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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包容性法律规制*

2023-08-18袁达松

关键词:加密宇宙货币

袁达松,罗 琴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91)

随着区块链、交互技术、数字孪生、云计算等前沿数字技术创新代际周期大幅缩短,不断发展的各项产业正在有机融合、相互连接,构造着一个由无数虚拟世界和数字内容组成的、既映射又超越现实世界的新型空间——元宇宙。元宇宙的一大特性在于拥有自己独特的经济体系,与现实世界中的传统经济体系不同,其空间内部的经济交易都在虚拟数字世界中完成。交易的内容是平台内创作的虚拟产品,经由区块链技术对该产品进行确权从而形成虚拟资产,再借由资产跨平台流通机制形成虚拟市场,并据此形成元宇宙经济体系。元宇宙经济由数字创造、数字资产、数字市场、数字货币四大要素构成[1]。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用区块链技术追溯交易的数字经济体系是元宇宙世界得以运行的神经网络,并构建起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价值体系融合互通的桥梁。

一、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发展机遇

作为元宇宙经济的关键,数字货币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2]。广义上的数字货币包括法定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3]5-30;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4]。根据发行者的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法定数字货币”(主权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非主权数字货币)两大类。根据是否具有唯一性以及可拆分性,数字货币又可分为同质化代币与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NFT)。同质化代币以比特币为代表,是指相同类型的货币具备相等币值,因而可以拆分为若干份额。

尽管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由来已久,在实践中备受各界关注,然而,由于传统法币在支付和结算过程中较为低效,这使其不适合应用在无边界的全球元宇宙生态系统中,无法适应元宇宙经济体系的需求。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核心逻辑的元宇宙给数字货币带来了全新的发展际遇。数字货币体系通过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结算平台,保障了经济系统的稳定透明,进而支持元宇宙的正常运行,实现整个数字世界的价值转移,这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准货币”职能得以凸显

一般而言,传统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基本的货币职能。由于数字货币的价值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以在公链上通过私钥长期保存,又具有现实的交换价值,可用于实物的支付和跨境支付,因而具有“准货币”功能。虽然数字货币曾经备受关注,但现实情况却是它们很难找到实际的应用场景并发挥优势,其用途主要集中在加密经济内的投机交易领域,而较少赋能实体经济中的支付清算环节,并形成了较大的价格泡沫。据统计,每天可能发生约70 000笔Bitcoin(比特币)交易,其中80%是投机行为,仅有15 000次可被看作购买商品和服务。考虑到全球每天实际的交易水平,Bitcoin作为交换媒介的作用和意义显然微乎其微[3]31-44。但是,在元宇宙这一虚拟世界里,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可以说支撑了整个元宇宙经济体系,并将其优势发挥到了极致。在现实世界中,货币不可或缺,其应用无处不在。数字货币在元宇宙中的应用场景也十分广泛,比如商品交易、房产投资、金融投资、游戏服务等。只要在元宇宙中的应用场景足够大,范围足够广,数字货币就会和现实世界中的货币一样,具有社会信用性,甚至可能渗透到现实世界中进行流通,进而影响现实世界的货币金融规则和交易体系。

(二)资产确权新职能得以展现

现有法定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即任何占有货币的人都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然而,NFT是支持区块链的加密数字货币,能够映射到特定资产,可以将该特定资产的相关权利内容、历史交易流转信息等记录在其智能合约的标识信息中,并在对应的区块链上为该特定资产生成一个无法被篡改、复制和拆分的独特编码,代表数字对象的唯一所有权证明,从而实现对这些资产甚至身份的验证,形成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经济系统[5]。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以及NFT非同质化的特性,NFT能够记录资产所有权、历史交易流转信息。当有人在元宇宙世界中购买房地产、虚拟服饰等数字物品时,其购买记录留在用于安全存储信息和记录交易的区块链上,并且不能被删除或更改。由于每个数字货币都由一个无法删除、复制或破坏的加密密钥加以保护[6],NFT的出现使元宇宙这个虚拟世界中数字内容的生产和消费得以完成,金融活动也因而在虚拟空间得以闭环。

二、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元宇宙作为新兴产物,目前其空间内金融监管体系和交易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议将虚拟货币在银行资本中列为最高风险类别,其风险权重增加到1 250%[7]。以加密数字货币和NFT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元宇宙经济体系存在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容易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削弱国家货币主权

