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2023-08-08黄杰骏曾红梅
黄杰骏,曾红梅
(1.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800)
党的二十大召开于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力奋进的关键时期,大会作出了多项决策部署,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设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章,首次以专章形式论述法治这一主题,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把握。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而在新时代新征程的时代背景下,为全面依法治国之路走深走实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因此,要一以贯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把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真正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一、法治获得感内涵
“获得感”一词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至今,在习近平总书记历次重要讲话中,“获得感”已被提及至少上百次[3],可知人民群众获得感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和意义,也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心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该词提出之时,我国正处于加速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故“获得感”的丰富意蕴不但与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密切联系,又离不开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诸如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水平和自我实现等多个维度的感知[4]。从特征上看,“获得感”具备公平公正和包容性特征。前者意指不是少数人的获得感,而是由全体人民共享国家发展和改革成果,后者意指在国家发展进程中,要特别关注、照顾弱势及边缘群体的获得感[5]。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6年和2020年发表的“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讲话正是对包容性特征的生动诠释[6]。
过去一段时间,不少学者对获得感的概念进行阐释,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定共识。张品认为,获得感是一种实在的得到,表现在人民物质和精神上均得到满足,并长久维持[7]。曹现强将获得感的主要表现凝练为发展、民生和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三个方面[5]。亦有学者从各自研究学科视域上观察,如梁土坤从经济学角度入手,把经济获得感细分为经济总体与经济相对获得感,并在后续研究中增加了经济预期获得感的细分项[8]。董洪杰等从心理学视角切入,认为获得感属于一种心理体验,包括获得的体验、环境、内容、途径和分享等维度[9]。
作为获得感的延伸概念,法治获得感一词的出现绝非偶然。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涌现了自媒体、短视频、云课堂等知识传播渠道,相较于传统的纸媒和广播电视等介质,人们能用比以往更短时间和更高效率获取国家最新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加之现代商业的繁荣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对相关法律服务支持的需求日益增加。此时,当人民群众的上述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满足时,会在无形中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简而言之则是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不断提高。法治获得感的提升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全方位,缺一不可。
二、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现有成果与问题检视
1.已取得的丰硕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从实践意义上看,其推动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向纵深推进。在党的历史上,近十年来在法治中国建设上创造了许多第一次,极具里程碑意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专题形式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到新的高度,即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20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亦是首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的形式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被提及高达23次,体现出党中央对法治工作严格狠抓落实的决心和勇气。
二是通过高质量立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截至2022年9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合计逾13000余件,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党内法规超过730余件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渐趋科学完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人民和时代赋予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让每一部立法都打造成为精品,由此实现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10]。
三是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具有示范和带动意义。历经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于2015和2021年颁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系统、高效、覆盖面广的监督机制形成良好合力。
四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长足进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给予高度重视,审议通过了70余份司法改革相关文件,为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上,积极探索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并健全审判监督机制。在健全诉讼制度机制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在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上,设立最高法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专业化审判机构,并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推进司法为民上,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及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上,设立互联网法院,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促进审判智能化,并摸索形成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11]。
五是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将“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作为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的关键一环。十年来,国民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以“法治宣传进社区”为主题的普法活动和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备受欢迎。此外,国民教育体系将法治教育纳入其中,2016年由教育部等颁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启蒙培养具有非凡意义。
2.不足之处
