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属性、原理与逻辑演进
2023-08-06聂江波
聂江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行为,也就是行动逻辑是使行动合理化的内在支配性,它表现为一系列以科学知识为指导的、体现科学思维方式的行动方案、规则体系和方法指导[1]。行为科学视角中的行为主要是从人的需要、欲望、动机、目的等心理因素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规律,特别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并借助于这种规律性的认识来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以实现提高工作效率,达成组织的目标[2]。行为分析在侦查中的地位与价值一以贯之,从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到大数据侦查,技术变革引领模式升级和迭代发展,侦查逻辑从因果、关联到虚拟、交互,“行为”始终是贯穿和连接侦查历史演进的枢纽和媒介。一方面,传统侦查与信息化侦查转换的节点是“行为”痕迹的质变,前者是行为遗留痕迹物证的检验,后者是行为产生信息的研判,检验和研判的对象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对“行为”的分析研判;另一方面,信息化侦查与大数据侦查过渡的节点也是基于“行为”的信息数据分析,前者是依托信息资源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关联挖掘,后者是借助大数据资源和技术集成的监测预警。不论是基于因果关系的痕迹检验,还是对相关性信息痕迹的研判,抑或是交互数据的智能碰撞、现实虚拟技术的侦查,都是立足于“行为”及其行为遗留、生成、衍生的痕迹、信息、数据进行合逻辑、合规律、合技术性的检验、研判与预警,究其本质都是对“行为”的分析、捕捉与监测。
一、基于行为分析的行为科学理论
本文所论“行为”的主体是人,基于行为分析的科学理论即行为科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也是人,由于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总和,因此人的“行为”也就有了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分。如行为的心理性、动机性、认知性、生物性是行为自然属性的表征,理性人、经济人、社会人、法律人假设则是建立在行为的社会属性基础之上。同时,由于人总是在变化中,关于“行为”的理论和科学也在不断发展中。
(一)行为科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人们对行为的关注由来已久,但直到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才出现对人的行为的系统、科学的研究。早期古典管理理论基于“经济人”假设,注重对人的“物”化管理,如法约尔的企业管理原则、韦伯的官僚组织体系、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其共同点是强调组织和管理的科学性与精密性,把人当作机器或组织零件,将行为视为生产线,强调规章制度,突出权力压力,见物不见人,奉行效率至上的管理模式和行为准则。
行为科学理论始于20 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的霍桑试验,到1949 年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一次跨学科的学术会议上,首先提出“行为科学”这一名称至今,行为科学的研究和应用,通过把握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提高对其个体、群体、组织心理及行为预测、引导、控制能力,及时协调个人、群体、组织之间相互关系和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美国管理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为科学是运用研究自然科学那样的实验和观察的方法,来研究在一定物质和社会环境中的人的行为和动物的行为的科学”[2]。
行为科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20 世纪80 年代中期,行为科学才开始普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认识到行为科学在社会发展、个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美国心理学会科学委员会(APA Board of Scientific Affairs)于2000 年9 月正式宣布2000—2010 年为“行为的10 年”(Decade of Behavior,DoB)。该计划旨在推动行为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以应付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安全领域的犯罪和高风险行为等问题[3]。在信息化和全球化浪潮下,科技与行为互动,国内与国际融合,推动行为科学理论发展。
(二)行为科学前沿视角对侦查行为分析的意义
