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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与个人悖论性关系的解决之道
——以霍布斯、黑格尔和马克思为线索

2023-08-07李萍萍

关键词:性关系霍布斯悖论

李萍萍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在人们追求全面的自由解放进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不得不面对:如何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事实上,自国家诞生起,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就始终是悖论性的。一方面,个人的生成、发展无法离开国家,个人的生命、财产需要国家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又会侵犯个人的权利,限制个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个人的生命。对于这种悖论性关系,许多思想家对此进行了深刻地思考,并形成了相应的流派。无政府主义者追求完全的个人自由,认为国家的存在是非正当的,主张无政府(国家),以此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自由主义者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强调“弱政府”或“有限国家”,以此缓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张力。例如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倡“守夜人”类型的政府,倡导服务型的国家。而作为新自由主义代表之一的罗伯特·诺奇克则把“守夜人式的国家”称之为“超低限度的国家”[1],并认为这种类型的国家是有问题的,而他自己则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因此,不论古典自由主义者,还是新自由主义者,实际上都强调要限制国家的职能,以防止其对个人权利造成危害。黑格尔有些与众不同,他把国家视为在世上行进的神[2]388,视为普遍精神,视为伦理实体,并且强调“单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的成员”[2]383。显然,黑格尔不但不认为国家会侵害个人的权利,反而认为国家是个人实现其自我、实现其自由的必不可少之物,由此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终其一生都在追求实现人的彻底解放的马克思,也没有绕过这个“棘手”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国家是会消亡的,也正是在那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将得到彻底地解决。总之,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也是马克思关切的一个重点,它不仅关系到现代国家如何治理以平衡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个人的彻底解放,因而有必要对其展开进一步地研究。霍布斯、黑格尔和马克思在面对国家与个人悖论性关系这个问题上,有其独到的见解。本文以三者为线索,尝试探讨国家与个人悖论性关系的解决路径,同时在对比中呈现马克思提供的解决方案的优越性。

一、 社会契约:霍布斯的解决之道

要深入理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要探寻国家与个人之间悖论性关系的解决之道,那就绕不开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政治家托马斯·霍布斯的经典著作《利维坦》。这一著作被称为是“迄今为止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3],深刻影响了洛克、卢梭等著名思想家。

