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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制下明代徽商家庭及家庭财产的多元结构〔*〕
——以休宁吴文奎家庭为例

2023-08-07王裕明

学术界 2023年7期
关键词:小家庭诸子名下

王裕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江苏 南京 210004)

家长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基本制度,对中国传统家庭影响甚大。家庭财产权是家长权力的基础,也是家长地位的象征。对于家长制下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结构及其财产权属,一般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家庭成员所共有,家长是家庭代表,统揽家庭所有事务,掌握家庭大权,拥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子孙与家长同财共居,不许别籍异财,没有独立财产支配权。〔1〕

传统社会徽州家庭也是典型的家长制。洪武年间,歙县谢氏明确规定:“家之中,大小事务,悉主于家长。为家长者,所系甚重。”〔2〕隆庆年间,休宁富溪程氏同样要求:“凡一家之事,家长主其纲,择家众分任之,而使之行子弟。”〔3〕学界对于传统社会徽州家庭财产问题所论甚少,对于徽州家庭财产构成及其权属缺乏深论,即徽州家庭财产除家长共有外,是否还存在子孙个人财产,若子孙存在个人财产的话,子孙是否拥有财产支配权。

《万历收支银两册》〔4〕为明代徽商吴文奎商业资本记录账册,主要记载了吴文奎家庭各年度商业资本构成、利润和支出等运行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吴文奎生前家庭商业资本中,不仅存在以吴文奎为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而且还存在子孙名下的个人财产,以吴文奎为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的财产权归吴文奎所有,而子孙名下的个人财产的财产权归子孙个人所有。故而在吴文奎家庭中,家庭财产分为吴文奎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和子孙名下的个人财产多层多元结构,财产权也分为吴文奎所有和子孙所有多层多元结构。〔5〕也就是说,吴文奎家庭财产及其权属具有多元结构。本文以吴文奎家庭为研究对象,以《万历收支银两册》《荪堂集》为基本史料,就明代徽商家庭及其家庭财产结构作一探讨。

一、家庭结构型态变迁

吴文奎家庭当始于吴文奎出生之时,终于去世之际。〔6〕吴文奎一生中,家庭人口不时增减,成员关系因之调整,家庭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文奎生卒。文奎生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卒于万历三十二年(1604)。时人李维桢记道:“茂文名文奎,初字廷聚,已更今字,学士大夫率字之,故以字行。其生嘉靖壬子四月二十有五日,卒万历甲辰二月二十日,年五十有三。”〔7〕

此外,文奎《荪堂集》对其生年也有记载:“(嘉靖)壬子二母届将孕,先君梦神人介而驰,且绕屋号于众曰:‘勿畏,吾送子。 子若率家人拜受。’先君喜,告客,诊为子征。四月廿五日,母谢举文奎。”〔8〕与李维桢所记一致。

对于文奎卒年,《万历收支银两册》记载最为详细。万历31—32年度〔9〕载:“是季大人卒。先是癸卯大人同献自京回时,刘十洲先生亦同来,曾对刘云:‘溺少不自禁’。则病有根之来矣。至十二月葬祖完,守岁夜饮,我兄弟俱在坐,大人举箸常在器外,是大中风之渐。至是元宵后因观灯,过和乐轩失足几跌,明日延医于荪园调治,予辈自以为当渐愈,讵料至于此极矣。……大人以二月十日逝,嗟乎痛哉!”“癸卯”为万历三十一年(1603),“二月十日”当指万历三十二年二月十日,由此可知文奎去世于万历三十二年二月十日。

文奎家世。文奎出生时,曾祖父母、祖父已经去世。文奎曾祖父母为德振和徐贵,祖父为应大。《吴氏本枝墓谱》(以下简称《墓谱》)〔10〕“临溪十九世”载:“德振公字尚贤,号东园居士,重兴公第三子,善吟咏,有《东园录》。生正统八年癸亥七月二十三日辰时,卒正德己卯十一月十二日;配徐氏贵安人,生正统己未五月十三日,卒正德壬申五月初四日。”文奎曾祖德振去世于正德十四年(1519),文奎曾祖母徐贵去世于正德七年(1512)。两人在嘉靖三十一年文奎出生时皆已去世。又《墓谱》“临溪二十世”载:“应大公字元宽,号泉湖,生成化十二年丙申十一月二十日,卒嘉靖己亥二月初二日。”“嘉靖己亥”为嘉靖十八年(1539),可知文奎祖父应大卒于嘉靖十八年。文奎出生时,祖父应大业已去世多年。

文奎出生时,辈分最高的只有祖母毕金在世。《墓谱》“临溪二十世”载:“(应大公)配毕氏金安人,生成化丁酉二月二十七日申时,卒嘉靖甲寅十月二十八日。”“嘉靖甲寅”为嘉靖三十三年(1554),毕金去世于文奎出生之后。

父宗浩和嫡母程福。《墓谱》“临溪二十一世”载:“宗浩公字养之,又字孟卿,号绍泉,应大公次子,生正德癸酉正月初八日,卒隆庆壬申八月初八日,配程氏福安人,生正德辛未六月二十八日寅时,卒万历乙酉十月十二日。……生六子:长文理公,次文奎公,三文章公,四文元公,五文彩公,六文辉公。”“正德癸酉”为正德八年(1513),“隆庆壬申”为隆庆六年(1572);“正德辛未”为正德六年(1511),“万历乙酉”为万历十三年(1585)。可知文奎出生时,父宗浩、嫡母程福健在。

生母谢氏,庶母李氏、冯氏。文集载:生母谢氏,湖北兴国州人,生年不详,嘉靖间嫁与宗浩,卒于万历八年(1580)十一月二十九日,嘉靖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生子文奎。李氏,江北人,生年不详,嘉靖间嫁与宗浩,卒于万历九年(1581)四月二十二日。〔11〕冯氏,扬州仪真人,生年不详,17岁嫁与宗浩,卒于万历五年(1577)。〔12〕文奎出生时,生母谢氏,庶母李氏、冯氏健在。

