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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存在的问题与突破路径
——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视角

2023-08-21孙平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教育法中职

孙平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历时26年后的一次大的修订。该法为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是中国职业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方式方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即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有五种:一种是“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第二种是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第三种是采取单独考试的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第四种是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第五种是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的部分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国家对近些年来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的一次“修正”。

多年来的教育实践证明,职业教育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代学校的职业教育始于西欧,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机器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并广泛运用于生产的结果”[1]。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为三个层次,即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以上职业教育的体量目前很小,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本文所说的高职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是指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学校。我国的高职教育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时间并不长。“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可能是中国在世界教育史上的一大‘发明’”[2]。因为高职教育不是一种古老的、成熟的高等教育,因此随着高职教育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还是高职教育如何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功绩。2023年3月23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全国目前有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1521所,2022年招生546.61万人(不含五年制高职转入专科招生54.29万人),连续4年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规模[3]。也就是说,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已经占了半壁江山,高等职业教育为丰富我国教育体系的多样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毋容置疑,高等职业学校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对于有升学需求的学生来说,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都设立了上升的通道,通过中高职贯通、中高本衔接、完善职教高考等,为有意愿、够条件的学生提供了多种升学发展的路径。新闻发布会还透露:2022年,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的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专科)和本科继续学习。高职毕业生每年也有接近1/5的学生实现升学深造[4]。

教育部的政策是希望学生能够有多种选择的途径,中职、高职学生毕业后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这种方式给普通高等教育带来的影响其实是很大的。因为普通高中教育就是为了升学,中职教育原本就是为了就业,如果中职教育的学生都去往升学的道路发展的话,势必就会影响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生的升学空间。高等教育的学位就那么多,高等教育扩招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大学生就业的压力逐年增加,因此高等教育的学位趋于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到底以普通高考生为主还是以中等教育毕业生为主就显得十分重要。中职教育的毕业生就业有一定的技术技能,而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基本上在就业上没有技术技能,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的通道如果变得越来越窄的话,对社会的稳定有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虽然已经在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问题上做出了规定,但是各地依然在沿用过去的招生方式,比如有的省在2023年5月仍然在发布《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章程》《现代学徒制试点自主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职业教育法》中已经没有“现代学徒制”的名称了,但是这种招生方式依然在进行。近年来,高职教育的招生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实践证明,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已经影响了高职教育的质量和社会声誉。高等职业学校多样化的招生方式,自然产生出各种各样的招生名称,导致人们的理解混乱,造成社会认同高等职业教育的难度加大。高职教育招生方式的统一规范是高职教育当前必须面对的最为迫切的问题。

二、当前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多样化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一)当前高等职业学校多样化的招生方式

现在有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人员反映,一年到头都在忙着招生。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时间被无限拉长,不同类型的学生聚于一处,导致学校管理难度加大,教育教学难以安排,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负面评价越来越多。

华南某省2021年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方式有10种之多,属于高职教育历史上少有的现象。具体的招生种类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依据学业成绩录取招生、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专业学院招生、高职本科三二分段招生、五年一贯制招生、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招生、社会人员学历提升计划招生。还有一些民族生源招生和免试招生等方式,算下来超过了10种。如此多的招生方式的存在,导致高等职业学校难以应付。普通高考生与其他招生方式入学的学生混杂在一起进行教育,教学成本在加大。

我们调查某高等职业学校的一个二级学院2021年下半年在校生有7个种类,即:“普通高考类”学生(即夏季高考生)341人,占学生总数的27.06%;“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类”学生283人,占学生总数的22.46%;“高职类3+X证书专科(中职生)类”学生179人,占学生总数的14.21%,其中一个班只有5人,另一个班只有7人;“高职三二分段转段(专科)类”学生210人,占学生总数的16.67%;“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类”学生247人,占学生总数的19.6%,其中校内班1个,校外班5个,校外班学生全部在企业学习,不回学校学习。

据《南方日报》2021年11月6日第7版报道:个别学校要求考生放弃夏季高考?省招办紧急通知——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考生报考。该新闻指出:个别中学、中职学校擅自要求考生只参加春季高考而放弃夏季高考,或只给考生派发单招考号,限制考生参加夏季高考。省招办通知要求,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立刻予以纠正[5]。

