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工业污染排放
2023-08-17李强唐幼明
李强 唐幼明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面对低碳绿色的高质量发展需求能否成为抑制中國城市工业污染的隐蔽力量?该研究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视为准自然实验,在阐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影响工业污染排放的作用机理基础上,采用2003—2019年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该研究始于2003年,此时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总共有109个地级以上城市,2011年巢湖市被撤并,最后剩余108个地级以上城市),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并探究其异质性、动态效应和空间外溢效应,研究表明:①在长江经济带城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显著抑制了工业污染排放,且减排效果不断增强,此结论在连续型双重差分、工具变量法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下依然成立;②异质性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长江上中下游城市、大中城市均表现出良好的减排绩效,且在长江上游城市、大城市的减排效果更佳,同时相比烟尘污染,其对水污染、气体污染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③空间效应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同时抑制了本市与经济相邻城市的工业污染,政策效果呈现出空间溢出性,且间接效应大于直接效应;④机制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技术创新引发城市产业升级与配置优化,间接抑制工业污染排放,也能够通过绿色创新直接促进工业污染治理。据此该研究提出,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推进力度、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治理政策、加强城市间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合作,以创新驱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业污染排放;长江经济带
中图分类号 X321;F124. 3;F20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3)07-0145-12 DOI:10. 12062/cpre. 20221047
中共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上升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之一,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传统的环境治理思维强调政府管制的重要作用,倡导以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推动污染减排。面向低碳绿色的高质量发展需求,创新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方向[1],并成为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然而创新驱动发展,如何驱动创新?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引领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起评选了77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着力推动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的多维构建,努力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治理与创新驱动城市发展策略协同的制度路径。
既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加快了企业和区域创新创业活动[2-5],推进了城市绿色创新与产业升级[6-8],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9],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呈现出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从国际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碳排放与环境污染治理中作用日益凸显[10-11]。事实上,环境污染治理与碳减排密不可分,同时工业污染仍是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那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否成为抑制中国城市工业污染的隐蔽力量?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理论框架下,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能够借助技术进步对环境污染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11],上述研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减排机制的基本逻辑链条。此外,与创新相伴而生的绿色创新也可能构成另一条潜在机制路径。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否实现减排仍缺乏稳健可靠的经验证据。有鉴于此,该研究把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视为准自然实验,在阐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影响工业污染排放的作用机理的基础上,采用2003—2019年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该研究或有以下几点创新:一是研究视角。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工业污染排放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实现工业污染减排的新型政策路径,丰富了环境治理政策工具箱,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内生性,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视为准自然实验,同时采取双重差分、工具变量法等实证策略,尽可能准确识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工业污染的影响效应,并进行较为全面的稳健性检验。三是理论探索,该研究着眼于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的差异性,从多维度制度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实现污染减排的机制路径。
1 政策背景与机制分析
1. 1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的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适时引进外资,扩大产能,逐步建立起庞大复杂的现代工业体系,这种要素投入式发展模式推动了中国经济总量高速增长,模仿相对于创新更具成本优势[12]。彼时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更强调法制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框架[13]。随着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创新实力逐步提升,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距离逐渐缩短[14],知识产权变得愈发重要。但是,法律意识薄弱、执法动力不足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强化。为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2008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并于2012年正式公布第一批23个入选试点的城市名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截至2019年,全国共设立六批次77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具体名单见表1。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相较以往的司法保护制度安排,打破了政府仅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桎梏。在城市示范资格动态调整的制度设计之下,示范城市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体系的多维构建,推动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加快了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1. 2 机制分析
