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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探究

2023-08-08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7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协同治理数字经济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呈高速发展趋势,数字经济发展对网络刑事司法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检察机关面临理念尚未完全转变、“四大检察”尚未有效融合、协同治理体系尚未完善等问题,在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过程中,需要转变司法理念,全员树立大数据思维,构建数字法治环境的检察服务体系、加强数字法治环境的技术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数字環境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关键词:网络犯罪 数字经济 法治环境 协同治理 技术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发布,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39.8%。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给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数字经济对传统法律观念形成挑战。传统刑罚以法益为保护对象,如财产权、人身权、社会秩序等都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资产。数据兼具财产、秩序、公共利益等多种属性,在数据具备多重属性时,如何适用罪名就会产生争议。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传统司法办案形成挑战。传统刑法以刑事检察为主,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来实现法益保护的功能。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收集行为具有无差别覆盖性,已经从单个人员的信息搜集变成了对公共权益的一种隐性侵犯。侵害对象的复杂性、证据审查的多样性亟需改变传统的司法办案模式,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协同发力。

一、检察机关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基层实践

在服务数字经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具体举措方面,国家级层面在企业合规、大数据监督等方面的努力已经初显成效,部分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了作用,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走在了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前沿。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聚焦该区打造“数字化发展第一区”目标,纵深推进“数字经济·检察赋能”品牌建设,以能动履职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参与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而不懈努力。

(一)建立专业团队,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一体化模式

针对网络犯罪的集团化、证据的数据化,形成办案合力、执法与技术要素紧密融合。建立一体化网络犯罪办案机制,强调部门联动。聚焦专业化人才建设,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技术部门抽调7名业务骨干,组建“数蕴匠心”专业化办案团队,共同承担数字经济案件办理、检察研究、机制创新等工作。在系统梳理相关案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涉数字经济案件工作流程指引》,对线索收集、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规定,为办好涉数字经济案件提供规范化、全流程指导,建立“四大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注重“外联内专”,组建专家智库,为办案团队提供专业智力支持。

(二)梳理办案要点制发侦查指引,探索建立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

针对涉虚拟货币犯罪高发的特点,向公安机关制发《涉虚拟货币案件侦查指引》,进一步强化侦诉配合,共同解决办案难题,该项工作得到省市级领导的肯定。联合公安分局、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数字经济领域办案协作机制》,明确涉数字经济的案件范围、线索研判、侦查取证、法律适用、企业合规等事项,合力营造数字经济法治发展协同治理环境。联合网信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关于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协作办法(试行)》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难题,建立联席会议、案件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凝聚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三)拓展检察职能,共同构建完善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

结合新出台的《苏州市数据条例》,研究制定《企业数据司法保护工作细则》,强化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在数字经济标杆企业建立检察联系点。依托工业互联网助力企业合规,帮助企业实现“智改数转”。针对售楼处人脸识别乱象,开展相应公益案件办理,典型案事例入选省院人大报告。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开展摸排,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提出完善立法建议。积极护航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围绕行业痛点和司法需求,推动省人大代表在两会提出立法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推进溯源治理,发挥“检察预诊”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科学研判涉数字经济案件发案规律及特点,对产业创新中的法律政策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编发涉加密货币犯罪、新型职业培训等多篇决策参考信息。

(四)通过大数据应用促自身监督能力提升,检察一体化职能初显成效

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提升监督质效,自主研发数智监管系统,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提升数据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注重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检察工作,利用政府平台创新研发“监管链”平台,对社区矫正、取保候审、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等工作实行“云端监督”“一链通管”,有效破解疫情期间羁押监管难题。借助苏州市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研发网络诈骗刑民评价竞合民事类案监督模型,设置规则路径和模型运用场景,相关典型案例被江苏省检察院推送至最高检,入选苏州市检察院第一批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

二、检察机关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存在的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1]检察机关作为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服务者、保障者,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将检察力量融入数字经济的法治环境建设中。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参与营造数字经济的法治环境中尚有一些不足。

(一)司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信息网络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对刑事司法部门自身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基层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适应,仍将网络犯罪、信息犯罪作为普通的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无论是对罪名的适用,还是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包括前期的侦查行为,均没有脱离传统办案模式的窠臼,办理数字经济案件被动式、碎片化情况较多,从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推动营造法治化数字经济环境出发办案的司法理念还不够明确。

(二)“四大检察”尚未有效融合

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数据承载内容越来越多,与民众的生活关联度越来越紧密,以往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数据信息已经成为了影响我们生活的重要方面,并由此会产生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例如面部识别信息案件中,产生对财产权的侵犯。从个人电话、快递信息中产生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更勿论大数据信息搜集产生的杀熟行为等。检察机关往往将此类案件仅按照刑事案件办理,同一案件有时可能会涉及刑民交叉情形、矛盾实质性化解,有的案件会涉及众多消费者,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这三大监督职能衔接不畅,融合度不够,各自作用发挥不够。

