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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障碍、机遇与实践路向

2023-08-17李嘉唐湘宁

职教通讯 2023年7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李嘉 唐湘宁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为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了自我检视的“显微镜”与高质量发展的“路线图”。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障碍,主要表现在:体系内部壁垒的顽固性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前途的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吸引力的教育”;重学轻术的社会文化环境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尊严的教育”。新职教法给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机遇,它通过贯通类型体系确立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地位,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机制为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动力保障,通过塑造社会共识为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在新职教法指引下,需要以“功能定位”与“分类发展”为重点夯实中等职业教育在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以“标准建设”与“三教改革”为切入口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的技术知识体系,以“对接需求”与“优化分配”为策略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能级与实效,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新职教法;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基金项目: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的可及性及其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YJA880079)

作者简介:李嘉,男,南京邮电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唐湘宁,女,南京邮电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课程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23)07-0024-08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与发展方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实现高质量发展;新职教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与改革成果,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到高质量发展与助力构建技能型社会的新时期、新阶段。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新职教法为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了自我检视的“显微镜”与高质量发展的“路线图”。

一、体系·质量·环境:我國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多重障碍

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我们可以从过程与结果两个维度来理解其内涵。首先,它是一个“质量目标”与“发展”不断耦合的动态过程,即在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过程中,职业教育体系的生源、教育资源、教育环境等要素与结构均呈现出持续优化的态势。其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目的与结果的统一,更侧重资源投入、发展过程与发展成果的对等性,强调高产出率与高满意度。概言之,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表现为坚持人才培养的高素质目标、优化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以及实行多主体协同办学”[1]等三个方面。根据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内涵,我们反思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之困。

(一)体系内部壁垒的顽固性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前途的教育”

追求学历层次的提高是我国的文化传统与个体发展需要,也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表现。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只有中职和高职专科两个层级,中职学生毕业后除了就业外,只能接受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因此,在高等教育日益普及化的背景下,中职教育显然成了“没有前途的教育”。近年来,我国通过职教高考改革畅通职业教育人才上升通道,虽然在一些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升学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例如:能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校仅限于高职院校与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缺少高水平大学或省外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没有自主选择报考专业的权利等。这种只以考试方式或考试途径为中心的改革,忽略了中职学生的特点与需求,没有从根本上畅通中职毕业生的升学通道,甚至还会在升学通道上形成新的“堵点”,很难真正吸引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此外,我国试图通过建立职教本科的方式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打通中职毕业生的学历提升通道,但职教本科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还没有得到厘清。例如:职教本科人才培养的定位、专业设置标准、教学标准、师资标准与生源标准等还有待探索;在职教高考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中,还没有根据不同专业的中职毕业生制定有针对性的考试标准与考试方案,甚至连理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在考试中的比例关系还没确定,更谈不上有成熟的技能测评与考试标准,以及全国性、开放式的职业技能考点。尽管2019年我国批准了15所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但招生规模过小,目前还没有形成中职、高职专科与高职本科三个层次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通的“立交桥”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面,或者处于“立交”而不“互通”的尴尬状态。综上,中职毕业生的升学通道依然没有完全打通。

(二)人才培养质量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吸引力的教育”

教育的价值在于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因此,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其质量主要体现在它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人民群众教育期望的匹配度等方面,概括起来就是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应性,外显为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度。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提速换挡”及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对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度出现了“断崖式”下滑。据统计,2010—2016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从2 231.8万人下降至1 597.32万人,在高中阶段学生中的占比降至40.25%,减少了7.53个百分点,家长与适龄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意愿非常低[2]。

造成中等职业教育质量认可度低、适应性不强、吸引力弱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较为混乱,各级部门之间的立场与诉求存在差异,导致管理中分歧较多,出现“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其次是产教融合动力不足导致教学资源匮乏。利益是校企合作的重要纽带,现代企业生产对员工的学历与技能要求在不断提升,当中职毕业生得不到社会认可的时候,企业参与中职办学的动力就会明显减弱,表现为不愿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或减少校企合作活动,导致人才培养缺乏企业支持,影响了培养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后是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体系滞后,难以适应产业的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教学内容无法跟上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速度,与岗位要求的契合度不足;教学手段单一,情境教学运用不够;师资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等。

