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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发展中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种本土理论体系框架建构

2023-08-07唐文玉

学术界 2023年7期
关键词:血缘理性共同体

唐文玉

(华东政法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上海 201620)

一、导 言

站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起点上,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实践层面聚焦的就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的就是基层社会领域,“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从学术的层面来看,共同体这一概念原本指涉的就是传统社会小地方、小规模群体的人群结合形式,并且本身所指向的就是传统社会秩序形成和维系的问题,蕴含着小地方、小规模群体的“自然之治”之意,内在具有“基层社会”和“治理”的含义,因而可以说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简约表达。

西方学者对于共同体的探讨主要是基于西方的传统和历史脉络。而就中国而言,作为人群结合形式的共同体,基于人类的共性,其在原初状态和演变路径上具有与西方的共同之处,但我们更需要关注其基于中国本土特点的特殊性。然而,从目前来看,学者们对于时下中国所倡导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解,主要还是局限于西方的理论体系,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而在本土理论体系的建构上存在着明显欠缺。本文从演进发展的角度,尤其是“将政党带进来”,〔2〕尝试对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出一种本土的理论体系框架。

二、传统中国基层社会中的血缘共同体

共同体作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概念在学术界的流行,主要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学者滕尼斯的学术贡献。但事实上,共同体这一概念在西方的存在有极为久远的历史。依据英国学者威廉斯的考究,共同体这一概念的英文词“community”最早可以追溯到拉丁文“communis”, 有“普遍”“共同”之意,意味着由某种共同纽带而联结在一起的人群结合体。〔3〕共同体的生成依赖于共同的纽带,而共同的纽带背后离不开人的行为理据,即本文所述的理性的支持,“从人的活动看,(理性)指人的行为理据,决定着人们这样而不是那样的行为”。〔4〕人类社会最原始的共同纽带为血缘关系,因而中西方原初的共同体都为血缘共同体,支持这种血缘共同体的理性为“血缘理性”。所谓“血缘理性”,可以表述为,人们以男女为了生育并教养后代而结合的“家”〔5〕为基础性的血缘单位,按照“差序格局”〔6〕的路径来组建不同层次共同生活的理性。

西方文明发源于地中海沿岸,由于自然环境上的海洋特点,西方很早就出现了发达的流动性强的工商业文明,因而人们较早地从血缘共同体中走了出来,而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共同体关系。恩格斯指出,古雅典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末期就已经出现了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这带来了氏族、胞族和部落成员的杂居,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而带来了雅典国家的产生。〔7〕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探讨中明确指出,城邦国家是一种“高级而完备”的社会团体,而非是基于原始的家族关系而形成的血缘聚落。〔8〕这就是说,西方世界很早就开始突破血缘社会的氏族生活,而日益形成一种超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占据主导性地位的“团体生活”方式。

由于传统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存在局限性,因而传统时期西方超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往往是与特定的、有限空间的地域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可以称之为地域共同体,表现为有比较明确的地理边界,人们因边界而内聚,边界内人们的生活具有较强的自给自足性质。对此,滕尼斯指出:“邻里关系(Nachbarschaft)是乡村共同生活的普遍特征。在这里,居所毗邻,人们拥有共同的田地,或者为各自的农田划定了边界,这些都引起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大量接触,大家彼此适应、互相熟知;共同的劳动、秩序和管理成为必要的事情。”〔9〕西方这种传统的地域共同体背后的支持理性为“团体理性”,或者说是“集体意识”。在这种理性的支配下,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共同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团体或者说集团的价值和利益位居于个人之上,个人附属于团体,并无条件地服从于团体,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个人意识不仅完全依赖于集体类型,它的运动也完全追随于集体运动,就像被占有的财物总是追随它的主人一样”。〔10〕

而中西方文明史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中国的文明发源于黄河流域,这是世界上适宜于农耕的典型区域,因而中国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农耕文明。农耕生产具有弱流动性的特点,所以能与种的绵续长期而稳固地结合起来,带来源远流长、恒久不变的血缘组织形态。韦伯指出:“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纪实际上已销声匿迹了,在中国则完整地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11〕摩尔根针对中国血缘组织形态的长期延续说道:“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这却是值得惊异的事,同时,这也是他们这个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证据。”〔12〕由此,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发展格局上,始终未能跳出血缘共同体的主导格局,并且由血缘共同体延伸出抽象的血缘伦理,“自然的血性与道德的感通关联成一个整体,不可两分”,〔13〕从而“以伦理组织社会”,〔14〕形成一种“家国一体”“天下一家”的文明形态。