兄文理和嫂汪氏。《墓谱》“临溪二十二世”载:“文理公,宗浩公长子,字廷贯,号鉴塘,生嘉靖壬辰九月十一日酉时,卒万历己亥正月二十日巳时;配汪氏由弟安人,生嘉靖壬辰十二月十九日辰时,卒万历戊申四月初十日。生二子:长可学,次可立。”其中,“嘉靖壬辰”为嘉靖十一年(1532),“万历己亥”为万历二十七年(1599),“万历戊申”为万历三十六年(1608)。嘉靖二十七年(1548),汪氏17岁嫁与文理。〔13〕可知文奎出生时,文理已经结婚,兄文理和嫂汪氏健在。

姐某,生于嘉靖十二年(1533),卒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嘉靖三十年(1551),出嫁与闵川毕某。〔14〕文奎出生时,其姐已经出嫁。

弟文章和弟媳程氏。《墓谱》“临溪二十二世”载:“文章公,宗浩公三子,字廷用,生嘉靖壬子五月初五未,卒万历庚寅十二月二十四寅。娶程氏时弟安人,生嘉靖甲寅七月二十九未,卒于万历戊寅二月二十九。生二子:可成、可训。”其中,“嘉靖壬子”为嘉靖三十一年,“万历庚寅”为万历十八年(1590);“嘉靖甲寅”为嘉靖三十三年,“万历戊寅”为万历六年(1578)。又弟文元,庶母冯氏生于嘉靖三十三年;弟文彩,庶母冯氏生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弟文辉,庶母冯氏生于隆庆四年(1570)。

妻程氏和妾傅氏、卢氏。文集载:程氏生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九月廿三日,卒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十二月初十日,隆庆二年(1568)嫁与文奎。〔15〕傅氏,万历二十四年(1596)嫁与文奎,卒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九月二日。〔16〕卢氏不清。

文奎子女。据《万历收支银两册》《荪堂集》和《大泌山房集》载:长子可中,生于隆庆五年(1571),卒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万历十六年(1588)娶同里程氏,十九年(1591)程氏去世,三十七年(1609)继娶房氏。次子可镜,生于隆庆六年,卒于万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万历十七年(1589)娶草市孙氏,十九年孙氏去世,同年继娶藏溪王氏。长女爱容,生于万历三年(1575),夭。三子可晋,生于万历五年,万历二十二年(1594)娶汪溪金氏,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金氏去世,继娶泰塘程氏。次女京容,生于万历六年,夭。四子可奇,生于万历七年(1579),万历二十六年(1598)娶率口何氏,三十三年(1605)娶妾王氏。五子可献,生于万历十三年,万历二十九年(1601)娶闵口叶氏,三十一年叶氏卒,三十四年(1606)继娶姚氏。六子可随,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万历三十二年娶新溪戴氏。七子可驯,生于万历十八年,万历三十六年娶榆村程氏。三女,生于万历二十年(1592)正月十八日,夭。八子可托,生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万历二十六年夭。四女珠,生于万历二十七年,夭。

侄可学,文理长子,始娶临溪程洸女齐弟,继娶蟾溪程煜女少音。齐弟生于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卒于隆庆五年七月初八日,隆庆四年16岁嫁与可学,次年生子某;〔17〕程少音,生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闰十一月九日,卒于万历二十二年八月十日,隆庆五年17岁嫁与可学,生二子:长良柱,次良有。〔18〕又嘉靖二十七年文理结婚,可知嘉靖三十一年文奎出生时,可学应已出生。

侄可立,文理次子,生卒不详,约生于嘉靖三十一年;侄可成,文章长子,生卒不详;可训,文章次子,生年不详,卒于万历六年。

诸孙。据《万历收支银两册》载:良冶,可镜子,万历十九年生,卒于万历二十四年;良弓,可镜子,万历二十一年生,夭;良珉,可晋子,万历二十三年生,夭;良彦,可晋子,万历二十四年生;良瑜,可晋子,万历二十五年生;良誉,可奇子,万历二十九年生;良芬,可奇子,万历三十二年生;良畴,可随子,万历三十三年生;良弼,可献子,万历三十七年生;良謩,可奇子,万历三十八年(1610)生;良苾,可中子,万历三十八年生;良蔚,可中子,万历三十九年(1611)生。

侄孙某,可学子,生于隆庆五年;侄孙良柱、良有,可学子,约生于隆庆末万历初。〔19〕

根据家世记录,文奎一生历经诸多生老病死和婚丧嫁娶,家庭结构不断变化。纵观文奎家庭结构(见下页表1),有几个重要时段:一是文奎出生之时,二是文奎结婚之日,三是侄可学结婚之日,四是父宗浩去世之后,五是兄弟分家之后,六是生母谢氏去世之后,七是长子可中结婚之日,八是次子可镜结婚之日,九是长孙良冶出生之时,十是三子可晋结婚之日,十一是可奇结婚之日,十二是可献结婚之日,十三是文奎去世之后,十四是可随结婚之日,十五是诸子分家之后。

表1 吴文奎家庭结构表

表1可见,嘉靖三十一年文奎出生时,家庭结构属于四代型主干家庭。隆庆二年至万历四年分家前,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转变为三代型联合家庭。万历四年文奎兄弟分家后,家庭结构由联合家庭又转变为三代型主干家庭。万历八年生母去世后,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成为核心家庭。万历十六年,可中结婚时,家庭结构即由核心家庭再次转变为两代型主干家庭。万历十七年可镜结婚后至万历三十二年文奎去世时,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转变为多代型联合家庭。万历三十八年诸子分家,文奎诸子各自成为独立家庭。

