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有效融合发展的研究探讨
2023-08-06宾仕燕
宾仕燕
摘 要:近年来,绿色发展和普惠发展理念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流理念,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取得良好收效,随着两者的范围不断扩大,内生联系日趋紧密,基于此,文章以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效融合发展作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实践,分析融合发展可行性和必要性,指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出有效的融合发展策略。
关键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21-0057-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21.057
1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含义和简要发展背景
(1)含义:绿色金融的官方定义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更强调机会的均等性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2)简要发展背景:明确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我们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习总书记于2013年9月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提出;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等系列理念是2015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这奠定了2016年8月央行等7部委发布的涵盖35项绿色金融具体措施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绿色金融规模化和系统化发展的良好开端;在当年9月的杭州G20峰会上,中国向世界提出了“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议题,展示了“中国特色”的融合发展方案,备受全球关注;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保障与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因此,绿色和普惠金融被放在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
2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1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内生关联一致性
从发展理念上看,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的具体体现,即都是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最终都是为了建设美丽中国,日益提升人民的美好生活;从发展范围看,普惠金融主要是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而绿色金融支持的环境保护、优化生态,可以让人民都平等地享受好的环境资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发展绿色金融其实是另一种目标的普惠形式;从发展形式上看,虽然绿色金融侧重生态环境建设,普惠金融侧重各阶层均等受益,但随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路线、“两山、双碳”理论深入人心,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普惠金融涵盖绿色发展,绿色金融是普惠金融高质量、高质效发展的表现形式,发展绿色金融能直接进一步促使普惠金融的质效双提升。因此,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紧密相关联,两者双向良性循环,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将会是未来极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方向。
2.2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都需要政策引导
当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快速发展到高质量升级发展的阶段,绿色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是符合当下中国发展特色的重要课题,随着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对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关键性意义。而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从服务的对象和内容都具备了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因此需要国家政策的干预和指导。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中,各级政府需要在平台担保、税收、贴息等各方面给予支持,起到推动主导作用。金融机构除了行使国家市场资源配置的职能,还是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资本具有趋利性,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给予金融机构适当引导和政策倾斜,将充裕的资金引流到绿色和普惠金融。因此,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若是能有效实现融合发展是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的[1]。
3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存在的现实困难
3.1 融合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是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虽然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并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政策体系,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具体表现为:相关的监管体系未健全,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而且关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撑,导致两者融合发展“空有其表”,难以有实质性成效[2]。
3.2 参与主体信息交流体系存在障碍
在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过程中,牵头的政府、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各参与主体的信息交流体系存在障碍,不适合的环境信息、可靠的投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参与度低等都是影响因子。实际上,针对当地生态环境情况开展专业风险评估并定价是绿色金融的基本操作,相关信息交流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完成,生态风险是动态发展的,难以开展有效管理,可能因为决策失误导致价值波动。评估过程中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同样也影响融合结果,因为未来气候和环境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中需要对环境风险和绿色行业投资评估水平要求更高、更专业。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关键环节,对金融机构而言,没有获取可信赖的权威环境信息评估报告、投资担保平台的渠道,因此无法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环境风险的市场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且预计经营风险较大,难以做出相关具体授信,导致参与意愿不高。以笔者所在广西北流市辖区的商业银行支持普惠金融为例,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占全市87%的小微企业贷款、92%的涉农贷款和100%的扶贫小额贷款,是当地普惠金融参与主力军,即使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的意愿强烈,但由于缺乏可信赖的信息来源平台、投资担保平台等因素,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的相关金融产品缺乏,更别说本就参与度不高的其他金融機构。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引导,合理配置资源,难以有效融合发展。
3.3 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制约融合发展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主要覆盖环境保护、生态改善、三农、小微、乡村振兴等具备准公共物品属性的服务对象,其属性决定了这个行业的收益不稳定。加之,融合发展还普遍存在着缺少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大、收益不稳定、基础信息不全面等特点,两者融合发展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而探索创新的成本较高。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要实现两者有效融合发展,要有激励机制的手段和措施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约束机制的管控实现有效融合发展。而当下,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税收部门等对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还没有相关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下,金融机构对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是比较难的,同时缺乏活力。所以,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乏是制约两者有效融合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4 促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有效融合发展的措施策略
4.1 在“两山”理念指引下,走高质量融合发展路子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发展理念是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的集中体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道路上,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并以此为指引来实现金融机构的有效创新和改革发展目的。尤其是在推动现代化农业、中小微企业的壮大发展中,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的贷款业务发展,把将绿色金融发展原则的行业评价标准融合进去,特别是延伸到普惠性质较强的中小微企业、涉农、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双创信贷、乡村振兴系列贷款等产品。将两者结合时,从该地区的环境影响风险评估着手,参照绿色标准优选和定位,择优选出企业和绿色项目,要把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生态效益理念涵盖。金融机构可在原有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上根据当地区域特色探索融合绿色金融发展的创新元素,例如广西各县市的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各辖区大部分的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和乡村振兴贷款等普惠金融职能,具有较好的普惠金融市场份额和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特色,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的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模式[3]。
此外,还有一个探寻发展道路的有利方向,即在绿色金融体系和普惠金融体系标准的基础上,把小微企业项目、涉农和乡村振兴项目系列资金扶持与政策、监管相趋同。比如,紧跟国家“双碳”目标,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中,可扶持乡村屋顶光伏、新能源汽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乡村风貌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节能环保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和光伏产业,近年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对屋顶光伏的扶持等政策,使得新兴绿色行业成为很大的蓝海市场,对这种模式的资金扶持符合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有效融合发展的性质。
