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基本原理论
2023-08-08江必新戢太雷
江必新,戢太雷
(1.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东 深圳 518172)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基本原理论是重要的理论研究命题,学术界对其已有一定的关注[1]。本文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基本原理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批示、论著等进行梳理归纳,在分析其思想渊源的基础上,着重从法治的概念、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作用机制、法治的功能、法治的发展、厉行法治的理据六个方面进行阐释和研讨,并概括其主要特征与时代价值,以期推动对这一重要思想的理解和践行。
一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渊源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充分汲取了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富含深刻的法治原理。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我国传统优秀法律思想的重要观点、论断,并赋予其全新的内涵和隽永的生命力。例如,“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等等。
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理论是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重要来源。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律,阐明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诸多法治基本要素,对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民主为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2]30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的重要论述,为习近平总书记洞察民主的本质,“发展全过程民主”等重要观点的提出筑牢了理论根基。习近平总书记还汲取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精髓,在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社会性、实践性等核心问题上都实现了继承和创造性发展。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正是习近平总书记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的一般原理、立场、方法,指引中国具体实践而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重要来源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结合,先后形成了蕴含丰富法治原理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集中体现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3]。其提出的“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4]677等重要论断,为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中的法治本质论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土壤。邓小平理论强调要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创新了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等理论。这些为习近平总书记形成法治与国家治理等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断,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胡锦涛同志创建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系统性阐释了“依法执政”理论。这些重要理论为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中的法治的战略地位、运行方式、功能发挥等提供了理论指引。
二 法治概念论
法治概念论,解决的是“法治是什么”的问题。古往今来,无数法学家都对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多维度的表达,并在漫长的历史中不断完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从以下四个维度深刻解答了法治是什么的重大命题。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的第一个解读是从治国理政的维度展开的,将“法治”定位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是指明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10二是论证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三是发展了法治与国家治理方式关系的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揭示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联系,还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核心要义。
(二)法治是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准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这就是法治。”[6]8-9将法治比喻为准绳,这种解读既联结了中国古代儒家、法家的法治智慧,又形象地阐明了法律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社会生活的特质,更契合法治的根本特点。
(三)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是从关联性的角度来阐述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法治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必然内含法治文明,法治是政治文明实现的基本方式,这就是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
(四)法治是规范公共权力的最佳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和权力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依法治国的要义是依法治权。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权力要受制约和监督。他深刻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5]240习近平总书记还从权力的科学配置、合理分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四个维度对法治进行了界定。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相互联系的整体。正是缘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的准绳,又是规范权力的最佳路径选择,所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一体建设。
三 法治本质论
法治本质论回答的是法治的根本属性、基本目标、核心价值等基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极富创造力地阐释了法治的本质。
(一)法治为民
法治为民,指明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问题。第一,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观点。法治中国蓝图的实现,有赖于人民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第二,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7]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需求为出发点,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第三,是否以人民为中心是判断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是评判法治优劣的根本尺度。
(二)法治以社会发展规律为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科学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尊重社会规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注重科学立法,其原因在于:法律要更管用、有效,更能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通过科学立法来实现。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的科学体系,其科学性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也正是因为尊重并创造性地运用了社会发展规律而具有磅礴的生命力。
(三)法治以民主为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主定位于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第一,深刻揭示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8]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5]107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法治以人民意志为依归,因此,法治以民主为根本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第二,强调三个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第三,创造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召开的人大工作会议。在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提出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指明了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民主的认识达到新境界。
(四)法治与人治相对立
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人类政治文明和现代化的关系的基础上,得出一个重要论断:“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7]12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指明了厉行法治的重要性,还多次强调各级干部在实践中要提高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素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9]。
四 法治作用机制论
法治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或方式发挥作用,这是法治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从四个方面揭示了法治的作用机理。
(一)法治是规则之治
规则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阐释了法律和规则的内在关联:“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10]132为什么要法治?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需要自由。需要自由就需要可预测性,进而就需要规则。
(二)法治是制度之治
