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妇女婚姻与家庭因素的调查分析

2023-08-16柳德军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藏族妇女婚姻

柳德军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西安 710119)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有其建筑于一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制度和法权制度之上的婚姻形态”[1],而这种婚姻形态亦是特定历史时代与社会场景的生动写真。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地理环境与宗教信仰亦各有不同,因而产生了特色各异的风俗习惯,形形色色的服装发鬓,各式各样的婚姻形态。[2]以往学术界对于近代中国妇女婚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婚姻制度本身及其宏观层面的论述,①较具代表性的论著有:詹承绪.永宁纳西族母系父系并存家庭试析[J].中国社会科学,1981(4);李衡梅.我国原始社会婚姻形态研究[J].历史研究,1986(2);徐建生.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J].近代史研究,1991(3);马戎.西藏城乡居民的择偶与婚姻[J].西北民族研究,1995(2);陈蕴茜,叶青.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J].近代史研究,1998(6).对于民国时期甘南地区独特的婚姻习俗及其成因少有触及。鉴于此,笔者以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妇女婚姻问题为契点,以甘肃省档案馆馆藏之相关档案及民国报刊资料为依托,系统论述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家庭生活及婚姻形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婚姻与家庭为什么会与内地乡村有着本质性的不同,以及近代拉卜楞藏族社会为什么会给予其妇女如此的自由、平等和宽容。

一、拉卜楞藏族妇女的日常生活

拉卜楞为甘肃夏河县治之旧名,其地绵延数千里,“处川、青、藏之中心,由拉卜楞往南千余里,即至川境,西南二千余里,直达西藏,西北四五百里,毗连青海,地当三区要隘,关系边防,至为重要”,且该地藏族“十分之八则以游牧为生,民俗敦朴,体魄健壮,毫无嗜好”。拉卜楞于1927 年成立设治局,“翌年改设夏河县,并委黄正清为该处驻防番兵司令,即编制骑兵三团,特务营一营,惟远方士兵,均系番民”,无事耕牧,有事出征,“枪马自备,保守地方,以是地方甚为安静”。[3]

拉卜楞僻居万山之中,交通极为不便,人民的风俗习惯、婚姻形态和社会生活与内地乡村有着极大的不同。据1938 年黄鹏昌视察报告称:拉卜楞为“汉番回三族人民杂居之地,重男轻女之风最盛,耕嫁操作,多女子为之,如负柴、担水、推车、牧牛等苦力工作,几成女子之天职,积习相沿,遂养成女勤男惰之现象”。[4]事实上,在拉卜楞藏族社会中,“喇嘛是最高尚的职业,通常人家除留一子为嗣裔外,其余男孩差不多都送进寺院当和尚去,因此男子在家庭中形成唯一可骄的人物,他只做些少轻便的小事,甚至什么也不做,只是骑着马,扛了枪,在山野里游荡、打猎,或结伴嬉戏,倦了随地躺下休息,直到黑夜回家吃饭睡觉。”[5]因此,“社会的推进,生活的转移”,大部分承压在妇女之肩头。[6]

基于此,拉卜楞的藏族妇女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甚至很多家庭生了女孩子还特别高兴,但这并不意味着拉卜楞地区就不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只不过这种观念不像内地那样激烈和明显罢了!譬如,在藏族人家中,如生了男孩,“则立即要与家神作煨祭,求他保佑”,若生了女孩,“便马马虎虎过去了”。[7]而且藏族女孩从六岁起,她的童年时光便从此结束,“她们需要背一个树条编的筐子,手里拿一个粪叉,各处去拾牛粪”[8],或者背上“为她特制的小木桶,走到河边去背水。她们不须在家里学针线,因为缝缝补补的工作是男人们的事”。因此,大多数藏族女孩“终日在街头巷尾来来去去的过那种单调的拾粪生活,眼中见的只有马牛羊,耳中听的也只有山歌野调,除此之外,她们的童年哪里还有什么呢?”[9]事实上,在拉卜楞“除了极少数富家和贵族的女孩子,可以很舒适地享受她的童年之外,即普通中等之家的女孩子”,亦逃脱不了这种生活的磨练。相反,拉卜楞的男孩子“则是天之骄子,他们除非成人,或担负公差之外,都无事可做,而可以饱食终日,在大街上,晃着袖子闲逛”。[10]