霍布斯在论证国家起源的过程中,逐步勾勒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悖论性关系。首先,霍布斯论证了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天性,人们会因为竞争、猜疑和荣誉而陷入争斗状态,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4]94所以,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让人们慑服的状况下,人们将由于自身的本性而陷入相互斗争之中。与此同时,霍布斯也承认了人所具有的一个自然权利——自由,他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4]97在此,霍布斯认为人们在选择保全自己生命的方式上是自由的,他们也有这种自由的权利。这样一来,作为理性的人,他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力量、利用任何东西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但当他意识到,所有的人都像他这样行事的时候,那么人和人之间就仍然是战争状态,因而“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4]98。考虑到这一点,霍布斯认为理性的一个一般法则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4]98这里,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人们将获得和平作为首选项,而把斗争这种方式作为次要选项。为了追求和平,同时也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人们会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4]99。人们互相转让自己的权利,就是在订立契约,“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4]101。此处的关键是,尽管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订立契约,但如果没有一种使人恐惧的共同权力,那么这种契约是没有效力的,因而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状态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所以,霍布斯认为建立国家来制止相互侵害是唯一的道路。综合来看,通过对人性的考察,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必然会因为竞争、猜疑和荣誉以及他们都拥有自然的自由权利而陷入斗争之中,尽管他们也可能根据自己的理性而订立契约以保全各自的生命,但由于这种契约缺乏一种具有恐惧性力量的公共权力作为保障,它注定是没有效力的,因而也就改变不了人与人之间斗争的状态。因此,想要改变这种人与人之间斗争的状态,必须要有一种让人恐惧的公共权力存在,也就是要建立国家。因此,霍布斯论证了国家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霍布斯勾勒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在《利维坦》第二部分“论国家”的起始之处,霍布斯便指出:“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4]128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自其诞生起,就和个人处于一种悖论性关系之中。一方面,人们天生爱好自由,拥有自然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保全自己生命,摆脱战争的悲惨状况,而不得不相互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使自己受到国家的束缚。也就是说,与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相比,处在国家之中的个人当然失去了一定的自由,这正如卢梭所指出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5]23此外,霍布斯将国家比作利维坦(Leviathan),也在某种程度上展示出国家对个人的压迫、束缚。霍布斯指出:“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4]132然而利维坦在西方的相关传说中基本都是指代那种巨型的生物或怪物,它拥有着使人畏惧的强大力量。的确,霍布斯将人们通过契约转让权利而形成的国家比作利维坦是相当形象的,因为国家所具有的公共权力是远远大于个人的。不过,作为利维坦的国家,不恰恰预示着国家将会给个人带来压迫和束缚吗?尤其当国家被暴君所统治的时候,原本为保护个人生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就将沦为侵犯个人生命安全的残暴机器,并且这种残暴机器所具有的巨大力量,单个的人是无法反抗的。所以,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保护自己的生命这一愿景是好的,但是国家却有“异化”的风险,而且一旦国家“异化”,它就将成为统治人、压迫人的机器,而单个人面对这样的压迫却无计可施。另外,霍布斯也直接论述过国家对个人的压迫。他曾提到一些人的反对意见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 及 其 他 不 正 常 激 情 摆 布。”[4]141从 这 一 论 述 中,我们看到个人在国家这一无限权力面前确实可怜,只能任由它摆布。虽然霍布斯对上述反对意见持批判态度,但他驳斥这种意见的方式不是否认这种国家与个人之间张力关系的不存在,而是通过将人们处于国家状态下的不利情况与人们处于自然状态的不利情况对比,从而认为前者与后者比起来“简直即是小巫见大巫了”[4]141。所以,霍布斯其实是承认国家会对个人形成压迫的,难怪他总结说:“人类的 事 情 绝 不 可 能 没 有 一 点 毛 病。”[4]141显 然,霍 布 斯认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保护自己,但这件事却不可能趋于完美。人们虽然通过国家得到保全,但同时也让自己处于国家的无限权力之下,受制于国家。总之,霍布斯早已看到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着悖论性关系,但因为他看重国家存在的必然性,而不把这种悖论性关系视为重大问题。

现在我们面对着这样一个问题:霍布斯虽然早已看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悖论性关系,但他却并不把这种悖论性关系视为重大问题。事实上,他还“不惜从多方面论证资产阶级应以绝对集中、强大的主权来周密防范、镇压群众运动,以致根本剥夺人们的革命权利”[4]11,如此他便把国家视为一种绝对的力量与个人对立起来,这样我们如何能够说霍布斯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提供了方案呢?诚然,霍布斯维护的是国家,在他看来,为了延续国家的“生命”,为了保证国家的有效运行,国家有权支配个人,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这一点即使到了卢梭那里,也仍然没有改变。卢梭曾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如果君主对他说:‘为了国家的利益,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当去死。”[5]38所以,不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都达到了突出的地步,因为个人出让权利而缔结契约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但现在的情况却是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有权牺牲掉个人。不过,即便霍布斯主观上并不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视为重要问题而提供解决之道,他也客观上通过社会契约为我们提供了缓和国家与个人之间张力的方案。无论如何,国家是人与人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个人生命,既然是契约,就有毁约的可能。换句话说,保护生命才是个人的第一要务,而人们缔结契约建立国家的前提条件就是期望国家保障个人生命,因而倘若国家强迫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理论上来说,个人是有权利毁约的。霍布斯说:“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者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死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4]170-171可以看到,霍布斯实际上是把个人保护自己的生命视为了第一原则,即便处于国家之中,人们也有权这样做。总体而言,因为霍布斯论述了国家是由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那么为通过社会契约缓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方案,因为一旦国家受暴君或少数人的操控成为镇压人民的机器的时候,它实际上就违反了契约,此时,人们是有权联合起来推翻它的。

其实,通过社会契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关系,不能彻底解决国家与个人的悖论性关系,而这也是霍布斯解决方案的局限之所在。

