属地管理带来的调解主体冲突;在跨域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安全等领域加大财政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跨域联调行动中建立典型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激发基层调解队伍活力。

3.健全层级协同的多级需求共担共促机制

当前,发挥科层体系的资源配置优势仍是提升跨域联调行动效能的有效手段。依托科层体系层级网络的协同能力,促进平台、队伍、数据高效融通,打造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的跨域联调工作格局,是破解跨域联调功能性责任困境的重要方式。从治理实践来看,全国各地都在设立多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这种建立在科层体系之上的集成治理模式在基层社会矛盾联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但社会矛盾跨域联调对这种集成治理模式的资源配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科层体系的层级协同能力。

一是完善多级协同的联动机制。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实际需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人民参与的联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三调联动”,司法所和基层法庭之间的“所庭联动”,公安派出所之间的“所所联动”等工作模式。二是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破解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需要在打造跨域信息化综合平台、建立跨域矛盾纠纷调处救助基金和跨域联调行动补助基金、完善跨域调解干部交流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形成平台共联、队伍共建、数据共享的联调行动体系。三是构建标准化的过程衔接机制。优化社会矛盾跨域联调中预警、识别、分析、处置等环节的标准化流程,推动不同区域在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分解、调处信息的收集与反馈、调处过程的控制与监督、调处结果的处理和通报等方面实现全流程的深度衔接。

六、结论与讨论

随着跨域性、复杂性的社会矛盾频繁出现,跨域联调的综合治理行动变得尤为重要。当前,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面临的纵向协同困境、横向协作困境和功能性合作困境,表面上看是责任下沉、责任规避、责任虚位等责任失衡带来的结果,实质上与制度主义影响下的治理“惯性”密切相关。制度化是简约治理的一种形式,在面对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发性的跨域矛盾调处需求时,追求稳定和秩序的刚性制度体系难以应对这种复杂的治理需求,这种情况就像用固定的枪位瞄准移动的靶子难免会“脱靶”[1],导致联调行动呈现被动性、短期性、低效性特征。显然,对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行动路径的探索必须跳出制度主义视角,从跨域联调行动者的角度来考量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行动者三者之间责权关系,以及三者在跨区域、跨层级的政策和权力空间内构筑起的矛盾联调行动场域中的策略选择。因此,无论是基于破解当前跨域联调行动困境的目的,还是出于提升综合治理效能的考量,从价值取向、信任关系和合作能力三个层面打造社会矛盾跨域联调的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并建立起一套有效维护行动体系稳定性的行动规则,对于形成具有主动性、公正性和长效性特征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体系都极具指导价值。

社会矛盾跨域联调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它在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上的探索对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面对高度复杂和充满风险的社会,很少有简单的解决路径,必须思考更为主动、公正、有效的行动方案。正如格里·斯托克所言,停止复杂思维而采用简单的思路或许很好,然而这在現代社会治理中是错误的,治理要做的是找到与复杂性相处的方式;我们需要在多个维度上了解问题或议题,找到有助于我们有效处理复杂性而又不被淹没于其中的机制[2]。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面对复杂治理环境的挑战,能够发挥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治理合力,在价值层面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凝结共识,在结构层面以法治为规范建立互信,在能力层面以有效性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进而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当然,社会矛盾跨域联调责任共同体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构建责任共同体行动网络为优化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但多元主体共商共治、多方参与共联共建、多级需求共担共促的行动机制仍需要在矛盾调处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提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3]。

〔责任编辑:史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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