元宇宙中现有的数字货币不由一国主权货币主管机关发行,其流通规模、币值大小皆不由一国货币主管机关所控制。然而,货币本身具有根本性的宪法意义[8],国家货币主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内享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对外享有独立的货币自主权[9]。元宇宙中的经济行为活动与加密货币、非同质通证以及中央银行以外的私人发行的代币紧密相关,而去中心化的交易将使加密货币的交易活动独立于现行金融交易体系,并脱离国家主权货币主管部门的监管。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与交易都与货币主管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相冲突。因此,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使用将挑战一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削弱国家货币主权。

(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太坊创造者布特林(Vitalik Buterin)在2018年提出了可扩展性三难问题(scalability trilemma)来描述区块链面临的挑战,即很难在可扩展性、安全性和去中心化之间达到完美平衡,一旦过多地关注其中的两个属性,第三个属性就会难以保证。元宇宙中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在保持去中心化运营模式、扩大货币流通范围的同时,很难保证数字货币的使用安全。

一方面,由于元宇宙相关技术发展仍然处于不成熟的阶段,黑客可能利用安全漏洞来大量获益,而更多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因此受到损害。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交易账号仅仅是一串数字地址,账号拥有者通过私钥证明所有权,一旦私钥丢失或者被盗,所有者将失去所有的数字货币。由于数字货币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无法撤销操作,一旦被盗因其不可逆性而很难追回。此外,虚拟元宇宙中的匿名性极大地增加了识别盗窃者的困难程度。黑客攻击是数字货币面临的一大危险。与此同时,元宇宙中数字货币交易还可能面临密钥泄露、代码泄露以及区块链底层架构等风险。

另一方面,元宇宙独有的经济体系有可能出现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一系列问题。由于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准货币”功能,不法分子将其用于毒品、枪支等黑色产业链犯罪中的支付,将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虚拟货币跨境兑换等进行洗钱。元宇宙的去中心化使得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传统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匿名性也大大增加了执法难度,故数字货币易被黑市交易、洗钱犯罪所利用。此外,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投资者的牟利心理与金融知识的欠缺,以元宇宙投资项目为由推广数字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例如:以高额预期收益相诱,打着区块链游戏的旗号进行数字货币诈骗,以及炒作元宇宙房地产进行圈钱等。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出台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文件,直指其中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三)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相互映射、虚实结合。数字货币作为连接元宇宙和现实的桥梁,其迅猛发展态势将影响传统金融市场的稳定。系统性金融风险源自局部,某一金融机构或具体市场乃至具体资产的崩溃,都可能导致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系统[10]。现阶段元宇宙经济体系仍然较为脆弱,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的非理性以及宏观调控的缺乏都使得系统性风险增大[11],如果开放的元宇宙持续发展,那么,数字货币的现有风险就可能扩大并危及到系统性金融稳定。

缺乏内在价值且无国家信用背书是元宇宙中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风险之一。与现实世界中贵金属作为货币而自然具有稀缺性不同,数字货币因其技术创造的不可复制性获得“稀缺”价值,从而履行部分货币职能。尽管传统的虚拟对象通常比其对应的物理对象的价值低,但由于独特的标识符所带来的稀缺性,数字货币的价值经过炒作后可能达到惊人的数额。然而,同质化代币与NFT均无国家信用提供支撑,导致其币值难以保持稳定,又缺乏现实世界中诸如货币政策类的稳定机制进行调节,这使得元宇宙经济体系天然具有暴涨暴跌的金融风险[12]。而其收益率的波动吸引来的后续投机者会进一步推动投机交易、形成恶性循环,并带来更高的市场风险。如果元宇宙中以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数字货币与现实世界中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业务的交叉融合,那么,泡沫一旦破裂,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将受到影响。

与此同时,元宇宙中现有的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在源头上不由某一国家主权机关控制,无法对数字货币的币值、流通数量、流通方式等进行规范,也无法通过周期性的增发货币来匹配当前社会的生产资料。若加密货币与一国法定货币并行流通,其不可控性将扰乱正常的货币流通,对金融秩序产生一定威胁。中央调控的缺乏和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缺位不仅容易引起数字市场的波动,还会波及国家信用货币体系[13]。鉴于元宇宙去中心化、开放、互联互通的特性,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监管缺位来规避国家的外汇管制,使得数字货币在元宇宙中跨国流动,造成资金外流,而出逃的资金又会给一国外汇市场造成汇率的波动[14]。因此,在面对流动性危机时,数字货币比中心化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也很难为元宇宙带来稳定的经济系统。