《南方日报》提到的“春季高考”,即高等职业学校的单独招生(单招)。这种招生方式是从2007年开始的,其初衷还在于积极引导高中生、中等职业毕业生报读高职教育(专科)。每年3月进行一次的单独招生考试,5月发布录取结果,也称为“职教高考”。另外一种是人们都知道的高考,即学生在9月入学的高考,称为“夏季高考”,又称为“普通高考”。“单招”没有被高等职业学校成功录取的学生,仍然可以参加夏季高考。对于学生来说,多了一次上大学的机会。“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形式完全不同,据悉“春季高考”原来也不叫“高考”,只是高等职业学校先招生的一种形式,但是学生和家长不同意,认为一定要叫“高考”才能体现高职教育的“高等性”,结果出了一个“春季高考”之称谓,以区别“夏季高考”。

现在,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春季招生”要达到全年招生计划的75%,依“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3+证书考试”招生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的20%。这样的规定导致高等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下滑,也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2019年全国实行的高职扩招,针对已经离开校园多年的基层服务人员,即农民工,退伍军人,下岗工人和其他群体。这部分人的招生本来可以由开放大学、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来完成,结果也给了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造成学生来源更加复杂,年龄差距大,学历起点不一。非全日制与全日制教育混同,导致高等职业教育文凭含金量下降。

(二)多样化招生方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导致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因为上级的专项建设项目带有资金支持,又有详细的考核指标,因此许多学校自然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而迎合上级考核指标的指引,导致学校只能按照“经费指挥棒”办学。但是有些项目不是所有的高等职业学校都适用的,如中外合作办学、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学院(产业学院)等在一些学校难以适用。但是,为了迎合上级的考核,一些高等职业学校就产生各种各样的“创新”做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都不好,达不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变成为“项目”而办学,严重限制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

(三)多样化招生方式影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导致高等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如果不注重生源质量,按照目前这种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和方法招生,就要完全依赖学校的培养过程来达到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其实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能力是有限的。高职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在目前师资水平和实训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很大的难度,如果再增加如此多的招生方式会造成学校的巨大负担,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

(四)多样化招生方式容易导致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如此众多的招生方式容易导致招生风险和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招生种类多,则学历前置审核难,学生身份审核难。中职生、高中生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的查询平台,靠人工审核难度巨大。一些学校为了多招生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无法兑现,引起社会矛盾。“放宽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自主权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人才选拔要求,但权利一旦缺乏限制,容易造成不同招生形式间录取的不公平。如录取同一所高等职业学校,通过“高考”形式入学与通过自主招生入学的难度差别很大,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公平性”[6]。

(五)多样化招生方式影响高职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

在“单招”和“扩招”之前,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基本都是通过普通高考招录的,因此生源单一。由于是普通高考统一招录的,因此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不差,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能力普遍较高。现在,高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中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都不是通过普通高考进来的。社会人员与普通学生在一起学习,年龄、素质、学习能力、认知水平各不相同,教学难度加大,学校管理力不从心。现在一些高等职业学校有的班是50人的标准班,有的班级只是几个人也得单独组班教学;有的班是一类学生,有的班是几类学生在一起,老师难以“因材施教”。另外,生源不同,有的是中专生,有的是高中生,有的还是成年人;有两年制的,也有三年制的;有半年在校外学习的,有两年在校外学习的,还有一直都在企业学习的;有参加高考的,也有直接在社会上招录的。大家拿的都是全日制专科文凭,这样的教育质量难以保障,社会声誉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多样化招生方式的最大问题就是拉低了高职教育的社会声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习、两年制与三年制学习、在校学习与在企业学习的学生(职工)获取的文凭是一样的,导致高职教育质量难以保证,社会声誉下降。其结果严重影响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导致教育不公平问题凸显。

就拿“现代学徒制”来说,曾经出现过只招社会人员学习,学制两年,基本上属于业余学习的形式,结果颁发全日制大专文凭。这样的办学水平对通过普通高考接受全日制学习三年的学生来说,难以保证教育公平,难以保证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其结果是严重拉低了高职教育的声誉。我国历史上的手工技能学徒是“三年为满,出一进一”或“六年准收一徒”[7]。国外的现代学徒制是在职技能培训教育,与我国高等职业学校的现代学徒制的学历教育也有着本质性的区别[8]。

