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价值分析与路径设计
——以“双一流”建设为背景
2023-08-06林馨兰
杨 岭,石 敏,林馨兰
(1.集美大学陈嘉庚研究院;2.集美大学师范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双一流”建设是重视教学质量的建设,同样是注重教学质量保障的建设。教学质量的保障是一个涉及课程、教学、师资、生源、管理、环境氛围等因素的复杂体系[1],而教学督导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是在“双一流”建设新形式下针对高校教学督导的现实困境而提出的一种思路与选择。
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是一个开放的、包容性极强的、功能强大的一个组织系统。由于不同大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高校教学督导的资源分布也极不均衡,联盟要加强自身建设,运用系统观点综合考虑系统的各个要素,既看到联盟成立的价值,同时又不能忽视联盟的局限性,探寻教学督导联盟的构建路径。
一、“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基本依据
联盟是一个政治学或管理学上的术语,常见于企业的联盟,后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组织。“联盟是一种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所进行的合作,但它不是一种短期的合作,而是一种基于战略目的长期稳定的全方位深层次立体化的合作;在联盟中,成员作为独立主体仍然拥有对自身资源的完整的所有权,能够独立地支配自身的这些资源,行驶一定的权力,但在联盟的合作关系当中,参盟成员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又必须放弃对某些资源的支配权,或者有限支配资源,通过协商平衡多方权力,来履行联盟约定的义务,保障联盟的正常有序地运转。”[2]在教育方面,不同的地区与学校之间则可以通过建立联盟的方式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部分大于整体的效果。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高校基于共同目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相互结盟,相互交流与合作,建立必要的联盟章程,构建相应的联盟规章制度,实现不同高校教学督导专家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资源与信息的共享,教学督导资源的优势互补,联盟高校成员共同参与质量管理,取长补短,实现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作用,以提升各联盟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水平,提高办学的总体水平为目的大学教学督导组织的集结。”[3]
(一)政策依据
政府在颁布政策或实行计划时也多次提到了联盟的概念。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跨校跨界合作。鼓励师范院校合作成立培养联盟,推动优质资源、实践基地共建共享,组织“优师计划”师范生交流学习。2003年,教育部启动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高水平大学,主体是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目的是共建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以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这都表明了国家对于高校之间互动合作的支持,而高校教学联盟是为了提升高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各高校之间自愿进行结盟以此来实现资源共享,从而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由于各高校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想要跻身“双一流”的院校来说,建立高校教学督导联盟,充分学习其他院校的优良经验,无疑对自身的发展以及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提升是十分有利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这表明政府高层已经有了强化教学督导力量、完善教学督导制度的意识和决心,并且表现出国家宏观层面对于注重教学和人才培养、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督导工作与教学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提出要完善评价和建设协调机制,主张坚持多元综合性评价,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建设过程及建设成效的监测评价。对比国外,我国因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多元化评价体系,所以我国与国际上高等教育实行的督导评价与多元化评价体系和策略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外早已形成了成熟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级和自主型的社会独立评估模式,并且在国外早就形成了由专家与学者构成的评估主体,以自我评估和同行评估为基础的质量保障机制的大学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1]。在步入21世纪以后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快速普及。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机制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也不符合高等教育多元发展。早在1961年我国就已批准通过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对高校内部教学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教学督导组织在督导体制、内容、方法等方面尚存在需进一步整改的地方。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体系。高效教学督导联盟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发展性使其可以成为第三方评价组织的雏形[2]。