制度是影响创新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环境治理的底层逻辑,知识产权保护为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关键性制度保障[11]。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理论框架下,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借助技术创新间接减缓工业污染排放,也可以在促进创新的同时通过绿色创新直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而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包含知识产权创造(激发创新活力)、运用(促进技术转化)、保护(提供产权保护)、管理(提供专利分析)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多维度制度建设,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概念,更能够融入微观主体创新活动全过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8],因而对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兼具促进效应[2,6-7],最终实现污染减排。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说1: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有效抑制工业污染排放。
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实现减排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的实质推动。然而创新活动本身存在的高风险性、长周期性以及正外部性使得市场机制调节下的企业往往缺乏创新激励[2],因此,创新活动需要激励政策予以补偿。该研究在相关政策与文献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通过缓解创新融资约束、疏解创新信息困境、增加创新预期收益、促进创新人才集聚激发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最终实现污染减排。具体的机制框架如图1所示。
其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缓解创新融资约束促进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因此,离不开金融资本等外部要素的支持[15]。①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创造,构建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奖励、创新风险兜底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4],深度融入创新主体专利研发、申请与转化过程,拓宽了企业创新融资渠道。②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力度,使得企业专利技术信息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降低了信息披露中专利侵权的风险,提升了企业创新信息披露意愿[15],减少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更可能为企业提供创新融资[16]。这一系列政策缓解了创新融资约束,有效扩大了企业创新投入规模,最终促进城市技术创新甚至绿色创新发展[17]。
其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疏解创新信息困境提升城市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积极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通过提供专利信息数据资源、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帮助企业疏解创新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困境,短期内有效的信息传递和专利审查机制能够帮助企业了解行业专利现状避免重复投入[18],而企业能够以更低的信息获取成本与沉没成本形成实质技术创新,有效提升微观创新主体创新要素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在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最终促进城市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
其三,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增加创新预期收益激励城市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明晰产权界定是市场机制有效缓解外部不经济问题的重要前提。①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性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6],势必减少技术模仿者的侵权行为[19],抑或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给受损方带来相应补偿,使得技术的可专有性或可收益性上升[20]。②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运用,引导市场主体建立专门从事专利引进、集成与二次开发的专利运营机构,并进一步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中心、交易中心等市场化平台的构建,促进地区技术专业化交易市场的形成[2],拓宽了企业通过专利转让方式获取创新回报的渠道。这一系列措施提高了企业创新预期收益,激励城市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活动。
其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促进创新人才集聚提升城市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科技人力资本集聚会大幅提升区域创新活力[21]。①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服务,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治理业务培训,同时建设城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如中山市在示范城市创建中建立了(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维权、确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提升面向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审核、评定以及维权业务的行政管理效率,降低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5]。②示范城市围绕知识产权管理,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宣传活动[3],同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训,引导公平正义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维权舆论导向,在企业内部和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的舆论环境。