文奎一生中,家庭结构类型一直呈现动态变化,共发生了六次改变。从家庭规模来说,文奎家庭以大家庭为主,大家庭中又包含多个小家庭。从家庭型态来看,文奎家庭既有纵向父子家庭层级关系,又有横向兄弟家庭平行关系,具有明显的多元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类型,不仅表现在文奎作为家长的家庭中,而且表现在文奎兄弟分家之前的家庭中。

二、家庭商业资本分化

随着家庭结构的不时变化,文奎家庭财产结构也因之而变。吴文奎出生于世贾之家。祖父应大,“甫弱冠,遂游江淮荆襄间,隐于商”。〔20〕父宗浩,“甫弱冠,而会泉湖公卒,乃弃举子业而业贾”,〔21〕为“淮南盐筴祭酒四十年”。万历年间,吴文奎承继父业,业盐的同时,大肆经营典当业。对于文奎家庭来说,商业资本是其家庭的主要财产,体现和反映了其家庭财产状况。故而随着文奎家庭结构的不时变化,商业资本对象也随之不断分化,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文奎名下的资本向子孙传承,也就是家庭资本的代际传承。

代际传承。《万历收支银两册》对文奎家庭商业资本代际传承有着详细记录。其中,文奎长子可中各年度传承所得资本如下:

万历15—16年度 是年批与伯兄回鞋银一百两;

万历17—18年度 贴在外八个月四两;

万历18—19年度 贴客外六两;

万历19—20年度 贴客用四两;

万历21—22年度 贴客外九两;

万历22—23年度 又贴客外用十二两,又拨还幼时父祖姑婆与银二十两,……千金硬利一季;

万历26—27年度 贴客外十二两;

万历27—28年度 贴客外用十二两;

万历28—29年度 贴客用十二两,是年各分得父本三百两;

万历29—30年度 贴客外银十二两;

万历30—31年度 贴外用银十二两;

万历31—32年度 照议约在外八月贴八两,照议贴长兄银二百两;

万历32—33年度 贴客费十两;

万历33—34年度 贴客家七两五钱……援例四百;

万历37—38年度 伯时二十五岁得本一千两,利十五季,该银一千二百两;贴客外六月六两,又分父本一千三百两;

万历40—41年度 贴丧事一百两。

上述可中各年度获得资本类别有“回鞋银”“千金硬利”“援例银”“分父本银”“又分父本银”“贴外银”“贴客银”和“贴长兄银”等项。其中,“回鞋银”指可中结婚时文奎赠与银。该制度来源于万历21—22年度规定:“康兄是年大婚批与回鞋银一百两。父批云:……照二子例,与百两。”“千金硬利”指可中25岁时可分得资本1000两,每年利率八厘,至分家时结算。该制度来源于万历22—23年度文奎批语,“父又批云:乙未季计久长账未批,丙申春因先母丧,云云。议诸子每季至廿五岁,约于父本内坐拨银一千两,坐分硬利,每季八十两算,不利上起利。待身老,本利拨明,再照合有本,各人分利。是季中年廿五岁,批此为据。”“援例银”指可中34岁时分得资本400两。该制度来源于万历31—32年度规定:“又议约三十四岁得援例银四百两,亦如千金硬利。”“分得父本三百两”为文奎50岁时分给可中资本银300两,未婚之子待结婚时补给。“又分父本一千三百两”指文奎诸子分家时所分得资本。“长兄银”指父文奎去世后,可中作为长兄主持家务的补贴。“贴在外”“贴客外”指可中在外管理商铺而获得的津贴。该制度来源于万历21—22年度规定:“(父)批云:(可中)因连年算帐,颇能分父劳,今后议在外一月贴银一两。”由此可知,可中资本来源于父辈文奎资本,是由父辈资本传承而来,主要分为批本、津贴和资本得利三个方面。〔22〕“批本”指依照一定的规则从当年家庭商业资本中对诸子进行资本分拨。可中获得批本种类有四:一是万历十六年结婚获得回鞋银100两,二是25岁获得1000两的“千金硬利”,三是34岁获得援例银400两,四是两次分得父本银共1600两。“津贴”是根据劳动而发的补贴。可中的津贴主要为管理家务和商铺的劳动报酬。

除可中外,文奎其他诸子也得到了文奎各项批本和津贴。其中,“批本”有回鞋银、千金硬利、援例银和两次分得父本。不过,回鞋银,前四子每人100两,后三子每人50两;文奎50岁时分给已婚诸子银300两,未婚之子待结婚时补给;另万历31—32年度良彦的长孙银属于特殊批本。“批本”构成了诸子资本的主要来源。津贴种类较多,主要有与读书、科举有关的教育补贴,笔数较多,累计金额也较大;也有管理家政的补贴、管理商铺的补贴等,种类多样,金额不一。各年度文奎诸子获得一定资本数,见下页表2。

表2 各年度文奎诸子获得资本数量表(单位:两)

表中可知,文奎家庭资本代际传承中,文奎资本不仅传承与诸子,而且还传承与长孙。长子可中首次获得文奎资本为万历15—16年度结婚时批本,次子可镜首次获得文奎资本也是万历17—18年度结婚时批本,同样其他诸子首次获得文奎资本也是在结婚时的批本。文奎诸子首次获得资本都是在大婚之年。同时可知,诸子获得各项津贴也是在结婚之后;而在结婚之前,诸子管理家政、管理商铺以及读书科举皆没有津贴。同样诸子获得其他“千金硬利”“援例银”和“分得父本银”也是在诸子结婚之后。诸子大婚之日,就是诸子成立自己家庭之时,也即文奎资本分化之际。而长孙获得资本在文奎去世之年,祖父去世之时,就是长孙获得资本之日,而长孙其他的资本来自其父的资本分拨,又构成了下一代的资本传承过程。