三、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监管难题

元宇宙属于新兴产物,目前对其内部秩序和运行规则的研究几近空白。各国尚未制定相关的元宇宙法律规则,对于在元宇宙中构建统一的治理标准也尚未达成共识。然而,法律是维护元宇宙秩序的重要手段。与现实社会高度联系的元宇宙实质上是在虚拟空间内部构建了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要素的新型社会体系,这必然需要法律规范制度[15]来指引和衡量空间内主体的行为,从而保障元宇宙的有序运行。正是由于目前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尚不明确,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制手段,因而传统的金融手段很难对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发展形成有效治理格局。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

目前,各国主管机关尚未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作出清晰界定,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数字货币是数字资产还是商品,是用于投机的金融产品或是作为货币流通;而其交易平台究竟应定性为证券类交易所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抑或专有交易机构,都将直接影响到对数字货币本身及其交易法律性质的认定,从而影响其具体适用的立法方向及法律监管方式。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货币态度不一,有的认为虚拟数字货币属于民间货币,有的认为是一种非证券类资产,有的则认为属于证券凭证[16]。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类加密资产,视加密货币为证券,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则负责监管加密资产衍生品,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而美国证监会(SEC)将发行加密数字货币视为一种投资;日本的金融厅、虚拟货币交易业协会则将其视为证券进行管理。在欧盟的金融监管法《支付服务指令修正案》中,也很难找到数字货币的概念及其性质的准确界定,对数字货币的定义解释还依赖于“现金”“资金”和“金钱”的概念界定[17]。2018年9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南》,认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MAS负责管理的证券法所规定的产品,则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必须遵守所适用的证券法。不同的发行场景下,代币可能构成股份、债权或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等证券产品[18]。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发布的通知、公告,加密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对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将影响一国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于元宇宙中数字货币流通交易的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管制措施,投资和交易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该委托购买、出售加密数字货币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不得支持加密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用加密数字货币抵扣欠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以此为思路进行裁判:在“崔人杰、山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1)详见(2020)粤03民终10992号:崔人杰、山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崔人杰通过卡号尾号为1992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山峰转账844 000元、通过虚拟币个人钱包账户向山峰钱包账户转入333个以太币用于投资数字货币,山峰于当日向崔人杰的虚拟币个人钱包账户转入2 638 353个SEC电子币。人民法院认为:崔人杰在公告发布之后仍投资虚拟货币,其与山峰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基于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该案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崔人杰诉求,确认其与山峰之间关于投资虚拟货币的约定无效。在“雷振华与张智波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在美国,与金融主管机构不同,法院肯定了比特币的货币价值,认为比特币可以被视为合法货币。例如,美国法院在Shavers一案中认定:比特币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交换方式[17]。随着数字货币市场的不断扩大,围绕其产生的交易纠纷也愈加增多,法律定性的缺乏将会影响一国主管机关对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监管,也难以保障元宇宙中安全、有序的经济体系的形成。

(二)各国法律规制手段存在差异

以 “去中心化”为核心特征的元宇宙希望打破传统的以地理疆域进行法律管辖划分的局域网模式,构建全球范围内高度互联互通、充分开放协同的广域网。在元宇宙空间治理的路径选择上,对货币体系的治理是相对便捷与高效的法律规制方式[19]。然而,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缺乏统一的治理态度,现阶段具有国别性的监管秩序无疑让元宇宙空间内的数字货币交易规则的构建变得更具挑战性,甚至可能导致“治理赤字”的发生,使其无法有效应用于元宇宙空间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经济、金融活动。

目前,元宇宙相关金融活动的开展主要受各国有关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所规制。各国对诸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态度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政策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并且会根据经济形势需要而调整政策。例如,2021年9月7日,萨尔瓦多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使用的法案正式生效,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虚拟数字货币定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而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吉尔吉斯斯坦等国选择禁止比特币的发展,中国、纳米比亚则采取限制比特币在内的虚拟数字货币发展的态度。总体而言,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认定持有虚拟数字货币违法,但对于是否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是否接受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等,立法态度或监管政策有较大差别。美国《宪法》及相关货币法案并未将加密数字货币定位为法定货币,但也未严格依照《印花税法》将加密数字货币列入假钞[20]。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一份名为《加密货币资产指南》的文件。该文件指出,根据国家监管活动令(RAO)或《金融工具指令II》中市场监管的“金融工具”,加密货币资产可被视为“特定投资”并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型代币可直接用于商品交易,并且无须经过银行;除电子货币外的实用型通证也不受监管,但证券型代币应被纳入监管范围。在亚太地区,日本和新加坡在数字货币领域的态度十分积极。2017年4月,日本实施了世界上首部在立法层面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法案——《支付服务法案》,正式将比特币纳入合法支付方式的范围,并对数字资产交易所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 Act),对数字货币业务的监管进行了规定。