行为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和探索在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中人(和动物)的行为的科学。作为前沿视角,自然环境的改变相对有限且表现为生态环保及实践过程对人的生产生活的行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变化相对较大并体现为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科技发展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塑造。由此,行为科学前沿视角对侦查行为分析的意义主要表现为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个体与群体的行为调整与适应,以及法治化、数据化条件下,犯罪与侦查的思维和行为转变。
以动态化、信息化为例,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社会流动性急剧加速,人口流动往往带动物品、资金、技术、信息甚至犯罪的流动,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犯罪流的交汇合流,将带来一系列的安全管理难题和犯罪风险聚集。与此同时,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模式,个体与群体行为在转变中调整与适应,如虚拟社会交往、匿名侵害发生、非接触犯罪等网络行为出现,使人们在双向互动中重新定义和刷新了对现实与虚拟行为的理解与重构。
法治化、数据化条件下,基于法律人与数据人假设的侦查思维与行为转向同时进行。从物证、信息到数据,侦查思维元素变化,推动了从物质运动、信息运动到数据运动的驱动转型和模式变革,思维范式与行为模式由此转换、升级。与此同时,由犯罪和侦查的矛盾性决定的侦查与反侦查行为的对抗性与博弈性,使信息数据成为重要的侦查资源和技术措施时,犯罪行为也必然产生和发展出反信息化、反大数据的意识、行为与能力。由此,从现场勘查、情报研判到数据建模、电子取证,科学理性和技术行为将重构侦查属性原理,推动智慧变革,实现范式转换,引领行为逻辑演进。
二、基于行为分析的犯罪与侦查关系
侦查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不同时代的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供侦查的物证、信息和数据,对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物证检验、信息关联挖掘、数据碰撞拼接的过程构成了侦查“行为”。一般而言,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性即矛盾性决定了二者具有对抗性和博弈性,统一性即辩证性决定了二者的联系性与转换性。基于行为分析犯罪与侦查的关系是侦查属性、原理与逻辑演进的起点。
(一)犯罪与侦查“行为”的对抗性与博弈性
在法理概念和法律地位上,犯罪与侦查是对抗冲突的一对矛盾,其矛盾性是以各自“行为”的特殊方式展开的:犯罪行为以其危害性、破坏性、侵犯性、违法性为特征,针对特定或非特定目标对象而实施;侦查行为针对犯罪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寻找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查证案件真相,为达此目的,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系列的对抗和博弈。
对抗性是二者的直接冲突性,体现为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斗争与反制,如侦查与反侦查,现场勘查与痕迹破坏,讯问取证与沉默较量,通缉抓捕与持械反抗,技术压制与电子对抗,审查起诉与庭审翻供等。信息化条件下反侦查对抗表现为针对信息效能、真实研判、关联挖掘进行去信息化、去真实性、去关联性的技术对抗与行为反制。
博弈性是二者或多方施谋用策、行为选择、约束协调的特殊现象。侦查过程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侦查与犯罪的零和博弈,一方胜利则另一方失败,双方处于对立、对抗、对手的状态和地位,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拟定策略、采取行动[4]。同时,侦查博弈也表现为侦查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合作型博弈,如侦查内部协调、协作与协同,侦查主体与当事人、律师、检方、媒体的互动与合作等。
(二)犯罪与侦查“行为”的联系性与转换性
犯罪与侦查之间的联系是以具体的、历史的、抽象的“行为”载体实现的。从行为表象分析,传统侦查行为是对犯罪行为遗留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和定性分析,简言之行为即痕迹,物证即行为;信息化侦查行为是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信息痕迹的关联挖掘和情报研判,概言之行为即信息,信息即行为;大数据侦查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生成的交互数据进行批量整合、标签处理和交汇碰撞,综述之行为即数据,数据即行为。究其本质而言,物证痕迹、信息痕迹、交互数据之间联系的中介是不同时代的“行为”,犯罪与侦查行为的经验、效能、智慧背后是由各式各样的“行为”来支撑和贯穿的。在物质行为、信息行为、数据行为、虚拟行为背后可以抽象出一个“行为”,正是这个抽象的“行为”搭建起具体的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内在联系的桥梁。