(二)现实依据
1.“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教学督导的现实困境。“双一流”建设对高校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保障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完善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而教学督导作为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尚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理论研究也略显薄弱。教学督导因高校内外部因素的双重作用,在实践运行中存在机制不健全、实效性难以发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探究。比如,高校教学督导的职能机构不健全,相关职责模糊,人员队伍不稳定,督导专家团队缺乏,督导支持性条件难以保障[4]。
第一,高校教学督导的制度与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有力运行[5],高校内部也缺乏规章制度的安排,工作标准尚未建立,从而导致了对教学的督导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和精准化。尽管有高校制定和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然而对于教学督导的全方面工作仍是缺乏制度的有力保障,从而造成了在实践中,教学督导沦为了对上级检查的应付、写材料的一种形式,难以发挥教学督导的实效性,难以满足“双一流”建设对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要求。
第二,高校教学督导缺乏一支专业性的团队,人员结构不合理,兼职督导占多数,当前多数高校督导机构中,即便是独立设置,专职的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需求。此外,为数不多的专职人员也常为返聘退休教师,因年龄较大、思想理念、知识与现行大学与教学的理念与趋势难免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其在教学督导中作用的发挥。再加上本校督导与外校、企业行业人员比例失衡。占多数的是本校的兼职督导,这些人员自身带有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往往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教学方面的调查研究,缺乏以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高校教学实践进行指导。
第三,偏教学的监督而忽视了对教学的指导,偏重对教的监督,而忽视对学的监督和指导。当前高校教学督导主要形式仍然是检查和监督,而对于教和学中的指导、评价、咨询等发挥的效果不明显。对教的监督也通常表现在听课这一形式上,对教师的课前备课、教案、课后对学生的辅导、教学上的研究和反思等的督导欠缺,显得内容单调,难以覆盖教学的全过程、多方面。教学督导在服务于大学一流教学、一流师资队伍建设、一流的学科建设等方面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教学督导人员因多数是“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兼职人员,不具备很大权力,难以对教学管理进行监督[6]。
第四,不同高校的教学督导之间合作、交流机制的缺失,造成了教学督导信息沟通的匮乏。大学间对“双一流”的追逐出现互掐式非理性竞争,缺乏合作共赢。非此即彼的恶性角逐,最终结果是个别大学出现了泡沫式的繁荣,而其他大学则损失严重,在基本规则缺乏的竞争环境下,任何大学都成不了最终的赢家,因而公平竞争的环境、合作共赢的机制有待在双一流建设下得以形成。不少合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或者因不同合作方利益诉求的不同而造成“貌合神离”的局面,合作方之间的整合性较差,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的合作行为没有形成,从而导致了在合作中核心技术、管理手段、关键资源并不能实现深度渗透。在现实中,出现不少合作联盟尽管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议,刚开始合作“热火朝天”,而到后面则再无实质性的合作内容,高校教学督导的资源共享与工作合作呈现“碎片化”,不同高校之间在“双一流”建设浪潮下竞争激烈,往往在大学与学科相关建设中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共享合作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造成了联盟难以真正地得以组建。尽管高校间存在着一些合作,但是合作缺乏长远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不少合作表面上热热闹闹,而实际缺乏理性与相关政策、机制保障,实效性难以达到,资源的共享难以实现;再加上不同高校与利益主体因自身文化观念存在差异,难以形成高度的凝聚力,文化认同不易形成,影响了双方或多方合作的稳定性与持久性[7]。
2.联盟的组建是应对“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教学督导现实困境的有益出路。高校教学督导联盟一是专业性。各高校督导联盟的督导专家们具备各学科、各专业的背景,有着渊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长期的教学质量管理的理念与经验,对于高校教学质量评价的方法、标准、程序各方面都比较熟悉,这些教学督导专家使得高校教学督导行为更加规范、更加专业,教学督导与质量保障更加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与权威性。二是公正性。高校教学督导联盟建立在合作多方平等与公正的基础上,成员之间的公平能够帮助系统获得一种共生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这里的公平指的是联盟高校身份和地位的平等,在教学督导合作与交流的过程当中,各大学是权力与义务平等的个体,无论是什么性质的高校,办学历史是老牌大学还是新建院校,学科门类是综合性的还是单科性的,办学规模是大还是小,各高校都有属于自己的教学督导优势,这也就是这些联盟高校能够组成一个组织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淡化“非此即彼”,切忌产生“伯”“ 仲”不容的矛盾。三是合作性。