在拉卜楞藏族社会中,藏族妇女在家庭中既可成为主人,亦可成为附庸,皆因民国时期的拉卜楞仍是一个母系父系并存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体系中,“母系财产继承制与父系财产继承制并行”[11]。譬如,一家有夫妇两人,如以男人为主,则生了孩子承继父亲;如以女人为主,生了孩子承继母亲,“假设他们只有一个女孩子,她也可以成家立业,在社会上担当一切义务,享受各种权利,绝不像汉人社会,家中没有男人,便要诸事受人欺凌”。[12]

拉卜楞藏族妇女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和经济的独立权,没有依赖男子的劣根性,但其代价是,家庭的重担几乎完全负荷于她们的肩头。妇女们“不得不以苦力养活家庭,不得不拿血汗在社会上争生存,不论庄稼、畜牧还是家庭事务,均由女子负责,农闲时不是在家做生意,就是为人家做活计,就是背水、购物的零碎活计,也罕见有男人的身影”。[13]即便在通衢之中,也只见“妇女背负毡物,炒面等木架,男子则空手持杖随行,盖藏俗劳动工作,皆妇女担任,甚至行路亦然,妇女无怨言,男子无惭色,习惯成自然矣”。[14]为此,曾游历西北的民国考察家在其作品里感叹称:藏族妇女“在职业上吃苦耐劳的精神,真令人赞佩!”[15]“以视大都市妇女,惟知享乐,不事劳动者,其相去不可以道里计”。[16]

在拉卜楞,妇女的日常工作是“天拂晓时,手揣着牛奶罐子到各机关学校门口为照顾她们的雇主送牛奶,在日中时,背了柴炭赶了牦牛在街上招揽生意,在太阳西坠时,跨上水箱牵着马牛到河畔饮马背水,熙熙攘攘东往西来都是妇女们”的身影。[17]事实上,拉卜楞的藏族妇女不仅要承担家庭的所有责任,即使家庭之外的许多笨重工作,亦须女人们去完成。“譬如寺院建筑房屋,征用民工,培土砌墙的几乎全是妇女”,她们抬着大木桩,不断锤打着,“嘴里还唱着山歌,欢声洋溢,笑意盈盈”,这就是她们“乐天知命的人生”。[18]拉卜楞藏族妇女勤劳、吃苦、乐观的精神,受到时人的多方赞誉。曾有西北游历者记述了这样一幅图景:“当严雪下降的寒冬,她个人赶了牛羊游牧时,夜间在湿潮的草地上,把头和脚往番皮袄里一缩,就横卧下,任凭它风怎么吼,雪怎么飘,把全身埋在雪里,她是不理不睬的。”[19]

虽然拉卜楞的藏族妇女几乎承担了其家庭生活的全部重担,亦得到了其社会的普遍认同,但在藏族社会的职责分工中,男子仍然居于中心。在藏族社会中,“有什么对外的事,都归男子去处理。譬如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友谊往还,或是互相争杀,都是由男子召集会议,出头执行,女子从来无权过问”。即使在本部落内,若有集体性的重要事务,亦由男子决定。譬如,每年大年初三,涉藏地区村落都要“在公堂给本村或本部落的保护神献燔祭”,而这种祭祀活动“都是由男子来主持,女子根本禁止参加”。如此看来,拉卜楞藏族妇女似乎也是被“压迫在男权之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藏族妇女其实也有着自己的活动范围,她们在一般性的社交活动中亦“与男子站在平等地位”[20],所不同者,不过是职责分工的不同罢了!