二、 作为精神的国家:黑格尔的解决之道

黑格尔是西方哲学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他的哲学思想影响巨大,就连马克思都说:“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6]或许源于黑格尔看重从客观唯心的角度来理解和看待世界,他对国家的理解与霍布斯非常不同,即他并不把国家理解为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普遍精神、一种伦理实体。因此,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悖论性关系上,黑格尔是别具一格的。尽管马克思批判性地指出:“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7]22,由此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特质,即将唯心的逻辑用在了考察国家这一客观现实上,因而对黑格尔的国家观持批判性的看法,但是黑格尔关于国家的理解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有助于我们把握马克思的国家观,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进一步研究。

黑格尔在其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他独特的国家观,也正是在这里,他通过提出作为精神的国家,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悖论性关系。我们首先考察一下黑格尔对国家的独特理解。对此,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加以把握:第一个维度是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考察方法不同于霍布斯。霍布斯对国家的考察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然后逐步推论国家的性质和特点,所以霍布斯其实是唯物主义的,不过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与霍布斯不同,黑格尔是从绝对精神、理念出发来考察国家的。黑格尔曾指出:“国家是立于世上的精神,此精神有意在世界中实现自身,而在自然界中,它只是作为它的他物,作为沉睡着的精神实现自己。只有作为在意识中存在的、知道自身是作为实存着的对象时,它 才 是 国 家。”[2]388由 此 可 以 看 到,黑 格 尔 把 国 家 视为是世界上的精神,认为国家是那种能够意识到自身并有意在世界中实现自己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到,黑格尔的出发点是绝对精神、理念,他预设了世界万物的背后有一个最为本质的东西,即绝对精神、理念。反过来说,世间万物的出现,在他看来,不过是绝对精神、理念的自我外化。这一点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论,因为柏拉图认为理念世界更为根本,而“可感世界仅仅是理念世界的‘表象’”[8]。所以,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在黑格 尔 那 里,“观 念 反 而 成 了 主 体”[7]15,也 就 是 这 个 原因。一句话,黑格尔认为,是先有国家的抽象观念,才有现实的国家,并且现实的国家仅仅是作为精神实体的国家的外化。

第二个维度是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认识也不同于霍布斯。我们已然知道,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但是黑格尔并不认同这一点,在他看来:“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障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的利益本身就成为他们结合起来的最终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却是,成为国家的成员变成某种任意的事情。”[2]383对于这一论述,我们可以把握如下要点:其一,黑格尔认为不能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其二,黑格尔认为保障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其实是市民社会的特点,而并非国家的特点。其三,因为霍布斯认为人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缔结契约建立国家,那么国家的重要职能就是保障个人生命,而这却是黑格尔所批判的。因此,黑格尔在这里是批判了霍布斯,认为他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同起来了,以致于把国家的使命错误地理解为是保障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其实,在黑格尔看来,霍布斯那种人与人订立契约所建立的是市民社会,而并非国家,因为黑格尔说:“如果国家被设想为不同的个人的统一体,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那么其所指的只是市民社 会 的 规 定。”[2]329因 此,黑 格 尔 关 于 国 家 的 认 识 与霍布斯不同。

现在,我们还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既然黑格尔把国家视为精神、理念,那么现实的国家该如何解释呢?二,既然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不同,那么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黑格尔将国家首先理解为普遍精神、伦理实体,是一种抽象的理念,而那些具体的、特殊的、现实的国家则仅仅是作为普遍精神的国家的外化。黑格尔曾指出:“作为现实的国家本质上就是个体国家,进而言之,还是个特殊国家。个体性同特殊性必须区别开来:个体性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则从属于历史。”[2]389此处可以看到,黑格尔把现实的国家视为是个体国家,而个体国家是国家理念的一个环节。可以说,这种认识非常符合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性质,因为黑格尔把精神、理念的发展视为绝对的,而它们要发展必须通过将自身外化,然后再从这种外化中返回到自身,其实就是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之辩证法。这样,在黑格尔这里,现实的国家实际上乃是作为精神的国家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中介。对于黑格尔而言,这些现实的、个体性的国家是可以存在或这或那的问题的,正如黑格尔所指出:“对每个国家,人们都可以根据他们所拥有的原则,说明它是个坏东西,在它们身上人们都可以找到这种或那种缺陷”[2]383。但是,黑格尔想要强调的是,“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眼前不应该只有特殊的国家或特殊的机构”[2]388,要看到的是这些个体性国家背后那种精神、理念。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在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认识上,与一般的观点即市民社会组成和决定国家所不同,黑格尔认为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身分成其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即家庭和市民社会”[2]393,这里的“现实的理念”就是指国家,也就是说作为理念的国家把自己分成了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一点在黑格尔稍后的论述中立刻得到了确认,他说:“国家作为精神把自己分化在它的概念及其方式的特殊规定性中存在”[2]393,这难道不是在说作为精神的国家把自己分化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吗?所以,在黑格尔这里,市民社会是由作为精神的国家分化而来的。