大力加强跨校优质教学督导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加强各联盟高校彼此之间的督导合作,结合各高校的教学督导优势以及教学监管的特色,共同开发优质的教学督导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建立优质教师资源、优质教学资源等优质的高等教育教学资源库,努力构建优质的教学督导的资源共享平台,合力实现各高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大力加强跨校教学督导之间的合作服务,各合作方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结合每一所合作高校的特征以及各高校不同学科的优势,突显专业特色,加强跨校教学督导联合的整体实力,联合开展教学质量保障评估与监管。四是平等性。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当中相互影响,在与彼此的教学督导协作和教学自治之间达成平衡,在教学督导决策、教学质量监管的相互责任和教学评估透明方面相互尊重,并且平等参与到教学督导的工作中去。五是共享性。教学督导协商合作的目的是各联盟高校在教学督导方面的“多赢”,就是把高校间的关系从传统的竞争关系转到合作关系中来,督导高校共同合作、共谋发展,为着集体更大的利益而奋斗。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是非赢即输、 针锋相对的关系,而是共同为谋求集体更大的利益而努力的关系,督导联盟成员的共同目标是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推进学校整体实力的发展。各联盟高校要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避免教学督导的恶性竞争,通过整合每所大学的教学督导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高校的优势,产生出“一加一大于二”的集群效应。
利益需求成为了“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成立的原动力。我国的高等教育已进入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在当前“双一流”建设的浪潮下,高等学校的教学面临着改革的需要,但现有的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督导体制机制以及其教学质量监控方式、高校之间教学督导的合作状态远远不能服务于“双一流”建设下教学实践的发展,存在着不少有形和无形的壁垒以及障碍,难以为“一流教学”保驾护航。在新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中,不同高校成立教学督导联盟,改变以往各校单打独斗的局面,具有较大的意义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优化教学督导资源配置,提高各大学教学督导效益。创设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有助于不同高校之间实现教学督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同高校的教学督导总是存在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各个高校教学督导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督导力量薄弱,督导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督导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这些不足受到高校教学督导资源的制约,而创设督导联盟有利于优化教学督导资源的配置,形成规模优势,克服单个高校孤军作战的局面。高校教学督导在创设督导联盟后,也会在各个高校中相互观摩学习,各个高校可取长补短,在适当的时候也可做经验分享和反思总结。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有助于各高校“抱团取暖”,有利于各高校在教学质量提升方面越走越远,越走越好,切实提高各大学教学督导效益。
第二,有助于保障教学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个大学的教学督导专家在评估本校教学质量的时候,容易因为人情而放松对教学质量的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行为容易受人情因素的干扰,为了提高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请外校的督导专家有助于减少人情因素对教学评估与督导行为的干扰,体现出教学评估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高校教学督导在创设督导联盟后,可以量化各个高校教学督导的评分标准,将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可以大大减少人情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增强教学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有助于增强高校教学督导评价的力量,创建“一流”的督导队伍。受各大学优质教学督导资源的有限性与封闭性的制约,高校可利用的教学督导资源浪费严重。不同大学之间的教学督导“孤军奋战”“单打独斗”,力量单薄,彼此之间的教学督导工作缺乏相应的合作与交流,每一所大学的督导专家难免有不足之处,督导行为难免会存在诸多不足,如果可以在本校现有的教学督导力量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加强校际之间的合作,增强督导力量,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地完善质量保障机制。在高校教学督导队伍的建设中,督导评价是至关重要的,评价有利于增强高校教学督导的力量。通过高校教学督导不足的评价可以促进各个高校去反思各自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有利于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也可以通过好的评价增加督导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创建“一流”的督导队伍。