首先,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仍不高。公众参与立法作为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不仅能防止立法活动被相关部门“一言堂”,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守法自觉性。“真正民主的立法应该反映公众意志。”[12]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一方面要认真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及时予以研究与反馈。尤其在地方立法上,因相关立法与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际较为贴近,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意愿,但多数普通民众不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素养水平,对于立法草案的语义理解不到位,故应确保以通俗明了的释解让立法草案文本能为普通民众所读懂。在弥合专业知识水平的差距后,或能减少公众参与立法流于形式、参与虚置的情形。
其次,行政执法质量有待提高。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均在于实施,但部分地方“一刀切”、运动式执法问题时有发生,或出现行政执法欠缺足够透明度、执法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和监督方式单一等有待破解的问题,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获得感[13]。
再者,基层司法资源不充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缓解。基层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压力大的难题。由于社会经济转型引起的社会矛盾渐多,加之民众的维权意识增强和诉讼便利化,使主要的一审案件受理量集中在基层法院。究其缘由,与机构配置不齐、符合经办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及司法队伍后备力量短缺和缺乏充分财政经费保障不无关系。为此,多地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改革,采取繁简分流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新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也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但基层司法资源的问题需要各方综合发力,目前尚需假以时日逐步纾解。
最后,区域及城乡法治发展不均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整体呈现不平衡格局,且不同地区民众的法治观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法治的诸环节上难以采用一种模式应对各种潜在问题,在平衡各方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平上在短时间内无法面面俱到、兼而顾之。故应考虑及时对当前不均衡的现状加以协调,以避免失衡扩大化。
三、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实现路径
1.立法方面
在立法层面,首要在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把好立法质量关,要牢固树立人大主导立法的理念,严防地方保护主义以合法形式实现不当利益诉求。各级地方立法应完善立法体制,加强论证评估。人民是立法工作的力量源泉,在解决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高的问题上,可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既要做到对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逐一记录和研究后反馈的基本工作,还要对民众的必要合理支出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并对意见和建议受到最终采纳的民众给予发放感谢信等奖励。与此同时,应设置监督机制,对立法机关落实公众参与的情况予以存档记录,确保随时可回溯备查,对不符合既定程序要求的单位赋予惩罚性措施。此外,要更多聚焦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分配、财税方面的立法,倾听民意、汇集民智,从而制定精品良法。
2.执法方面
执法上,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推进多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如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等。还应推进文明执法,转变老旧执法理念,首选劝导说教等柔性执法方式,尽最大程度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一致。
在法治政府建设上,要加强“放管服”改革力度,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难题。如今是信息化时代,可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优化政府治理的各流程,进而强化政府建设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法治化水平。另外,可根据地方政府建设各自实际建立量化指标评价考核体系。首先,务必紧抓评价体系的科学规范性,建构具有当地特色的指标及其量化权重。其次,每项指标应具有强针对性,对于社会影响较高的热议问题,需要仔细斟酌指标分类。再者,要设立指标体系试运行过渡期,在期限内除自查总结外,还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14]。
3.司法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使司法权在科学有序的模式中持续稳定运行,同时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关制度,以及阳光司法机制的构建,都是在为公正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添砖加瓦。另外,在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问题上,可综合采用以下措施:一是合理调度人手资源,根据不同工作的性质,整合法院工作队伍,使现有司法工作者在各自专长板块发挥最大能力;二是通过不同渠道对各式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分流,主要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让矛盾最大限度在基层得以化解,以及调诉连接机制的应用,如某市法院的在线立案平台设计,当提交起诉状后,页面会提示将进行诉前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则正式立案;三是从案件受理量不断增多这一源头出发,利用立案窗口指引、线下讲座、媒体传播等方式引导民众树立正确化解纠纷的观念,不动辄诉诸法院;四是人民法院在内部管理上,应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强化业务培训,让法官对每一个经办案件兼顾审判质量和效率。
4.守法与法治社会建设方面
卢梭认为,最重要的法律应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表达了信仰法律的重要性。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除常态化的普法教育工作外,还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领导干部真正起到模范作用,带领社会大众形成知法、守法、理性用法的良好理念。其次,要建设覆盖面更广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尤其要照顾到边远地区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更多弱势群体带来法治温暖。
结语
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百年变局”正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迈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节点。特殊的时代背景,赋予了党的二十大以深远的历史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新的部署。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法治获得感,关键在于以人民为中心,以此为切入点,补足法治建设各方面工作中的短板,推动破解已有堵点难题,并善于抓取细节,着眼人民群众在法治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实实在在的付出、人民群众可得感知的改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我们坚信,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将会书写更多辉煌的依法治国新篇章,也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更多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