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种类多,自然就要设计针对不同种类学生的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于是各种教育教学经验和模式应运而生,但是,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没有多少。高职教育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高等职业教育”这个名称其实也是“我国独有的”[9]。从1980年江苏省建立全国第一所高等职业教育院校——金陵职业大学算起,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10]4,8,距今也就40年左右的历史;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阶段开始,和从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初步形成,也就30年的历史;从1999年教育部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高职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开始到现在,也就20多年的历史。现在我们还有许多高职教育的基本理论没有搞清,基本管理规则没有建立起来。如高职教育到底是职业教育还是技术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高职教育为什么是专科教育的代名词?高职教育和职业本科教育到底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同时常规的管理规则也缺乏。倒是各种各样的所谓的教学创新模式层出不穷。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奖励性考核指标和资金安排也迫使高等职业学校“不得不从”。基本的管理规则欠缺,大家都去忙所谓的教育教学“创新”,都去树立所谓的教育“模式”,反而关注高职教育生源和招生方式这些保证高职教育质量的源头性问题的人并不多,这种状况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三、对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的思考

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目前存在很大的弊端,其主要在于招生方式过于庞杂,使得高等职业学校无所适从,导致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层次不一,影响到了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其实,许多从事高职教育多年的教师对过去“普通高考”的招生方式是非常认可的,也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要经过“普通高考”,达到本科成绩的学生可以进入本科院校学习,达不到本科录取水平的学生只能进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这样的招生方式是单一的,学生的文化水平是整齐的,教育教学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职业教育法》没有认可过去比较有效的单一招生方式,同时也压缩了原来多样化的招生方式而改为五种招生方式。

《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招生,就是现在实行的“职教高考”的方式,只是“职教高考”是没有被《职业教育法》所认可的称谓。“职教高考”从字面的意思就是职业教育的高考,如此来区别于“普通高考”,即所谓的“夏季高考”“普通高校的高考”。从2013年教育部的《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山东、江苏等地对“职教高考”进行了试点。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首次明确指出: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11]。2021年11月17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对“职教高考”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教高考制度,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各地要坚持分类考试作为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主渠道,合理安排所属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考试招生规模,同时保留高等职业学校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分类考试一般应安排在每年春季举行[12]。我们认为高等职业学校完全不招“普通高考”的学生是不现实的,今后的“职教高考”应该和“普通高考”同步同时段进行。对于普通高中学生来说,只是报读高职教育的学生要在文化课考试外再加多一份“职业技能”测试试卷或者现场考核的环节。

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一个以升学为目的,一个是以就业为目的,来源不同的人一起到高等职业学校接受同样的教育其实是难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对初中教育后的“普职分流”进行改革。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中职毕业生的招收设计了两种招生方式:一种是中职学校在“有关专业”上可以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另外一种是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大家要注意,这里的“协调发展”,既不是“职普分流”,也不是“职普合流”,而是“普职协调发展”。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学生分配比例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民众热议的问题,对教育部规定的“大体相当”的“职普分配比例”规定持反对意见的越来越多,“职普融合”应该是一种趋势。国家每年为中职教育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普通高中学生并没有如此的待遇,中职教育的方向就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如果中职学生一边享受国家的优待,一边又转向升学,办学方向就出现了混乱。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国家花了大量的教育资金却招不到企业的一线工人,同时还造成教育的不公平。高等职业学校的生源应该主要还是普通高中生,中职毕业生应该只占很小的比例。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其实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43条的规定,都是“突出就业导向”的教育,而不是升学教育。2022年3月,民主党派的民进中央给教育部提交的议案就指出:“以升学为导向的中等职业教育已偏离职业教育定位”[13]。有学者认为:“职教高考”不能变为只是中职毕业生的高考,这会让职教高考成为比普通高考低一层次的高考,也不利于普职融合[14]。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中职学校在“有关专业”上“可以”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这种招生培养方式也就是现在实行的三二分段招生的方式,即前三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后两年在高等职业学校学习,也就是5年一贯制的招生方式。其实这种招生方式早在198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工程教育层次、规格和学习年限调整改革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就已经确定下来了,这个文件“奠定了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础”[10]90。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生和高中生的比例完全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精神确定。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我们认为,今后“职普融通”是大势所趋。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我们认为,无论是“相应比例”还是“单独考试”,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都应该是“很少的比例”,不可能是“大规模的比例”,否则,就与中职教育设置的初衷相违背。职业教育,无论是中职、高职教育还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都应该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43条第三款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没有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是否可以从“普通高考”中招生,但是不等于不可以从“普通高考”中招生。从“普通高考”中招收高职学生的方式自从高职教育产生以来就施行了,也是多年来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主要方式。如果完全放弃,一来无法解决庞大的“本科落榜者”的安置问题,二来也不利于高职教育招生方式的历史延续。我们认为高等职业学校最好的招生方式应该是“职教高考”与“普通高考”两种方式“合并进行”。至于“职业技能考核”到底是采取纸质考试还是采取现场考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商情高等职业学校来确定。

