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鲜明特点、历史意义与当代价值
2023-08-17熊鑫鹏
[摘要]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是革命时期党的自身建设的伟大壮举。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在设立目标上凸显了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性,在职权设置上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点,其整体方案是移植苏共党章的产物。监察委员会的创设,初步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党内民主程度,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重温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历史,要求党的建设必须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必须对外部经验进行审视和改造、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党的五大;监察委员会;党的建设
[作者简介]熊鑫鹏,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南洛阳 47102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9FKSB018)。
[中图分类号] D2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8031(2023)03-0027-07
党的五大是在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不久召开的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结合党的建设实际,创设了监察委员会,成为党的建设史上一座光辉的里程碑。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关注不多,研究成果也较少。通过阐明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鲜明特点和历史意义,有助于丰富学界对于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这一“历史主动”的研究成果,并发掘其对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独特价值。
一、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鲜明特点
五大召开于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不久,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仅短短六年,刚刚成为“群众的党”“半政府党”,正处于国共合作破裂后“革命向何处去”的十字路口,又是共产国际的中国支部,在这样的情形下,其创设监察委员会的举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因此也带有鲜明的特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标凸显了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性,五大党章中对其与党委会的关系安排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点,其整体设置方案又是移植苏共党章的结果。
(一)其设立目标凸显了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性
党的五大授权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①这一条例指明了五大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党中央权威。由于中国共产党早期活动的地域性特点,党中央的决议时常得不到地方委员会的积极执行。陈独秀在五大的发言中就曾抱怨过郭松龄倒戈、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革命后,北京的同志想组织“首都革命”的问题,他指出“这个危险的政策,是北方同志没有经过党中央的同意而擅自决定的”。②尽管相关党史资料已经证明陈独秀的这句话和实际状况有一定出入,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不紧密甚至松散的状况。如果说仅根据陈独秀在五大上的发言就判断当时中央不能很好地领导地方是不严谨的,那么王若飞在1943年向党的高级干部做《关于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报告时的回忆也可以作为佐证。王若飞在回忆自国民党改组到大革命时期党的状况时提到:“此时中国党的领导有三个中心:上海、北京、广东……形式上各地都受中央领导,中央当时还做了些工作,但许多问题各地是独立作主的。许多意见中央主张是不能到各地的。”③对于在五大召开之际已经成为“群众的党”“半政府党”甚至“全国工农唯一的领袖”来说,不处理好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树立中央在全党的权威,对外形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使团结在党周围的群众组织(工会、农会、青年团等)失去方向、无所适从,最终给革命事业带来损失。
特别是1926年3月的中山舰事件发生后,党内在关于“应对国民党右派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等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根据陈独秀的回忆,中山舰事件发生时,党的策略并不是一致的。广东区委和鲍罗廷认为当时应采取进攻的策略,“不仅不应当容忍三月二十日事变,而且应当进行一个自己的三月二十日事变”。而当时党中央和陈独秀认为应该采取退让的策略,避免冲突愈演愈烈。对党中央和陈独秀的这种担忧,广东区委和鲍罗廷认为不镇压国民党右派就不能巩固同国民党左派的联盟。但鲍罗廷和广东区委又没有向中央提出这个意见。④由于对中山舰事件处理不当,使当时本就缺乏权威的党中央雪上加霜,对党中央的决议,公然拒绝的有之、消极执行的有之、妄然议论的有之,面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的紧张局势,不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党中央权威以使全党“联合一致行动”,无疑会将党置于危险的境地。⑤就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标而言,是非常符合当时党的建设自身状况和所处环境的。
(二)其职权设置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点
早在1920年,列宁在领导俄共(布)開始组建监察委员会时,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全党,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虽然列宁在阐述其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主张时一再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人选必须是“非常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布尔什维克,但是“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即便是“非常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好党员,在面临落后思想侵蚀和制度不完善的双重考验时,也有腐败变质的可能。在面临监察委员会自身不受监督而变质的考验时,列宁逐步推进了相关制度建设与党和国家监察机关的改革,这些努力集中地体现在苏共决议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设置的变化中。