犯罪与侦查之间的行为转换不是“A 变成B”,而是“A 启动B”。在侦查初期阶段,侦查行为围绕一切有内在或外部关联的物证、信息、数据进行调查、采集和分析,然而并非所有痕迹物证、关联信息、交互数据都是有效的,一旦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出现,侦查人员就会深入挖掘、关联和扩大战果,进行必要的现场重建、信息跟踪和数据“拼图”。每一个细碎的行为“镜片”都有可能“折射”全案或者将侦查引入歧途,关键还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痕迹物证检验、信息关联挖掘、数据碰撞拼接,这一过程促成了犯罪行为对侦查行为的启动与转换。转换之后的侦查行为,还涉及侦查内部的行为协同,如侦查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部门警种的协作与配合、情报信息的流转与共享等,“启动、转换、协同”的过程是以“行为”为杠杆来转换和撬动的。
三、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属性与功能
属性是事物和行为内在的本质规定性,功能是事物和行为据其本质规定性而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方式。建立在法律性、历史性和价值性基础上的侦查属性与功能,呈现出侦查行为的本质特征、历史属性以及由犯罪证据、情报、交互属性而凸显的侦查的证明能力、侦查价值与监测预警功能,这是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属性的铺陈与展开。
(一)侦查“行为”的本质与特征
侦查行为不是抽象的肢体运动,而是具有历史性和法律性的组织活动。确切地说,侦查行为是由国家或政权组织颁布法律予以界定和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换言之,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专业性调查工作依法实施的过程就是侦查行为。具体而言,侦查行为是各类侦查主体对于管辖和立案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和授权,运用各种措施、技术、方法和资源,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其特征表现在侦查主体的法定性、侦查对象的特定性、侦查程序的诉讼性、侦查方式的公秘结合等方面。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侦查措施专业性和技术性日益突出。这是由于侦查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与犯罪行为进行较量和斗争是一项专门工作,专门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装备、技术、措施、训练予以保障和支撑。新型犯罪的打击和治理也要求侦查部门提高科技水平,同时法律也授权侦查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涉黑、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可以采取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视频技术、网络技术、行动技术,侦查措施的专业技术性和科技含量日益提升。
(二)侦查“行为”的时代性与技术性
不同时代侦查行为是时代性与技术性的统一,从“行为痕迹物证的现场勘查”到“行为信息痕迹的情报研判”再到“行为交互数据的模型碰撞”,产生物证、信息、数据的源头是“行为”,连接现场、情报、模型的媒介也是“行为”。行为是解开“物证—信息—数据”内在联系和外在转换的历史“钥匙”,是贯穿“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时代变迁的历史“链接”。
1.传统犯罪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发展
传统犯罪是犯罪人在物理时空利用机械工具和低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作用过程和能量转换形成作案现场,并遗留大量或微量可供勘查、检验、鉴定、分析的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简言之,传统犯罪的物质性和物理性特征,使其行为必然遗留和形成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现场物证痕迹反过来也反映和对应着特定的犯罪工具和犯罪行为。
与此对应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对犯罪行为及其痕迹物证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检验:一是依靠经验理性,对犯罪行为作用形成的痕迹物证进行性质判断、情景再现和嫌疑刻画;二是依靠刑事科学技术,对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固定、检验、鉴定,如指纹、足迹、DNA 等生物痕迹比对和同一认定。不论是现场重建还是检验鉴定,都需要刑事科学技术的证明和支撑,由此传统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高科技犯罪催使信息化侦查战法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网络普及推广,利用高新技术、装备、手段在现实和虚拟空间作案成为犯罪新常态,传统犯罪也搭载信息网络技术“快车”和“便车”不断升级、变种。在高科技犯罪发展演变过程中,一方面保留了犯罪的物质性和物理性特征,另一方面“行为”又升级和增加了信息性和科技性,即信息行为产生信息痕迹,多种且连续的信息痕迹形成犯罪行为轨迹。
