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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微腐败”观的哲学意蕴

2023-08-08李新悦

关键词:微腐败腐败权力

周 师,李新悦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应对基层干部利用“微权力”谋取私利或腐化堕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上首次提出并阐释了“微腐败”的概念,回答了“什么是‘微腐败’”“为什么要防治‘微腐败’”以及“怎样防治‘微腐败’”等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形成了新时代“微腐败”观,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微腐败”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新时代“微腐败”观具有丰富的哲学意蕴,集中显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梳理与深入挖掘新时代“微腐败”观的哲学意蕴,对于全面深入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效推进基层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本体论:新时代“微腐败”的本质观

本体论(Ontology)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源自古希腊文logos(理论)和ont(是或存在),原初意涵为“关于是或存在的科学”,又称“存在论”。因论域的不同,本体论的含义也呈现出差异性,若针对原生-派生,本体论即指关于本原的理论;若针对个别,本体论意指关于存在的理论;但若针对现象,本体论则是关于本质的理论。本质,与现象相对,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根本属性。新时代“微腐败”的本质观蕴含着本体论哲学思想。

“微腐败”是腐败的一种样式。理解“微腐败”的本质,首先就要厘清腐败的本质。何谓腐败?其基本意涵是“物体腐烂”“行为堕落”“混乱、黑暗”等。语境不同,意涵迥异。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家国同构”“修齐治平”,个人、家庭和国家一体化的直接结果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融合,这与强调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在西方文化中,违背道德和习俗的不正之风并不是腐败行为,最多是“不高尚”。我国对腐败的理解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它“既可指个人运用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也可指个人的各种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习俗的行为和活动”。[1]对“微腐败”本质的理解同样如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超越前人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提出并阐释“微腐败”这一全新范畴,而且还揭示了它的本质意涵。相较于判断和推理,概念虽然是理性认识形式的最低层次,但是,新概念的提出对于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事物却意义重大。“微腐败”概念的提出,与“大腐败”“灰色腐败”“白色腐败”“小官巨腐”等相近概念划清了界限,不仅在认识上有助于准确理解“微腐败”的本质,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精准治理“微腐败”。

习近平把“微腐败”又称作“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扶贫领域腐败”“蝇贪、蚁贪”。关于“微腐败”的本质,他指出,“微腐败”既指运用小微的公共权力“以权谋私”,指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不正之风”,也指充当家族、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黑恶势力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毒瘤’”,[2]“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3]162具有如下表现:一是以“微权力”谋取私利。“微腐败”行为主体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3]166二是不正之风。他们“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3]166-167他们对人民群众颐指气使、吆五喝六、盛气凌人,一副官老爷的做派;三是放纵包庇家族势力,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3]167虽然这三种类型的“微腐败”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微腐败”。

新时代“微腐败”本质观既继承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力观,又结合中国文化与实际有所创新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微腐败”的本质,说到底,即“微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权力异化①行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异化,就是人民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所创造的公共权力反过来侵害自身利益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权谋“公”变成以权谋私,基于实现共同利益的权力却演变成公共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承担“公仆”角色的“微权力”的行使者反而变成了对人民颐指气使、盛气凌人、趾高气扬的“官老爷”;保护人民安全的公权力却畸变为对人民的施暴。“微腐败”,即“微权力”异化。新时代“微腐败”本质观既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又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特色,对于我们准确全面理解“微腐败”的内涵提供了思想启迪。