第四,有助于推进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助推大学的“一流”教学。创建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有助于推进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当前,大学教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缺乏科学化的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得不到实实在在的保障,教学督导联盟通过扩充督导专家的数量和质量,整合不同高校的教学督导资源,通过联盟的形式,增进多方合作互利,加强各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力量。纵观境外发达国家早在21世纪就建立了富有特色的高教质量保障体系,有力地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而中国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远远滞后于这些国家,作为区域性的督导联盟,可以局部带动整体的改革与发展,最终推进中国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高校督导联盟并不是一个新兴的事物,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许多形式的高校联盟。例如,苏港澳高校合作联盟。该联盟是由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与澳门大学共同创立,联盟以“开放、共享、多赢”为宗旨,目的在于整合三地高校资源,其核心任务是建设全链条创新、探索人才培养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弘扬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三地高校交流合作。目前已有不少高校加入联盟,如此类型的高校联盟还有很多。如湖北应用型高校联盟、江苏五高校联盟等。高校之间建立联盟的目的就是通过彼此联盟,置换资源,进而促进教育领域的合作共赢。由于“双一流”建设为高等教育确立了更高的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但是现今各高校的教学督导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而教学督导作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更新教学督导组织模式,完善督导方式,进一步加强高校的教学督导组织的监控力量。这就使得各高校之间展开合作组建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成了必然趋势。
二、“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组建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路径
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是协同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区域优质教学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教学督导联盟内,高校与高校之间的学科不断地实现交叉、融合,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过程中,各学科的研究领域更加宽阔,也更加深入,同时,各个研究领域不断地扩展与延伸,最终不同学科共同提升,实现整体发展与进步。高校教学督导联盟一方面可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避免不同大学之间对有限教学资源的过度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与高校有限精力的消耗;另一方面,能够创造一种相互激励的教学质量保障的良好氛围,从而把教学督导联盟的所有成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树立竞争合作理念,助推联盟大学的整体一流
督导在中国古代教育源远流长,古代封建社会就出现了“夫子视学”一说。督导在我国教育上是一种体现国家教育意志的国家权力形态。现代社会,高校的教学督导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了一种普遍通行的强力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大学的教学管理之中,而且已经逐渐地成为现代大学教学制度日臻完备的重要标志[8]。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是一种新的教学管理方式,是一种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的有效措施。联盟要求大学在教学督导过程当中放弃狭隘的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包容、合作、共生的理念,化竞争对立为合作共赢,教学质量的保障与“双一流”建设要具有宽广的心态,做到与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和谐共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借助教学督导联盟的力量,有效整合各大学一流教学优势资源,使教学督导行为由“单兵游击”到“军团作战”转变,达到教学督导的协同制胜,提高整体效益,实现整体一流,实现多所大学共赢的目标[9]。传统的高校教学质量之间的较量是采取孤军作战的方式,以超越其他高校为目的。而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是基于一种全新的合作竞争理念,该理念认为高校之间的竞争并不等于排斥合作,有时不同竞争主体之间的合作更有利于提高双方或者多方的效率。因此要求高校教学督导联盟成员改变以往的“非此即彼”的竞争思路,在与彼此的较量中,坚持“共赢策略”。教学督导联盟高校旨在创造以及分享一个对多方都有好处的平台、一个使自身获得更大发展的空间。
(二)政府适度参与,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在教学督导联盟的运行机制上,要有政府的适当参与,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方能保障大学教学督导联盟取得可持续发展,实现联盟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教学督导联盟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活动,主要体现为不同高校之间、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但在这个合作过程当中,不同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追求的目标自然有所差异。”[10]所以,这个时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为其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双一流”战略下,政府适当对高校教学督导联盟加以引导,通过政府适度地介入,组建教学督导联盟,这也成为传统教学管理中,高校单打独斗所不具备的优势。