盈余滚存。首先是以本年度得利减去本年度所支,计算出本年度盈余,将盈余滚进年初资本之中。本年度盈余加上年初资本,为本年度年终之数。至下一年度,本年度年终资本转变成年初资本。盈余是纯利润的一部分,既是商业资本经营的结果,也是商业资本积累的基础。盈余滚存可以使商业资本不断壮大。文奎家庭商业资本采取盈余滚存的积累方式。对此,《万历收支银两册》万历16—17年度载:

一收仪真利二十二两一钱二分六厘,一收兴国利五百零六两六钱四分四厘,一收武穴利六百三十一两九钱八分一厘,三共利一千一百六十两零七钱五分一厘。

一支兴国四百七十两,一支武穴三百一十三两零七厘,共支七百八十七两零七厘。

仍利三百七十三两七钱四分四厘,原本八千八百六十二两五钱二分,共在九千二百三十六两二钱六分四厘,内约各附搭千二百五十两。

伯兄原本一百两,该利十三两,支穴四两八钱五分半,支国一两四钱九分,父又批支张主酒二钱、争风派一两五钱,共支八两零四分五厘,仍伯兄一百零四两九钱五分五厘。

该年度中,账簿不仅登载了文奎家庭商业资本、亲友附本和长子个人资本,而且还记录了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和得利,同时记录了可中个人资本、得利及利率。不论是文奎家庭商业资本,还是长子可中个人资本,都采取了盈余滚存方式。如文奎家庭商业资本,本年度得利1160.751两,本年度支出787.007两,本年度盈余373.744两。本年度得利减去本年度所支正好为本年度盈余;“原本”8862.52两为本年度年初资本,“共在”9236.264两为本年度年终资本,本年度盈余加上本年度年初资本又正好为本年度年终资本。由此文奎家庭资本得以增加。同样,长子可中资本通过盈余滚存,由本年度年初100两,增加至本年度年终的104.955两。通过盈余滚存,完成了本年度资本积累,增加了家庭资本数和诸子资本数。

商业资本结构。经过代际传承和盈余滚存,文奎诸子孙获得了个人资本。文奎诸子孙个人资本的获得,必将给文奎家庭资本结构带来新的变化。《万历收支银两册》详细记载了万历年间文奎家庭商业资本运行实态,从中可以看出商业资本构成。现以万历38—39年度为例:

(店)原本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八两八钱五分,共在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六两六钱六分。

父本一万零三百八十二两七钱四分三厘,……,仍在一万零五十六两五钱六分二厘。

伯兄原本三千一百七十五两一钱九分四厘,……,仍在三千四百三十六两零四分四厘。

康侯原本三千零二十两一钱三分六厘,……,仍存并贴三千一百四十二两五钱六分八厘。

季常原本二千四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五厘,……,仍在本银二千六百九十八两七钱九分八厘。

荪倩原本二千一百八十三两三钱七分二厘,……,仍在二千三百八十九两七钱零二厘。

贞甫原本二千四百八十四两六钱五分一厘,……,仍在二千七百零三两三钱零一厘。

元龙原本一千五百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仍在一千六百一十两零七分八厘。

彦原本七十三两零三分,……,共在七十九两六钱零三厘。

该年度中,账簿主要记载了店本、父本和诸子孙个人资本。店本为文奎家庭资本,父本为文奎资本,伯兄、康侯、季常、荪倩、贞甫、元龙、彦分别为文奎六子可中、可晋、可奇、可献、可随、可驯和长孙良彦。经计算,不论是年初资本还是年终资本,店本数与父本数和诸子孙个人资本数两者之和基本吻合。由此说明父本和诸子孙资本都是文奎家庭商业资本的一部分,是由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分解而来。文奎家庭资本由父本和诸子孙个人资本构成,文奎家庭资本构成属于多元结构。又万历21—22年度载:

一收国东利一千零六两六钱零五厘,一收国北利二百八十三两九钱九分四厘,一收武穴利六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一收仪真利二十五两二钱三分三厘,共收利一千九百七十一两零七分。

一支各典八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仍利一千一百零四两五钱一分,原本一万三千三百六十二两七钱一分六厘,共在本一万四千四百六十七两二钱二分八厘。

内泰沧附二百,祖造坟一百四十两,余无欠。

伯兄原本一百八十六两九钱三分,一四该利二十七两一钱一分,贴客外九两,共二百二十三两零四分,支家外共二十一两五钱八分五厘,仍在二百零一两四钱五分五厘。

仲兄原本一百六十四两四钱六分三厘,一四该利二十三两二钱七分,共支十两一钱八分,仍存一百七十七两五钱五分。

康兄是年大婚批与回鞋银一百两。

该年度中,账簿不仅记载了文奎家庭商业资本、亲友附本和长子个人资本,而且还登录了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和得利,同时记录了诸子个人资本、得利及利率。该年度“原本”和“共在”分别为本年度吴文奎家庭年初资本和年终资本;“泰沧附”指吴文奎家庭商业资本中亲友吴泰沧的附本,“伯兄”“仲兄”和“康兄”资本分别指文奎长子可中、次子可镜和三子可晋的个人资本。经计算,不论是年初资本还是年终资本,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并不等于吴泰沧附本与诸子资本之和,而是远远多于附本和诸子资本之和。由此在附本和诸子资本两者之外,还存在一种资本。实际上,吴泰沧附本属于客本,吴文奎家庭商业资本中除去客本,就是家庭自本。文奎诸子的个人资本属于文奎家庭商业自本的一部分。除去诸子个人资本,便是为家庭成员所有、记录在文奎名下的共有资本,也就是前文所称的“父本”。由此可知,该年度吴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分成三部分:一是族人吴泰沧附本,二是文奎名下的共有资本,三是诸子的个人资本。文奎家庭商业资本构成多元,不仅该年度如此,其他年度也大多如此。现将各年度文奎家庭结构列表如下。(见下页表3)