(三)协同治理体系有待完善

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是个复杂系统范畴,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方面,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多个法律部门,目前数字经济网络犯罪协同治理体系尚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如越来越多的犯罪是在境外发生,跨国间的刑事打击联合行动难度很大,使得这类犯罪无法或者不易被惩处。以电信诈骗为例,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点突出,追赃挽回涉及公安、银行等多个部门,追赃挽损难度很大,往往案子破了,但没有追回受害人损失。

三、检察机关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优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3]。虽然检察机关参与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但依法能动履职服务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4],顶层设计加强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的履职优化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转变司法理念,全员树立大数据思维

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就要将数据思维贯穿于服务数字经济全过程,各层级检察机关及时转变传统的案件办理理念,增强运用大数据服务数字经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审慎办理涉科技创新案件。一方面,要通过培训、组成专业化办案队伍等形式培育、提升检察人员分析数据、驾驭数据、运用数据的能力,使数字监督思维成为习惯自觉。另一方面,要用好用足现有信息平台,增强发现线索的能力,善于从个案中挖掘类案监督线索,运用数据分析推动类案办理,能动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

(二)构建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检察服务体系

1.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当严则严,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办理,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强化检察担当,对于利用网络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及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必须严惩,该捕则捕,依法追诉。对于运用数字科技和信息网络等破坏网络秩序的新类型犯罪,要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保障网络空间和谐清朗。其次,当宽则宽,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活力。“能动检察既包括能动的犯罪化,也包括能动的非犯罪化。”[5]审慎启动司法程序、作出检察决定、采取司法措施,审慎监督数字产业新兴业态,审慎办理数字经济人才涉罪案件,为数字经济发展留出空间。积极推动涉数字经济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的规范化,探索将企业合规作為从轻处罚的附加条件。

2.全力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要聚集新兴业态和未来产业发展,发挥好决策参谋作用,往前想,抓源头,去未病,做好检察服务社会治理的“全篇文章”。依托典型案例分析研判,全面透视数字经济纠纷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情况反映,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实现诉源治理。落实好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发区、产业园等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地,开展法治宣传、预防咨询,帮助促进企业增强规范发展意识,承担社会责任,回应社会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切。要立足数字经济领域司法办案实践和调查研究成果,巧借代表委员力量,积极推动促进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为数字经济提供法律指引和法治保障。

(三)加强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技术治理机制建设

1.充分发挥检察内部上下一体优势。在优化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方面,检察机关应通过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推动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技术协作工作格局。加强一体化办案系统数据在检察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建立完善检察大数据中心,用好内部数据资源,做好内部数据挖掘应用,推动现有数据充分开发、运用,进而发现监督线索、办案规律。

2.优化对外信息数据共享共通。检察机关要消除数字经济领域监管盲区,主动承担数据协同责任,加强与行政、公安、审判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内、外部数据壁垒,实现刑事立案、行政执法、不起诉、刑事、民事裁判数据等执法司法信息的深度共享、双向移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整合、比对、碰撞,发现可能涉及法律监督线索和社会治理漏洞。

3.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实效。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通过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强化大数据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破解办案难题、挖掘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在各类案件办理中,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引导办案人员注重运用大数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刑事案件办理前端,借助技术手段发现类案中的共性问题。发现个案监督线索后,针对业务应用场景设定相关监督规则打造检察监督模型,从而实现类案监督,形成检察业务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场景式监督”。

(四)完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1.健全完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首先,要争取立法机关支持。推动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文件,在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公益诉讼领域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通过成立联合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签署协作意见、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完善线索挖掘、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激发法律共同体的协同力。最后,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政府科技信息等数字产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准确了解把握司法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为数字产业发展排忧解难。

2.有效借助“外脑”智力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面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最为有效的手段就是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适当借助外脑,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6],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深化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专家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检校、检企合作机制,探索组织技术办案人员去相关企业、院校参加培训,以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提升司法护航的精准性、有效性。大胆探索组织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参与案件办理和出庭作证,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

3.加强数字经济国际刑事法治合作。随着数字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国家、区域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已成燎原之势。但是严重跨国犯罪特别是网络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球公害,跨境抓捕犯罪嫌疑人、追赃挽损、调查取证都需要国际上的通力协作。面对数字经济领域犯罪,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国际犯罪治理和国际司法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培训,探索形成犯罪信息情报共享和分析预警机制,推动形成预防打击电信诈骗、网络洗钱等领域长效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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