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则制度
2023-08-06张慧
张 慧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合同是基于约定双方共同效益制定的获得双方同意的契约,合同内容不仅应写明双方信息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还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建立过程中的权益与责任。而合同责任主要以违约条款的形式展现,目前很多民事合同因缺乏违约条款或违约条款不够规范等,出现条款不可操作的问题,导致被违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陷入被动局面。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在获得双方许可的情况下订立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样才能够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益,达成友好的合作关系。
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的必要性
合同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基本权益,因交易双方提出的诉求不同,如果要完全根据当事人法律水平、合作期望、交易重视程度等制定出完美的合同是不现实的,再加上很多民事合同都是在较为简单的环境中制定的,因此很多民事合同都存在结构不完整、责任不清晰等问题,还有的则会直接忽略违约责任的设计,如果后续出现违约情况,那么合同方就很难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反制或责任措施,严重侵害合同方的权益。另外,还有的民事合同中虽然保留了违约责任的模块,但仅仅依据简单的“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本句中的“相关责任”概念模糊,内容不全,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在违约之后很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进而导致自身权益被损害。这也就说明了明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重要意义,希望人们提升法律意识,引起重视[1]。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与选择
(一)继续履行
合同方可在违约责任处规定对方的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其具体的处理和达成方式又分为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前者通常规定违约方继续支付相关债务,包括价款、利息等。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条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货币具有高流通性与可代替性,因此从长期来看属于可履行的范畴,可作为违约责任的类型。针对非金钱债务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同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存在一定的限制与除外情况,例如法律事实上的不可履行、费用过高或权利人合理期限内未申请履行等。以上几种情况下,合同方可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取相关赔偿的权利。
(二)代替履行
代替履行指的是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后经协商或评估,存在不履行、履行不符合规定且不适合强制履行情况时可选择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方式。不管是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权利人都可以上交相关材料或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补救措施
若合同一方履行与约定内容不相符,且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时,权利人可评估债务的性质以及造成的损失,向违约方提出更换、退货、降低价格等补救处理措施,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但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应根据条款内容进行违约处理。若条款不明或未约定,并在补救措施商讨中未达成一致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在违约情况下,若双方可达成一致的补充约定则根据补充条款进行处理,若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则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处理[2]。
(四)损失赔偿
合同的约定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一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就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具体体现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此时权利人应当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该部分赔偿应当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但这部分合同超常履行可能获得的效益不能够成为侵害另一方权益的依据,因此损伤赔偿幅度的评估应具有科学性,不得超过违约方可预见的违约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违约方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违约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费用、因违约导致的交易机会损失、固有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购买鸡的交易合同,其中乙方无视合同中对鸡健康的规定,提供了病鸡,而甲方购买之后导致自己原本养殖的鸡大面积感染患病。那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不仅需要赔偿甲方跟其购买鸡支出的费用,同时还应补偿其原本养殖鸡生病、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若甲方在购买之后还与其他方签订了售卖的连带交易,那么乙方还需补偿甲方因感染病鸡导致的与第三方的违约责任、利益损失等。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若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违约金,那么仲裁时则会评估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情况,如果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则适当增加赔付金额,反之则酌情减少[3]。
(五)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违约责任中比较容易判定和处理的情况,若合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出约定违约金则建议适当提升违约金数额,若实际损失远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则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赔付金额。《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违约金可以是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中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认定为法律方面的直接界定,一旦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对方的损失则应对其支付相应的金额。约定违约金的相关处理只能够在具有违约金规定且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应用。在实际的合同制订中,约定违约金的呈现形式各不相同,包括双方提前约定的金额以及基于一定计算标准的规定赔偿金额。约定违约金是保障合同权利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体现出赔偿、惩罚、责任限制等不同属性。