二、价值论:新时代“微腐败”防治的价值取向观与治理效果的评价主体观

价值论(axiology)的词根是希腊语词axia(价值),原初含义是关于“善”的规范性学说,是研究价值即有用性的理论,是哲学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论域。中国共产党任一阶段的反腐败成果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一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建构美好生活图景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新时代“微腐败”观的哲学价值论,聚焦到“微腐败”为人民根本利益治理“微腐败”和治理效果由人民评价两个维度,集中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谁治理、让谁满意”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治理“微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最多的。防范和治理“微腐败”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人民”,“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3]295“三个不能”深刻表达了“我是中国共产党,永远和人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本立场和建党、兴党、强党的初心使命。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败的根本着眼点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既不是“势利店”“纸牌屋”,也不是“烂尾楼”,[3]295而是为了人民利益。防治“微腐败”亦是如此,习近平强调,要“着力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正风反腐给老百姓带来更多获得感”。[4]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纠正和惩处“微腐败”究竟是“为了谁”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了人民惩治“微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浓厚的人民情怀和深刻的群众史观的深刻注脚。与“大腐败”不同,“微腐败”往往“近在眼前”,是对基层群众利益的直接剥夺与侵害。基层群众对此反映最强烈,利益受损后的被“剥夺感”最深刻,希望党和政府有效防范和解决“微腐败”的愿望也最强烈。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价值及其大小所作的满意或失望、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正确的价值评价,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人民是价值的创造主体,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5]习近平强调:“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3]40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的座谈会上,习近平特别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治理“微腐败”的成效亦是如此,归根结底还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与检验,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抓铁有痕”的意志“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包括反“微腐败”在内的“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二〇一五年,国家统计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一点五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6]这是其一。其二,习近平以强烈的问题意识告诫全党: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腐败问题若“出现反弹、出现回潮,那人民就失望了”,[3]162绝不容许此种情况发生。

三、方法论:新时代“微腐败”的后果、成因及系统治理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辩证思维方法看待与应对“微腐败”,为“微腐败”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新时代“微腐败”的后果、成因及系统治理观蕴含着辩证法、系统思维方法等丰富的哲学方法论。

(一)新时代“微腐败”的后果观蕴含辩证法

1.“微腐败”带来“大祸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辩证思维全面认识与积极应对“微腐败”,把对“微腐败”的认识及其治理提升到哲学高度,取得积极成效。习近平告诫全党,“‘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3]167这一判断言简意赅,但却充满着哲学智慧。“微腐败”,看似不起眼,事实上危害甚巨。若不给予高度重视,将“微腐败”消弭于萌芽状态,任其发展,就可能演变为“大祸害”。

首先,“微腐败”“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3]167“微权力”,威力不小。因“微权力”异化导致的“微腐败”或者暗地里侵占冒领截留,或者公开吃拿卡要,直接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微腐败”发生在基层,其行为主体如苍蝇般在基层群众身边“嗡嗡乱飞”,着实令人生厌。“大腐败”远在天边,而“微腐败”近在眼前,虽然二者在层次、程度和数额上有别,但是,本质上并无二致,都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腐化堕落的行为。在社会资源稀缺(而且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支配资源的“微权力”一旦遭到滥用、乱用必然直接损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微权力”的行使者“虚报”“冒领”一分,群众则少得一分;“微腐败”分子“截留”“侵占”一厘,群众则少获一厘。

其次,“微腐败”“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3]167所谓获得感,就是主体在获得某种或者某些利益后内心油然而发的满足感。马克思曾说,利益是人们奋斗的动力与目标。中国共产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她为之努力奋斗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在求解放和谋幸福中能有源源不断的获得感。毛泽东强调,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唯个人的利益是图,而是“唯人民的利益是图”。时代在变,形势在变,党的初心与使命不变。但前进道路上仍有不少啃食群众获得感的问题存在,“微腐败”便属其一。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大战略,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形形色色的“微腐败”却成为打断满足群众获得感的“最后一公里”的棘手难题,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担心的“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7]

最后,“微腐败”“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3]167孔子曰,“信,国之宝也”。信任是获得支持与拥护的社会心理基础,信任危机是最大的危机,因为信任,所以支持,人民信任政府,政府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执政资源。但“微腐败”却不断啃食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根基,造成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成为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罪魁祸首和问题根源之一。习近平强调,任由“微腐败”肆意蔓延,与其说造成基层政治生态的恶化,不如说会对“党心民心”[3]162带来严重侵蚀。

2.“微腐败”酿成“大腐败”。矛盾具有同一性,条件一旦具备,“小”能变成“大”,“微”能变成“巨”,“微腐败”就会变成“巨腐败”。积水成渊,集腋成裘。唯物辩证法的量变与质变规律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任何“大腐败”“老虎”式腐败最初都肇始于“微腐败”。恶虽小,为之必将酿成大错。习近平指出:“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网开一面,法外施恩,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8]98“违法违纪的小错”即“微腐败”终会酿成大错,出“大问题”。因此,对待“微腐败”,不能“微处理”,不能养痈遗患,甚至视而不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才是哲学智慧。