表3 各年度文奎家庭资本结构表

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包含三个部分,一是亲友附本,二是文奎名下的共有资本,三是子孙个人资本。除去亲友客本外,文奎家庭商业资本分为文奎名下的共有资本和诸子孙的个人资本两部分。资本是财产的一部分,故而文奎家庭财产是由文奎名下的共有财产和诸子孙的个人财产两部分构成。可中结婚前,文奎家庭财产归家庭成员所有,属于一元结构。可中结婚后,文奎家庭财产变为文奎名下的共有财产和可中的个人财产两部分,家庭财产结构由原来单层一元结构变为双层二元结构。可镜结婚后,原文奎名下的共有财产又将部分财产分给可镜,可镜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结构由原来双层二元结构转变为双层三元结构。随着其他诸子的结婚,家庭财产结构转变为双层多元结构。长孙良彦分得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结构转为三层多元结构。

从家庭财产来看,代际传承成为诸子孙资本来源,构成诸子资本基础;盈余滚存保证了诸子资本不被中断乃至壮大。诸子资本的出现,从而将文奎家庭商业资本(除客本外)分为文奎名下的共有资本和诸子孙的个人资本两部分,使得文奎家庭财产结构转变为多元结构。

三、家庭事务变化

文奎家庭型态和财产的多元结构,必然决定了家庭事务的多元化。家庭事务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婚丧病老、子女教育、购置衣物、建造房屋园林和购买田地等。《万历收支银两册》和《荪堂集》对文奎家庭事务多有记录。同时,《万历收支银两册》还记载了文奎家庭各年度支用数量,侧面反映了文奎家庭事务量变。

(一)家庭事务种类

文奎家庭事务分为文奎名下的大家庭事务和诸子小家庭事务两部分,两部分家庭事务有所不同。

1.文奎名下的大家庭事务

文奎名下的大家庭事务主要为婚丧病老、住宅园林建造、出游和其他事项。

婚丧病老。《万历收支银两册》载,万历27—28年度,“是年四月仲兄不幸,子良冶先亡”。万历31—32年度,“十二月葬祖”。万历33—34年度,“乙巳冬举二亲殡”。又《荪堂集》载:可镜“继娶藏溪汪氏,举二子:长良冶、次良弓,良弓以疹夭;举三女,俱夭。……会良冶以暴病二日死,镜痛无后,仅遗弱女,怀抱噭噭挟辰,卒于四月廿八日辰刻”。〔23〕万历二十八年文奎妾傅氏因病去世。《荪堂集》载:“庆云,余买自歙溪南诸生吴启明,所费五十缗。……云绰约清扬,自持姿态,不肯作里丘俗装,日索绮縠珠玉,余难之,间应以纨素簪珥与之。居亡何有身,举儿可托,云爱之躬自乳抱,戊戌患疹夭。己亥又举女珠。……庚子献春,(云)病作矣。……秋入,女夭。……九月二日,云遂死。”〔24〕由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产生大量费用,以致文奎感叹道:“中人之产,七儿一女,倒庋倾筐不支也,日长炎炎,奈何掺胜人心,媮妜饱暖乎。”〔25〕

住宅园林建造。文奎子女众多,诸子成家后,原有住宅日渐狭隘,因此不得不另辟新居。万历五年“治荪坦新居”,〔26〕万历二十二年“造住楼成,后分贞甫”。除建造住宅外,文奎“喜佳山水而嗜园居,四十而治适园,五十而治荪园”。〔27〕万历十六年,文奎从南京回到休宁,“念栖讬无所,乃于明经堂之东,得隙地半亩许,创屋五楹”,〔28〕建造适园。万历二十六年,又开始建造荪园,荪园共“计地八亩有奇,计缗千金有奇”。〔29〕此外,文奎还建有“此君轩”“魁父草堂”等建筑,供自己生活之用。住宅和园林的兴建,耗费了文奎家庭大量资金。

出游。因商业经营需要,文奎经常奔波于故里和经营地之间。万历二十二年,文奎“别内赴楚”。万历二十四年,文奎又赴“楚,取道彭泽”。〔30〕万历二十七年十一月,文奎自楚返休宁。万历二十九年,文奎赴南京,游“朝天宫”。旅行途中,或每到一地,文奎在饱览山河美景之余,多吟诗作记,因而《荪堂集》留有大量出游诗文。如徽州到湖北的《祁阊石滩歌》《过城门滩》《去下雉》《宿庐山下》《舟过都昌》《过南康》《宿饶河口》《鄱阳湖》《登鄱阳湖中小山望新安郡》,如到杭州的《过桐庐怀古》《舟发富阳》《寻毕惟清天宁寺知移居》《云居山访毕惟清同眺望西湖》《入杭城寻弟仕》《舟出北新关外》,到南京的《同南台弟入朝天宫景阳阁眺望》《同友人由通济门泛舟抵长干寺登高坐寺宴游》《过赭山和方汉作》《白下喜汪仲徽枉顾》《过祖堂寺》《游灵谷寺》,到扬州的《重至真州四首》,等等。又万历二十一年,文奎与张能之等人游览黄梅和银山,分别作有《游黄梅记》和《游银山记》。其中,《游黄梅记》载:“癸巳春,介绍张能之谒瞿濬夫先生,因游东西两山。”〔31〕又《游银山记》载:“余侨居富水之上廿载矣,闻缙绅学士道银山铁壁,颇心艳之。……壬辰冬,约友人张能之游匡庐。……癸巳献春六日,天宇晴霁。裹饭贾勇,拉邻人司载、义兄廷勋、儿子可晋从,挟二青衣导甫首路。”〔32〕文奎的不时出游,也是一笔不小开支。