拉卜楞藏族妇女不仅勤劳乐观,衣食亦甚简朴。“普通的妇女都是赤着天足,不穿裤子的,一件油跡垢面的老羊皮番皮袄,腰间缠一根绳子”。[21]据说以前也有拉卜楞县治的妇女,曾倾心于内地汉人的服饰,“穿上裤与袜,惟藏民统治者,认为迹近革命,此风不可长,立刻下令禁止,违者处罚,可见‘奇装异服’各地各有定义”。[22]即便如此,在拉卜楞也有一部分贵族式的新兴妇女,受时代的洗礼和内地文化的熏染,其衣服不仅干净,而且色彩艳丽,“鞋、袜、裤子,都很整齐完备,涂脂、抹粉、镶牙的风俗,流行一时,吃的是上米麦面,住的是镶玻璃窗的小洋房”,不过这部分妇女“数量上还占不到百分之二”。[23]事实上,真正倾慕于内地汉人服饰者,非富即贵,而对于身处生存边缘的普通的拉卜楞藏族妇女而言,能够穿上一件遮风保暖的老羊皮袄,已经算达到了保暖,至于何时才能更换,亦要看看手中是否有钱!民国时期藏族民众的生活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相较于内地汉族妇女的“三寸金莲”,拉卜楞藏族妇女则以“天足”为自然,且都善于骑马,很有尚武精神。[24]但不可否认,佛教对拉卜楞地区的影响是如此的广泛而深刻,不仅该地“男子十分之七八均做喇嘛”,即是该地妇女对嘉木样活佛的虔诚亦令人震惊。譬如,该地妇女“稍有暇时,不是诵经、拜佛,就是转古拉、磕长头。虽是她贫穷的没有一碗饭吃,虽是她贫穷的没有立锥之地,只要她奄奄一息的呼吸在,她敬佛的日常工作”必须照常进行。她们甚至认为“生为活佛而生,死为活佛而死”。因此,每逢旧历元宵,“四方妇女之朝拜拉卜楞寺的,携男带女不断于途”。倘若她们“偶然身染疾病,虽然请来小佛爷诵经祈祷,总觉得不如活佛的小便在额头磨擦一次的有效”。[25]拉卜楞藏族妇女对嘉木样活佛的虔诚之心,由此可窥一斑。

由上所述,拉卜楞地处万山之中,时至近代仍然落后而贫穷,佛教的鼎盛及其藏族男子多数入寺为僧,进一步加剧了拉卜楞藏族社会的贫困。在农业不盛、道路不通、信息不畅、僧侣尊崇、教育不行的社会氛围中,仅靠畜牧为生的拉卜楞藏族却将生计之重担完全托付于藏族妇女之肩身,在与严苛的自然环境的长期抗争中,拉卜楞藏族社会给予了藏族妇女应有的公平和尊重,佛教的轮回转世学说为藏族妇女的自由和平等提供了宗教认同,而拉卜楞母系父系并存的社会形态亦为藏族妇女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法理上的承认。20世纪三四十年代曾游历西北的民国考察家们对藏族妇女勤劳乐观、吃苦耐劳的精神印象深刻。有学者这样称赞称:“藏族妇女是青藏高原迎风斗雪、傲蜂怒放的雪莲花。受藏族古老传统文化的熏陶,藏族妇女既有东方女性温柔、淳朴、勤劳之美德,又有高原女性特有的粗犷、坚韧、洒脱之个性。在整个藏族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藏族妇女对改善藏民族同其他民族的关系,对藏族人口的繁衍和发展,对藏族社会生产的促进乃至藏族文化的弘扬和传播,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26]

二、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基点,亦是人类性行为的制度性规范。一般而言,“婚姻与性爱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性爱导致婚姻,婚姻确立性爱”,但若“把婚姻作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时,情况便有所不同。婚姻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性爱关系而与法律秩序、宗教教规和伦理习俗密切相关,绵延数千载的中国封建社会便是如此”。[27]然而,民国时期的拉卜楞藏族社会,因其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及其逐水草而居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其婚姻制度的发展未能像内地那般完臻,其受到法律秩序、宗教教规和伦理习俗的约束亦未如内地那般强大。可以说,在佛教色彩浓厚且全民信教的拉卜楞藏族社会中,藏族妇女的婚姻与家庭,不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征,亦有鲜活的民族风情。[28]

拉卜楞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多,一夫多妻者少见。藏地盛行之一妻多夫制者,亦仅草地上偶有之,拉卜楞县治亦甚少。其兄弟同妻者,妻能调和众男,俾无嫌隙者,则众人称之曰贤”。[29]诚然,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拉卜楞地区依然原始而落后,“一妻多夫制”对于生存环境异常严苛的拉卜楞游牧民而言,除了有利于繁衍和养育后代外,亦有利于“家庭内劳动分工、家庭内的财富分配和代际转移”。尽管仅存于高原草地的为数不多的“一妻多夫制”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社会的常规家庭形态,挑战了民间的社会生物学常识,挑战了现有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理论”[30],但据1988-1991年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与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合作调查研究发现,时至20世纪50年代末,一夫多妻制在涉藏地区社会仍普遍存在,甚至在西藏“拉孜县的柳谿卡和资龙谿卡占到全部婚姻的三分之一”。[31]“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关系在偏僻落后的藏族社会之所以延续,传统的婚姻观念和经济上的考虑无疑是这一婚姻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不过,也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32]