(二)新时代“微腐败”的成因观蕴含辩证法

原因与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环节之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一“果”往往是由多“因”导致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多个维度剖析了“微腐败”的成因,具体来说:

第一,权力观扭曲和权力不受制约监督。权力观错误甚至扭曲成为“微腐败”的重要诱因。习近平曾指出,把权力看成是“上级”赋予的权力主体通常会“逢迎拍马、唯上是从”,而把权力看作自己努力奋斗得来的权力主体就会“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9]从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的“微腐败”案件发布的行文看,“错误的权力观”“权力观扭曲”成为高频词。权力观扭曲为“微腐败”提供了可能,而权力不受制约监督把可能变为现实。阿克顿勋爵有一个判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习近平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0]342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监督”[4]必然导致“微腐败”。

第二,基层党组织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缺位。基层之所以要抓,是因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成为滋生“微腐败”的重要诱因,习近平指出,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发生,“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4]一些基层党组织对自身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应有认识,把党建视作负担,对党员干部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缺失,导致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患上了“软骨病”,理想信念动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久而久之必然“破纪”甚至“破法”发生“微腐败”。我国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欠缺,法治观念淡薄,知识文化水平低,职业道德失范,“不给好处不办事”,一旦被“围猎”必然“微腐败”。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难以对基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起到层层传导。

第三,潜规则等腐败亚文化盛行。习近平强调,“‘明规矩’名存实亡,‘潜规则’大行其道”[3]167是滋生“微腐败”的重要文化根源。“明规矩”即党和政府制定的正式的制度规范体系,“潜规则”则是无明文规定的却被广泛认同并执行的非制度性规定。潜规则是一种腐败亚文化,它同传统的“官本位”和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一样是“微腐败”的文化土壤。潜规则常常以“礼尚往来”“人之常情”为名行“微腐败”之实。表面上看“微权力”的行使者从其帮助的特定个人那里获取小额的“感谢费”是人之常情,然而,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公权私用的“微腐败”行为。潜规则通常让“微权力”行使者打着“入股”“理财投资”等旗号为己牟取私利,实则是“微腐败”行为。潜规则也意味着少数基层干部凭借着对“微权力”的掌握和行使,对基层群众漠不关心、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新时代“微腐败”的系统治理观蕴含系统思维方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想问题、办事情。防治“微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习近平强调必须“综合施策、协同推进”,[3]167必须增强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一是全面深化改革与防范“微腐败”协同推进。“微腐败”与基层党员干部的“官德”失范有关,与个人党性修养缺乏有关,但更与深层次的“制度真空”“政策漏洞”有关。要不断通过增强各领域改革的协同性,把防治“微腐败”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之中,突出二者的同步性,才能做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要求的“避免出现制度真空,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有效防治“微腐败”。二是教育与惩处协同推进。防治“微腐败”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基层干部教育,一手抓惩处“微腐败”,只抓惩处不抓教育,解决不了“知”的问题,只抓教育不抓惩处,解决不了“慑”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主张“德性即知识”。在他看来,无人有意作恶,人类的恶行源自于他们的无知,必须通过教育增强其知识才能引人向善。列宁也强调,正确的意识需要从外面“灌输”。基层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要“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正确权力观;“加强基层官员廉政教育”;[11]111要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干净为官的传统”[4]教育基层干部“为政以德”。同时,“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3]166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10]135彻底根治“微腐败”。三是各种监督力量协同推进。“微腐败”的根源在于“微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微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合力作用。党内监督是有力的,但单靠党内监督又不足以对基层干部形成威慑,只有把各种监督力量结合协调起来,才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监督“微权力”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成监督合力对于防治“微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意义巨大,要将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国家监督、人民监督形成合力,使“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3]169协同发力。四是强化明规矩与破除潜规则协同推进。“‘明规矩’名存实亡,‘潜规则’大行其道”[3]167是“微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强化明规矩与破除潜规则必须坚持“破”与“立”的辩证要求。只“立”不“破”,潜规则的“皮”不除,“微腐败”的“毛”仍会依附其上;只“破”不“立”,明规矩缺失,各种潜规则仍会大行其道,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才能有效防治“微腐败”。习近平指出:“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8]54只有扎牢制度的牢笼才能有效监督制约权力,才能克服和破除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才能有效扫除腐败亚文化,净化政治生态。