其他事项。文奎经商之际,偶尔因商发生纠纷。万历二十二年,文奎“会家幹治贾,与武弁构讼之两淮,陪京诸当路骚然烦费,余忧动于色”。〔33〕万历三十年(1602),“大人为徐船事,在京告状”,“又值族兄托孤之役,对簿旁午,初夏始遂跳驱,偕儿辈之白下,作寓公濠上。然坐席未暖,复苦舟人侵弁,大丧资斧,委顿归,而里选之事兴矣,营营仡仡,竣事已及燠热”。〔34〕此外,文奎雅好文学,经常参加诗社文会活动。如万历二十九年,文奎在南京与刘仲伟等人结社,作有《同刘仲伟之楚别白下诸社友》五言律诗两首。〔35〕不论是因商纠纷还是文化活动,都会增加文奎开支。

2.诸子家庭事务

诸子家庭事务主要有婚丧病老、科举教育、建造住宅和购买土地等。对此,《万历收支银两册》多有记载。

婚丧病老。共十二项,其中婚嫁共十项,丧费两项。婚嫁十项分别为:万历18—19年度,可镜“支九两五钱,继娶用”;万历33—34年度,可晋“往真州娶妾王氏,并明季共费三百两”,可奇继娶用银“三十两”,可奇用银“二十两定媳”;万历36—37年度,可中“娶房氏于京并家支银三百七十余两”;万历37—38年度,可中“支定媳五十两”,可晋“支定媳七十两”,可奇“定媳二十两”,可献“支续弦三十两”;万历39—40年度,可晋“娶媳多费,又扒与子百金”。丧费两项分别为:万历18—19年度,可镜“支二两四钱七分,丧妻用,余系仲己物”;万历21—22年度,可镜“用谢医”。十项婚嫁中,一项发生于文奎去世之前,用于继娶之用;八项发生在文奎去世之后、诸子分家之前,主要为继娶、娶妾和定媳;一项发生在分家之后,为娶媳。由此说明,诸子继娶费用由小家庭承担,定媳娶媳同样属于小家庭事务,费用亦由小家庭承担。两项丧费,一项为谢医用费,一项为丧妻用费。其中丧妻用银2.47两,应不是其妻子去世的全部费用,只是可镜个人所用的一部分。这说明在文奎家庭中,儿媳去世的费用由文奎名下的大家庭承担,而继娶费用则归可镜小家庭承担。

科举教育。共三项,分别为万历29—30年度,可献“坐监支用七十二两七钱七分一厘”;万历30—31年度,可献“坐监支用一百一十五两三钱九分七厘”;万历31—32年度,可随“纳儒士三十两”。三笔发生在文奎去世之前,为坐监费用。这说明坐监和纳儒士费用由小家庭承担。为科举教育之用,该费用归可随小家庭承担。

另,建造住宅一项,为万历38—39年度可中“造住楼”,该项发生于诸子分家之后。购买土地一项,为万历36—37年度可中购买“基地四百两”,该项发生于文奎去世之后、诸子分家之前。购买生活用品一项,为万历17—18年度可镜“支四钱八分,(购买)铜盆、袜”,该项发生于文奎去世之前。

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和诸子小家庭承担的事务有所不同。大家庭承担婚丧病老、住宅园林建造、出游和其他事项,小家庭承担婚丧病老、科举教育、住宅建造和购买土地等。虽然大小家庭皆承担婚丧病老费用,但具体又有所不同,诸子初娶费用归大家庭承担,而诸子继娶费用则归诸子小家庭承担。住宅建造方面,在诸子分家之前由大家庭承担,在诸子分家之后由诸子小家庭承担。

(二)家庭事务量变

《万历收支银两册》记载了各年度吴文奎家庭各类资本的支出,反映了家庭事务数量及其变化。如万历29—30年度各资本使用如下:

收三典利并仪真利三千八百五十两九钱一分二厘,除支二千一百六十五两七钱七分三厘,除张荣舡失一千六百七十两,仍剩利十五两一钱三分九厘,原本二万一千五百六十六两六钱零五厘。

伯兄原本三百三十二两五钱,……,除支七十二两七钱四分。

康兄原本二百八十六两二钱三分五厘,……除支七十三两三钱九分三厘。

季原本四百二十三两五钱九分六厘,……除支五十五两三钱九分。

自本三百五十两,……坐监支用七十二两七钱七分一厘。

该年度记载了文奎家庭和诸子个人小家庭支用数量。文奎家庭资本共支用银2165.773两。其中,长子可中支用银72.74两,三子可晋支用银73.393两,四子可奇支用银55.39两,五子可献支用银72.771两。文奎诸子支用银数不等,共支用银274.294两,而文奎家庭支出数量为2165.773两,两者并不相同,而且相差极大,达1891.479两,这1891.479两就是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数。显然,文奎家庭开支存在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和文奎诸子个人小家庭的两层开支。又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数量明显多于诸子个人小家庭的开支数,由此说明文奎名下的大家庭事务明显多于诸子小家庭事务。文奎家庭支用具有明显的双重结构。文奎家庭双重开支结构在其他年度也是如此。又万历38—39年度载:

(店)支二千二百八十九两四钱四分。

父本支各店一千二百七十二两一钱九分六厘。

伯兄支一百八十四两九钱五分一厘。

康侯支二百五十六两六钱五分。

季常支一百四十二两九钱零六厘。

荪倩支一百四十二两七钱一分一厘。

贞甫支一百六十五两零一厘。

元龙支一百二十五两零二分五厘。

该年度不仅记载了文奎整个家庭和诸子小家庭开支,而且记载了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整个家庭开支为2289.44两,其中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为1272.196两,诸子小家庭开支为1017.244两。由此说明,文奎整个家庭的开支分为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和诸子小家庭开支两部分,且以文奎为大家庭的开支略多于诸子个人小家庭的开支。该年度文奎家庭开支结构也具有双重特性。同时,该年度文奎诸子个人小家庭开支数量明显多于万历29—30年度,而且增速较快,10年间增长了近3倍。文奎诸子孙在不同年度支用数量不等,各人首次支用年份都在获得个人资本当年或之后,如长子可中首次支用资本为万历16—17年度,在其获得资本的万历15—16年度之后;次子可镜首次支用资本为万历17—18年度,在其获得资本的当年;可奇首次支用资本为万历27—28年度,也是其获得资本万历26—27年度之后。各人首次支用年份都在获得个人资本当年或之后,说明各人支用资本以获得资本为前提。各人自首次支用,之后历年都会支用,如三子可晋自万历26—27年度首次支用,至万历39—40年度时,历年都有支用一定数量的资本;又次子可镜首次支用为万历17—18年度,最后支用年度为万历26—27年度,而万历26—27年度恰是可镜去世之年,而其妻与其子也先于可镜去世,则该年可镜个人家庭已不复存在。这说明诸子的支用与诸子个人家庭密切相关。各人支用资本数量基本上逐年增加。如六子可随,万历31—32年度首次支用资本20余两,此后逐年支出30余两、82余两、150余两和160余两。这说明文奎诸子家庭逐渐成长,家庭事务逐渐增多,因而开销增多。现将文奎整个家庭开支列表如下:

表4 各年度文奎整个家庭开支表(单位:两)

除万历20—21年度、万历23—26年度、万历34—36年度数据缺失,以及万历40—41年度子孙支本缺失外,其他年度皆有具体的开支数量记录。根据数量多寡,文奎整个家庭开支可以分为多个阶段。一是以万历37—38年度为时段。在万历37—38年度文奎诸子分家以前,各年度诸子个人小家庭开支数量较少,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较多。在万历37—38年度以后,文奎诸子个人家庭的开支数量增加幅度较大,基本与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数量持平。其原因在于,文奎诸子分家后,成立独立家庭,因而开支大。二是在第一阶段中,又以万历22—23年度为时段。在万历22—23年度以前,文奎诸子只有长次三子结婚,成立小家庭。万历22—23年度以后,文奎诸子个人家庭开支略有增加,但仍不及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开支。

从家庭费用来看,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和诸子个人小家庭分别承担着不同事务。文奎名下的大家庭承担着包括诸子在内的日常生活费用,而诸子个人小家庭承担着诸子个人的私务费用。如在婚姻方面,对于诸子第一次婚姻,其费用由文奎名下的大家庭承担;对于诸子继娶或娶妾,其费用则由诸子个人承担。由此使得文奎家庭事务出现多元结构,诸子可以使用个人财产,家长对诸子小家庭财产没有支配权。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明代徽商吴文奎家庭财产及其权属构成特点。吴文奎出生于嘉靖三十一年,卒于万历三十二年。文奎一生中,经历了家庭诸多的生老病死和婚丧嫁娶,家庭成员不断变化,家庭人口增减不一,家庭结构类型不断变迁。文奎兄弟分家之前,家庭结构为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文奎兄弟分家之后,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转为核心家庭,再由核心家庭转为主干家庭、由主干家庭转为联合家庭。文奎去世、文奎诸子分家后,诸子成为独立家庭。文奎一生中,只有万历八年至十六年的8年间,文奎家庭属于核心家庭,而其他45年间,属于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在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中,不仅存在以父辈为主导的大家庭,而且还包含子辈的小家庭。这在万历四年文奎兄弟分家之后表现得极为明显。这种家庭结构类型,不仅表现在文奎作为家长的家庭中,而且表现在文奎兄弟分家之前的家庭中。吴文奎家庭结构的变化,致使家庭财产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以商业资本为主的家庭财产在父子间不断分化,形成了文奎名下的共有财产和子孙名下的个人财产多元结构,进而使得文奎家庭事务由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和诸子小家庭两个部分承担。文奎家庭中,家庭类型、财产和事务长时间存在文奎名下的大家庭和诸子小家庭的多元结构。

第二,家庭财产多元结构在明代徽商家庭中多有存在。父子合伙、父子独立经商和兄弟合伙的徽商家庭中广泛存在财产多元结构。如万历年间休宁程本修家庭中,程本修不仅与长子程观如和次子程遵与等人合伙开设染店,而且在该染店中还存在程本修以及长子程观如、次子程遵与、三子程韬华和四子程尔葆的资本。〔36〕该家庭中不仅存在父辈财产,而且还存在子辈个人财产。由此说明父子合伙的徽商家庭存在财产多元结构。又嘉靖年间休宁程珽家庭中,程珽在浙西多地开设典铺,其子程九衢也将妻子妆奁作为资本在家乡河上开设典铺。程珽和程九衢虽为父子,却各自利用自己的资本独立经商。这说明父子独立经商的徽商家庭也存在财产多元结构。又万历年间,祁门郑凤阳诸子郑有望、郑有谅和郑有训在“祁岭口生意,店中买卖出人,三人轮流更管,一人走水,二人坐店”。〔37〕郑凤阳家庭中,三子合伙经商,说明三子拥有独立财产。由此说明兄弟合伙的徽商家庭同样存在财产多元结构。尤其是明代一些徽州家庭中,父辈独立购买土地的同时,子辈也独立购买土地。如《休宁率东程氏置产簿》载:自弘治六年(1493)二月至正德四年(1509)十一月,程霓和程广父子两人独立购置田地;嘉靖四年(1525)九月初六日至嘉靖二十一年(1542)三月,程广和程鹏父子独立购置田地;自嘉靖三十八年(1559)六月十九日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二月廿六日,程鹏和程林父子独立购置田地。这说明明代中后期休宁率东程氏一些家庭中存在父子财产多元结构。明代徽商家庭及其财产多元结构,深刻体现了徽商家庭的特殊性,是对传统社会家长制的一种调适。