习近平总书记用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来厘定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法治必然是制度之治。中国之治必定是制度之治。“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1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解决制度问题,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部署。第二,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遵循基本的准则。首先,制度发展和完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最大优势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12]其次,制度完善和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国情和实际是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出发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因地制宜,走自己的道路。最后,要不断提升制度的效能。“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13]284
(三)法治是程序之治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程序,要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他将“守法律、重程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护人民权益,行使权力受监督”[5]141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将守法律、重程序相并列,充分说明了程序的不可或缺。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增强程序思维,严格依据程序办事。
(四)法治是秩序之治
“秩序”是习近平总书记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法治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达致一定的秩序。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主要是:第一,明确了法治秩序的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将范围广、和谐性作为法治秩序的主要特征,提出法治秩序是和谐秩序。第二,阐释了法治秩序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4]12究其实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法治秩序的四种应然表现形式。特别是化解矛盾靠法,强调在法治体系内,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矛盾和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断之于法”。
五 法治功能论
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功能论坚持了两分法,一方面,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另一方面,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亦有短板,需要政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协同发力,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法治的功能。
(一)法治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政治
政治与法治有何关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科学论述了二者的关系,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政治的内在一致性。他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7]34法治和政治不可分,法治是政治的保障和目标,政治是法治的根基和理据。以往的政治家通常是从政治与法治两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政治与法治的相互作用,他更多从二者的一致性来阐述二者的关系,强调政治对法治的引领、辅佐作用。脱离了政治,法治也很难发挥作用,这为法治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法治功能的发挥,需要德法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比任何政治家都要丰富、精辟。第一,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两者的重要性、关联性、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5]165一是法治和德治具有共通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分别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15]133二是法治和德治具有互补性。“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5]51所以,治国理政必须发挥二者的功能和优势,形成互补,共同促进。第二,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具体要求。一是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以法治提升道德水平,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二是强化法治对社会道德发展的促进作用。法律既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保障。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和失德行为,有赖于法治手段来加以解决。用法治规范道德,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
(三)法治功能的发挥,需要发挥自治的作用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概念、新范畴。社会治理现代化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治理,还需要充分发挥自治的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广泛性、直接性、有效性,是伴随着新中国发展而形成的民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自治,强调社会、公民的自治对法治的补充作用。以“枫桥经验”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自治和法治相结合,更能发挥基层的桥头堡功能,彰显基层强基的作用。
(四)法治功能的发挥,需要智治的支持
“智治”即智慧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讲话中强调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例如“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16]149。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社会治理“四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明确了方向,也彰显了法治对智治的保障、支撑作用。
六 法治发展论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科学回答了“如何推动法治发展”的重大命题。其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治发展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
第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要求。一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7]42只有全面依法治国、彰显法治的优势,方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社会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二是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8]。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的目标。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就包含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远任务。法治建设以国家制度现代化为基本依托,同时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重要目标,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法治的基本发展方式
第一,法治发展必须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4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5]135-136法治在我国的实现,应采取建构主义,能动、积极地推进。第二,法治发展须以文化传承、文明互鉴为规律。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阐释了法治传承和交融互鉴的辩证关系,指明了法治发展应遵循批判性传承与交融互鉴这一基本规律。一方面,法治发展应当以批判性传承为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5]78另一方面,法治发展应当以交融互鉴为补充。法治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实现文明互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我们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都应该积极吸纳其中的有益成分。”[19]在法治的交融互鉴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做到两个坚持。其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其二,坚持法治自信。
(三)法治的发展动力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回答了为何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第一,充分论证了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5]35改革只能是法治之下的改革,只能是依法改革、循法而改。第二,科学解释了法治以改革为动力的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这句话揭示了改革与法治二者关系的核心要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主要解决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主要解决法治的现代性问题。第三,具体明确了如何在改革下完善法治。一方面要把法治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谋划法治,推动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相继推出了二百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实现了一系列历史性突破、 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践也雄辩地证明,改革是推动法治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动力和必然之选。另一方面要做好法治和改革的协调。法治与改革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在二者的协调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例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7]53。
七 厉行法治理据论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选择法治、厉行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问题。其观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历史逻辑:厉行法治具有历史必然性