与此相对的侦查行为,一方面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对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水平,另一方面又延伸出对信息痕迹的分析研判:一是依托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信息痕迹进行“采集+整理”“关联+挖掘”和“查证+比对”,创新网上作战的技战法和新模式;二是整合升级信息网络系统平台,对公安信息、互联网信息和社会信息进行要素分解、深度应用和情报研判,指导精准行动和精确打击。
3.新型犯罪治理呼唤大数据智慧侦查
大数据时代的犯罪工具、装备、手段快速跟进,融会了数据时代的技术洪流,在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新型网络犯罪成为主流犯罪,作案手法加速迭代变种,技术对抗与反制升级加剧,犯罪行为的数据化、交互性特征也使“数据留痕”“数据取证”“数据证明”日益迫切和变成现实。理论上,一切犯罪行为都可能有数据记忆和数据存储,所有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数据抽取和数据解读。事实上,移动互联的智能终端无时不行为、无处不数据,鼠标一点、手指一动也是行为,也会形成交互数据,也能映射行为及轨迹,也能分析和研判行为动机或数据意图,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源源不断的信息线索和电子数据。
与此呼应的大数据侦查行为,基于犯罪行为数据,捕捉犯罪行为特征,构建犯罪行为模型,设置条件进行数据碰撞,根据概率或然性判断,寻找符合“标签”行为的最大“公约数”,锁定目标人群,输出行动指令,完成数据监测、智能预警和查证反馈。此中关键和重要的方面,一是构建犯罪行为数据模型,依据“行为数据建模+数据行为碰撞”的技术原理和侦查逻辑,进行行为交互数据的标签处理和智能碰撞;二是搭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资源整合平台和技术集成系统,为数据警务提供资源支撑和技术研判,发展和形成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的智慧侦查。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5]。
(三)侦查“行为”的能力、价值与功能
“物证—信息—数据”之间过渡和衔接的中介是“行为”,犯罪与侦查“行为”的功能受其属性的支配和制约,“行为”的痕迹、信息、数据具有证据、情报、交互属性,决定了其证明能力、侦查价值与监测预警功能发挥作用的方式、范围和大小,同时功能也反向诠释了属性的内在本质与外在价值。
1.行为痕迹的证据属性与证明能力
由于科技条件限制,传统犯罪多表现为技术含量较低的物理行为,物理行为在犯罪现场遗留一定的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这一过程即“物理行为形成痕迹物证”的客观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有因果关系的逻辑链条。由此,物证痕迹可以视为有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遗留物且是直接和间接具备证据资格、证明能力的有价信息。这就是说,传统犯罪行为遗留和形成的痕迹物证,具有作为线索的指向性和排除性以及作为证据的证明性与证明力的“两重”属性与功能,传统侦查的因果推理、现场分析正是建立在痕迹物证这一双重属性基础之上的证实或排除犯罪的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痕迹物证作为有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遗留物,其属性和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信息化条件下有一个升级改造的过程,如指纹、足迹、DNA 等生物痕迹信息,从存在形态上看属于传统的痕迹物证范畴,但是经过信息化的转换和入库后,已然达到和纳入了信息化应用的标准和路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化的功能与效益。由此看来,行为痕迹的物质属性在信息化条件下也会延伸至信息范畴,同时也影响其作为证据发挥证明能力的方式和途径。
2.行为信息的情报属性与侦查价值
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对“行为”的影响和改变之一是在物理世界之外构建了一个网络虚拟空间,犯罪触角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信息网络技术和网络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新工具、新对象和新载体,信息网络犯罪成为犯罪的新形态。改变之二是信息网络技术衍生出信息痕迹,即在手、足、工、枪等传统痕迹之外,手机、车辆、银行卡、App 等无时不联的网络工具,通讯、交通、消费、位移等无处不留的信息痕迹,使信息成为一种可以刻画和锁定人的个体特征、物的活动轨迹、案的串并条件、时空排查范围的侦查要素和关联人的社会关系、挖掘人的异常行为、研判人的嫌疑指数的侦查资源时,信息就具备了与现代侦查技术相关的痕迹学、情报学的双重属性以及与传统痕迹物证同等重要的侦查价值。