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后,俄共(布)关于领导革命和党自身建设的先进经验逐渐被推广到其他国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又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自然也继承了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分权制衡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仅规定了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标和职责,还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如何行使的问题:“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⑥也就是说,中央和省级的监察委员会并不直接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力,而是要将自己的决议交给党的中央委员会或省级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再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省级委员会交给相应的下属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工人部等)来执行。这一设置既确保了监察委员会就相关事宜进行议决时不致完全依附于同级党委会,又避免了监察委员会独立性过强而脱离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党内分权制衡的特点。
既然党章中就党内监察工作进行了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分权,就自然有着中央或省的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或省级委员会发生冲突的可能,《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同样明确了“两个委员会”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⑦根据五大党章的规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都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于平级机构,通过联席会议来处理争端,这样的安排既能避免在处理问题时“议而不决”,又不会导致党的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之间矛盾的升级,在保证原则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策略的灵活性。
(三)其整体方案与苏共党章相一致
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条例有4条,其中:在设立目标上,第61条“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与苏共十四大党章第61条“为了协助党增强联共(布)的团结和威信”⑧一致。在监察委员身份上,第62条“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与苏共十四大党章第64条“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⑨一致。在监察委员权利上,第63条“中央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党部之各种会议”⑩与苏共十四大党章第66条“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以及全体会议和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举行联席全会时,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一致。在职权设置上,第64条“中央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与苏共十四大党章第62条第1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员会不得加以撤销,但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和第62条第2款“遇有不同意见时,将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同本级党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时,将问题提交本级党的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或党的代表大会解决”?一致。苏共十四大修改党章的时间早于中共五大委托中央委员会修改党章的时间,并且苏共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党章都全文刊登在《国际工人通讯》上,因此可以断定党的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部分基本与苏共十四大党章一致。
但是,这种一致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观任性”或盲目照抄,而是有着一定的历史缘由。共产国际成立时,为有别于第二国际和伯尔尼国际,避免加入第三国际的党再一次陷入修正主义的泥沼,列宁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俄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先后起草了《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等文件,基本确立了共产国际对各国共产党的领导关系、共产国际内部统一集中的组织和纪律等内容。特别是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后,“建立统一的国际革命党”被确立为共产国际自身建设的目标,以季诺维也夫、格律恩等人为代表的共产国际执委会虽然在共产国际的各项决议中承认各国有不同的情况,但仍把各国共产党的组织架构是否与苏共相同作为检验各国共产党自身建设情况的标准。为了快速达到“建立统一的国际革命党”的目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派组织局以苏共党章为蓝本起草了《共产党模范章程》,作为指导各国共产党修改党章的“标尺”。此外,由于俄共(布)既是世界上首先取得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又是第三国际创立的主要推动者,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最大支持者,其领导革命、进行党的自身建设的经验也成为各国共产党争相学习的范本。在苏联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效用让中国人民对列宁的监督理论极为信赖,并将其引进国内予以适用,同时效仿其相关制度。?最后,在国内适用列宁的监督理论依据苏共党章也是有先例可循的。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为国民党起草党章的中国共产党人就依照苏共的架构为其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根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档案的记载,1926年2月1日—10月30日期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召開常务委员会会议66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中“照中央监察委员会办法执行”、“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办理”等字样达24次,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到拟定监察委员会章程、处理党务纠纷、处分党员冒领款项、打击党内派别活动、处分党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多个方面,处理党员时给予的结论有“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恢复党籍”等,处理组织时给予的结论有“责令整改”“解散”等。?国民党监察委员会工作开展得热火朝天,说明效仿苏共制度设立监察委员会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成效。因此,在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仿照苏共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意义
