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西藏地理标志发展路径的完善
2023-08-16李晓鸣王思杰
李晓鸣 王思杰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9)
2022 年8 月1 日起,《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的重要地方法规,是自治区乡村振兴事业的法律依据和指引。《条例》以促进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和农牧民全面发展,为乡村振兴的首要目标。要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对西藏全区地理标志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因为地理标志是彰显和保持产业优势、促进和发展高附加值农牧业的必要制度设计。然而,从既有农牧业发展实践来看,西藏地理标志的资源挖掘、申报注册、市场运营、法律保护等环节均未充分展开;从相关理论研究来看,关于西藏的乡村振兴和知识产权的密切关联性未被深刻论证。本文将在澄清乡村振兴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立足于西藏地理标志发展的客观数据和信息,结合其他省份地理标志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西藏乡村振兴的地理标志发展路径。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地理标志内涵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确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方略,以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主要目标,以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和城乡融合等为主要内容。国家“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已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重要工作之一。
一方面,分析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尤其产业发展、文化繁荣和城乡融合等方面,涉及农业、农村知识产权的内涵十分丰富。首先,国家非常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果需要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加强农业新品种、农业新技术、农业新装备、农业新产品研发,将会产生大量的农业技术专利、农业装备专利、植物新品种、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特殊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农业科技论文等,分别通过申请、注册被授权或依法自动获得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的保护。其次,农村的创业创新活动,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农村可以凭借当地的地理、人文特色,发展旅游及周边产业,尤其借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其间可以培育和挖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统称为特殊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商标等。再次,农村独特的人文社会环境和丰富的历史遗存,可能产生大量的文艺作品和留存多样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应当被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尤其是对原产地、特殊地理人文因素具有强烈标识作用的地理标志所保护。由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是乡村振兴的必要内涵,地理标志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选择。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对乡村振兴助力功用独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乡村宜居宜业、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富裕富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三个方面,宏观概括了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的特殊意义。[1]由地理标志具有的特性出发,其对乡村振兴的助力功用,可以概括为增加农业附加值、丰富农村经济内涵、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三个层面。首先,最为直接的是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积累市场信誉,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美誉度,获得市场比较优势,促进产业发展。其次,地理标志的区域历史文化、自然地理象征意义显著,其应用于农村特色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持、文化传承等,可以极大拓展农村产业空间、改善农村产业结构、丰富农村经济内涵。再次,地理标志的充分利用,能够凝聚各方的特定地域发展共识,促进农村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尽快与创新驱动发展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接轨。
因此,充分发展地理标志以助力乡村振兴势在必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明确指出,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国务院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立法、重点查处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并推动地理标志融入产业创新发展。上述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出台,说明西藏发展地理标志的制度和实践基础已经具备;而且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的稳定和繁荣对于自治区的发展意义重大,应当发展地理标志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此,需深入分析西藏地理标志创造、运用和保护的优势和不足,走出具有地方适用性和特色的地理标志发展之路。
二、西藏发展地理标志的乡村优势
所谓地理标志的发展,按照对知识产权的普遍认知,包含了地理标志的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管理、服务五个方面。由于地理标志主要利用业已形成的自然和人文要素,不存在科技领域从无到有的完全创新,因此主要体现为资源挖掘。按照重要性程度,本文主要从资源挖掘、运用和保护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将管理和服务作为运用的配套措施提及。所谓地理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正式引入的概念,其外在原因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地理标志实际上存在着三类保护客体。
