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视频不可随意在网上发布
2023-08-24
发布带有未成年人内容的监控录像、将儿童就诊视频随便放到网上……移动互联网时代,掏出手机随手拍成为很多人的習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保护常常被不经意间忽视。
案例1:儿童就诊视频发网上构成侵权
12岁的方方在医院儿科看病。随后,医生没有经过方方及其家长的许可,便将孩子的看病过程拍成短视频,发布在医生实名注册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还起了个“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这样的标题。
这条短视频收获了上万次(条)点赞和评论。方方的父母看到后十分生气,认为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遭到了侵犯,因此起诉医生、医院以及短视频平台。
法院审理认为,传播医疗知识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应该给孩子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医院和医生最终被判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2:乱发“随手拍”可能吃官司
张女士带着孩子乐乐在小区活动时,和邻居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丁某拍成短视频发送到小区微信群里。随后,这条视频又被杨某看到。杨某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将这条视频剪辑加工,发送到多个网络平台上。
视频里,不仅张女士的面容十分清楚,乐乐因为没有戴口罩,面部同样清晰。张女士认为,丁某和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本人和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
经法院审理,丁某和杨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口角、纠纷引发未成年人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当事人在业主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人因足球比赛产生矛盾,便将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上传至网上,称其“人品不好”;有人因成年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将对方女儿的照片上传至微博,并侮辱孩子的外貌,甚至造谣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让孩子的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法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未成年人肖像权被侵害时,家长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断开链接。未成年人还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家长应注意保存网页、聊天记录、视频画面等相关证据,同时,要注意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