纵览从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一段时期党的重要文献,除“王荷波与杨匏安以中央监察委员的身份参与八七会议”之外,再没有看到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和公告的情况。五大召开半年后,中共中央在《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中即说:“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到了1928年召开的中共六大上,监察委员会被检查委员会取代。而在五大上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们也命运多舛,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五大选举出的中央监察委员和候补监察委员们,大多不到一个月即被安排至其他机关开展工作,如王荷波、许白昊被调至工人委员会,阮啸仙、蔡以枕被调至农民委员会,10人中有7人在半年内相继牺牲。那么,创设监察委员会的举措是否因“惨淡的现实”就黯淡无光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创设监察委员会初步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模式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同样如此,政党作为阶级和群众的先锋队,不仅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落后思想的侵蚀,甚至可能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反映在党员身上,就是失去先进性和纯洁性、蜕变成腐败分子。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逐步认识到曾经先进的布尔什维克党员是如何堕落成“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的根源所在,探索出了拒腐防变的成功经验——建立监察委员会来进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在党的五大之前,由于党员人数较少、组织规模不大,党内监督多由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但这样的监督模式高度依靠执委会成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倘若地方执行委员会没有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很多问题自然而然地就被掩盖了,党内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监督模式的不足在党员和党组织数量上快速扩张、质量上相对下降的过程中逐渐凸显。党的五大通过借鉴苏共十四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创设了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其目的之一就在于加强党内监督,防范党员变质、变色、变味。
党的五大授权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仅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赋予监察委员会以独立性——“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还规定了监察工作的从属地位——“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从党的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六大后审查委员会与特别委员会并行、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高饶事件发生后重设监察委员会,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纪律检查委员会,再到十八大以来深化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论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如何改变、领导体制如何调整,其党内监督的核心职责始终没有变、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始终没有变、纪检监察工作的服从性始终没有变。可以说,“两委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基本模式正是以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为标志开始确立的。
(二)创设监察委员会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早在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中,就有“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但由于早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复杂形势,党内民主制度、民主作风都没能很好地发扬,甚至有党员因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愤而退党。中共五大的重大意义之一就在于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加强了党内民主。同样,监察委员会的创设,也为加强党内民主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民主和集中是一对不可分割的范畴。毛泽东在论述人民内部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时曾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二者的辩证关系同样适用于政党内部,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也是不可分割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自身建设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社会革命的手段。为了实现社会革命这一目标,党必须使自身团结一致,朝着正确方向前进,这就需要通过加强民主整合不同意见、避免内讧,通过严明纪律保持党不变色、不变质、不变味。党内缺乏民主,往往导致思想僵化、积极性创造性不足;党内纪律涣散,往往导致不正之风兴起、腐败现象丛生。高度的民主往往需要完备的监督作保证。因此,党的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作为严明政治纪律的专门组织,间接为加强党内民主作出了贡献。
另外,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增加了在中央工作的人数、赋予监察委员会一定的独立性,同样加强了党内民主。列宁在晚年预感到斯大林与托洛茨基之间在性格特点、策略主张上的分歧可能会给苏共中央委員会的团结统一带来严重分裂的后果,他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提出要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按照他的设想,由于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行动的,作为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党,斯大林和托洛茨基如果关于某一问题有分歧,可以通过在党中央的全体会议上投票来解决,而如果参与投票的人不多,即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过少,很容易形成两个派别进而导致中央的分裂,而增加在中央工作的人数正是在此意义上对防范党的分裂、避免党内独裁有着积极作用。陈独秀在五大报告上也说:“在中央一起工作的只有两三个委员,有时只有一个委员。这样一来,中央自然而然就产生了独裁。”?相较前几次全国代表大会而言,党的五大选举出中央委员(含候补)45人、中央监察委员(含候补)10人,提升了在中央工作的党员数量,无疑为加强党内民主提供了条件。