然而,私人主体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如法定货币一般只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进行流通,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Meta公司此前发行的天秤币(Libra)便是设想利用其公司作为大型跨国企业,拥有数十亿全球用户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作为超主权货币和金融基础设施,用于全球跨境支付和转账。数字货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点对点的特性,通过“一刀切”的方式严格禁止数字货币的流通无法完全有效地约束数字货币的交易,只是将其转移到监管无法触及的暗处或是转移到其他数字货币交易合法化的国家进行,这反而不利于本国相关交易人员的权益保护。如果各国之间缺乏协调一致的法律规制措施,具有天然的跨国性特征的数字货币就很难被一国主管部门有效监管。各国政策、地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多样性也严重制约着元宇宙中数字货币的发展。

(三)传统监管面对元宇宙新发展存在滞后性

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势头已经远远超出立法者和监管者的设想。由于数字货币用于数字金融活动,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难以实现创新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这是数字货币的创新属性使然。而元宇宙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导致市场主体的身份和行为性质复杂,带来取证难、定性难、确定法律责任难的问题[21]。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与新兴业态的发展相匹配,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实现对数字货币进行有效管理的预期目标。

一方面,元宇宙内部发行的加密货币并不统一,诸如Sandbox和Decentraland等多个元宇宙平台都有自己的加密货币[22]。元宇宙中,数字货币主要有MANA、AXS、SAND、CHR、TLM、SLP六种。复杂多样的元宇宙平台和种类繁多的币种给传统主管机关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此外,作为数字货币发行者的不同平台主体往往掌握着技术优势,并且可以利用其数据控制权在平台内部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甚至排斥公权力的监管介入。在数字货币交易活动中,监管者和平台运营者之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由于缺乏信息和技术优势而处于监管的弱势地位,难以规制平台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元宇宙主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数字货币也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中大多数数字货币采用公有区块链。在不同共识算法的影响下,不同的数字货币表现出不同的去中心化程度,这加大了一国金融主管机关进行监管的难度。在货币移转与维护方面,监管者难以完全掌握去中心化清算系统中的真实交易信息。现有的监管体系则是建立在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中心化基础之上,传统的审慎监管、宏观调控的监管模式无法有效应对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的数字货币交易。而元宇宙中合同交易的履行也是通过计算机代码即智能合约自动完成和执行,具有不可篡改的特征。元宇宙中区块链的网络节点储存在全球所有用户各自的计算机中,一旦更改某个节点,就需要更改所有的计算机数据,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监管机构也很难阻止在元宇宙中进行的违法违规数字货币金融交易。

四、元宇宙中数字货币包容性法律规制之构建

作为新兴业态,元宇宙目前正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为保障金融安全,我国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数字货币采取了严厉的管制措施。然而,技术的不断成熟使得人类社会正以更快速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引发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元宇宙的未来也许离我们并不遥远。因此,亟待转变管制型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技术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双赢,构建全球范围内包容性的法律规则,以对元宇宙中的数字货币进行规制。

(一)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指导

元宇宙的构建本就是创造一个相互依存、互联互通的条件,促进各方利益的协调,因而需要贯彻包容性的发展理念,在全球范围内主张各主体参与、充分开放与协同。包容性发展理念不仅强调要保障一国国内的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追求国家间以及国际社会发展模式的包容,以实现机会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以及成果的共享和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23]。该发展理念与元宇宙中“共创、共享、共治”的基本价值观非常契合。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对元宇宙中数字货币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都各有不同,为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针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既不能采用“一刀切”的严格监管模式,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型监管,要采用包容审慎、灵活适度的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弹性。对数字货币,不应全面禁止其交易与流通,而应适度认可其合法存在,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合理、适度的监管降低其潜在风险。以包容性的发展理念为指引,既充分肯定数字货币在交易方面的高效,也要实现元宇宙经济体系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元宇宙的治理、共享元宇宙发展成果,构建包容性的元宇宙数字货币法律规则,推动全球数字金融的新发展。

(二)推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各国对于加密货币的不同规制路径与元宇宙的高度互联互通的发展目标尚待协调。元宇宙虚拟空间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多样性的主体使得各国难以独自对金融交易进行监管,建立国际性的法律监管秩序才是元宇宙发展的应有之道。目前,加密货币有了更稳定、风险更低的替代对象,即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CBDC就是由一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由各国央行及相关监管机构负责设定运营架构和货币政策,在运营机制和功能上加入了智能合约等核心技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去中心化思想。同时,与采用公有链的比特币不同的是,CBDC采用区块链技术中的私有链,用户只有指定的读写权限而不能随意接入,其安全系数更高。

