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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反思与构建

2023-08-21张连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15期
关键词:破产法

张连

摘 要:本文立足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免责的司法现状,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包括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不予免责的债务、不予免责的情形以及破产免责的救济途径等。

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破产免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5.053

0 引言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很长时间内都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可,一度被人们看作是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认识更加的深刻,接受度普遍提高,因此逐渐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既要提高“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工作和生活的积极性,使其为社会再创价值;又要注意防止破产免责制度被“有心之人”滥用,成为其逃废债的渠道,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1 個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1.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并不是为了使债务人免除债务,而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程序来清理债务人的财产,统一公平清偿给各债权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获得免责。

1.2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司法探索

截至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关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探索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浙、鲁、苏、粤、川等地的法院先后开展了不同模式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虽然大部分法院出台的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意见或指引对个人破产免责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部分法院完全未涉及个人破产免责或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目前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没有被社会公众完全的认可或接受,部分法院或者群体仍有质疑。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未能深刻地理解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背后的立法目的和价值,以及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被滥用的担忧。为此,有必要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进行分析,并就防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被“有心之人”滥用的相关配套措施进行探究。

2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

2.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而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在于经济主体的权、责、利界限清晰,因此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亦会承担相应的风险。自然人作为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类参与主体,继受和分散了部分经济风险,却没能像企业一样获得风险隔离和转移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抑制了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因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建立风险隔离和转移机制,使其免于永久陷入债务旋涡,并拥有重新振作的机会和权利,从而激励债务人重新回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通过自身的努力再创价值。

2.2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实意义

如果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不仅可以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还可以公平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有效再分配。

(1)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实现“经济重生”。毫无疑问,债务人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最直接的受益者。只要债务人是诚实守信的,且不存在破产欺诈行为,均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申请免除部分不能清偿的债务。因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债务人负债压力,减轻债务人因巨额负债导致的焦虑、忧郁、不安、痛苦、绝望等情绪。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来说,特别是对孩子,破产免责后不至于将债务人的负面情绪转嫁给孩子,避免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2)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对于陷入债务泥潭的债务人来说,即使不免除剩余债务,债权人能够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要时刻关注或警惕债务人的动向,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而通过个人破产剩余债务的免除,其不仅使自己从终日追偿债务中解脱出来,还能防止债务人的偏颇清偿。此外,破产免责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激励债务人主动、真实、全面的申报财产,避免债务人转移、隐藏财产和收入,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如此可以有效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换来的是公平清偿。

(3)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若个人破产一律不能免责,一方面可能因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导致债务人消极怠工,逐渐沦为社会救济的对象。另一方面,巨额债务可能加重债务人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负担,债务人极有可能“破罐子破摔”,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相反,若允许个人破产免责,可以使债务人从繁重的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展经营事业,继续贡献劳动成果。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问题。目前实践中存在大量自然人执行不能的案件,若一味地强调执行,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即使债务人仍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支付执行费用后通常也所剩无几。因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为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一个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共同形成一个“宽容诚实债务人,惩戒失信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模式,从而有效化解因久拖不决而给社会造成的风险和隐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4)有利于营造良好、宽松的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创业。如今,人力资本已被看作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资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投资、创业失败的畏惧心理,打消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一些顾虑,培育和激发企业家精神,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这项人力资本的作用。因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激发大众的创业热情,符合我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构建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路径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固然有其好处,但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加持才能走的更加顺利和长久,否则只会沦为非诚信债务人逃废债的渠道和工具。为此,笔者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3.1 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

首先,哪些人适用哪些人不适用,这是我们探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首要弄清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能适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只有“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才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帝王原则”,也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他不仅要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之前是诚实守信的,还要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之后也不能有破产欺诈的行为。其次,并不是可以无限次的、无条件的获得免责。对于曾经获得过破产免责的债务人,再次获得免责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期限,而不是随时的、不限次数的免责。对此,国外立法最长的是15年,最短的是6年。而该时限设置过短,可能会造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滥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时限设置过长,将不利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有违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折中考虑为10年。