(三)创设监察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精神的突出表现
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创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自我革命、刀刃向内从来都是共产党的突出特点与优势。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恩格斯就曾指出无产阶级的自我革命是领导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重要内容,因为无产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的东西”。面对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深受拉萨尔主义流毒的境遇,恩格斯在晚年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呼吁:“不要让‘团结的叫喊把自己弄糊涂了”,如果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没有勇气把党内的拉萨尔派清除出去,那将是一个巨大的不幸。为此,恩格斯援引了黑格尔的话指出:“一个党如果分裂了并且经得起这种分裂,这就证明自己是胜利的党。”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理论上对现存的一切旧哲学进行了彻底的革命,而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缔造者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领导人,在实践中为无产阶级政党注入了深厚的自我革命基因。在领导俄国革命与建设和加强布尔什维克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列宁多次强调:“我们并不害怕把不十分可靠的人开除出去。”特别是十月革命后,列宁围绕如何把党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政治组织进行了积极探索,推进了党在思想、制度、政策等方面的自我革命,为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提供了各方面的经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相关论述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武器,但理论并不会自动变为现实,自我革命需要主体自身来实践。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自我革命放在了突出位置。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提出:“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改造客观世界同改造主观世界密不可分,“实行社会革命”同样离不开把自身锻造为坚强有力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成立初期就明确提出要做“为无产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党内要有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和训练,并在严明纪律、净化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党的五大首次把“刀刃向内”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并成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级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虽然党在此前也处理过一些违纪党员、腐化分子,针对党员质量问题,中共中央还于1926年8月发出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部审查、开除各类投机分子和问题党员。但是,对于当时正在走向“半公开的半政府党”地位、党员数量迅速增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仅有惩处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时党的机关虽有惩处违纪分子的权力,但缺乏实际执行政策的能力,不仅“党的干部缺乏而幼稚”,而且就连中央各部门大部分的工作都不尽人意。为此,党的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填补了从制度到执行所缺失的主体,以强有力的自觉把自我革命落到实处,实现了思想、制度、实践“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可以说,创设监察委员会、确立党内监督的基本模式就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最重要成果之一。
三、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当代价值
在大革命面临失败的境地下,为了响应共产国际的要求、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党的五大创设了监察委员会,这无疑是一项壮举,其创设与取消过程中带来的经验教训至今仍然具有深远的价值。
(一)政治路线是第一位的,党的自身建设必须以政治建设为统领
党的五大虽然创设了监察委员会,强调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但在监察委员会应该处理哪些问题、监察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流程等方面,并没有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为期近半个月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涉及监察委员会的时间仅有一天——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于当时党和共产国际的主要负责人来说,创设监察委员会相较于政治路线之争似乎微不足道,共产国际代表罗易在五大的闭幕总结发言中都没有提及监察委员会。这当然是和五大召开的主题——争取革命领导权问题有关。围绕争取领导权的问题,出席五大的代表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处于幼年的中国共产党虽然认识到了领导权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如何争取领导权、如何领导武装力量等问题上仍然是含混不清的。恰如有参与者在评价党的五大历史意义时所说的那样:“因为政治路线的动摇,当然在组织路线上也是动摇妥协。”组织路线的动摇充分体现在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被频繁调动至中央和省的各个机关领导工作,这事实上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拆得七零八落,自然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实践证明,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是党的建设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只有在政治路线确立之后,党的自身建设的各个方面才能依次展开。毛泽东曾指出,党要“依靠自己政治路线的正确和组织上的巩固”,才能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政治路线的正确”是放在“组织上的巩固”之前的。严密的组织往往是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而服务的。党的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产生于不稳固的政治路线之下,自然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新时代党的自身建设必须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朝着党的建设总目标不断努力。