传统中国基层社会领域中的血缘共同体由于“聚族而居”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外在的地域性特点,但却并非因边界而导致内聚,而是因内聚而产生边界,并且由于血缘关系具有扩散性的特点,这种边界并不明确和清晰。传统中国的村落,看似由若干天然的自治体共同结合而形成一种“蜂窝状结构”〔15〕的格局,但其并不是像西方那样的地域共同体。首先,传统中国的村落并没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村民的土地往往是跨越村庄边界的。〔16〕杜赞奇指出,村落的明确边界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所带来的结果,“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线,青圈亦成为村界,使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17〕马若孟谈道:“村庄不断由于收成的波动和村庄的债务而获得或失去土地,农民缺乏强烈的村庄认同观念,直到守护庄稼的组织于本世纪初或那以后建立时起,村庄才有了明确的边界。”〔18〕其次,传统中国的村落缺乏村有共同财产。村落中的共同财产基本上都为宗族设立的族产。就像庄士敦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东威海地区的描述那样,“那里有不少单一宗族的村庄,与其说水井、道路是村庄‘公产’,还不如说它们是某一宗族或某些宗族的‘族产’更为准确”。〔19〕最后,传统中国的村落并不是一个能够自给自足的生活共同体。对此,施坚雅指出,传统中国的村落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不是完备的单元,“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20〕

这就是说,传统中国的村落并不是传统西方“团体生活”中作为“环节社会”〔21〕形态而存在的共同体。传统中国的村落首先是基于血缘关系、依托家族网络组织起来的,其次才构成一种具有一定地域性特点的邻里社会,是一种“家优先”的格局。传统中国所谓的村落共同体,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血缘共同体。正如刘玉照所述,即便是在具有较强共同体特征的华北传统的村落里面,“如果抽掉了宗族这一联系纽带,村落作为一个共同体的特征是很值得怀疑的”。〔22〕由于血缘关系具有扩散性的特点,因而很多宗族势力都超越了村落的范围,所以传统中国的村落相对于西方的地域共同体而言具有比较强的开放性。

依据滕尼斯的观点,传统中国基层社会领域中的血缘共同体,与传统西方的地域共同体一样,都意味着一种“自然”的状态,是由人的“本质意志”所建构起来的,所以都可以称作“自然共同体”。但是,传统西方的地域共同体,是由“团体理性”所支持的,具有更强的封闭性、自足性和排他性的特点。相对而言,传统中国由“血缘理性”支持的血缘共同体,则以“家”为基础性的血缘单位按照“差序格局”的路径而组建出了不同层次的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大共同体套小共同体的同心圆格局(如图1所示),并且进一步地在血缘联结的基础之上产生出道德联结,具有更强的伸缩性、开放性和融合性的特点。

图1 传统中西方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格局比较

三、政党介入:从血缘共同体到规划共同体

大约从17世纪开始,在现代性的作用下,西方基层社会领域中人们传统的“生活统一性”和“共同感”日益遭遇解构,于是传统的地域共同体出现了向现代的契约共同体的快速转型。西方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是由工业化和市场化的经济变化潮流所驱动的,它基于个体化的自我意识、专业化的劳动分工、理性化的契约规则,由此而带来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自然共同体”的“人为共同体”。滕尼斯把这种“人为共同体”称为“社会”,以区别于他所阐释的“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是由“抉择意志”而建构起来的,而“抉择意志”不是自然的,是纯粹思维的产物,是按照思维的指示做决定的“意志”。滕尼斯用“合作社”和“协会”来分别形容“共同体”的结合和“社会”的结合,他指出:“一个合作社仅仅被描述为自然产物,它是凭借着自身的起源、自身发展的诸条件就形成了的东西。合作社因而也就同‘公社’这一概念密切关联。与此相反,协会意味着一个由思想制作或虚构出来的东西,它被用来服务于它的创造者们,他们借此表达共同的抉择意志:在这里,大家首先必然考虑的是目的,为此目的,协会才能被当作手段与动机。”〔23〕在滕尼斯的笔下,“共同体”是真实的、有机的,而“社会”则是想象的、机械的。相对于滕尼斯而言,涂尔干更为积极地看待现代性的发展所带来的新的人群结合方式。他认为,传统社会的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团结只有简单和初级的分工,是“机械团结”;而现代社会的团结则是建立在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团结有组合分工或专业分工,是“有机团结”。〔24〕涂尔干和滕尼斯的共识之处,在于都认为传统的人群结合形式是自然而形成的,是一种“环节社会”,“社会越是原始,构成它的个体之间就越具有相似性”;〔25〕而现代的人群结合形式则是人为建构起来的,是“契约通常所表现的形式”,〔26〕构成的是一种“组织社会”形态。