过去一段时间人们认为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对象是普通高中生,都是“高考的失败者”,社会声誉不高,影响了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但是试想一下,按照目前多样化的招生方式,能够解决高职教育的社会声誉问题吗?我们认为,不但不能解决,相反高职教育的社会声誉还会进一步拉低。也许会有人说,高等职业学校存在生源不足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教育行政部门“职普分流比例大体相当”的规定上。我们认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比例应该是逐步压缩而不是与普通高中学生的比例大体相当,更不能逐年增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全有能力对本省适龄人口的数量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数量比进行分析,通过合理配置“普职比例”来解决问题。回过头来看,现在的招生方式其实较之以前高等职业学校以招收高考末端考生的方式来说,更加拉低了高等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无论是“自主招生”还是“单独招生”,生源质量都不如普通高考生的生源质量,这是不容置疑的。除非高等职业学校都升格为本科院校,否则,专科生一定是不如本科生的生源质量高,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客观地对待。高职教育只有在现有专科层次的基础上把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上去,才能使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占领一席之地,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没有出现“现代学徒制”的名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职业教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特色学徒制”不等于“现代学徒制”。此次规定的“学徒制”是以企业为办学主体的,而不是以高等职业学校为办学主体。也就是说“学徒制”的教育方式由企业去主办就可能真正实现培养“学徒”的目的,如果是由学校主办,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学徒”,只是“借名”而已。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特别突出了“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可以预期,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将加大企业的比例。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又再次明确指出: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15]。只有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正规教育。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36号文指出:对于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考试,按相关规定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相关高等职业学校按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16]。这个规定虽然有一定的道理和特殊的时代特点,但是它混同了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的区别。其实上述人员的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开放大学非全日制的继续教育来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放到实施正规全日制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当中。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所谓接受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不是“免试录取”为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的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第15条第三款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也就是说专科性质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单独考试招收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职业本科学校可以单独考试招收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职业本科学校还可以进行“本科以上”的教育,即研究生教育。这样就解决了过去人们所说的职业教育是“断头”教育的弊端。应该“打破普职壁垒,实现普职横向沟通,并通过举办应用本科、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专业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克服高职教育的‘断头’现象”[17]。我们认为,现在的应用本科学校或职业本科学校的主要招生对象不应该是目前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该还是普通高考的学生。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本身就不是升学教育。如果使大量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升学进入职业本科或应用型本科学校,这样就违背了设立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的初衷。对于个别希望得到学历提升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以让其参加单独考试,可以允许“少量”的学生进入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创造机会让有志提升学历和技能的毕业生走上职业教育性质的研究生的学习道路。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没有“应用型本科学校”和“职业本科学校”的说法,它们都被称为“普通高等学校”。

有人认为,前些年一些高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出现招生困难的问题,因此提出要扩大招生的范围,需要多样化的招生方式。其实高等职业学校不是招不到生,而是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生源配置比例出现了问题。导致高等职业学校招生困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不合理。一些政府扶持力度大的高等职业学校自然招生容易,一些政府扶持力度弱的高等职业学校招生存在一定的困难。解决这个问题要依赖国家法规的统一规定,通过“依法治教”解决问题。其实各个高等职业学校真正的内涵建设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高等职业学校都是专科学校,内涵建设的水平不可能有“天壤之别”。现在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最大的差别不是内涵建设的差别,而是资金支持力度的差别。不同标准的资金扶持政策造成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自然导致优质教育资源的过度集中,这样就会导致高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方面存在“苦乐不均”的问题。

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入研究《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与现行招生多样化的招生方式的异同,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的同时,不断总结《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招生方式的运行经验。按照先易后难,不断改进的思路梳理当前的一些做法。要严格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坚持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保证高职教育在一个规范统一的健康的氛围中发展,加快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体系,扭转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招生方式多样化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招生考试制度,推动高职教育高质量持续发展。

(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法律出版社》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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