(三)重学轻术的社会文化环境导致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没有尊严的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道德的完善,相对轻视主体对物质世界的探求,带有明显的“重学轻术”“以道驭术”的特征,这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职业教育的价值认同。据统计,我国中职学生就业率连续十年超过90%,超过大学生就业率5个百分点,但是在体制内就业的比例从2012年的75.40%下降到2020年的21.49%, 降幅超过50个百分点[3]。北京大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发现,2021年本科毕业生与中专毕业生的平均起薪分别为5 825元与3 910元,中位数分别是5 000元与3 500元[4]。中职毕业生的工资水平与工作稳定性都处于最低点,加上工作内容与社会尊重度都不如其他类型教育的毕业生等原因,导致中等职业教育被学生和家长认为是“没有尊严的教育”。

尽管国家非常重视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中职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也不断凸显,但要全面改变社会的认知与思维,消除人们对职业教育的歧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学历崇拜”与“名校情结”比较普遍的形势下,要引导社会从“文凭社会”向“技能社会”转型,形成“崇尚技能”的社会文化氛围,需要从社会方方面面进行改革。例如:要将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评价”传导到学校内部的“质量控制”环节,这需要彻底重构学校制度体系;要营造人人崇尚技能的社会风气,这需要政府创新职业技能等级晋升体系,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提高蓝领工人的待遇,提升技术工人的生活体面度。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道阻且长。

二、地位·保障·环境:新职教法下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机遇

1996年,我国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奠定了职业教育的法理基础,并赋予职业教育合法性。2022年,我国颁布了新职教法,这是新时代我党对职业教育发展成果、政策与主张进行法制化的成果,也是党中央将发展职业教育的主张升华为国家法律的体现[5]。新职教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并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升质量与建构技能型社会提供了指引,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的發展机遇。

(一)新职教法通过贯通类型体系确立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地位

新职教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并对职业教育的体系结构作出了规定。新职教法第十四条规定,要“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所谓“协调发展”意味着不是简单机械地划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招生比例,而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使两者招生规模保持大致相当,并且通过搭建职普互通的立交桥来不断深化职普融合,构建开放、包容、融合的大教育体系。职普协调发展可以疏通不同层次职普教育之间的“堵点”,有利于扩大学习者的教育选择机会。

此外,新职教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可见,包含中职、职教专科、职教本科的职业教育体系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与强化,中职教育属于这个体系的起始点,在整个人才培养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新职教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但可以选择“中高职贯通式”教育或“中高职分段式”教育,也可以在高职专科毕业后接受职教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新职教法的相关规定有效拓展了中职学生的成长通道,增强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与类型特色。

“教育资历框架是实现人才标准对接的重要工具”[6]。新职教法不但确立了“类间融通、层间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格局,还通过推动“职业教育资历框架”建设来强化这个体系格局。新职教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学习成果认证、累积与转化”外在表现为职业教育成果证书之间的等价互认,其中包括职业教育体系内部不同证书的互认、普职两类教育证书的互认等,这种互认体系就是国家职业教育资历框架。它可以实现学分、证书之间的融通互认,有利于学习者发挥主体性权利,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教育类型;可以使学习成果在纵向上实现层次划分,在横向上实现公平对比,有利于职业教育的人才流动,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二)新职教法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机制为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保障

职业教育的“跨界”本质决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有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数中职学校特别是县域中职学校的“引企入教”和“引教入企”机制不完善、不成熟,校企要素融通不深不实,无法形成产教互兴的发展格局。新职教法第四条提出,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原职业教育法中的“产教结合”深化为“产教融合”,突出产业与教育的一体化,强调职业教育人才链、产业链与价值链的高度统一;第四十条进一步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将原职业教育法中的“鼓励”改成了“坚持”和“应当”,彰显了产教融合在当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逻辑与现实的双重必然。

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指出,“系统的结构层次和运行过程只有在与环境的互动中才得以存在,并加以考虑和被理解”[7]。新职教法针对产教融合系统结构的复杂性,立足“产出导向”,从多维度提出了长效化、深层化与优势互补的产教融合解决方案。新职教法不但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责任的一部分,而且从法律层面提出采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激励方式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新职教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支持。新职教法通过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企业面向职业教育设置学生实习或兼职岗位,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教材的开发更新等,如根据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与学校共同开发活页式教材,发挥企业优势推进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等。这不但可以完善校企“双元育人”机制,还可以为职业学校注入办学动力。