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社会之所以存在着多种形态的婚姻制度,究其原因,则是拉卜楞藏族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及其母系父系并存的社会形态,使得拉卜楞地区既看不到“重男轻女”的恶习,也听不到“妇女解放”的口号,她们的婚姻非常自由。[33]它不同于内地汉人“买卖式”或“恋爱式”的婚姻,[34]因其地偏僻,交通闭塞,文化落后,中国内地沿承千年之久的封建礼教对拉卜楞藏族社会就从来没发生过任何作用,所谓的“男女授受不亲”在民众眼里就是一个笑话。对拉卜楞藏族妇女而言,一个女孩子长到十六七岁,就算到了成人,“在这年的旧历正月初三,要举行一个上头礼”。这一天,她要改换梳头的样式和发饰,并梳洗打扮,像内地的新娘子一样,到她的各位亲友家去拜访。从这天起,她就算正式成人,亦有资格与男性亲近,即使没有正式嫁人,但生了小孩,已能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承认。[35]不可否认,拉卜楞藏族妇女过早的接触异性,使得早婚早育变得非常普遍,而早婚早育亦造成了该地产妇和幼儿死亡率的大幅度上升,严重影响到藏族人口的正常增长。

不过,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婚姻是活泼而浪漫的。当她们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山坡上、草原上放牧的青年男女,“相互唱着山歌,没有羞缩,也没有惧怕,尽情问答出他们心里所说的话”,每当深夜时分,“还时时传来一阵阵歌唱声,情郎们偷偷地溜进了他爱人的帐房”,而他们的父母对此也任其自然,从不干涉。[36]拉卜楞藏族妇女的爱情与婚姻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当她们“看到那个男性适合时,只要彼此发生爱情后,马上就同居起来。一旦情感不恰,立刻就宣布离异,男方自去另投对象,女子当时自行恋爱了,迨觅到真确的对象时,不经任何手续,开始同居,遂为名义上的正式夫妻”。[37]同时,藏族妇女结婚后,如丈夫早逝而又无子女者,或夫妇意见不合而无法同居者,均可自由嫁娶,父母亲友均不得干涉,故该地没有“离婚”之说。

事实上,在拉卜楞藏族社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藏族妇女“老而不嫁者,躬自操计,自食其力,终其天年”。[38]事实上,这一现象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的甘、青、川涉藏地区仍颇为普遍。据调查资料显示,“青海曲麻莱县50 岁以上的妇女,未婚率为2.6%;甘德县为2.7%;囊谦县为8.43%”。[39]在四川甘孜县拖坝乡有65岁以上的妇女73人,“其中未婚育者15 人,占20.5%;60-64 岁妇女370 人,其中未婚育者86人,占23.24%”。[40]

由此可见,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婚姻,原始而简单,男女之间相互平等、自由的选择,所谓“三纲五常”式的封建礼教在藏族社会则根本就没有生存的空间。诚如时人感叹称:拉卜楞藏族婚姻,“不但是极端的自由,而且还是十二分的平等,……虽然,自由结婚是一切落后民族风俗上的一大特征,但,谈到了平等,恐怕只有番民是十足的办到了。”[41]

的确,在封建礼教规约下的近代中国内地男女,在结婚以后,男人理所当然的成为家长,而女人却变成了附庸,“男人可以公开宿娼,娶小老婆,而女人一有外遇,便被认为是‘不贞’,应当列入‘休退’之位。然而,在这里,这一天经地义的定律却被番民们否认了”。拉卜楞藏族男女结婚以后,“男的固然可以和别的妇女发生性的结合,而妇女们也同样的可以满足她们的欲望,不过,仅只是不可以对面公开而已。”尽管如此,藏族夫妻间却是“相当的和睦,不争吵,不气闷,更没有听过有奸情的命案发生”。[42]