信息痕迹的双重属性突破和拓展了物证痕迹的内涵与外延,使信息成为具备更高相关性和技术性的行为痕迹。按照目前信息产生和管理应用的标准,行为信息可以分为公安信息、互联网信息和社会信息三大类,但实践和技术的发展,使此种分类和标准界限越来越模糊,如网购、住宿等行为信息,既产生于互联网渠道,又存储于邮政工商等社会部门,还要纳入公安信息的管控范围。信息分类的模糊化和归属的多重性,是由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行为信息深度应用的综合性决定的。
3.行为数据的交互属性与监测预警功能
技术演进的逻辑和结果是在行为痕迹和行为信息基础上,产生了泛在感知的人机交互行为数据,用简明公式表示就是“泛在感知+人机交互=行为数据”。与行为痕迹的物质留存及信息化的单向采集不同,数据与行为的交互属性强调“人—机—网”的电子数据流转和双向多边交互。如果说传统侦查还停留在技术大规模集成应用的前夜,那么信息化与大数据的代际差异业已显现,前者突出信息采集、关联挖掘、基础应用、效率提升,后者强化数据流转、技术集成、系统整合、智能推送,这就需要构建犯罪行为(交互数据)过程(连续行为构成交互数据集合)模型,简称犯罪行为模型或数据建模。
数据建模要突出动态性、实战性和功能性。首先,犯罪行为模型是一个动态数据模型,而非静态行为模型,由于犯罪行为是连续的、变化的,数据建模也需要动态调整,这里的“动态”不是嫌疑条件、行为标签、犯罪特征等定性指标的变动不居,而是定量数据类型和结构的动态更新,保证数据原料的真实、全面、鲜活。其次,数据建模要有一个实战化的分析框架,分析框架源于实战、对接需求,突出基础性和前瞻性,支撑理论探索,引领战法创新,形成对类案有一定共性判断和指导价值的参考模型。最后,监测预警功能的实现和完善,大数据基于对历史行为的监测和记忆,形成了对未来行为的推测和预判,数据模型是模拟人脑的智能研判,形成类似于人脑分析过程和研判结果的指令输出,实现对可疑“人—物—案”的动态监测和“重点—异常—高危”行为的有效预警。
四、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原理与动力
原理是指导侦查行为的基本规律,动力是推动侦查发展的综合作用。科技元素对“行为”的影响和促动是巨大的,科学理性与技术行为重构了“物质交换、信息交换、数据交互”的基本原理,推动和实现了从“现场重建、情报导侦、智慧侦查”的动力变革与动能转换,这是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原理的解构与重塑。
(一)从物质交换、信息交换到数据交互
1.行为痕迹与物质交换原理
传统犯罪行为的物质性特征,使其物理行为过程与犯罪现场产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交换,犯罪行为与痕迹物证形成了“凹凸榫卯”式的咬合与对应关系,传统现场的痕迹物证都是物质形态的客观实在,而且行为及工具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受到能量守恒定律的支配和制约,犯罪工具与对象客体通过“行为”作用产生和达到了“力”与“损”的平衡。这种对应与平衡背后是“人—物—案—时—空”诸要素之间的物质交换,及其所体现和反映的具有内在本质规定性的因果联系。
由此形成的物质交换原理,又称洛卡德交换原理,是由20 世纪初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最早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是物质性哲学原理在犯罪侦查理论和实战中的应用,也是第二次科技革命结出的物证痕迹观的科学之果。这一原理规定只要犯罪行为物理作用于特定的对象客体,就产生了物质交换并使行为等量地从一种能量转化为另一种痕迹,工具性物质交换、实体性物质交换、微量性物质交换、印象性物质交换,都是这一原理和定律的反映。
2.行为信息与信息交换原理
信息技术推动警务革命,信息网络技术使人的“行为”留存信息痕迹具有了现实可能性,视频图像、手机话单、网络IP、GPS 轨迹、银行转账、住宿记录、围栏数据等信息痕迹的出现和传输,有力突破了侦查对象化的存在形式,推动了侦查行为从行为痕迹的发展形态入手,对非物质形态的信息痕迹和电子数据深入研判,重在从犯罪行为信息遗留与电磁记录保存的交换介质和存储载体中拷贝、下载、破译、分析不同形式的信息数据,旨在查证、比对、关联、挖掘信息痕迹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和关联度,以期形成一条类似于却迥异于痕迹物证的信息链、线索链、电子物证链,物质交换原理得以重构,信息交换原理由此诞生。
信息交换原理解构和拓展了物质交换原理的物质内涵和痕迹范畴。从哲学概念出发,信息是能够被人感知和理解的客观存在,物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信息应然属于物质范畴,物质交换原理适用于信息痕迹交换;但从技术变革催生模式转变角度看,信息痕迹的产生和应用,突破了物质交换原理外在的物质形态和内在的因果逻辑,建构起新的“人—物—案—地址—机构”之间的行为要素关联与信息痕迹交换,并以行为信息的“相关性”研判部分地取代了行为痕迹的因果性分析,进而使侦查模式发生了从一元到多元、从被动到主动以及侦查资源从物证痕迹到信息痕迹的转变,从而弥补和延展了物质交换原理的信息“缺陷”、逻辑“荒芜”和“痕迹”外延。
3.行为数据与数据交互原理
泛在感知的人机交互与智能科技的集成应用,使人的物理行为形成数据化的观测和记录,行为数据由此产生。行为数据与行为信息基于生产采集与数量规模的差异,产生了处理方式和应用路径的殊途。尽管二者都由“行为”产生,离不开技术驱动,但远大于行为信息的承载力和处理能力的是,行为数据的交互性、广覆性与同态性,使物理世界复杂行为过程衍生和创构出一个连续、海量、实时、平行、多态、泛在的大数据世界,由此建构的行为数据之多、之广、之全,使数据成为行为的同态映射,亦即数据“技术”驱动“行为”数据在物质世界之外形成一个万物互联、交互感知的数据宇宙,在此存储和不断增长的数据,借助其系统集成的复杂算法和超级算力,使其成为现实世界的“倒影”和行为“镜像”。