此外,新职教法还赋予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或开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形成职业教育发展合力。新职教法第六条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这与旧的条款相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与工作职能,重塑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同时,新职教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多主体协同办学有利于职业教育拓宽资源来源途径,增强资源整合创生能力。此外,新职教法增加了单独的“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在职业教育发展中负有责任或义务的主体,对主体的违法行为有了可操作性的处罚规定,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性明显增强。

(三)新职教法通过塑造社会共识为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社会共识是不同主体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对各方利益的接受和认同”[8]。中等职业教育涉及多重利益主体,这需要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寻找到最大公约数,达成共识,才能协调好多元主体的行动,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使中等职业教育能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没有平等的权利就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更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新职教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这不但从法律层面确认职业院校毕业生拥有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的职业发展权,还从法律层面要求政府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使职业学校毕业生拥有就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聘用等方面的平等权。新职教法第十二条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这从法律层面塑造了正向的文化氛围与社会舆论,使全社会达成对劳动、技术与职业的共识。

此外,新职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第十三条提出,“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这些规定意味着新职教法从法律层面为职业教育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育人质量与推进学校文化育人等顶层设计指引了方向,提供了环境保障。

三、体系·教改·服务: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向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职业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对于优质、多层、多样职业教育的需要与职业教育发展不强、不优、不活之间的矛盾”[9]。因此,“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背景下的战略选择与目标愿景”[10]。中等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中,平均有44%的公民参加过中等职业教育,其中有36%的公民是在25岁之前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2]。这说明中等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价值。因此,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新职教法指引下,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厘清发展路径,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一)以“功能定位”与“分类发展”为重点,夯实中等职业教育在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我国教育体系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等4个层级;新职教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也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可见,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现代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中具有法定的基础性地位,它是学生在义务教育后实现多样化教育的重要选择,是技术技能形成的基础阶段,对人才培养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基于此,中等职业教育应根据自身功能与发展定位,采取分类发展的策略,“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11],以夯实自身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据教育部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共有中等职业学校7 294所,占职业类学校总數的82.77%;中职学生数1 311.81万人,占职业院校学生总数的45%左右。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基础较弱,很难在短期内全部全面充分地实现自身功能。新职教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都鼓励开展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因此,在保持规模稳定且整体功能实现的基础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自身的功能及办学特色进行分类发展,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根据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践样态与功能定位,我们可以采取五种方式来夯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1)社区型职业学校要发挥开放性与终身性特点,重点加大与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中小学的对接融合力度,将社区公民教育、劳动力培训、职业培训、职业启蒙教育及老年教育等作为工作重点,建成服务终身教育体系的社区教育文化中心。(2)升学型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主动对接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重点做好职业基础教育、企事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化等,以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彰显知识性与技术性特征。(3)“职普融通”型综合学校要积极创新“学分制”,推进职普两类课程的互选与成果互认,建立融通性的综合课程群,突出融通性和综合化优势,提升学生升学或就业选择的灵活性。(4)县级职教中心要重点强化县域内的资源优化利用,为县城内其他类型职业学校提供课程开发、教学指导、质量评估与师资培训等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技能培训、科技推广、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性活动,促进县域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5)以就业创业为导向的技工学校和中职学校以服务就业创业为主要特征,要聚焦新职业、新工种和紧缺岗位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着重开展面向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以“标准建设”与“三教改革”为切入口,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的技术知识体系