一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则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主体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志。这两类商标中均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其法律依据按照效力从高到低,依次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虽然按照现行《商标法》,地理标志也可用于一般商标注册,但因其只具有区别产品来源的一般功能,通常不在地理标志制度中讨论,理论和实务界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具有区别原产地效果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上。根据官方数据统计,截至2022 年8 月,全区共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129项,如“尼木藏香”“当雄牦牛”等。
二是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保护客体的直接法律法规依据是2005 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也废止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使得原本更为复杂的地理标志保护客体分化被精简。截至2022年8月,全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等共计36项。
三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保护客体的直接法律法规依据是2007 年原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修正)。诚然,地理标志产品中包含了农产品,但是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仍然分别隶属于不同行政管理机关的两套保护制度。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已对地理标志使用做了统一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现由农业农村部管理,与前两类的具体规定仍有差异。截至2022年2月,全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共有“昌果红土豆”“波密天麻”等35项。
无论是由三类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区别产源、凸显产地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特性来看,[2]还是从全区已有的地理标志情况及发展潜力出发,西藏自治区具有发展地理标志助推乡村振兴的显著优势。
首先,西藏具有发展地理标志的乡村产业优势。西藏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造就了高原种植养殖加工、清洁能源、天然饮用水、藏医药、旅游文化、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这些产业均以乡村为主要资源基础,农民的生存发展、农村的富裕振兴依托于这些产业。从已有三类地理标志的情况来看,基本分布于这些优势产业,尤以农牧业居多,包括了粮食(如“日喀则青稞”)、肉(如“定结藏香猪”)、禽(如“堆龙德庆藏鸡”)、蛋(如“唐嘎藏鸡蛋”)、奶(如“拉萨牛奶”)、药材(如“边坝贝母”)等诸多方面。而且,自治区除传统农牧业生产经营外,已经出现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3]具备注册和运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群体基础。
其次,西藏具有发展地理标志的乡村地理优势。其主要体现为人口优势和自然环境优势。《2021 年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区农村人口共计23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3.39%。较大的农村人口基数,是发展地理标志的必要条件,地理标志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都建立在农民的生产劳动基础之上。而且,自治区的地理标志资源绝大多数分布于乡村,乡村也最能体现其全国独一无二的自然环境风貌,独特的高原地貌、广阔的地域面积,是地理标志形成的优厚自然条件。以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为例,除“藏毯”“西藏藏药”可能由城乡共同加工生产外,其他产品均来自乡村;也仅有上述两项和少数几项产品由省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管理,26项产品均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说明地理标志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乡村。
再次,西藏具有发展地理标志的乡村人文优势。自治区除了占绝大多数的藏族居民外,还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怒族、纳西族等民族,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居民的宗教信仰较为普遍,以藏传佛教为代表的宗教文化独树一帜;而且,多民族共同生活蕴育出多样化的文化风貌,饮食、服装、礼俗、节日等的特征著称于全国乃至全球,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展示出丰富的人文内涵。如弹拨乐器商标“拉孜扎念琴”、毛织品商标“扎囊氆氇”、生活器具商标“拉孜藏刀”等,都是紧密结合人文要素的地理标志。
从不同职业者体适能水平透视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改革的必要 性 ……………… 杨菊生,沈 震,张 凯(75)
三、西藏地理标志发展的现存不足
尽管西藏地理标志发展存在上述优势,但这些优势集中于地理标志资源或者说发展潜力层面,与地理标志直接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还有一定的距离。尤其将西藏的地理标志发展融入全国地理标志发展的大局,更能发现明显的不足。
(一)资源潜力挖掘不充分
前文已述,西藏自治区的农牧业较为发达且特色显著,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数量仅有35个,仅占全国同期总量的约1%。另外,2022 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重点支持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而西藏自治区的农产品仅有2个(察隅猕猴桃和类乌齐牦牛)。由上述占比可以较为充分地反映出西藏自治区的地理标志数量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丰富的资源条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再由已经采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资源来看,复合注册三种地理标志的仅有3 项,分别为“岗巴羊”“隆子黑青稞”和“加查核桃”,还有十余项同时注册了两种地理标志,较多的是采用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单一模式。可见对地理标志资源尚未充分挖掘,没有充分体现为经过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
(二)地理标志运用手段较落后