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促进创新人才集聚,提高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活动[2,7]。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又是如何借助技术创新和绿色创新实现污染减排的?①产业结构的落后和资源配置的低效是导致环境污染增加的重要原因[22],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借助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8,23]、配置优化[24],间接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具体地,技术创新加速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动能增长,有效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低碳绿色产业的发展,借助产业升级的污染替代效应实现工业污染减排。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促进城市内部生产要素与能源的合理配置,显著提高城市绿色全要素生产率[24],这有助于减少要素错配引发的资源损耗与能源消耗,减少工业部门生产流程与能源消费中的污染排放。②绿色创新在工业污染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25],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城市绿色创新[6-7],直接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具体而言,绿色创新能够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向绿色方向改进以减少工业生产流程中污染排放物的产生,也能够提升工业污染末端处理能力减少工業污染排放。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说2: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借助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与配置优化间接减少工业污染排放,也能够借助绿色创新直接促进工业污染治理。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伴随着知识产权治理政策推广与技术创新知识溢出,其减排效应存在空间溢出性。一方面,示范城市发挥“政策试验田”的模范作用,良好的政策措施能够在兄弟城市间得到推广[3],并且通过点对点的知识产权“进基层”业务培训,促进区域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普遍提升,呈现环境友好的溢出效果;另一方面,示范城市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中心、交易中心等市场化平台的构建[2],逐渐形成专业化的区际技术交易市场,活跃区域创新成果流动。而经济发展阶段相同城市往往存在产业结构趋同现象,由此经济联系程度高城市间企业专利授权与技术转让业务更为频繁,更可能引发技术创新的空间扩散,在带动本地绿色生产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相邻城市绿色生产,抑制工业污染排放。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说3: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存在空间溢出性,即会抑制经济相邻城市的工业污染。
2 研究设计
2. 1 模型设定
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分批次开展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给提供了良好的“准自然实验”。为系统评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该研究参考Back等[26]的做法,设立双向固定效应多期双重差分模型:
= 0 + ++ + + + (1)
式中:表示第个城市第年的工业污染水平;表示政策虚拟变量,= 1表示第个城市第年已經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否则为0;表示其他影响工业污染水平的解释变量,均作为控制变量;、分别表示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表示随机扰动项;即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
值得探讨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否促进了工业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有效构建吗?针对此疑问,将考察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工业污染的影响在时间上的变化趋势,参照刘瑞明等[27]的做法,设定如下动态效应模型:
= 0 +Σk = 1_+ + + + (2)
式中:_表示年份为城市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第年(= 1,2,…,8),否则为0。以上海为例,2016年上海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那么2016年变量_1=1,其余年份_1= 0,2017 年变量_2= 1,其余年份_2= 0,以此类推。即为在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后的第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
2. 2 变量选取
2. 2. 1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工业污染排放()。参考李强等[28]的做法,这里基于正向标准化的工业废水排放量(亿t)、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万t)、工业烟尘排放量(万t),采用全局熵值法求得各指标权重,综合测算得到各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指数。此时,指数越大表示工业污染越严重。
2. 2. 2 核心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如果城市在年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那么,设定该城市在年以及以后为1,否则设定为0。需要说明的是,若直辖市下属城区(地级)、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则视为该市整体获批。最终研究期内共保留32个实验组,76个对照组。
2. 2. 3 控制变量
为了尽可能减少遗漏变量造成的干扰,纳入了以下控制变量:①产业结构(),采用第三产业产值占比加以表征;②技术与研发(),采用科研综合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数与从业人员总数之比表示;③财政分权(),采用各城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比加以表示;④外商直接投资(),采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加以表示;⑤人力资本(),采用每万人口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进行表示;⑥环境规制(),借鉴张建鹏等[29]的做法,采用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环境词汇(减排、PM2. 5、二氧化碳、低碳、二氧化硫、污染、能耗、空气、绿色、环境保护、化学需氧量、环保、生态、PM10、排污)的数量占总词数的比重加以表征,个别缺失值采用年均增长率予以补齐。
2. 3 数据说明
长江经济带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且以长江流域为划分依据,基本涵盖了东中西三大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环境污染问题,既具代表性,又有现实意义。因此,该研究聚焦于长江经济带11省份,在2004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包含的长江经济带109个地级以上城市基础上,去除2011年被撤销的巢湖市,确定长江经济带2003—2019年108个城市样本,共计1 836个观测值。所涉及的变量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处理及分析在Stata16中完成。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3 实证分析