交易双方提前约定违约金赔付的金额或形式能够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减少后期违约举证耗费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在最新的《民法典》中,约定违约金不再是最低额的赔付界限,若违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约定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赔付金额,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以上裁决将依据债权人出具的有关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的证据和申请,只有充足的证据才能够支持以上赔付要求。这是法规给予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必然应当增加赔付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约定违约金应当不超过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民法典》中有关确立司法酌减的相应规则有详细论述。司法酌减同样需出具充足的证明,保障约定违约金远远超出造成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若约定违约金超过违约经济损失但并未达到相应的司法标准,那么也不符合司法酌减的作用范畴。以上两种情况需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证据,期间另一方可进行反诉,也可结合对方请求进行抗辩。约定违约金的履行存在延迟情况,该情况需要与前文提过的继续履行进行区别。如果违约方要求延迟履行违约金并进行支付,那么需要首先履行自己的债务。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那么其将不能够要求延迟履行违约金,因此这样的行为也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该部分规定的违约金。而如果债权人受领延迟违约金则可以继续履行。《民法典》中针对延迟履行与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针对延迟违约金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并未进行详细论述,因此面对不同情况时还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
(六)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同,其本身是一种金钱担保行为,在合同开始之前交付相应的定金,并从交付定金时开始履行合同。理论上来讲,违约定金的数额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有关定金的数额也有着明确的限制,即不能够超过正式合同的20%,如果定金高于合同的20%则多出的部分视为无效。定金是合同履行之前就支付的担保金额,能够监督交易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发挥担保的作用[5]。
三、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势
(一)约定简单,使用广泛
经过上文介绍能够发现,多种违约责任条款中以约定违约金的责任内容最为简单和明确,在支付方式上属于金钱给付,具有较为广泛的合同适用性。约定违约金在合同中以具体数字或计算标准的方式记录,更加清晰,不存在较多争议。约定违约金的责任赔付方式与交易双方建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或提升经济效益,另外还能够发挥督促双方履行合同的功能。违约金其实也是经济利益的其中一种体现形式,存在于合同规定中但是却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外,因此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会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影响。因此,违约金形式的违约责任是受到合同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在制定违约金规定的时候应明确具体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尽量减少双方的争议,提升可操作性与简单性。例如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的违约责任就可以这样规定:“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的,按照以上质量不合格项目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进行返工,直至分项质量合格为止;以上项目违约金应由建筑方在支付下一阶段工程款时直接抵扣。”以上案例中就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与支付方式,如果施工方出现违约情况就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采取反制措施,且不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6]。
(二)对双方具有良好公平性
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自身利益达成的协作关系,因此合同双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那么违约金的规定就能够限制双方的合同履行行为。合同双方可就双方的违约行为提出金额对等的违约金规定,这样就能够监督双方的约定履行情况,体现出公正平等、公开性特征。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可以提出开发商因未按时交房承担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可以提出购房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就能够督促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
(三)违约金具有良好可操作性
违约金本身是金钱赔偿,因此其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与其他赔偿形式相比,违约金在数额计算方面的规定更加简单和明确,若一方违约则应根据约定违约金的赔偿方式进行金钱赔偿,在举证和执行方面更加简单,操作更加便捷,大多数时候无需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合同双方责任与权利较为明确。与赔偿损失相比,违约金赔付过程中的诉讼证明责任更小,权利人只需要举证表明对方违约即可获得诉讼支持,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赔偿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过程中不仅需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举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部分损失在举证与计算方面的难度较大,增加了诉讼赔偿与执行的复杂程度[7]。
四、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法律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当存在不可抗力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结合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8]。
(二)债权人过错
因债权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则不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除了以上两类免责条款之外,还有标的物的自然损耗以及受债权人影响导致损失扩大的,一般债务人可免责或对扩大损失的部分免责。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共识的可用于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法律条款,具有约定性特征。相关免责条款需明示,不能够以默示方式做出,也不支持法官的推定。
五、总结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常见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结果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失赔偿、约定违约金等,其中又以约定违约金最为简单和明确,能够清晰界定和规范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简化违约举证的流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