拉卜楞藏族妇女“如果是生了孩子,便是社会上的一员,绝没有普通对私生子的歧视,这里根本无所谓私生子”[43],不管同姘夫的私合,还是所谓夫妻间的同居,所生的孩子,都归女方抚养,男方不得带走。所以有很多拉卜楞的孩子,“只知其母,不知有父,故许多家庭,母女满堂,父亲无者,比比皆是”。[44]事实上,毋庸说民国时期的拉卜楞藏族社会,即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青海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藏族妇女过着非婚生育的生活。据1987年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非婚生育的妇女占育龄妇女总人数的30.9%,在非婚生育中,15-19 岁的妇女占同龄妇女的77.3%。”[45]不过,以上所述为民国时期藏族妇女婚姻的一般情形,也有一部分先进的藏族妇女,“取内地的婚姻制度,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牛羊兽皮作聘礼,择期举行结婚式,大宴宾客,完成手续”。一般而言,这样结成的婚姻,如双方间没有特殊的纠葛,均能百年偕老。[46]

在拉卜楞藏族人家中,“夫妇有着同等的地位,男人管理着羊,女人管理着牛马,按办事的能力,由男人或女人掌理着家务”。[47]不可否认,藏族的主要财产是牲畜,但人口的多寡亦是决定一家贫富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婚姻方面,也不像汉人一样愿意把自己的家人嫁给别人,如果不得已嫁过去,也得经常性的取得一些收入作为补偿。不过,拉卜楞地区之嫁娶,除了女人嫁到男子家,亦有男子嫁到女子家,且其数量基本相等。那么,如何决定是女嫁还是男嫁呢?这基本上是以男女双方的能力为标准,如果“女子能干时,则男子嫁到女家,相反的,男子能干时,女子嫁到男家”。由于人口是财富的主要源泉,因此作为补偿,如果是女子嫁到男家,则男家须每年给女家若干报酬,相反,如果是男子嫁到女家,则女家亦须每年给男家若干薪金。“通常以牛二头,马两匹,或羊三十只左右为准”。[48]

中国内地的婚姻,无论是娶媳妇,还是招女婿,都是男方家给女方家送彩礼,然而在拉卜楞藏族社会,婚配之男女在这一点上也是平等的。如果是娶媳妇,男方家当然要给女方家送彩礼,反之,如果是招女婿,则女方家也须给男方家送彩礼,从这一点而言,“番民的婚姻是作到完全的平等了,没有一点儿遗漏。”[49]同时,拉卜楞藏族风俗中的婚礼仪式,简单而不失隆重。当结婚之男女,自由选定了配偶,并决定了谁娶谁嫁的问题以后,便有男家或女家送给对方家一批礼物作聘礼,聘礼之多寡,视家庭之贫富酌定,一般是“五头牛,三匹马”,也有“二十头牛,十匹马的,有的更多,也有一点不送的。不过,一领新的皮袄,一双新皮靴,新腰带,那是绝对不可少的”。其次,便是请和尚择定一个好日子,结婚完全是在晚上进行,无论是男嫁女,还是女嫁男,“都是把女子于当晚迎到男家去,所不同的就是,男嫁女时,第二天便回到女子家去。”[50]黄鹏昌在其调查报告中亦称:拉卜楞藏族“娶妻不用车马,纯系步行,新妇至壻家,于贺客饮之际,趁其不备,潜妇母家,俟一二年生育男女后,始至夫家,亲戚庆贺弗怪也。”[51]

由上所述,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婚姻与家庭,与仍在封建礼教束缚下的近代汉族妇女有着本质性的不同,无论是藏族社会对妇女“天足”的审美认同,还是平等而自由的选择婚姻,甚至是藏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而自立的角色认同,都勾勒出一幅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妇女生动活泼、健康美丽、勤劳自立的生动图景。那么,拉卜楞藏族社会为什么会对妇女如此的青睐和宽容呢?一方面是基于藏族妇女在家庭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分量;另一方面也归因于拉卜楞地区“女多男少”的人口现状;而佛教的轮回转世学说及其父系母系并存的社会形态,亦为拉卜楞藏族妇女的平等地位提供了宗教认同和法理支撑。藏族男女在这一社会形态中都是自由和平等的,藏族妇女亦可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才干充当家庭和社会的主人。更何况身处拉卜楞高原草地的藏族人在与严苛的自然环境长期抗争中为求生存而不得不给予其妇女更多的平等和包容,而这种平等和包容在历经长时间的积淀后,慢慢形成了藏族社会的习惯和风俗。