3. 1 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有效估计的前提是实验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之前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即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参考Beck等[26]的做法,以政策发生的前1年(-1)为基期,考察政策发生前后的动态效应,借助事件分析法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如图2所示。不难发现,在95%的置信区间下,政策实施前系数在0值附近,且均不显著,表明在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之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变化趋势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平行趋势假设成立。同时,政策实施当年系数开始显著为负,同时随着政策推进,系数绝对值呈现明显发散态势,初步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效抑制了工业污染排放。
3. 2 基准回归及动态效应分析
该研究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双重差分估计,回归结果见表3。其中,列(1)—列(2)分别报告了未加入控制变量和已加入控制变量的基准回归结果,列(3)报告了已加入控制变量的动态效应回归结果。结果表明,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证实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工业污染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其次,_的系数均为负,获批当年系数即显著,获批第3年系数不显著,获批后第4~8年系数再次显著,系数绝对值远大于前3年的系数,呈明显发散态势,表明知识产權示范城市设立当年,地方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缓解创新融资约束、疏解创新信息困境、增加创新预期收益、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借助技术创新与绿色创新减缓示范城市工业污染,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减排效应有限。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体系将逐步完善,减排效应更加明显。
3. 3 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该研究进一步采用安慰剂检验、连续型双重差分等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3. 3. 1 安慰剂检验
为了排除不可观测因素对模型估计造成的干扰,采取随机抽取实验组与政策时点以构建虚构政策虚拟变量的方式进行多期DID安慰剂检验。从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中随机选取32个城市作为虚构实验组,并随机抽取108个时间依次作为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的政策时点,生成虚构的政策虚拟变量,然后代入基准模型回归,提取虚构变量的系数,重复上述操作500次,图3a、图3b报告了500 次随机分配后回归估计的结果。如图3a 所示,虚构变量的估计系数集中分布在0附近且近似服从正态分布;如图3b所示,大多数估计值的值大于0. 1,且真实估计在安慰剂检验中是明显的异常值。结果表明,估计结果不太可能是由不可观测因素扰动造成的。因此,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3. 3. 2 更换连续型双重差分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背景下,不同示范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变化不同,而连续型双重差分可以有效估计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差异造成的异质性估计结果。因此,参考王立勇等[30]的方法,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政策实施时点的交互项替换公式(1)中的,建立连续型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制度建设是否真的促进了污染减排。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参照沈国兵等[31]的思路与方法,采用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数加以表征。据此,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手工整理了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互联网法院、海事法院)审判结案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侵权纠纷案例年度数量,并以两者之和作为城市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的代理变量。最后,以公式(3)构建了城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其中:代表市年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分别表示市年份的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和地区生产总值,、分别表示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总和和地区生产总值总和。连续型DID估计结果见表4。其中,列(1)已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作为解释变量,列(2)未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作为解释变量。结果表明,两列连续型DID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且数值变化不大,充分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发挥了显著的减排效应,证实该研究的核心结论。
3. 3. 3 其他稳健性检验
第一,PSM‑DID检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可能存在自选择偏差,即经济发展水平高、技术创新活动活跃的地区更易获批,而在样本期内,这些地区的工业污染往往更为严重。为了排除自选择偏差的可能影响,先使用最近K近邻卡尺匹配方法进行一对三匹配,再基于匹配后的数据进行双重差分回归估计。第二,换被解释变量。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以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t/人)、人均工业二氧化硫(t/人)、人均工业烟(粉)尘排放量(t/人)三种变量合成的环境污染指数,重新进行回归估计。第三,更换样本。在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面板数据的基础上剔除了直辖市、省会城市数据,重新进行基准回归。第四,控制省份变动趋势。为了排除省份层面不可观测因素干扰,在个体时点固定效应的基础上控制了省份效应和省份时间交互效应,重新进行基准回归。第五,收紧政策年份识别条件。在设定政策虚拟变量时,采用现有文献的常用做法,即只要当年某城市获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则从该年起,均为1。实际上,各批次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试点起始时间均非当年的1月份,常用做法并未考虑到各批次试点起始的当年时间较短而可能带来的政策实施效果差异。有鉴于此,借鉴周科选等和Lu等[9,32]的做法,收紧政策实施年份识别条件,即2012年4月获批的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其2012年前均为0,2012年为3/4,以后年份均为1……以此类推,设定了新的政策虚拟变量,进行双重差分估计。第六,政策干扰排除。在研究期内,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可能会抑制工业污染,对结果产生影响,降低估计结果的稳健性。