4.2 完善组织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1)要实现规模化有效融合发展,必须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各地针对绿色金融发展的管理部门尚未完善,金融机构也较少设立有绿色金融信贷管理部门。首先,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对参与各方利益的法律保障。其次,要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事业部门,根据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明确绿色金融事业部门职能,实现城乡分治结合,在原有信用体系的基础上,与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对接,沟通合作,发挥社会合力,提升区域内的绿色金融环境质量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区域情况的绿色项目评级标准,实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对口,在组织体系建设上实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实际意义结合。
(2)强化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政策的协同发展。要实现两者有效融合,加快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顶层设计和基础性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看,可结合涉及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主体,围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囊括的乡村振兴战略、信贷农业改革、自然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产业等内容,逐步建立健全顶层设计和基础性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的效率和效益,完善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反馈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细化产业评估标准,政策制定、考评、实施机制等,进而形成共同推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政策合力。
(3)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可以根据区域发展特色选择当地的现代农业、有机农业和数字化农业方向,大力支持当地特色农业,扶持企业或农户等。以笔者所在省份广西为例,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再次指出,“要立足广西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打造一批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围绕广西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10+3+N”提升工程为方向,支持做好“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建设。对具有特色的茶叶、中药材、糖料蔗等优势种植业,标准化生猪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近海养殖等现代渔业,城乡供水一体化、电网、环境综合治理、乡村风貌提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项目提高参与度。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找出自身特色,找到一条能有效协同发展的特色路子,打造当地特色的发展样本。当前,笔者所在省份广西的特色农业仍普遍存在规模小、产业链条短、产业相互融合程度小、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品牌影响力小等问题,因此可以借此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提高对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金融服务匹配度和精准度,打造农业品牌,培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农业,走出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
4.3 强化信息共享,构建信息披露平台,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1)完善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信息披露。当下,因企业的主动信息披露未被纳入强制要求范围,因此,市场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和不完整性,企业信息的有效披露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行业标准及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据此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定价,进一步提高信息不对称和不完整带来的成本,促进产品的推广;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做出应对风险的措施。对此,加快完善覆盖金融机构和其他主體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有效融合、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2)构建信息平台、共享平台,搭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共享小微企业主体和农户数据,将信用信息与工商、税务、环保、民政、国土等政务信息接入平台,这一措施可以解决上述提到的制约绿色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存在的信息交流体系障碍问题,夯实信息基础,使得信息共享通道畅通,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为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支撑力度。开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可以接入信息平台开展信息评估,并以此开展相关授信业务。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充分结合当下大数据时代的区块链、信息化集中处理、网络金融等手段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覆盖面,有效利用网络金融的消费、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可以鼓励有相关技术、数据支持的网络金融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参与到平台建设中,共享风险管理系统与平台的建设成果。例如,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公司有比较先进的研发技术,且科研人员充足,例如腾讯、阿里巴巴集团等,可以为开发信息平台提供先进的研发技术,而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深耕三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历史悠久,掌握了三农、小微、乡村振兴等项目的大量数据,如果可以通过“政银企”直接沟通的模式展开战略合作,强化合作,共享资源、优势互补,根据区域特色研发系统,可以精准化处理符合条件的数据,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
4.4 明确标准,配套支持政策,提高参与积极性
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普惠金融的《规划》指导下,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定义,划定支持的领域界限,制定完备的行业标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认定的明确标准、产品标准的定义、信息披露管理标准等一系列的规范。通过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引导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例如针对环境综合治理、乡村风貌提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项目,在普惠金融方面,需要在业务管理标准中纳入对生态效應的考量,在绿色金融相关产品标准中则需要补充普惠小微企业贷、小额信贷等相关标准,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
在明确标准体系的基础下,配套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支持政策。目前,央行对普惠金融已有存款准备金差别化、再贴现、扶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扶持政策,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普惠金融。有关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行业标准体系是相互独立的,配套支持政策也不一致,扶持力度各有差异,因此,如果监管部门可以打通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扶持政策,在保证不重复扶持的前提下,交叉使用,在绿色金融体系和普惠金融体系综合考量下,财税部门要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例如可针对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下的三农、小微企业项目进行,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绿色金融贴息、税收优惠、融资担保、再贷款等手段进行支持,政府部门也要配套相关倾斜政策,通过该机制有效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提高参与主体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有效、高质发展。
4.5 开发丰富的金融工具、介质,提升有效融合发展深度
(1)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效融合发展是为了促进生态效应企业、农业企业高效发展,进一步提倡节能环保,推动现代化农村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满足用户和企业的多样化需求,研发符合需求的信贷产品至为关键。具体操作中,要求金融机构要将自身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有机结合,结合区域发展特色研发新的信贷产品。例如信贷支持有机农业,对标准化生猪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近海养殖等现代渔业这类具有特色农业、循环持续发展的产业,可以挖掘产业龙头,以其农副产品作为抵押物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另外,可结合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以乡村文化特色旅游产业为抓手,结合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环境综合治理、乡村风貌提升、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项目进行开展,从改善特色乡村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角度,研发相关支持旅游发展信贷产品,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切实提升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深度。
(2)为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效融合,可创新建立交易体系,畅通各环节的交流,例如要加快建立健全碳账户交易体系,对各环节碳足迹的管理要全方位、全覆盖。另外,可以探索更多的金融工具、介质,打破在我国目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为主的局面,未来可在进一步明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区域特色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以及国外资本,在绿色金融市场上围绕融合需求创新推出多样性工具、介质,结合直接性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推动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工具、介质双管齐下,进而引导和激励更多资本参与,为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效融合转型发展添加有力抓手。
5 结论
当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有效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总体指引下,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法律体系、信息交流机制、配套政策等,明确标准体系,持续根据实际创新信贷产品及服务模式,使得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有机结合,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协同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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