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安全·制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三维诠释
2023-08-19张秋月刘建涛
张秋月,刘建涛
辽宁工业大学
一、理念维度:树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
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条件。我国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了系统性的变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国家建设道路中需怀揣对自然的敬畏之情,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并将这样的理念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一)树立敬畏尊重保护顺应自然的理念
大自然孕育了所有的生命和物种,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的早期文明都将自然界比作母亲形象。例如中国的人类之母女娲、希腊神话中的大地之神盖亚,她们均统管自然界,具有强烈的母亲色彩。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现在正在走向生态文明时代。分析早期的人与自然关系,人对自然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对自然界的认识充满了强烈的神秘色彩,人们通过各种的祭祀仪式表达对自然的膜拜、敬畏之情。并在年节做祭祀祈祷,希望来年能够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到来,人对自然的观念意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伴随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开始无条件地开采甚至掠夺自然资源。人类自认为掌握“科技”的武器已完全征服自然,但现如今出现环境恶化、全球变暖等各种问题无一不在提醒我们,在自然面前人类的渺小以及科技的有限性。
因此,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敬畏尊重保护顺应自然的理念。敬畏自然是指人类应顺应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办事,不可形成人与自然对立的局面。恩格斯指出:“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绝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1]敬畏自然是人在经历无数血泪教训的基础上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态度。在敬畏自然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尊重自然,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的关键前提。但仅从理念上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还是不足的,也应在行动上和实践中保护自然。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
(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要坚持“两山理论”。习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3]”两山问题实则就是“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伴随经济的增长,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就此凸显。水污染、能源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陷入两难矛盾。其实,对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恩格斯早已给出答案:“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他们在山南坡把那些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本地区的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毁掉了”[3]。因此,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必将遭到自然界的报复。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双赢。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人们的生存条件。一味地追究经济增长,最终富裕了,但环境却被破坏了,这不是我们追求的现代化。因此,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经济发展也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二、安全维度:建立健全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从安全角度分析,安全可以区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生态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观范畴。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国家安全理论中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安全观、恪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树立正确的生态安全观
首先,应该在思想方面重新定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应该是相互依存,整体共生的关系。人类对待自然界的态度应该是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人类要尊重自然规律,而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在正确对待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习总书记指出:“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4]。这一理论继承发展了以往哲学家的生态理论,并结合了中国国情。
其次,树立全球性生态安全观。在全球化背景下,生态环境破坏与恶化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生态危机对人类生存已构成重大威胁。面临这一全球性挑战,习总书记认为:“生态文明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应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5]”环境恶化带来水土流失、全球变暖等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源及技术等方向的支持。发展中国家要在符合自身能力和要求的前提下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最后,发挥联合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作用。以维护国际和平为宗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对维护全球性生态安全的任务责无旁贷。因此,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作用。生态安全问题作为涉及全人类安全的重大课题,应联合世界各国广泛参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要积极推进国际合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生态安全建设,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及世界安全。
(二)恪守底线保护生态安全
保护生态安全应提高底线思维,所谓“底线思维”旨在我们在做决策、论断时凡事要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掌握好底线我们才能更好地战胜实践过程中的困难,更好地掌握决策主动权。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离不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安全已纳入我国安全体系之中,同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一样,都是事关大局,对我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领域。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它对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均有较大影响。我们要恪守底线保护生态安全,坚持“资源消耗底线思维”和“环境质量底线思维”,不触及、不碰撞、不逾越、生态红线。从近百年各国环境保护历史中可以看出生态环境的毁坏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类对自然界的过度开采、掠夺最终会归还给人类自身。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则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花更大的代价来补偿。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底线思维,保护生态安全,唯有如此,方能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制度维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度是保障。只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底线和硬性约束。
(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国土空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最宝贵的资源,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的空间载体。因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以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为基础,发挥不同环境区域空间的比较优势,合理开展环境空间布局。
首先,应明确划分国土空间管制区域。国土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分应该以一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内部的空间承载能力为基础,以空间内不同类型的自然生态要素诸如土地、海洋等为依托,明确国土空间的不同用途、属性与分布状态。国家应根据国土空间的环境承载力度进行不同区域的划分,如可完全开发区及限制开发区等。且不同类型的区域开发的顺序是不同的,应确认可优先开放发展的区域。同时,国土空间开发需倾听群众的声音,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质疑,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只有群众参与其中才能保障制度更好的执行。
其次,为国土空间的划分区域设置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态红线可以划分出最小的国土空间,从微观层面上对国土空间内的要素进行特殊管控和保护。另一方面,生态红线制度可以为最小的国土空间开发设置限度,从源头上防止国土空间受到破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明确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且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空间不可替代。
(二)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绿色发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针对这一部署,中央和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系列的专项改革文件。这对于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意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环境问题与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环境问责与考核机制等密切相关。某些地区的党政机关目光短浅,一味只顾盲目推进经济发展,忽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一些地区尽管把经济增长、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纳入环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却由于环境绩效的考核体系不够完善,对实施环境保护政府责任追究多,对做出决策的领导干部责任追求少出现权责不对等现象。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树立并贯彻正确的政绩观,从源头上生态环境保护。
其次,推进生态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在现实中某些地区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遵循环境决策的合法性,拒绝公共参与,决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甚至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晋升,晋升之后遗留下来的环境损坏问题则留给下一任。因此,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未雨绸缪”之策,更能“秋后算账”,将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到个人,让相关的党政领导不能也不敢拍屁股走人,促使生态环境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透明化。
(三)建立生态补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补偿与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一种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可以解释为如若人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应该为自己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在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主体划分不够明确,多次出现了环境治理困难,环境治理主体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建立生态补偿和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措施是指包括环境资源开发者、影响环境评价的组织或相关的管理部门向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和修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济与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实施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保障,两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要从生态补偿参与的主体多元化,补偿目的多元化入手,允许民间的经济组织参与到其中,以资金、技术等多种方式推进生态补偿服务展开。总体来说,生态补偿既是经济补偿也是德行性补偿。在实践过程中,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两者应该协同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总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之一。我们应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论述的指导下,抓住机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保护理念,经济与生态协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理念与实践双管齐下,我们定能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让自然的美景永驻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