3.2 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程序

在明确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条件后,还要搞清楚如何适用的问题。对此,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当然的、自动的免责,该种立法例以美国为代表。二是附条件的、许可的免责,该种立法例以德国、日本为代表。三是混合模式,该种立法例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上述不同的立法例并无优劣与对错之分,不同的立法模式均是基于对各国经济体制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作出的选择。当然免责模式侧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程序简化,破产程序终结即可自动获得免责。许可免责模式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后,再由法院进行的审查,因此对债务人的限制较多。混合模式则是两者并存,则宜选择。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采用当然的免责模式恐有不妥,容易引发债务人道德风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前阶段,我国采取许可免责的模式更为合理。只有在符合适用条件的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加以实质审查,并听取主要债权人以及管理人的意见后,综合考虑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如此,才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道德观念和法治环境。为债务人的免责设置一道“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

3.3 明确个人破产不予免责的债务

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个人破产立法几乎都承认了破产可以免责,只是免责的范围有所不同。这也说明了免责不是无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债务均在免责的范围。当债务人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此才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健康的发展。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故只有基于市场经济行为产生的债务才能得到免除,非基于市场经济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在免责的范围内。具体而言,以下几类债务不能免责:

(1)因债务人主观恶意、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因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向管理人、法院隐瞒已知的部分债务、债务人因诈骗、盗窃、侵占等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债务人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而产生的侵权债务。这些债务都是因为债务人主观恶意或故意为止,没有需要保护的法益。如果予以免除,反而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之本意。此外,因债务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也不应当予以免除。这是因为,受损害人是无辜受到的损害,并且损害的还是债权人赖以生存的生命、健康利益,不应作为商业领域的债务而被豁免。

(2)涉及他人生存权、发展权的债务。这类债务主要表现为与债务人存在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其相对于债务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比债务人更加值得保护。如欠付的雇员工资、对父母、子女、配偶的赡养、扶养、抚育的费用等,因为相对于债务人的重生来说,保护老人、孩子和弱者的生存利益更为重要。其根本的立法出发点在于,债务人对家庭所负担的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和履行事关被赡养人、被扶养人和被抚养人的生存利益,并事关社会公共政策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这样的责任不能轻易被免除。

(3)涉及国家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债务。如欠付国家的税款、因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罚金、罚款等具有制裁性的债务。税收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国家税收是一国的经济命脉,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支柱,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个公民支持政府运作的高阶债务,是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因此,正是由于税收的特殊性,决定了税收债务是不能被免除的。而罚金、罚款等具有制裁性的债务是因债务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如果予以免除,势必会鼓励、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将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这一点也被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

3.4 明确个人破产不予免责的情形

除上述不予免除的债务之外,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还应当明确不予免责的情形。如债务人故意违反行为限制规定的;故意违反法定配合义务以及财产如实申报义务的;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等情形。上述情形无法列举完全,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立法宗旨,因此,不具有保护的期待性和必要性。我国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相关立法时,可以考虑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将不予免责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教育和指引作用,将破产欺诈和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排除在个人破产免责的大门之外。

3.5 明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救济途径

由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恩赐”,为了得到这个“恩赐”,不排除会有债务人伪装成“诚实而不幸”的人,进而获得部分债务的免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我国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免责撤销制度,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如此才能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味地强调债务人的“重生”,而忽略了債权人的正当权益。具体而言,只要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不管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还是破产受理后,是否构成破产相关的犯罪,债权人或管理人均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免责裁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免责裁定。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立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且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立法不可或缺的制度,对我国“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价值理念的形成,以及良好的、宽松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还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使社会经济换发新活力。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78.

[2]王超.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5).

[3]殷慧芬,张达译.自然人破产处理工作小组.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739,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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