三、拉卜楞藏族妇女的社交观及其影响

拉卜楞藏人的婚姻是自由的,男女双方也是平等的,因此在拉卜楞藏族社会中既没有离婚,亦没有奸杀。在拉卜楞藏族眼里,两性关系是如此的自然而平淡,以致于影响到拉卜楞藏族妇女的社交观。在拉卜楞藏族女子“在十五岁以后,满头梳成细辫,即为成年,即可享有性的自主权。她们的父母看着她的女儿和陌生男子兜搭,他们非但不去干涉,并且有时还过来倒茶殷勤招待”,而该地的女子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交朋友。事实上,拉卜楞藏族男女的婚姻亦都是从交朋友开始而自由结成夫妻。[52]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藏族男女的性关系和婚姻关系并非属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他们有非常严格的禁忌。对于有血缘关系的人,绝对禁止作为性对象或婚姻对象”,这与汉人传统中曾经十分流行的表兄妹之间“亲上加亲”的婚姻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藏族婚姻的这种禁忌,从根本上杜绝了“近亲繁殖”,因此从优生学的角度而言,又比汉族婚姻观念进步尤多。[53]

尽管如此,拉卜楞藏族妇女对性的这种随意而为的社交理念,不仅造成其家庭结构的不稳定,亦引发该地人口出生率的降低。据于式玉调查称:“现在藏民家中有小孩的很少,尤以中年妇女,生小孩的更占绝对少数”,一个重要原因则是藏族妇女“没有固定的丈夫,所交接的男性人数过多”。[54]事实上,在拉卜楞,藏族人口出生率的降低,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女多男少。其实,这并不是说该地男子的出生率比女子低,“也不是重男轻女之缘故”,而是该地男子当和尚的人数太多了。据称,拉卜楞和尚人数,“在人口上占据着一个极大的数量,起码在全人口中有八分之一,大约是男子中的四分之一强,于是,造成了女子多过男子三分之一的现象”。故而在拉卜楞地区,“只有未出嫁的番女,却没有独居的‘寡男’,而一些比较有能力的番男,更不愁找不到一个漂亮的老婆”。[55]对此,黄鹏昌在其调查报告中亦称:“番族笃信佛教,群以家无喇嘛为耻辱,喇嘛不娶妻,而女子又多夫乱交,故其生殖率有减无增”。[56]正是由于拉卜楞地区和尚人数占男性人口的比例如此之高,从而导致了男女婚龄性别比例的严重不平衡以及拉卜楞藏族家庭结构的不稳定,该地由妇女独身、母女、姐妹等组成的家庭比例不断上升,反过来又影响了妇女的生育能力和藏族人口的发展。[57]

不可否认,地理位置的偏僻,交通的闭塞,文化的落后,女多男少的人口现状,造成了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妇女社交观的偏移,“可以说太近文明,亦可以说有些原始”。“一位年届出阁的姑娘,做父母的是准许她自由招待异性,倘若生男育女,一样的抚养着,邻居戚友一样的要去道贺,亲父是谁,据说亦可不必过问”。[58]亦因如此,在拉卜楞藏族社会里,无论是“一些找不到男人的女人”,还是“一些尚未出嫁的女子”,都可以随意地“和一切相识的男子发生肉体的关系”,更有“一些已经有了丈夫的妇女,依然可以和任何男人发生性的结合。所以,她们所生的儿女,是不是自己丈夫的,也大成问题”。[59]事实上,这种现象并非拉卜楞藏族社会所独有,在其他藏族社会中亦不少见。在四川扎巴藏人的民歌中即有这样的唱词:“山脚下的寨子里有一个美丽的姑娘,姑娘啊,你可不要得意地以为自己很美。曾经拥有一百个情人的你,我才不会和你谈朋友。”[60]其中饱含着该地藏族男子对于妇女随意“性”行为的心理怨恨。