大数据时代人的“行为”构筑起日益增长的数据“图景”,折射和预示出信息交换原理向数据交互原理的再次变更。大数据囊括和涵盖的所有“行为”数据,构成了“人—物—案—轨—迹”之间的行为感知、数据交互与要素重构,正是这种同步、同构、同态的行为与数据之间的交互与感知,使对行为数据的分析研判、比对碰撞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或替代了对“行为”本身的特征刻画、嫌疑捕捉,这是数据交互原理产生和运行的技术背景和基本逻辑。这一原理和逻辑不仅仅是行为数据在采集技术和数量规模上的量级差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从信息效益向数据赋能的迭代优势,同时影响和改变了行为交互数据和数据感知处理的技术路径与应用范式,使数据建模与行为分析日益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智慧。
(二)从现场重建、情报导侦到智慧侦查
1.“科技+法制”的动力和质量变革
当行为痕迹作为侦查线索的指向性得以推进,当犯罪物证作为行为证据的同一性得以认定,围绕犯罪行为形成的犯罪现场和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勘查和检验,就成为传统侦查行为的重中之重。现场勘查中固定、提取、检验、鉴定痕迹物证不仅需要侦查员的经验能力,更需要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和刑事法律规制。人的经验技术能力是现场勘查、嫌疑刻画、讯问取证的重要支撑,随着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当犯罪行为随着科技进步而发展变化,特别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证据标准和司法程序日益完善健全,刑事技术检验以及科学鉴定结论不可避免地要取代了人的经验判断,证据资格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诉讼证明能力毋庸置疑地要取代有罪推定,这是推动传统侦查历史发展和质量变革的科技动力和法律规范,“科技+法制”的组合在理论和实践上使传统侦查工作迈上科技化、法制化的快车道。
2.“信息+情报”的效率和效能提升
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行为”是信息行为,信息行为产生信息痕迹,动态化行为生成信息化轨迹。信息化是信息产生效益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信息技术普及推广和信息资源量化积累。动态化促使信息加剧流转,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犯罪流交织叠加,倒逼侦查从信息采集、关联挖掘到研判流转实现了要素重组、流程优化和模式升级。信息化是一场深刻的警务革命,信息痕迹蕴藏着新的更大的侦查“生产力”,基础信息化建设推动和实现了侦查信息化的跃升,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势,犯罪情报分析指导侦查行动,实现了“大情报小行动”“先情报后行动”的情报主导和精准研判,提升了信息资源的应用价值和行动效率,“信息排查代替人海战术”有效降低了警力资源的运行成本,“信息+情报”为牵引的“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网络战”使侦查效率效能显著提升。
3.“数据+模型”的动力和动能转化
大数据时代驱动侦查的动力来自行为交互数据的技术架构及其模型建构,行为交互数据的智能模型和交汇碰撞,体现的是“大数据资源+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集成,就像“人脑”插上“芯片”,一方面是海量的数据资源存储,一方面是超高的数据处理运算,二者借助于智能技术和智慧算法,捕捉行为特征,粘贴数据标签,输出情报指令,基于相对稳定性的行为数据进行合规律、合逻辑性的预警监测,这是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智慧和能量源泉。相比传统经验技能与信息技术研判,大数据建模是全数据的能量释放,释放的数据能量与人力技能无关,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集成性密切相关。可以说,大数据的侦查智慧是在总结和提炼犯罪行为特征的基础上,构建犯罪行为数据模型进行交汇碰撞,由数据交互、行为标签、特征聚类、要素交汇产生和释放的数据驱动力,越来越成为大数据战斗力培育的新引擎和新动能。
五、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逻辑与范式
逻辑即事物和行为的关系规律,范式即基于逻辑公认建构的程式或方法论。从痕迹到信息、从物证到数据,从因果到相关、从交互到交汇,“合理组织行为作为决策依据”称之为“行为逻辑”[6]。针对犯罪行为的趋利性、避罪性与反侦查性,侦查逻辑与范式实现了从“因果排他性证明、相关或然率推理、交互交汇性碰撞”的转场与扬弃,这是基于行为分析的逻辑演进的深入与升华。
(一)基于行为痕迹因果逻辑的排他性证明范式
行为总会留下痕迹,但受到刑事科技水平和信息采集技术的局限,行为痕迹的遗留形态具有时代性和集中性,传统犯罪遗留物和侦查行为聚焦于“现场”,二者斗智斗勇的中心和重点是围绕现场展开的。前者千方百计掩盖和清理行为痕迹,企图破坏和改变犯罪物证的原始状态和行为指向;后者科学细致地勘查现场,在发现、提取、固定、检验、鉴定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分析案件性质、刻画犯罪条件、划定侦查范围、运用侦查措施、锁定嫌疑目标。