这里在式(1)基础上添加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环保约谈政策、知识产权法院(庭)建设的虚拟变量,基本涵盖了绿色发展、环境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三大政策。上述检验估计结果依次见表5列(1)—列(6),不难发现,系数的显著性和方向均没有发生改变,进一步增强了基准回归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3. 4 内生性处理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设立并非随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设立示范城市时,一些技术革新更为快速、专利申请数量较大的城市更易获批,而此类城市往往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决心更大,同时环境治理技术积累更为丰富,环境污染下降趋势更明显,即存在反向因果因素的干扰。为了解决由此引发的内生性问题,借鉴徐扬等[2]的做法,采用各城市古代书院数量作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工具变量,数据来自CNRDS儒家文化数据库。鉴于该数据为截面数据,这里将各城市书院数量加1取对数后与某城市所在省份当年已有试点城市比例交乘,得到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检验。从理论上看,该工具变量的选择满足了相关性和外生性假设。一方面,古代书院数量多的地区往往有重视教育的传统,人力资本存量可能也越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与意识更强,更易获批成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即具有相关性;另一方面,古代书院数量与工业污染排放关联不大,即具有外生性。工具变量检验结果见表6。其中,列(1)为第一阶段估计,列(2)为第二阶段估计。
第一阶段估计结果表明,工具变量系数显著为正,且LM检验的值为0,表明工具变量对城市获批为示范城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符合预期;进一步,工具变量的值远大于10,且数值范围合理,说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最终表明工具变量的选取是合适的。第二阶段估计结果表明,在考虑内生性后,系数仍然显著为负,且系数绝对值明显增大,未考虑内生性影响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将被低估,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确实减缓了工业污染排放水平。
4 机制检验
前述中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借助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与配置优化间接减少工业污染排放,也能够借助绿色创新直接促进工业污染治理。为了证实上述假设,借鉴温忠麟等[33]的逐步回归法加以验证。
其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进而减少污染排放,主要表现为对污染产能的替代,因此,产业升级()用三产与二产产值比值表示。
其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技术创新对配置效率的影响包含生产要素与能源投入两个方面,因此,综合参考石大千等[22]和李卫兵等[34]的做法,基于非径向、非角度的超效率SBM方向性距离函数测算反映两期生产率比值的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同时假设2003年生产率为1,累乘得到2003—2019年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全要素生产率,作为配置效率()的代理指标。其中,投入指标为以单位从业人数与私营从业人数之和表征的劳动力投入水平(万人)、借鉴单豪杰[35]测算的资本存量(万亿元)、按地级市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作为权重将全省能源消费量匹配到市的能源消费量(万t),期望产出为不变价地区生产总值(万亿元,以2003年为基期)。
其三,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绿色创新直接促进环境污染治理。这里采用经正向标准化处理后的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表征绿色创新(),数据按照绿色专利国际专利分类(IPC)编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筛选得到。
表7报告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减排效应的机制检验结果。其中,列(1)、列(3)和列(5)依次报告了产业升级、配置效率以及绿色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列(2)、列(4)和列(6)依次报告了产业升级、配置效率以及绿色创新作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该研究发现,知識产权制度建设显著加快了示范城市产业升级、配置优化与绿色创新。同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背景下,产业升级、配置优化与绿色创新也显著抑制了工业污染排放,因此,前述机制假设是成立的。
5 拓展分析
5. 1 异质性分析
5. 1. 1 组别异质性
由于长江经济带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城市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集聚水平上存在差异,因此,这里从城市规模、地理区位两个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为了增强各组系数的可比性,参考范子英等[36]的做法,仅对长江经济带范围内32个被选为示范城市的实验组按以下规则进行划分,而对照组仍是原先的76个非示范城市:第一,城市区域异质性。将实验组省份划分为上游(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中游(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下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第二,城市规模异质性。根据2014年国务院对城市规模的划分标准,以2014年常住人口数量为基准将实验组城市划分为大城市(不低于100万)、中等城市(50万~100万)、小城市(低于50万)三种类型。表8报告了组别异质性估计结果。结果发现,在区域异质性方面,其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长江下游工业污染排放的抑制作用最显著,可能的原因是长江下游地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相较长江中上游地区,社会治理能力更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源更加丰富,因此,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更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环境效应更加明显。其二,长江上游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最大,可能的原因是相较于长江下游地区,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层次偏低,环境状况改善空间较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果更大。最后,长江中游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最小。在城市规模异质性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显著促进了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工业污染减排,且对大城市工业污染的抑制作用更大,但并未显著抑制小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可能的原因是小城市往往创新资源不足,自主创新实力不强,更加依靠技术引进实现产业升级与绿色生产,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下技术引进成本增加,呈现对技术交易的挤出效应,因而减排效果不佳。
5. 1. 2 污染物异质性