地理标志作为合法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宣传推广等多样化的市场手段,不断扩大其价值,但区内地理标志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地方农业技术推广站持有,并非直接从事产品市场化的经营主体。从运营效果来看,在2021 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中,西藏自治区的地理标志仅有4个入选,是五个自治区中入选数量最少的,可见非市场主体的地理标志运用效果欠佳。
进而,地理标志除了可以由相关注册人自身或者注册人批准的主体使用以外,还存在着依法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充分体现其经济价值的市场运用方式,但自治区在此方面的实践探索还有待开展。更宏观地看,依托于某一农牧产品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产业延伸,在现代化的二、三产业继续赋值增值,然而由于自治区农村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尚未形成,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被局限在传统产业。《条例》也仅提出了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和运用还很不充分。
(三)地理标志保护手段较粗糙
综合分析现有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和实施情况,首先可以看出,西藏自治区缺少地理标志为主题的专门地方性立法,也就是缺少促进和保护地理标志发展的全局性制度设计。
其次,地理标志所涉地域范围和产品范围过大,降低了标志本身的产地可识别度,浪费了地理标志资源。以前文提到的地理标志产品“西藏藏药”“藏毯”为例,其所涉地域直接划至全区,所涉产品包含了若干细分类别,虽然此安排有利于全区相关产业的整体进步和收益,但也降低了地理标志区别产品来源的功效,使区内本可以充分利用的众多县乡级地理标志资源无法发挥作用。
最后,权利主体较为混乱,引起权益纠纷的风险较大。以“岗巴羊”为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体为“岗巴县人民政府”,证明商标注册主体为“岗巴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主体为“西藏日喀则岗巴县岗巴羊农民养羊专业合作社”。三个不同的主体在使用各自地理标志时,极易产生使用主体、使用范围方面的争议,导致消费者误认和各地理标志的市场声誉减损。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西藏自治区的地理标志管理和服务能力也较为滞后。2022年3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建设工作指南》,主要围绕维护产品质量特色和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提出了建议,但无论从文件的效力还是涵盖的内容,都难以充分推动地理标志的全面发展。
四、其他省份地理标志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挖掘资源潜力
有的省份在资源并无显著优势的情况下,亦能够充分挖掘特色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以药材为例,西藏的藏药资源丰富,但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仅能查到“波密天麻”一项,而相比药材资源并无绝对优势的山东,其在中草药材方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有12项之多;在消费市场巨大的茶叶领域,西藏自治区的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仅有“门隅佛芽·玉罗冈吉”一项,而山东拥有11 项。充分的资源挖掘,使得地理标志的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升正向作用发挥到极致。山东省为加强地理标志资源储备,按照县域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挖掘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独特品质的产品,建立具有地理标志保护潜力的产品名录,并按照地理标志的特征要求进行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则及时指导注册。从而形成了阶梯式、可持续的地理标志创造挖掘体系。云南省也就全省的农产品资源进行普查,关注独特生态环境和产品品质,还特别关注特殊生产方式和历史人文积淀的农产品,已登记400余项特色农产品,为进一步精准培育奠定基础。
(二)多渠道实现地理标志市场价值
有关三类地理标志空间分布的研究显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运用最为充分的省份,也多是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省份,如山东、浙江等并无显著的地理资源优势,[4]但以多种手段有效利用了地理标志。围绕地理标志的产业化建设是充分实现其价值的核心路径,浙江宁波通过网络手段建立起企业与农户的高效合作机制,如围绕“象山柑橘”形成4 家企业、2000 农户的生产加工网络,同时建设农村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电商服务站等销售网络,实现一二三产业的乡村融合发展,并实现全产业链产值10亿元;江西赣州则围绕“赣南油茶”,逐渐形成种植生产、贮存加工、包装印刷和物流运输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
增强地理标志持有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是长远和根本的手段,湖北省重视地理标志由农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持有,直接面向市场;广东湛江则将农户生产、企业加工地理标志产品与技术标准化工作衔接起来,统一采购育苗、统一技术辅导。
另外,构建地理标志的市场服务体系是必要的保障手段,广西南宁在知识产权人才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组织各方资源,组建完善品牌服务指导联盟,将地理标志服务团队覆盖至县、乡、村。有效的地理标志市场推广也是必要的保障手段,湖北省举办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扩大地理标志影响,培育地理标志精品;广东省推广田间地头直播,将地理标志产品网络销售、科普课堂与短视频宣传等融为一体。
(三)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首先,某些省份十分重视地理标志地方保护制度的统一构建。如广东省于2022年公布了地方法规层级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则出台了针对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十四五”专项规划,陕西省则已于2006 年制定了《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使得当地地理标志事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对于地理标志发展的保障措施及时到位大有裨益。
其次,各地也积极开展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工作。浙江省已开始探索地理标志的公益诉讼,以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更充分地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则努力推动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联动的行政监管和保护格局,各地合作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