“现场”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现场痕迹物证是具有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遗留物。行为与痕迹的因果逻辑,即从结果可以推知原因,从原因可以推论结果,二者具有很强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性,形成闭环的多重因果关系锁链,构成犯罪概率学上的排他性和同一性。排他性与同一性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传统的行为痕迹数量有限且相对集中,只要与犯罪动机、案件性质、嫌疑条件、工具技能、时空轨迹等案件要素构成或排除一定因果关系的行为痕迹,就具备一定的确定或否定的侦查价值。
基于行为痕迹因果逻辑的排他性证明范式,即在行为痕迹因果逻辑的基础上,对具备侦查价值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比对、检验和鉴定,形成具有科学性、法律性、认定性和同一性的,能够证实犯罪或排除嫌疑的侦查结论。之所以形成范式,是由于侦查共同体基于物质交换原理和刑事法律科技的普遍性认同和程序性认定。因果排他性证明范式强调在合法性规制下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在科学性规范下确定同一或排除嫌疑,即合法获取的证据组合只能得出一种而不是两种相互对立的侦查结论,作为关键证据的行为痕迹经检验鉴定,应能够认定或排除某一确定个体的犯罪嫌疑。
(二)基于行为信息相关逻辑的或然率推理范式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行为产生信息,信息关联行为,二者从衍生到关联,直至产生爆炸效应和信息效益,信息种类和数量无限增加,由公安信息、网络信息、社会信息构建的各类要素集和信息库,为侦查研判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信息支撑。然而实践中,信息常常是未经整理的各种痕迹片段和信息碎片,与此相关的情报则是经过整理、过滤、分析、处理后可用于指导行动的有价信息,其重点和落脚点都是行为。
相比行为痕迹的因果逻辑,行为信息是具有更高相关性或者弱因果性的行为集合,如住宿信息与案发时空信息之间多次且高度的重合性,使住宿人与特定案件的相关性上升,但不能由此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理论和实战中,信息的相关性逻辑遵循的是“行为—信息—案件—时空”之间弱因果关系,提供的是一种“人—案—物—地址—机构”之间有内在关联性或作案或然率的解决方案,创造形成一种有别于行为痕迹因果逻辑与排他性证明的相关或然率推理范式。
基于行为信息相关性逻辑而建构的或然率推理范式,本质上是一种依据概率统计的嫌疑指数分析或犯罪风险预警,概率、指数和风险的大与小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证明的是或否。为此,相关或然率推理范式要结合因果排他性证明范式,强化现场勘查、信息取证能力,同时突出信息研判,强化信息效能,加强技术规范,引导系统升级,优化信息采集、处理、分类、流转,重在信息关联、挖掘、比对、碰撞,提高行为信息分析与情报导侦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三)基于行为数据交互逻辑的交汇性碰撞范式
数据是泛在感知和可量化的观察行为与行为记录,涉及犯罪现场、工具、手段以及涉案物品、人员、轨迹等一切数据交互行为,这些都是涉案行为的数据记忆和交互记录[7]。数据与行为交互勾连,形成一张数据大网,每一个行为都变成一次数据存储,每一项数据节点都对应一个特定行为,每一个行为数据都关联全网数据,就像单个细胞蕴含整体DNA 密码一样,单一数据也具有链接全项数据的功能和潜质。如果单一数据是历史行为的记忆和保存,系统全面的大数据则构成对特定个体过去及现在全部行为的监测和记录。由于个体行为特征即数据标签的相对稳定性,大数据对历史和现实行为的监测和记忆,就形成了对未来行为的推测和预判。
大数据的交互性、全息性与预测性是行为数据的交互逻辑的重要基础,据此建构的数据模型,基于万物互联、泛在感知、人机交互的智能科技,模拟思维链路架构知识图谱的人脑逻辑,形成对“行为人”的数字侧写、特征捕捉、标签记录和积分预警。行为数据交互逻辑又是交汇性碰撞范式的重要基础,由此建构的碰撞模型,借助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技术理论,对行为数据进行统计、监测和概率分析,将符合异常特征的数据行为定义为高危,打上高危标签的行为数据一旦在多个监测数据库中出现,就具有和产生了多次重合性的数据交集。交互交汇性碰撞模型借此主动发现或进一步压缩标签数据和高危行为的查找范围,进而对目标人群分色预警和前置行动。
基于行为数据交互逻辑构建的交汇性碰撞范式,集中展示和体现了数据优势、技术集成和智能应用、智慧趋势,而且每一次技术解决方案的跃升和迭代,都极大地缩短了过去时代的侦查流程或使侦查模式发生跨越式进展。如人脸识别、智能对比、电子围栏等集成应用,缩略或快进了视频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侦查等信息战法。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交互交汇性碰撞范式体现的大数据的技术逻辑,展现和代表了人工智能的“智慧”趋向,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技术逻辑的结果。传统侦查向信息化的跃迁,信息化向大数据的推进,莫不得益于也受制于信息网络与数据技术的逻辑演进,行为数据的交互交汇同样要服从和纳入“数据+智能”的“智慧”范式。