在拉卜楞藏族社会,藏族人有名而无姓,故无同姓不婚之习俗。藏族之所以无姓氏宗谱,一是藏族婚姻极其自由,“父子关系常有不可靠者,‘知其母而不知有父’乃司空见惯之事”;二是招婿之风颇盛,且招婿之家,并不一定家中无子,而是多因“儿子太不中用”,于是将其分家,另赘一婿;三是藏族男女完全平等,女子独自成家者屡见不鲜,而其留汉人作婿者亦较为普遍;四是旱灾与疾病常会引起各族之间的人口流动,而一些长期迁居他族的人们,在岁月的流逝中亦自然而然地变成他族之人;五是藏族社会常以小家庭的形态存在,如果藏族子女太多时,将会分家分居,“而自己仅与最小的女儿过活,父子间仅保持亲戚往来关系,故其孙常有不知其祖者”。[61]

藏族社会的婚姻形态和家族观念,使得很多藏族妇女老年凄凉。在拉卜楞藏族社会,由于父子之间“仅保持着一种亲戚的来往,相互间并没有什么义务”[62],因而很多年老的藏族妇女,多与女儿同居,至于儿子,即使家有万贯,与她亦不相干。在拉卜楞街头“常见有许多陪着女儿讨饭的老年妇女,打听起来,她的儿子则是地方上有钱的人物。这种现象,藏民的心目中,并不认为奇怪。”[63]

拉卜楞藏族社会对性的近乎原始的认知,不仅造成了拉卜楞地区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亦使得该地“花柳病”变得普遍而流行。据统计,1941 年夏河医疗队在黑错乡诊治的300 余名病人中,“占据最多数的18%为梅毒,7.5%为男性淋毒、性尿道炎,其次多数为胃病(16.9%),第三就是眼病(10.3%)”。另据西北防疫处驻拉卜楞负责人谈:“去年他们亦曾为土人作施诊工作,并为来诊治的藏民同胞作血液‘坎式反应’,计60%为阳性”。[64]

拉卜楞地区“花柳病”的普遍流行,不仅发病于普通的藏族男女,即使常在拉卜楞草地旅行的喇嘛,亦很容易染上“花柳病”,甚至常驻于寺院的喇嘛,亦有可能发生此种病症。“有些人因此而怀疑到寺院的清规是否严格的问题,然而实际上,我们不能片面的责备高原草地里的喇嘛,因为地理条件的限制,他们不能不吃富有活力的肉类食品,同样的理由,因为宗教的盛行,男性的缺乏,亦不能包定藏人妇女不向喇嘛们作性的诱惑,因此不合理的性的关系,就在畸形的两性社会中”发生。“距卓尼不远的磨儿桥地方,有一处基督教传道师设立的小型诊疗所,在那边无论是寺院里的喇嘛,还了俗的‘龙布’以及俗家的妇女,几乎每天来几位患者花柳病的顾客。”[65]

那么,如何防止“花柳病”的普遍流行,无疑成为拉卜楞地区卫生事业的重中之重。虽然20世纪40 年代初夏河县政府即已着手在“夏河及黑错组织规模较大的卫生院,将来还准备扩充到叠布”,同时夏河县政府还希望拉卜楞寺的高僧们“能以宗教的力量改革风俗”。诚然,这一疾病的流行与拉卜楞地区的传统习俗相辅而成,因此该疾病的防治,亦绝不是“设一个治疗站,注射‘九一四’就可以解决,最重要的是如何改革风俗习惯的问题”。[66]

那么,如何改革拉卜楞地区的陈俗陋习,甘肃省政府及夏河县政府都为此进行着积极努力。虽然20世纪30年代夏河县政府的权力在拉卜楞地区“少的可怜”,但“国家”和“政府”的权威亦促使拉卜楞保安司令部于1935年颁布了一道在拉卜楞地区禁止女娼的禁令,内称:“此间他漥街少数藏民妇女,终年作卖笑生涯,……现值中央开发西北之初,蒋委员长提倡新生活之际,此种恶习亟应早日革除,黄司令有鉴于此,特于该部部务会议时,由丁副官明德提议,令他漥街藏民妇女依期婚配,以敦风化,而维礼教,不使少数妇女之淫乱,作全藏民族之羞耻,经会通过,闻推定丁明德先事调查,并请夏河党委及各校学生宣传婚配道理和为妓痛苦,俾劝导以期择配云。”[67]然而,欲想改革拉卜楞地区的陈俗陋习,绝非拉卜楞保安司令部的一道禁令即可完成,其间不仅需要政府与该地政治宗教势力的勠力同心,更需要改变拉卜楞地区贫穷落后的经济面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教育,提高藏族文化素质,从而实现改良拉卜楞地区陈俗陋习之目的。然而,这一切对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和夏河县政府来说无疑于海市蜃楼。