没有标准就没有活动准则,也没有评价依据。要提升社会对中等职业教育的价值认同,需要建立普职等价的人才培养标准与知识体系。

首先,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的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与学业质量标准。目前我国虽有中等职业教育的国家标准,但由于省域差别与校际差别都比较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能力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各级政府与各个学校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构建具有区域特色与学校特色的人才培养标准,其中特别要注意职普学业标准的等值性与通约性。其次,要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的知识体系。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存在知识取向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技术教育是职业教育的核心,而中职教育是职业教育的起点与基础,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学生理解、掌握基本的技术理论知识与技术思维方式。因此,中等职业教育要参照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开发具有等值性、迁移性与技术性的课程体系,将传统的“就业思维”转向“进阶思维”,面向高等职业教育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的知识体系。最后,要深化“三教改革”,提升人才供需的匹配度。教师、教材与教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深化“三教改革”要强化产教融合,进一步凸显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中职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能力建设,通过创新校企合作方式,强化校企利益互补,让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或顶岗教学;通过制度建设让专业教师深入企业一线实践,提升实践能力;建立教师定期轮训制度,让教师接受新知识、新技能与新工艺培训,缩短教师技术知识体系的更新周期。在教材改革方面,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校企合作、协同建设”的基本思路,改变“书斋式”的教材编写方式,要与行业企业深度对接;教材内容不仅要符合中职学生的学习特点与中职人才培养目标,更要强化知识的实操性、迁移性与转化性,彰显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的特征。推进教法改革是完善教学系统的必由之路。中职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习惯与学习能力特点,探索模块化、混合式、线上线下融合式、现场情境式等多种教学形式[12];根据技能形成特点采用“岗课赛证融通”式的学习成果认定方式,以真实任务为载体,达到实践育人、课程育人、以赛促教、课证融通的目的。

(三)以“对接需求”与“优化分配”为策略,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能级与实效

有为才有位。面对新职教法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中等职业教育需要强化“内功”,主动作为,通过对接需求和优化利益分配的方式提升服务能级与实效,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认同。

职业教育主要通过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服务行为等要素的供给服务社会,而这些要素的供给离不开项目载体。中等职业学校应精准对接地方产业经济发展需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重大技术创新课题,既可以组建以本校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实力强、意愿足的企业或机构组建“社会服务共同体”服务团队,深度对接生产一线,为需求方开展“定制型”服务。此外,在新职教法指引下,中等职业学校可以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实体性职教集团,形成聚集效应,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这需要政府、学校、企业与社会等多方深度参与和合作,厘清每个成员的责权利界限,统一对外開展师资培训、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这样不但可以盘活学校资源,还可以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

利益分配机制是影响职业学校社会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新职教法鼓励职业学校通过社会服务获取收入作为绩效报酬,这不但突破了原来的制度障碍,还对职业学校的社会服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合法”与“合规”的大前提下,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在学校内、外部构建合理而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目前,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的外部利益分配制度,如北京市的《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将职业学校社会服务净收入的70%作为学校绩效奖励的增量,重点奖励参与社会服务的人员,这不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利益分配原则,还体现了教育回馈社会的本质特征。中职学校内部也应通过考核制度改革引导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如改变职业学校以教学课时、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为主要指标的教师考核机制与职称晋升机制,而要将社会服务效能作为教师考核与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激发教师主动参与社会服务的内在动力。中等职业学校还需要以企业家的标准在教师中培养社会服务带头人,发挥“头雁效应”。

此外,职业学校还要对接国家重大需求提供社会服务。例如: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人力智力支持和技术培训服务;打造中国特色的国际化职业教育品牌,为全球职业教育发展贡献“中国模式”与“中国智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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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谢莉花,余小娟.新职业教育法实施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一体化发展的思考——基于德国职业进修教育的启示[J].职教发展研究,2022(4):60-68.

[责任编辑   贺文瑾]

Obstacles, Opportunities and Practical Directions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 Guided by the New Vers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LI Jia,  TANG Xiangning

Abstract: The new version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provides a "microscope" for self-examination and a "roadmap" fo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 faces multiple obstacle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stubbornness of internal barriers within the system, which leads to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becoming a "hopeless education"; the low social recognition of talent cultivation quality leads to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becoming an "unattractive education"; the socio-cultural environment of valuing learning over skills has led to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becoming an "undignified education". The new version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has brought opportunities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It confirms the fundamental position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type system, provides driving force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by deepening the integration mechanism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 and creates a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by shaping social consensu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new version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needs to focus on "functional positioning" and "classified development" to consolidate the fundamental position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system, improve the technical knowledge system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with "standard construction" and "three education reform" as the entry points, and enhance the level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serving society with the strategy of "matching needs and optimizing distribution", ultimately achiev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Key words: new vers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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