随着黑格尔将国家理解为普遍精神、理念,他以一种他自己都未曾察觉的方式彻底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何以如此呢?事实上,黑格尔已经指出:“但是国家对个体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体本身只有当他是国家的一个环节时,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个体结合为国家本身就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个体的使命就在于去过一种普遍的生活;他们此外的特殊满足活动和相处的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归宿。”[2]383这一段是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一个直接的论述。在此,可以看到:第一,“国家对个人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暗示了两种相反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一种是黑格尔不认同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即个人成为国家的成员是一种偶然的、任意的事情,这种情况暗示出个人可以不必成为国家的成员也可以生活得很好,同时暗示出个人倘若成为国家的成员有可能受到压迫和束缚;另一种是黑格尔赞同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即个人成为国家的成员是一种必然。第二,黑格尔在这里解释了个人成为国家的成员为何是一种必然,这是因为将国家理解为客观精神、理念之后,个人作为一个有着自我意识的个体,要想达到其完满的自我成长、自我实现,他就必然要借助于客观精神、理念,也就是说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即要成为国家的成员。第三,黑格尔通过强调“个体结合为国家本身就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由此辩证地处理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虽然,个体与现实的国家之间可能存在悖论性关系,但个体与作为精神的国家之间却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关系,个体必须通过成为国家的成员,过一种普遍的生活,才能实现自身。因此,现实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仅仅是暂时的,最为关键的是,个人必须通过作为精神的国家才能实现自身。这样,黑格尔所理解的作为精神的、理念的国家,它与个人之间就不再是一种悖论性关系,而是一种必然的、共生的关系。由此,黑格尔便思辨地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

综上所述,黑格尔将国家理解为普遍精神、理解为理念,并且将现实的、个体性的国家理解为作为精神的国家实现自身发展的中介,由此思辨性地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

三、 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解决之道

马克思自始至终都在追寻人的全面自由解放,为此,他不仅对存在剥削、压迫的资本主义社会展开猛烈批判,也对宗教意识形态、唯心主义哲学等束缚人的思想展开深入批判,他倡导实践,高喊“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502。在马克思追寻人的全面自由解放的道路上,有一个他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即如何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可以说,只要国家存在,那么个人必定会受到一定的束缚,人的全面的解放就不可能实现。马克思通过科学论证共产主义社会到来的必然性,彻底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也找到了通向人的全面自由解放的道路。

黑格尔是从绝对精神、普遍精神、理念世界出发来考察世界的运动和发展的,并且他在关于国家的认识上,仍然是首先从普遍精神出发,因而他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悖论性关系的解决方案就注定是唯心的、思辨的,最终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强调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坚持物质现实的第一性,认为观念、理念、精神决定于物质现实。在马克思看来,“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10]51可见,并不是像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是精神、理念成为主体从而推动了世界的发展,而是物质世界本身的改变影响和决定了精神、理念的改变。所以,马克思考察世界的方法与黑格尔有本质的不同,正由于此,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认识以及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悖论性关系的解决方案都与黑格尔不同。