由上所述,拉卜楞地区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和落后的经济文化特征,形成了藏族妇女自由而随性的社交观,而这种社交观甚至被拉卜楞藏族社会的传统伦理所允许。认为“妇女成年后自由的性生活并不以为是放纵、淫荡,而认为是天经地义之事;生出的孩子也不以为是私生子而受到社会的唾弃;一妻多夫并不犯重婚罪或使人们心理上产生反感和认为不协调、造孽,而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巩固财富、巩固家庭和幸福。”[68]这无疑是民国时期拉卜楞藏族婚姻中原始而消极的成分,尽管这些消极的成分并不被现代藏族社会的道德所认同,但它的存在,仍然给近代藏族妇女的婚育造成了极大危害,亦严重损害了藏族妇女的身心健康,阻滞了藏族人口的繁衍发展,进而影响了藏族人口整体素质的提升和藏族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结语

民国时期的拉卜楞既是一个草原辽阔、河流纵横、物产丰美、牛羊成群、风景秀美的风水宝地,也是一个地处高寒、交通不便、农耕不盛、民智未开、商贸落后的边陲“小镇”,然而,即便是这样一个边陲“小镇”,它的土地面积甚至比浙江一省的面积还要辽阔。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汉、回、藏等各族人群,但占总人口90%以上的藏族无疑占据该地之核心。在这个以藏族人口为中心的社会里,形成了与内地迥然不同的风俗习惯与婚姻特征,女性在婚姻与家庭中充当着自由而平等的主人角色,中国内地的封建礼教在拉卜楞藏族社会里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小脚为美”的审美观在拉卜楞藏族社会更是一个笑谈。

拉卜楞藏族社会之女性确实达到了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和平等不仅表现在婚姻的选择和家庭经济的管理上,亦表现在藏族妇女对“性”的社交观念上,更表现在藏族社会对藏族妇女的接受和包容上。是什么因素让拉卜楞藏族社会给予其妇女如此的平等和包容?究其原因,一是拉卜楞地区藏族全系信教,而佛教宣扬的“转世”之说为藏族男女地位的平等提供了宗教认同;[69]二是民国时期仍处于母系父系并存的拉卜楞藏族社会形态为其妇女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法理支撑;三是藏族妇女勤劳自立的个体形象,亦成为其取得独立平等权利的根本保证。

尽管拉卜楞藏族妇女自由而随性的社交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地家庭结构的不稳定,亦引发了该地“花柳病”的盛行,然民国时期藏族妇女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及其自由的恋爱与婚姻,相较于仍在封建礼教束缚下的近代内地妇女的婚姻,虽然有点原始,但更近于人性和文明。民国考察家李安宅在游历西北时,“对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印象深刻,以至于建议汉族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向藏族学习,使妇女从男性的从属地位获得独立,妇女无需男性监护其继承和管理家产、土地和经济事业,妇女具有缔结和中断婚姻的自由等等,并建议汉人妇女以藏人的传统方式得到解放”。[70]

总言之,民国时期拉卜楞地区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严苛的生存条件,以及与世隔绝的道路和交通,都形成了拉卜楞地区独特的民族风情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婚姻与家庭,它既不同于中国内地“包办式”或“买卖式”的婚姻,亦不同于现代社会中“恋爱式”的婚姻,它的产生既与民国时期拉卜楞高原草地牧民的生存环境相辅相成,亦与拉卜楞地区佛教势力的鼎盛及其女多男少的人口现状不可剥分,而拉卜楞藏族社会之所以给予其妇女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其实也是藏族人民在与严苛的自然环境长期斗争中形成的平等互助、宽容博爱的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尽管民国时期藏族妇女的婚姻形态依然落后而原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的迅速普及,拉卜楞藏族婚姻中一些原始而消极的成分必将在该地区现代化的过程中得到改良和革新。

猜你喜欢

藏族妇女婚姻
婚姻是一门沟通课
占豫虹
The Light Inside
藏族对茶叶情有独钟
藏族度量衡起源探讨
婚姻中要“看见”彼此
当代妇女的工作
《妇女法》也要治未病等9则
那场猝不及防的婚姻 外一篇
强奸罪立法和执法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