西方基层社会领域中传统地域共同体向现代契约共同体的转型,从本质上而言,是在现代性的作用下从由“团体理性”支持的共同体向由“个体理性”支持的共同体转变。这种“个体理性”或者说“个人意识”,追求个性的解放、个体的自由、个体化的人格,把个体的价值和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由“个体理性”支持的契约共同体,遵循的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逻辑,是众多有“自我”意识的行动者在一般规则体系的调节下所共同自发达成的一种结合体。 契约共同体基于“契约”而日益超脱了传统的邻里关系的层面,由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职业共同体构成其主要的表现形态。由于这种契约共同体,从本质上而言,是分散的“个体理性”的结合,所以,滕尼斯把其称作与传统的“共同体”相对立的“社会”,认为在“社会”中尽管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但人们却保持着分离。〔27〕马克思把其描述为“虚假的共同体”,“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8〕

相对于西方而言,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出现的时间比较晚,是帝制晚期由于复合性的危机而被迫开启的。为应对复合性危机,近代以来中国走了一条以政党来重新组织社会和建设现代国家的道路。林尚立指出:“中国的历史逻辑决定了组织政党,由政党动员社会建设现代国家,是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基本道路。”〔29〕国民党政权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党治”政权,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的政治形态从传统的“帝治”转变到了现代的“党治”,中国由此而步入到了一个“党治”的时代。但国民党自其前身同盟会以来,就始终未能建立起一个具有严密渗透性和强大内聚力的政党组织体系,其政治触角局限于上层和城市,在县以下的农村基层社会任由土豪劣绅和地痞流氓打着其旗号胡作非为。〔30〕而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极其落后的农业国家,绝大多数的人口为农村人口,中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得到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强大经济变化潮流的支撑和推动,这就决定了政党重新组织社会和建设现代国家必须以农村为重点。由此,历史把领导中国现代化变迁的使命交给了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建党学说而建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方面,具有严密的组织性、高度的内聚力以及强大的深入社会和塑造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以普通劳动大众作为社会基础,自成立之初就关注到了组织和动员底层农民进行社会革命的重要性。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提出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利用农民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强调农民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党的三大更是强调了农民在国民革命中的重要地位,起草和通过了第一部《农民问题决议案》。1923年8月,中国共产党组建了第一个农村党支部即“中共安平县台城特别支部”,这被视为现代“政党下乡”的开端。〔31〕之后,中国共产党更是把革命的重心从城市转向了农村,在农村建立起革命根据地。

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在以宗法血缘关系作为基本社会联系方式的农业组织(家族、村庄)之上,耸立着以皇权为顶巅的庞大的官僚组织”。〔32〕传统的血缘共同体主要的展现空间就是基层农村社会,其局限性在于,在这种共同体之中农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观念而没有国族主义观念,因而整个国家难以结合成为一个坚固的大团体,孙中山为此而感叹“一片散沙”。〔33〕梁漱溟指出,中国遭遇西洋后之所以失败,在于社会的散漫、消极、和平、无力,中国人从来就缺乏“团体生活”,〔34〕处处像是化整为零的样子,因而需要创造一新的社会。〔35〕正是针对传统血缘共同体的这种局限性,中国共产党在深入农村的过程中,通过阶级结合的方式积极地重塑基层农村社会的共同体格局,以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