六、基于行为分析的技术场景与逻辑演进
在影响和改变“行为”属性、原理和逻辑证明的诸多要素中,科学技术具有先导性和传导性,特别是带有原创性和颠覆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每一次都深刻改造了人们的认知和行为模式。过去的指纹比对、足迹追踪是这样,现代的信息网络、数据取证是这样,未来的元宇宙、星链等智能科技也将深刻触动和再造“人—机—网”的交互场景与行为逻辑,这是基于行为分析的侦查属性、原理与逻辑演进的未来与展望。
(一)“元宇宙”促使“行为”的现实与虚拟性产生混同和交叉
“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也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的新概念或别称[8]。维基百科将其定义为:“元宇宙(Metaverse),或称为后设宇宙、形上宇宙、元界、魅他域、超感空间、虚空间,是一个聚焦于社交链接的3D 虚拟世界之网络,主要探讨一个持久化和去中心化的在线三维虚拟环境。”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借助数字替身进行交互与对接,现实与虚拟“行为”在元宇宙的“遭遇”或“碰撞”将是不可避免的。
一方面,“元宇宙”的新概念颠覆了我们的“行为”认知。以往犯罪与侦查“行为”的属性与功能主要体现在遗留痕迹物证、产生信息效益、刻画数据标签、构建交互模型方面,“元宇宙”的虚拟现实技术将侦查对象从现实“行为”遗留物——物证、信息、数据发展到了虚拟“行为”的遗留痕。由此,“行为”从物理行为、信息行为、数据行为发展到虚拟现实行为。相应地,物证、信息、数据、虚拟现实“交互痕迹”都成为侦查客体,行为的物质性、技术性、智能性、虚拟性得以延伸。然而,元宇宙现实虚拟“行为”不同于以往“行为”的分析在于,一方面现实“行为”向虚拟“行为”的延伸与接入,体现的是现实虚拟化的技术行为;另一方面虚拟“行为”对现实“行为”的影响与输出,体现的是虚拟现实化的行为技术。
另一方面,“元宇宙”的新技术使“行为”的现实性与虚拟性产生了交叉与混同。元宇宙时空的“行为”具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综合特性,现实虚拟化与虚拟现实性是元宇宙“行为”的核心特征。在元宇宙构建的巨大应用程序和虚拟现实空间中,人机传感、脑机接口、“技术、维度与行为”交互、“现实、虚拟与在线”转化是其“行为”的载体和形式,虚拟性与系统性的结合,使其“行为”既非现实的,又是存在的。对发生在元宇宙时空的犯罪行为而言,如果达到一定的现实危害性或有触犯法律的实际风险,当然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侦查行为,而对元宇宙中的犯罪进行侦查,必须以一种“介入”或“入界”的方式进行传感。如此一来,由于元宇宙犯罪“行为”虚拟性与现实性的传导,对应侦查“行为”也具有了现实性与虚拟性的融合。
(二)“星链”推动“行为”的传感与链接发生规训与增值
“星链”是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一个项目,2015 年1 月,马斯克宣布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将开展卫星互联网宽带接入项目,即“星链”计划。截至2020 年5 月底,“星链”星座已经发射了422 颗,并以每月1-2 批的发射频率持续进行星座部署,使卫星总量达到约4.2 万颗[9]。如果计划得以实现,“星链”将推动和变革“行为”与“载体”的交互速率与链接效率,加速和提升网络信息覆盖与行为数据增值,寻求和实现对人的行为规训与逻辑塑造。
从网络信息覆盖的发展历程看,网络技术经历了PC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三个阶段:PC 互联网阶段,实现了远端通讯与远程传输共享;移动互联网阶段,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实现了人机交互和即时通信;卫星互联网阶段,“人—机—网”多边交互与在线传感,深刻改变了互联网基础架构。一方面,星链重塑传播链。星链以及一系列卫星互联网技术从信道切入,建立全球连接波及整个传播链的变革,建构万物互联的信息体系和丰富多元的应用场景,为数字经济注入活力和动能。另一方面,星链刷新了“数据霸权”。“星链”全球传感、链接万物,星链笼罩下地球犹如被置入数据“笼中”,人和万物无时无刻无处不在信息监视与数据控制之中。“星笼”隐喻下的地球成为“超级全景监狱”,数据权力技术统治模式消解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在极为隐蔽的情况下实现了对人的行为规训[10]。
从“行为数据增值”的演变逻辑看,由大数据的“交互性—映射性—预测性”引燃数据价值爆出三条路径:交互性衍生行为数据,行为数据交汇碰撞是数据模型的构建准则和运行逻辑;映射性形成数据空间,赋予时间的数据空间就是数据宇宙,虚拟现实技术加速了虚拟犯罪产生;预测性生成数据标签,基于行为特征的数据标签是对数据行为的监测预警。“星链”技术具有全球无缝覆盖,天地一体,接入方便;低时延,大容量,用途广;地卫链路优化系统的性能高、成本低等优势和特点,使其在互联感知、数据交互、虚拟现实、监测预警的技术架构上,拓展和衍生出“行为”与“载体”的更广交互、更快链接以及更多数据、更大价值,行为数据增值的量变与质变,必将触及和改变智慧侦查的行为逻辑。技术对行为的影响是深刻而深远的,需要反思和把握的是,要强化人对技术应用的主体地位和行为逻辑的能动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