(四)新时代“微腐败”的重点治理观蕴含矛盾的分析方法

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主张的重要方法论之一,它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要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统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治理“微腐败”,要坚持重点论,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一,从治理手段看,把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作为治理“微腐败”的重中之重。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权力上的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扎实推进“三不”一体的制度安排,而且强调制度牢笼还要扎紧织密,“虎笼关蝇”“牛栏关猫”是不行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不受监督制约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微腐败”本质上是“微权力”的滥用行为,治理“微腐败”,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把“微权力”关进密织、紧扎的制度笼子里,这是治本之策。其二,从行为主体看,把抓好“三个一”作为治理“微腐败”的重点。“第一位”,基层党委监督。习近平指出,党内监督是防范和治理“微腐败”的首要环节,党内监督,摆在首位的是党委监督。基层党委要选拔、任命干部,但更要对干部起到监督作用,不能把监督干部推给纪委部门。“第一责任人”,基层党委书记。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腐败治理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要切实落实基层党委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既要“政治挂帅”,又要亲自“出征”,亲自督办,不当“甩手掌柜”。盯住“一把手”。习近平指出:“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8]122“一把手”“微腐败”是“重灾区”。基层“一把手”是“关键少数”,盯住了“关键少数”,防范与治理“微腐败”就会事半功倍。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关注、了解与监督;巡视工作要“盯住一把手”,使其“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管理监督”。[12]其三,把“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作为重点。“微腐败”涉及到各方面,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就发生在群众身边,因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近期热播的《零容忍》披露,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民生领域“微腐败”和作风问题45.1万起,必须依纪依法重点治理。

四、认识论:新时代“微腐败”观源自实践、指导实践并随实践发展

本质上,新时代“微腐败”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一种理性认识,突出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微腐败”本质、表现、成因及防治路径的深刻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新时代“微腐败”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实践基础,它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持续努力,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令人民满意的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推动重拳反腐的伟大实践,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领导全体中国人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反贫、治贫实践中,基层特别是农村出现了“微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人民期待,满足人民需要,在党的百年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微腐败”这一全新范畴,并在持续研究和防治“微腐败”的反复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微腐败”防治规律的认识与把握,逐渐形成了新时代“微腐败”观的有机思想体系。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从实践中来的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才有价值与意义,否则,如毛泽东所说,只把正确的理论“空谈一阵”,即使它再好也没有意义。新时代“微腐败”观用来指导我国基层防治“微腐败”的政治实践,破解了乡村“微腐败”阻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其他基层社区治理难题,惩治了一大批“微腐败”分子,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得到了有效防治,基层的社会风气为之一振,人民群众满意度高,实现了它指导实践的应有意义与价值。从这个角度讲,新时代“微腐败”观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和人民的认可,是具有科学性的真理性认识,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指导我国基层反腐的行动指南。当然,实践也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新时代“微腐败”观具有开放性与发展性,必然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

总之,新时代“微腐败”观,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战略的思想指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觉运用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与研究“微腐败”,从哲学高度提出了新范畴,形成了新观点,提出了新判断,对于新时代深刻认识和有效防治“微腐败”提供了哲学智慧与方法论指导。在这其中,习近平做出了原创性贡献,实现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反腐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马克思主义反腐败思想的创新性发展。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可以预见,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时代“微腐败”观的哲学意蕴会日益丰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良好的政治基础与深刻的哲学滋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使用了“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的用法,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8-39页。无独有偶,《资本论》中有明确使用“资本表现为异化的、独立化了的社会权力”,详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294页。彭定光、周师发表的《论马克思的权力异化观》载于《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4期,系统研究了马克思的权力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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