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第3次全球CBDC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全球范围内有86%的央行在关注数字货币问题,其中有10%的央行即将发行本国的CBDC[24]。CBDC在流通中区别于现有的电子支付,由央行发行,并接受央行调控,采用中心化、双层运营体系[25]。它可以用于零售和批发支付,被视作银行票据的数字版本。CBDC有潜力使跨境支付更快、更便宜,并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具有优化央行货币支付功能,进而提升央行货币的地位。因此,它们可以被视为加密货币的竞争对手。尼日利亚和巴哈马已经启动了CBDC,中国和瑞典等国家也在进行试点。自2021年以来,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多次在重要场合强调美联储应在CBDC国际规则的制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美联储发布的最新报告也指出,CBDC带来的潜在收益包括:满足未来支付需求,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推广普惠金融等[2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在谈及一些对元宇宙和数字货币等对未来至关重要的话题时也提到,要支持使用CBDC。她表示:“90%的央行都在探索CBDC,由于各国已经在实施试点项目,应该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全球协调。”[27]在目前数字空间尚无统一货币适用的前提下,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与元宇宙去中心化的底层技术逻辑相契合,CBDC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代币无法监管的问题,更能兼顾使用效率、可监管性与金融安全,为元宇宙空间治理标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适合应用在无边界的全球元宇宙生态系统中,充分满足元宇宙经济体系的需求,并推动数实结合以赋能实体经济。

(三)加强国际监管与合作

元宇宙既横跨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又不受国界的限制。数字货币的交易与流通本身具有跨国性、影响范围广的特征,因而需要国际上合力引导、强化国际监管,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了促进数据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序流动,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各国应当积极参与元宇宙中数字货币交易规则制定的国际合作。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在沟通、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元宇宙数字货币交易规则和流程,并将共同认可的约定、规范和规则运用于虚拟空间的治理,为元宇宙下一阶段的发展作好法律规制的准备[28]。

就目前而言,各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金融运行机制,阻碍了跨平台、跨区域的价值流动。全球元宇宙数字货币规制手段存在差异,但对于元宇宙所蕴含的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和巨大的市场前景都有着相对乐观的估计,应当求同存异,加快构建元宇宙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在立法主体上,相较于国家和经济组织,更适合牵头构建元宇宙内部规则和标准的主体应该是权威性的国际平台。元宇宙的未来与数字经济密不可分,可以结合既有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合作共识,开展元宇宙国家监管对话。《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缔约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用了多元共治理念,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求同存异,不仅倡导自由的数据跨境流动,也给予缔约国基于非歧视性监管和国家安全目的而采取一定限制性本地化措施的权力,能够为元宇宙中的国际合作铺设顺畅道路。在此基础上,各国可以就金融发展理念、风险治理机制、监管动态及国际化运营经验等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充分讨论,以增进了解、形成共识,奠定合作基础。在内容构建方面,由于元宇宙经济尚在雏形阶段,其法治保障体系也应保持弹性发展空间,以最大的包容度接纳新技术驱动下的新市场。在法律规制构建的过程中,要探索建立元宇宙内虚拟经济规则体系,可以采取创设“监管沙盒”实验区的方式,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体系下探索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29],完善数字资产确权等方面的立法,从而规范虚拟空间内数字经济的运行。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在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步伐,顺应世界元宇宙发展潮流。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并有着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中国在元宇宙未来发展的问题上既有增强国际话语权的需要,也有增强话语权的能力,需要利用先发优势在元宇宙可能催生的新的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乘胜逐北。而以数字货币为核心的经济体系正是元宇宙稳定运行的基础所在。有效的金融监管,既要纠正市场失灵,又不能阻碍市场创新[30]。面对元宇宙中的数字货币,既需要构建严密的监管和法律防范机制以维护经济安全与秩序,又要转变严厉管制型金融监管理念,以包容性理念促进金融创新,并引导数字货币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良性发展。此外,要密切观察、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元宇宙空间内部数字经济的国际规则与标准的谈判,并以制定虚拟空间国际规则、提升全球治理能力、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壁垒为主要目标;同时,基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而建言献策,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群体的正当权益,兼顾落后国家的利益。面向未来,我国应不断提升全球范围内元宇宙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与各国共同推动形成一个元宇宙空间内外繁荣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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