第三,对传统社会家长制的重新认识。家庭财产多元结构形成有其根本原因,诸子结婚后,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空间,因而有必要的经济基础与之相适应。家庭财产的多样性,不仅存在家长名下的共有财产,还存在已婚诸子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存在养老、未婚子女妆奁、祭祀、赋役等共有财产。〔38〕家长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家长对已婚诸子小家庭事务不加干涉,对成婚诸子生活空间和社会空间不加干涉,对其金钱使用不加干涉,对小家庭财产没有支配权。故而传统社会家长制下一些大家庭中,所谓“家长总治一家之务”,实际上指家长总揽其名下的家庭事务,而已婚诸子的小家庭事务则由诸子个人管理。所谓“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不许别籍异财”,虽是国家法律规定,但与民间实践有着很大差异。由此认为传统社会家长制下的家庭财产只能是家长名下共有,财产权归家长一人所有的单层一元产权结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或认为“在徽州旧式家庭中,家长对家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同样不符合徽州的历史事实。

另,文奎家庭财产阶段性分析特别引人注意。第一次分析于万历二十九年文奎50岁时,诸子每人分得银300两,原因在于诸子家庭的相继成立,小家庭子女的不断成长,生活开支越来越大,有时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这时家长将家庭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诸子供其生活。第二次分析于万历三十八年,诸子每人分得银1300两,原因为文奎去世后,诸子正式分家。由于“贞甫和元龙援例银、元龙千金硬利和永明继子上例银”尚未分配,以及“祠事、卜风水、造住屋等件”尚未完成,第二次分家并没有将家长财产全部分析,仍保留诸多“父本”,待“贞甫和元龙援例银”和“祠事”等分配完成后,再将余下“父本”进行第三次分析,由六子均分。文奎家产阶段性分析特别与众不同。

注释:

〔1〕宇培峰:《“家长权”研究——中、西法文化视野中的“家长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徐泓:《圣明极盛之世:明清社会史论集》,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日〕堀敏一:《论中国古代家长制的建立和家庭形态》,周东平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等等。

〔2〕《家规》,万历《古歙谢氏统宗志》卷六,上海图书馆藏。

〔3〕《申训条规》,宣统《富溪程氏中书房祖训家规封丘渊源考》不分卷,上海图书馆藏。

〔4〕《万历收支银两册》,1册,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封面题“□纲抄”,残本,现书名为今人所拟,笔者于2006年抄录。本文账簿所记数据因原数据记录或计算等原因而存在部分错误。

〔5〕孙丽认为吴文奎典业家族内部资本结构具有“二元结构”的特征,即在典业资本分析之前,主要由家族典业资本和诸子资本共同构成;分析之后由“父本”和诸子资本共同构成,这种二元资本结构贯穿银两册始终。见《徽商家族资本的传承的特殊面相与内在逻辑——以吴文奎家族账簿等史料为中心》,第六届“徽州文书与中国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2022年,第304-342页。

〔6〕实际上旧家庭终于分家之际。

〔7〕〔明〕李维桢:《吴次公程孺人墓志铭》,《大泌山房集》卷九十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5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737页。

〔8〕〔明〕吴文奎:《二母传》,《荪堂集》卷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18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183页。

〔9〕“万历31—32年度”表示万历三十一年十月至万历三十二年十月。余下同。

〔10〕《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吴可学、吴可中辑,明万历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11〕《二母传》,《荪堂集》卷七,第182-184页;《三弟吴廷用行状》,《荪堂集》卷八,第186-188页。

〔12〕《二母传》,《荪堂集》卷七,第182-184页;《母氏冯状》,《荪堂集》卷八,第195-197页。

〔13〕《明处士鉴塘吴长公暨配汪孺人合葬墓志铭》,《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

〔14〕《先姐毕母吴孺人行状》,《荪堂集》卷八,第197页。

〔15〕《亡室像赞》,《荪堂集》卷八,第211页。

〔16〕〔24〕《亡妾傅氏墓碣》,《荪堂集》卷七,第179页。

〔17〕〔19〕《先室程孺人行略》,《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

〔18〕《吴母程孺人墓志铭》,《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若程少音生于嘉靖三十四年,卒于万历十八年,则年龄为36岁而非39岁。

〔20〕《泉湖处士吴君墓志铭》,《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

〔21〕《迪功吴次公传》,《吴氏本枝墓谱》不分卷。

〔22〕孙丽对文奎诸子资本来源方式有过细致分析,并提出“批本”概念。见《徽商家族资本的传承的特殊面相与内在逻辑——以吴文奎家族账簿等史料为中心》,第六届“徽州文书与中国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2022年,第304-342页。

〔23〕《仲儿可镜墓志铭》,《荪堂集》卷七,第177页。

〔25〕〔26〕〔33〕《亡妻程氏行状》,《荪堂集》卷八,第200、199、200页。

〔27〕《荪堂集(程涓序)》,第7页。

〔28〕《适园记》,《荪堂集》卷七,第172页。

〔29〕《荪园记》,《荪堂集》卷七,第175页。

〔30〕《拟古》,《荪堂集》卷二,第46页。

〔31〕《黄梅纪游》,《荪堂集》卷七,第163页。

〔32〕《游银山记》,《荪堂集》卷七,第169页。

〔34〕《癸卯荪园避暑记》,《荪堂集》卷七,第175页。

〔35〕《同刘仲伟之楚别白下诸社友》,《荪堂集》卷四,第91页。

〔36〕王裕明:《〈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簿主程本修身份考》,《徽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明代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的二元结构——基于〈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的分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37〕《万历三十四祁门郑凤阳等立合同》,1件,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资料室藏。

〔38〕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陈瑞:《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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