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从人类文明史的高度,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科学决断。第一,厉行法治是总结历史经验的必然结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5]225-226历史已经多次证明,权力与法律相向而行,则国治民安;权力与法律背道而驰,则祸国殃民。第二,法治是历史经验教训的理性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用新中国成立后的正反例子来阐述法治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重视法治,废除了旧法统,迅速建立起了国民经济,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我们在方针上出现了错误,特别是十年“文革”,没有对民主政治制度化、法治化,党和国家难以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苏联的解体、东欧剧变也和轻法治、重人治有很大关联。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指出:“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7]8
(二)现实逻辑:厉行法治具有现实必要性
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党和国家发展面临一系列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迫切需要法治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21]从国内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2]9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在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法治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现实来看,厉行法治也具有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我国12个重点领域的风险和挑战进行系统论述,这些重点领域无不涉及法律问题,在应对和克服其中的具体风险和挑战时,也离不开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
(三)理论逻辑:厉行法治具有优越性
习近平总书记通过分析法治相对于人治的强大比较优势,论证了为何法治优于人治。一是法治更具普遍性。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7]8-9,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强调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5]188显然,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治”与体现个人意志的“人治”相比,更具有普遍性。二是法治更具预测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3],就是对法治可预见性制度优势的强调。三是法治更具稳定性。法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等优良特性,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24]四是法治更具执行力。相较于道德,法治具有强制性,确保制度体系稳定。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治和单个人的意志相比,显然更具有权威性、效力性,也可以避免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
(四)实践逻辑:厉行法治具有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从三个角度对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加以论证。第一,实现党和国家战略目标需要法治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发挥法治对战略目标实现的保障作用。他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5]84第二,实现共产党人初心使命需要法治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7]12-13第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是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都需要更加重视法治的作用,更好发挥法治“保驾护航”的作用。
八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主要特征与时代价值
(一)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主要特征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具有人民性、辩证性、创新性和实践性四个方面的重要属性。
一是人民性。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体现了真挚的人民情怀。在法治本质论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指明了法治的出发点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理论,注重以人为本,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强调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法治的力量源于人民。
二是辩证性。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中处处闪耀着辩证法的智慧光芒。习近平总书记将唯物辩证法运用于法治基本原理的各个方面,对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重要问题作了科学、深刻、精辟的论述。比如,关于法治功能的发挥。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另一方面,他强调法治不是万能的,需要同政治、德治、自治、智治等紧密结合起来,方能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再如,关于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西方法学家大多主张法治和政治两分,强调二者的不同,而习近平总书记更多地从法治与政治的关联性入手,揭示了二者的内在一致性和不可或缺性。
三是创新性。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是守正和创新的有机统一。在承继既有理论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对法治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价值等进行创新,树立了法治创新的典范。习近平总书记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国家与法理论、德法共治理论、权力监督制约理论等方面都实现了全面创新和发展。如在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式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发展必须尊重国情,从实际出发;法治不但要坚持文化传承,也要做好文明互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发展的观点是积极能动的,体现了在继承中发展,在扬弃中发展,在互通中发展。
四是实践性。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根植于中国实践,又指导中国实践。其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法治作用机制论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唯有如此,制度方能永葆活力,具有不竭的生命力。其二,坚持从问题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是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重要特点。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一些重大问题,比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根本问题等等[25]。这些问题,都可以从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中找到解决之道。
(二)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篇”,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是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人长期探索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与经验,揭示了法治的一般规律,阐明了法治基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的核心理念、观点、原则、价值等法治原理进行了全新阐释和发展。比如,将法治与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与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与国家长治久安、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多层次阐释了法治的功能。再比如,全过程民主,法治和政治、自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等重要论述、重大命题的提出,都极富新意,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突破。
二是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道路、方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其基本价值是良法善治;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质是全面积极履职和限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路径是立足国情,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又汲取国外法治成果。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分别从法治本质论、法治作用机制论、法治功能论、法治发展论等角度进行了深刻、全面地论证,极大拓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是提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以问题为导向,与时代同音,与法治发展同步,与中国现实问题同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首先,增强了厉行法治的信心。在厉行法治理据论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古今中外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从四个层面对法治是什么进行了界定。这些重要论述极大坚定了我们厉行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定力。其次,阐明了法治建设的目标、发展方式和动力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从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作用原理、发展规律等进行了高屋建瓴的制度建构,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最后,明确了法治中国的建设方略。习近平法治基本原理论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厉行法治、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问题,揭示了法治的基本问题和规律,体现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