(二)照搬外部经验行不通,必须守正创新
党的五大在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组织、权力等方面的设置上,移植了苏联共产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实践证明,照搬苏联共产党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并没有使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完成预定的任务。从当时党面临的任务上来看,苏共在进行党和国家的建设,中国共产党还在争取国民革命;从当时党所处的方位上来看,苏共有了稳固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还在争取革命的领导权;从当时党的发展阶段上来看,苏共发展了数十年,党的规章制度建设有了一定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几年,党的规模不大,在制度建设上的经验也明显不足。这三个方面的巨大差别使得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的设置具有隐患。根据五大党章的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平级的,二者均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由中央委员会落实。虽然党章中规定中央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在未取得执政地位的情况下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无疑远大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的过程中倘若中央委员会“消极怠工”,中央监察委员会除了召开联席会议缺乏相应的反制手段;再比如党的全部经费是由中央委员会统筹管理的,中央委员会如不支持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减少甚至取消其经费保障也是可能的。这样,中央监察委员会既没有实际的“事权”,又没有实际的“财权”,其纸面上的独立地位显然是不够稳固的。而苏共党章中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置于平级地位是由于苏联共产党已经取得执政地位,经费来源相对比较充足,并没有将全部的“财政大权”归到中央委员会,苏共中央委员会只需负责审议整体的预算报告,各部门的财政预算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编制。另外,苏联共产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之所以能和中央委员会平行,还在于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有着一定的“事权”,其部分决议可以直接指派下属机构完成。苏联工农检察院改组后,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甚至可以通过工农检察院来实施。虽然照搬苏共党章的这一隐患还没有体现出来,但对于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来说确是一个隐患。因此,新时代党的建设在吸收和借鉴外部经验时,必须守正创新,对外部经验进行审视和改造之后才能更好地“为我所用”。
(三)盲目服从不可为,必须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
共产国际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和早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共产国际的支持和帮助,中国人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许久才能建立中国共产党。也正是由于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才唯共产国际马首是瞻。已有学者考证过,党的五大在何时何地召开,参加人数多少,议事日程安排,纲领的起草等,无一不是共产国际的旨意。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监察委员会的创设和取消,也都是共产国际在主导。在季诺维也夫任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期间,共产国际执委会在推动各国共产党设立监察委员会上不遗余力。虽然当时共产国际“三大”时也声明共产党不可能有一种绝对正确的组织形式,“各个国家在历史上形成的特点要求各个党具有独特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共产国际执委会成立后,其努力目标之一就是把共产国际建立成统一的、集中的世界革命党,推动各国共产党的组织设置与共产国际保持一致。季诺维也夫离开共产国际之后,共产国际执委会又倾向于取消各国共产党的监察委员会。共产国际在给中共六大准备的党章草案附言中说“反对中共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这是遵循共产国际组织局在审议类似问题时针对欧洲共产党所做的决定”,其原因在于共产国际组织局认为“在共产党尚未执政的国家里,各种反党行为问题可以在一般的党的机构内顺利得到解决”。诚然,彼时的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中国支部,监察委员会的增设和取消理应受到共产国际的指导,但是共产国际在干涉党的组织建设时不考虑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情况,而仅仅依据“审议类似问题时针对欧洲共产党所做的决定”就粗暴地为中国共产党监察委员会“判了死刑”无疑是草率的。党的六大取消监察委员会后,为监督党的各级机关的财务问题常设审查委员会,在处理各种违纪问题时临时设置特别委员会。党的组织发展史证明服从共产国际指令取消监察委员会的安排是不妥的,由于特别委员会并非常设机构,面对时有发生的违纪问题往往“力不從心”,1933年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区县的监察委员会再度成立并逐渐成为受党委会领导的固定机构。纵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自身建设史,延安时期作为党的自身建设成就最大的时期,其原因就在于党逐渐从共产国际的羽翼下摆脱出来,探索出了独立自主的重要经验,并将其有效运用于自身建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第三个历史决议”把独立自主作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无疑需要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践中深入贯彻。
[注释]
①⑥⑦⑩??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33.
②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39.
③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299.
⑤王学东主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42卷)[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483-484.
⑧??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56.
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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