正是中国共产党的现代政党因素的介入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领域中血缘共同体的主导格局,推动了传统共同体向现代共同体的变迁。中国的这种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基于的并不是市场现代性,而是以政党为中心的革命现代性。由于政党集中规划的人为改造因素的存在,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带来的亦是不同于传统“自然共同体”的“人为共同体”。但与西方不同的是,这种“人为共同体”遵循的并不是“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逻辑,而是基于中国共产党“智识与道德”〔36〕上的先进性的“理性设计秩序”的生成逻辑。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农村社会血缘共同体的改造,开端于大革命前夕,并在大革命时期形成了政党自觉的意识。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族权与政权、神权和夫权放在一起,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是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集中代表,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37〕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主要是依托于农民协会领导农民运动的方式,来打击宗族势力、改造宗族文化和破除农民的宗法思想。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乡村社会中血缘共同体的改造,进一步增强了阶级意识,一方面通过没收族田族产、消除宗族治权、打破宗族观念,来全方位瓦解血缘共同体;另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会、贫农团、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等基于阶级结合的组织形态,来塑造阶级共同体。而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基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调整和改变了之前对待宗族的政策,趋向于对血缘共同体的温和改造。而到解放战争时期,出于新的革命要求,又进一步加强了对宗族组织的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等一系列“运动”的形式,在农村地区延续和加强了对血缘共同体的改造,“作为一个充满‘运动’的国家,政治力量席卷到乡村社会”,〔38〕并最终基于“运动”而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通过大队与小队的划分,改变了传统的以宗族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区互助制度,在农村基层社会中构建出了一种人为规划的新的共同体形态。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在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下,把农村根据地时期党、政、军、民齐动员带有“军事共产主义”〔39〕的组织管理经验移植到了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之中,从而在城市基层社会中建立起了单位制度。这种单位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团结形式,高丙中称其为当代的机械团结,是一种现代复杂社会人为规划的状态,〔40〕展现出特色鲜明的“单位共同体”的形态。城市基层社会依托于单位制度而建构出来的“单位共同体”,与农村基层社会依托于人民公社制度而建构出来的“村社共同体”一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和制度,而是作为中国政治精英解决社会危机、‘重建社会’的根本性措施而出现的”。〔41〕

总而言之,传统中国基层社会领域中的血缘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的现代政党因素的深刻介入下发生了向以政党为中心的现代共同体的转变。这种现代共同体遵循的是一种政党集中规划的“理性设计秩序”的生成逻辑。本文把这样一种共同体称为“规划共同体”。规划共同体不同于传统的“自然共同体”,属于现代意义上的“人为共同体”的范畴,但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所形成的由“个体理性”支持的“人为共同体”,而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理性”支持的“人为共同体”。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理性”,在革命战争时期体现为依托于军事武装力量和局部执政的政权力量,来改造血缘共同体和塑造阶级共同体;在革命成功之后,更是充分地展现了出来,表现为依托于对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支配”〔42〕的角色,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来总体性地构建“政社合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正是由于规划共同体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理性”所支持的,所以项继权把其称作“行政体”,〔43〕孙立平等学者认为它是由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先赋性整合的行政性社会整合而建构出来的。〔44〕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自身的意识形态和组织体系所创建的规划共同体,其重要的价值在于使中国人的“团结力”,超越了狭隘的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把家族化的“族民”改造成为了现代性的“国民”,使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在原本散漫和落后的社会形态之上得以实现。

四、政党调适、市场导入与走向关系共同体

西方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从传统的地域共同体向现代的契约共同体的转型,遵循的是一种市场现代性的“自生自发秩序”,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中“个人主义”的“个体理性”日益取代了“共同体主义”的“团体理性”而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尽管在当代西方学界不乏对传统“共同体主义”怀念的学术主张,尤其是在社群主义者那里体现得非常明显。但现代的契约共同体在现实中已经不可逆地取代了传统的地域共同体,成为了当今西方基层社会领域中主导性的共同体形态。就像英国学者鲍曼所说的那样,“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45〕

