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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滋扰不断,法院出手了

2023-08-23

恋爱婚姻家庭 2023年22期
关键词:保障法被申请人人民法院

离婚后,前妻仍遭前夫不断骚扰,她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断前夫无休止的胡搅蛮缠呢?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周女士和被申请人唐先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帮助周女士恢复安全平静的正常生活。

据悉,本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年1 月1 日实施)正式实施后,该法院针对离婚后妇女遭受或面临暴力威胁,首次向离婚后当事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案件回顾】本想着为爱“止损”,却不料再陷“梦魇”

周女士与唐先生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两个女儿,后因二人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唐先生以复婚为借口,用各种方式找到周女士,协商复婚事宜,均遭到周女士回绝。

2023 年2 月开始,唐先生使用个人账号在多个微信群及抖音平台,发布言论、视频对唐女士进行侮辱,并通过个人微信分别向女儿微信、唐女士微信发送威胁信息。其间,唐先生多次前往周女士工作单位,采取闹事、留守、尾随等方式骚扰周女士,严重影响了周女士及其所在单位、同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周女士因此频频转移住所,并多次报警求救。经公安机关训诫后,唐先生仍旧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周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依法阻断唐先生滋扰行为,帮助自己恢复正常的生活环境。

【法院审理】紧急发令阻“滋扰”,多措并举护安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对唐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报警记录、视频影像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唐先生对申请人周女士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唐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周女士;三、禁止被申请人唐先生在申请人周女士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300 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周女士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四、禁止被申请人唐先生以电话、短信、微信、抖音等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周女士及其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方面安排专人分别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住所地社区和派出所,及被申请人住所地社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另一方面以当面送达的方式,电话通知被申请人前来法院领取材料,向被申请人释明违反人身安全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被申请人进行口头训诫和批评教育。经训诫,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不再无故纠缠申请人。

5 月12 日,法院致电申请人进行回访。申请人表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被申请人没有再进行滋扰、纠缠,自己的生活已恢复正常状态。

【法官提醒】拓展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全方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阻断、防范家庭暴力的有力创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等一系列震慑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范围已由家庭成员关系,逐渐拓宽到了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前,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因为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侵害(威胁)时,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保护,但是随着法律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宽,让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有了更好更多的依法维权保障。

法官温馨提醒: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对家暴始终坚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立即改正其言行举止,如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性规定,视情节轻重,被申请人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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