上述经验和做法,反映出各地对地理标志发展的重视和以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的共识,西藏自治区可以根据地理标志发展的现有条件,选择性、创新性地借鉴相关经验。
五、西藏地理标志发展的建议
应当说,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知识产权发展整体水平的相对滞后,在客观上制约了地理标志的发展。然而,西藏自治区农牧业、旅游业等乡村振兴支柱产业的区外市场巨大,唯有适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国家需要、知识产权水平显著提升的整体趋势,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地理标志发展之路,以区外资源促进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实现高水平的乡村振兴。
(一)完善地理标志分布和丰富地理标志内涵
针对西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挖掘资源潜力的重点并非一味扩大地理标志数量,而是注重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的协同。其一,按照县域调查和统计具有地理标志发展潜力的产品资源。西藏自治区共有县级行政区74 个,自然环境和人文风貌等差异巨大,具有培育更多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可能性,应当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持续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指导开展注册。其二,新增注册文化旅游业相关的服务商标。西藏自治区现有地理标志注册,集中于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品商标,还应当拓展现有地理标志和潜在地理标志与服务业的合作,与乡村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培育和注册服务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三,挖掘现有地理标志和潜在地理标志的生态价值、人文价值和历史渊源。西藏自治区多数地理标志的现有无形资产价值仍较为有限,应当拓展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价值空间。其四,将地理标志产品培育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相结合。只有不断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创新研发、提高技术标准,才能使地域特色得到真正的强化,才能为市场价值拓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提升地理标志市场化运用水平
由于西藏自治区内推动地理标志运用的手段和资源并不丰富,应当着力引进区外资源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引进区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源,提高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和信息中介服务的质量,并对区内各地理标志的运用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调研和辅导;引进区外知识产权人才,从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层面入手,将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应用于区内地理标志;引进区外金融资源,解决地理标志乡村发展的资金短板,促进地理标志相关企业、产业、乡村的投融资活动,提升农牧产品深加工能力,扩展以农牧业、乡村文化旅游业为基础的上下游产业。
应当着重提升地理标志持有主体、使用主体的市场运营能力,加大对农牧民、企业和类型多样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帮扶和宣传力度,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地理标志的价值。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应逐步减少对地理标志的直接持有,本着有效减少三类地理标志持有主体利益冲突、增强市场运营能力的原则,扶持各类行业联盟、经济合作组织持有地理标志。
以产业规模较大、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藏药、冬虫夏草等地理标志为龙头,着重扶持重点产品、重点产业上的地理标志发展,率先开展相关一二三产业的融合试点,减少初级产品的直接输出,而是就地开展产品深加工,发展相关主题的文化旅游项目等,形成产业融合链、乡村发展链,充分发挥其对全区地理标志事业的带动作用。
(三)健全地理标志地方保护制度和实施手段
西藏自治区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应当调动地方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地理标志使用人等的广泛参与。首先,拟定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的专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只有较高层级的法律文件才能有效调动各方资源,有效推动地理标志事业的全面发展。其次,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引导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地理标志相关产品的生产标准;鼓励本地地理标志产品适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相关行业标准。以此提高相关产品质量和市场美誉度。再次,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动态管理制度。就西藏自治区地理标志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情况,包括潜在资源和现有地理标志在内,统一构建“地理标志资源数据库”,就地理标志的培育、注册、市场运用、侵权维权等事项进行动态跟踪,就需要引导或帮扶的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复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最新规定,西藏有7个基层人民法院被赋予地理标志相关纠纷的管辖权,应当尽快提升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力,才能有效解决相关纠纷。最后,提升企业、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农牧民对地理标志的认知水平和保护能力,应当是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将政策帮扶、资金支持和宣教培训结合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西藏时强调,落实好党中央支持西藏发展政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地理标志正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制度设计,积极开展全区地理标志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够有效推动高水平乡村振兴。自治区地理标志事业的发展,既要立足区内实际,也要了解全国的飞速进步,将区内优秀的资源转化为产业升级新引擎、经济繁荣新活力、乡村振兴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