此外,教学督导是一个持续而长久的过程,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对教学质量监管的投入,由政府适度参与的高校教学督导联盟一方面可以为高校教学的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保证高校教学持续不断地推进。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出面为大学自由选择教学督导联盟对象提供相应的机制与平台,并且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政府通过具体的政策,引导大学积极、主动寻找教学督导的协同伙伴,构建深度合作的教学督导联盟,激发联盟校之间教学督导的潜力,在教学督导方面开展长久、深入的合作。但是,在此过程中,要极力避免扩大校际间的壁垒。
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离不开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机构的支持,因此,联盟在自身的成长与壮大过程中要尽最大努力,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可以借助各种督导联盟成员联席会议,邀请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教学督导的相关部门参加,在联盟章程、联盟的组织架构、联盟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地发展与壮大督导联盟的力量,构建独立于政府教学督导之外的大学之间的教学评估与质量保障体系,使高校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变得更加专业化[11]。
(三)制定合作计划,保障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有序运行
一个联盟不能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缺乏正常行为准则的一个组织很难得以长足发展。规章制度有助于保障督导联盟高校的教学督导行为,并对联盟的正常运转进行规范。高校教学督导联盟要制定相应的合作计划,合作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各联盟高校的需求,联盟围绕每所学校的教学质量状况制定具体的计划,制定相互选聘督导专家的条件,提高督导的专业化水平,商讨共同的课堂质量绩效评估标准,增强督导的科学化程度,建立督导专家监督的激励机制。
高校教学督导联盟要重视顶层设计,保证教学督导联盟高校合作取得预期的效果,才能保证教学督导联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想要进一步发挥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实效性,服务于“双一流”建设,必须注重联盟内部的共生性因素,以培养、监督、助推一流教师的成长为基础,合力构建高效的教学督导联盟的相关制度,引入教师这一专业性的力量,缓解教学督导联盟中不同学校和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平衡教学督导联盟在校际之间、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逐步实现对人的外显行为的约束,同时不断提升教师自我成长的内生动力[12]。
(四)组建协调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形成协同共生格局
组建和完善督导协调管理组织机构以及一流的督导管理队伍,是高校教学督导联盟实施的组织保障,是协同共生格局形成的重要基础。高校教学督导联盟的主体要突破组织间制度、体制的障碍,破除制度藩篱,实现督导联盟合作主体的多层次、多样化,形成教学督导的有机整体。
联盟应成立“权力决策”与“权力执行”两个层次的联盟组织机构,前者是由联盟高校代表组成的权力委员会,该层次的组织具有决策权,构成联盟权力中心;第二是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协调和管理的服务机构,并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教学督导联盟的实际协调、运作和管理监督工作,处理联盟的具体事务。
建立联盟的组织机构,督导联盟成员校在教学管理战略目标、教学监管制度、教学评估方式、教学文化等方面均存在着各种差异,倘若教学督导联盟缺乏相应的协调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在实际的教学督导工作中,极易引发督导联盟高校之间的矛盾,严重的话,会使得教学督导工作出现瘫痪,督导联盟最终解体。督导联盟矛盾的协调与化解,必然要求联盟有相应的协调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建立一流的信息服务平台,为联盟提供硬件支持
第一,建立高校教学督导联盟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区域化的教学督导联盟,在大学与大学自愿合作的基础之上,建立教学督导联盟的信息服务平台,成立专门的教学督导专家库以及教学督导的信息管理平台,定期不定期地为联盟高校成员提供教学督导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加强高校之间的教学监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比如,把大学之间教学督导专家的个人信息搜集整理于信息服务平台上。第二,公开公正透明的教学督导制度,公布教学评估与监控的相关制度、相关评价指标体系[13]。第三,通过督导联盟的信息服务平台为教学督导专家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忙督导专家解决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第四,实行跨校教学资源共享,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联盟成员之间教学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不断推进教学督导联盟高校之间的教学资料、课件、网络课程资源、精品课程等教学方面的资源实现共享。联盟间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与资源共享平台的创设,不仅仅可以丰富各校学生的信息资源,而且还有效推进高校校际的合作,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各学校教学资源的不足,节约各高校的办学资源,发挥各类高校的教学优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