首先,马克思指出了国家的本质乃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不论是霍布斯,还是黑格尔,他们都没能关注到国家中存在的阶级对立问题,因而他们关于国家的本质认识难免是有失偏颇的。马克思与他们不同,他在一开始考察国家时就注意到了它的阶级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0]31这一论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注重从阶级斗争维度考察人类社会、人类历史。国家属于人类社会的产物,对它的考察当然也不能绕开阶级问题。事实上,早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已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 借 以 实 现 其 共 同 利 益 的 形 式。”[9]584毫 无 疑 问,这一论断清晰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将国家看作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国家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既然国家中存在着统治阶级,那就必然存在着被统治阶级,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这一认识已经暗示出国家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虽未明言,却被列宁相当精准地概括了出来,他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11]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国家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在国家之中,总会存在着压迫,也就是说,那些被统治者总是处在束缚之中的。

其次,马克思确证了国家对个人的束缚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9]571一方面,我们可 以看到,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国家乃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国家之所以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其原因在于国家这一“共同体”并不能为所有人带来自由,恰恰相反,它仅仅是为那些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带来自由。所以,可以认为,国家确实会束缚、压迫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因而,只要国家存在着,那么个人的全面自由解放就是不可能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其实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通过论述以国家为中介的人的解放不是真正的解放,肯定了只要国家存在人的全面自由的解放就是不可能的观点。马克思曾指出:“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9]28马克思在这里主要谈人的解放问题,但是那种强调通过政治解放以达到人的彻底解放的方式是存在局限的、是行不通的,政治解放在这里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可以取得一定的解放的,比如国家可以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正如马克思所言:“甚至在绝大多数人还信奉宗教的情况下,国家也是可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9]28。此外,马克思也认为人也可以通过国家这一中介实现一定的解放,但是现实的人并不因此就获得真正的解放。马克思说:“国家也是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自己的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9]29这就是说人可以借助国家这一中介实现一定的解放,不过这种解放乃是虚幻的、想象中的解放,还不是真实的、现实的解放。马克思举例说:“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9]38,国家虽然从宗教中解放了出来,但是生活在国家中的人并没有实现宗教解放。由此可见,人们借助于国家这个中介获得的解放还不是真正的解放。人的真正的解放是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中介的解放。所以,在马克思看来,有国家这一中介存在,人是不可能实现全面的自由解放的。

最后,马克思通过科学论证共产主义到来的必然性,国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不复存在,由此彻底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阐明了人们实现全面自由解放的可能。马克思论证了人类历史是在阶级斗争中不断向前发展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因而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因为这一主要的矛盾走向灭亡,走向人类社会的下一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53这里描述的“自由人联合体”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是不存在阶级对立的,这是一个人们实现其全面自由解放的社会。这样,关于国家的消亡,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而国家已被马克思视为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从阶级对立的维度来看,共产主义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国家的。这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确认的那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12]另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意味着人的全面自由解放得以实现,正是在朝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说:“而无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他们也就同社会的各个人迄今借以表现为一个整体的那种形式即同国家处于直接的对立中,他们应当推翻国家,使自己的个性得以实现。”[9]573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追寻人的全面自由的解放的道路上,把国家视为一种阻碍,因此,他们号召无产者推翻国家,追寻自由。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曾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9]571这就是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自由才能完全实现。由于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所以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是无存在之根基的。因此,人的全面自由的实现,其实意味着国家的消失。

总之,马克思在追寻人的全面自由的解放过程中,是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看作是现实的、重要的问题。因此,马克思直面这个棘手的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把握了国家乃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这一本质,科学论证了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国家必然消亡,个人将获得全面的自由,由此彻底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悖论性关系。

四、 结 语

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重视,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逐渐关注到国家与个人之间悖论性关系,也都在寻找可行的方案或有效缓和两者之关系,或彻底解决两者之间的悖论性关系。霍布斯提供的社会契约方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关系,不能彻底解决国家与个人的悖论性关系。黑格尔通过作为精神的国家虽然能够彻底解决国家与个人的悖论性关系,但他的方法却是唯心的、不切实际的。只有马克思通过科学论证共产主义实现的必然性,阐明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阶级对立消失,国家因此消亡,由此彻底解决了国家与个人的悖论性关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是共产主义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因而共产主义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实现的,它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也就是说,国家的消亡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样一来,在国家仍然存在的当下,如何有效地缓和国家与个人的张力关系无疑是一个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朝向共产主义不断前进,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最大化地缓解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关系。如此看来,中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仅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认识,这一点无疑是需要我们长期加以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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