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三废”污染排放的异质性影响。这里采用经正向标准化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表征水污染()、大气污染(2)和烟尘污染(),依次进行基准回归,结果见表9。研究发现,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的系数显著为负,对烟尘污染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显著减缓了示范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在抑制烟尘污染方面仍缺乏稳健证据。
5. 2 空间效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减排效应是否具有溢出性,使用经过标准化处理的经济距离矩阵并基于空间滞后模型(SAR)、空间杜宾模型(SDM)估计政策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其中,借鉴任保平等[37]和李强等[38]的做法,经济距离矩阵的每个元素均用城市间样本期实际人均GDP(以2003年为基期)均值的差距绝对值的倒数表示。
表10报告了空间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结果。该研究发现,空间自回归系数、空间误差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证明长江经济带工业污染具有一定的空间相关性,并证实了环境污染的溢出性。同时,及其空间滞后项× 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作用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且间接效应大于直接效应。
根据空间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结果,估计了解释变量变化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总效应,其中,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之和即为总效应。表11报告了固定效应空间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的三种效应。该研究发现,SAR和SDM的效应分解结果保持一致,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及总效应均显著为负,且间接效应大于直接效应,进一步证实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了本市和经济相邻城市的工业污染治理,空间溢出效应显著。
6 结论与建议
在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目标任务下,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减排效应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其减排效果与内在机制仍缺乏稳健可靠的经验证据,为进一步研究增添了理论价值。有鉴于此,该研究把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视为准自然实验,从多维度制度视角探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影响长江经济带工业污染治理的作用机理,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减排效应,并探究其异质性、动态效应和空间外溢效应。实证结果揭示了以下结论。
(1)在长江经济带城市层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够显著抑制工业污染排放,且随着知识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不断完善,其减排效应不断增强。
(2)按不同区域的分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显著抑制了长江上、中、下游地区示范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且长江上游地区政策效果最佳;按不同城市规模的分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显著抑制了大中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但并未減缓小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且大城市减排效果更佳;按污染物类型的研究发现,显著减缓了示范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并未显著减缓示范城市烟尘污染。
(3)基于空间溢出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影响工业污染排放的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均显著为负,且间接效应远大于其直接效应,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促进了本地和经济相邻城市的工业污染治理,空间溢出效应显著。
(4)机制检验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通过促进产业升级、配置优化与绿色创新抑制工业污染排放,产业升级、配置优化以及绿色创新活动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传导机制。
基于此,该研究给出如下建议。
(1)加大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推进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治理试点示范城市的评选与动态调整工作。该研究证实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借助创新成为环境治理的新型政策路径,因而各地可以通过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积极争取新一轮的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试点资格与政策支持,在激励与引导市场主体开拓创新的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经济环境效能,推进城市产业升级、配置优化与低碳绿色生产,助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2)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治理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长江经济带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城市要素禀赋、发展阶段不尽相同,各地需要充分把握政策试点的自主性,通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政策组合,深度融入微观创新主体专利研发、申请、转化、管理、迭代的全过程,特别是探索实施面向小城市企业专利引进的财政补贴配套政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下技术引进成本增加的风险,同时需要结合地方产业优势引导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形成知识产权优势集群,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服务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创新驱动探索环境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路径。
(3)加强城市间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各地需要拓宽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交流渠道,通过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合作和业务培训,将示范城市探索提出的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推广实施,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水平,在驱动区域创新水平提升的同时,推动长江经济带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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