相对于西方而言,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由于是缘于复合性危机而被迫开启的,因而转型的过程并不像西方那样是从传统到现代的直线两阶段转型,而是从血缘共同体到规划共同体,再从规划共同体走向关系共同体的三阶段转型,在这样一种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扮演着关键性的塑造角色。规划共同体的形成服从于特定历史时期解决社会危机、创造新的社会进而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逻辑。孙立平等学者指出,在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下,“通过重建政治整合来实现社会整合的重建,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46〕规划共同体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深度介入下而塑造出来的一种政治共同体,其生成有历史的必然性,同时其存在也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它为中国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提供了组织化的社会基础,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经济腾飞和民生改善准备了技术条件。〔47〕但这种规划共同体的组织化社会秩序过于刚性而束缚了个体的活力。“在这样的组织化社会建构中,个体的解放被阶级的解放所替代;个体的社会存在被个体的组织存在所替代;组织的社会特性被组织的政党特性所替代。”〔48〕这种组织化社会秩序不利于中国现代化事业持续而有活力地推进。因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站在历史的关口,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自我革命,通过自我调适开启了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调适是分两个阶段、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收缩“权力理性”。中国共产党收缩“权力理性”,也就是改变对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支配”的角色,在承续政党领导的“理性设计秩序”的基础之上导入基于市场现代性的“自生自发秩序”。这在农村表现为终结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乡政村治”的新的治理模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农民的个体活力,增进农民的契约合作意识;在城市则表现为改变“单位办社会”的格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推动“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从而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治理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是拓展“关系理性”。所谓“关系理性”,依据贺来的界定,指的是既承认个人的自由人格,又能为生成人与他人之间的“共同感”提供可能性的理性形态。〔49〕“关系理性”既包容市场现代性所要求的个体的自由和个体化的人格,又反对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世界,强调打开“个人”与“他人”间的通道,在个人与他人的“共在”中,建构出“一种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50〕“关系理性”从根本上而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个人与他人之间的辩证统一,“每一生命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实现、幸福的获得和实现,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共在’并以‘他人’为条件”。〔51〕“关系理性”可以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进一步拓展到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从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拓展“关系理性”,一方面指的是尊重他组织的相对自主性,并注重通过赋权、互惠、协商等社会化运作方式来建构与他组织之间的联结,打造与他组织之间协同共进的共同体关系;另一方面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公共性价值的传播、公共性的生产以及基层党组织体系的网络化连接,打造多行动主体之间相互包容和互惠协同的“强关系”网络。从组织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拓展“关系理性”,一方面指的是注重激发党员个体的活力,通过党内民主以及对党员个体的激励、关怀和帮扶的方式,来打造具有强内聚性且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党员关系网络;另一方面指的是包容社会个体的差异、尊重社会个体的自由人格,并通过公共性价值的传播、公共性的生产以及基层党组织体系的网络化连接,来凝聚社会个体以及促进社会个体之间基于“为他人的主体性”〔52〕的社会化联结。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收缩“权力理性”的基础之上,拓展“关系理性”,日益明显地体现了出来。中国共产党“关系理性”的拓展,一方面在于对市场现代性所要求的个体的自由和个体化人格的接纳;另一方面则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指导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既不是抽象的“共同体主义”思想,也不是“个人主义”的契约共同体思想,而是既承认个体独立存在的价值,又强调个体是处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马克思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作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53〕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4〕同时他又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马克思认为,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塑造出“自由联合”的“真正的共同体”。〔56〕这种“真正的共同体”,其实就是本文所述的关系共同体。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关系理性”的拓展,也是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57〕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而伦理即为关系,“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58〕这种伦理关系,本质上就是义务关系,强调“互以对方为重”,“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59〕这样一种他者立场或者说他者视角是“关系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关系理性”拓展的重要资源。

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收缩“权力理性”的基础之上,拓展“关系理性”,推动着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日益地走向新型的关系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概括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显然,站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不是西方的由“个体理性”支持的契约共同体,也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由“权力理性”支持的规划共同体,更不是传统的由“血缘理性”支持的血缘共同体,而是由“关系理性”支持的关系共同体。

行文至此,可以对中西方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变迁轨迹和形态差异从总体上作一个简要的概括和总结(见表1)。

表1 中西方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变迁轨迹和形态差异

中西方原初的共同体都为血缘共同体,支持这种血缘共同体的理性为“血缘理性”。由于中西方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因素,西方较早地从血缘共同体中突破了出来,而形成了由“团体理性”支持的地域共同体为主导形态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格局。中国的血缘共同体则由于与农耕文明的自然结合,长期构成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导形态。西方近代以来,在现代性的作用下,由“团体理性”支持的传统地域共同体快速地发生了向由“个体理性”支持的现代契约共同体的转型。由于“个体理性”把个体的价值和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由此而带来了“共同感”的危机,因而由“个体理性”支持的契约共同体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相对于西方而言,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是近代中国由于复合性危机而被迫开启的,经历了从血缘共同体到规划共同体,再从规划共同体走向关系共同体的过程。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扮演了关键性的塑造角色。规划共同体的形成和运转依托于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理性”,而从规划共同体走向关系共同体则依赖于中国共产党在收缩“权力理性”基础之上的“关系理性”拓展。

从目前来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走向关系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尚在路上,并面临着遵从“差序格局”情谊的“狭隘关系本位”、带有“权力傲慢”色彩的“权力中心主义”和把他人视作“工具性客体”的“个人中心主义”的多重障碍。由于当代中国“党领导一切”的现代化发展路径,以及共同体与公共性之间的内在紧密关联,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所要建设的关系共同体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体系为关键伸展节点所形构出来的共同体,其建设依赖于党的组织体系基于“关系理性”的多维度的公共性生产。比如,在科学扬弃传统、重构权力伦理、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之上重塑共同体价值;通过“关系理性”的公共性传播和制度设计,规范多行动主体的角色;依托于党的组织体系网络的拓展和连接,发展多行动主体之间的“强关系”网络;基于“自我”和“他人”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通过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协商平台,打造多行动主体之间“共识”的联合体;等等。

五、结 语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学术层面,聚焦点都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那么,如何理解时下中国所倡导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对此,诸多学者有意或无意地陷入到了西方的历史传统和学术脉络之中,秉持着“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

本文认为,时下中国所倡导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有中国本土的特点,这种本土的特点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尤其是受到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的深刻塑造。本文从演进发展的角度,尤其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带入进来,基于与西方的比较,尝试建构理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土理论体系框架。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基于人类的共性,具有与西方的共同之处,原初的状态为血缘共同体,并遵循了从“自然共同体”到“人为共同体”的现代化变迁逻辑;但更具有不同于西方的本土特点,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长期以血缘共同体为主导形态,并在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的深刻作用下,经历了从血缘共同体到规划共同体,再从规划共同体走向关系共同体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从目前来看,关系共同体的建设尚在路上,并存在着多重的障碍因素,但走向关系共同体代表着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取向。

注释: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53页。

〔2〕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

〔3〕〔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79页。

〔4〕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5〕“家”的这一概念来源于滕尼斯的表述。参见〔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99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4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6-7页。

〔9〕〔23〕〔27〕〔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88-89、425-426、129页。

〔10〕〔24〕〔25〕〔26〕〔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91、85-91、116、85页。

〔11〕〔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12〕〔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362页。

〔13〕林安梧:《儒学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哲学省察——以“血缘性纵贯轴”为核心的理解与诠释》,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年,第21页。

〔14〕〔58〕〔5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77、91、87-88页。

〔15〕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Palo Alt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3.

〔16〕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7〕〔1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3、83页。

〔18〕〔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 1890—1949》,史建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8页。

〔20〕〔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0页。

〔21〕“环节社会”是涂尔干提出来的概念,其所表达的就是西方传统时期的那种寓于特定地域空间之中具有强封闭性、强排他性、强自足性的“共同体”格局,是相对于现代的“组织社会”而言的。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345-346页。

〔22〕刘玉照:《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与基层生产共同体——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5期。

〔28〕〔53〕〔54〕〔55〕〔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3、146、422、135、199页。

〔29〕〔48〕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年第1期。

〔30〕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年,第405页。

〔31〕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32〕〔39〕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33〕孙中山:《三民主义》,曹锦清编选:《民权与国族——孙中山文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第2-6页。

〔34〕梁漱溟在此所讲的“团体生活”,就是超血缘关系的共同体生活。

〔35〕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5-47页。

〔36〕〔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8页。

〔37〕《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页。

〔38〕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4页。

〔40〕高丙中:《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1〕田毅鹏:《作为“共同体”的单位》,《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6期。

〔42〕“总体支配”在此借用的是渠敬东等学者所提出的概念。参见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3〕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44〕〔46〕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45〕〔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47〕李文:《高度评价改革开放前工业化基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4日。

〔49〕〔51〕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50〕〔美〕卡罗尔·C·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3页。

〔52〕“为他人的主体性”,不是孤立的实体化的“自我”,而是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确立的主体性。参见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5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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