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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改进策略

2023-08-06郑春廷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孙某

郑春廷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惠州 516003

目前来看,我国的民商法当中仅有相对较少的条文涉及到连带责任,且未能作出足够全面、系统的规定,使得在实际处理一系列民生问题时,一些违法人员能够借助法律漏洞有效逃避法律责任,使得人们的维权难度加大,很容易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促使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切实发挥应有的效用。

一、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概述

(一)连带责任的涵义

对于连带责任来讲,主要指的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个或超过两个当事人自身对其共同债务进行全部承担或是部分承担,同时可以因此引起内部之间债务关系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民事责任。民商法属于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关键法律依据,但现阶段,在民商法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做出足够清晰、明确的解释,怎样判定连带责任仍然有待商榷。近几年,在国内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进步的背景下,民商法的实际运用范围开始越发广泛,这使得界定连带责任的价值和意义越发凸显。因此有必要给予连带责任高度重视,同时积极主动深入研究如何界定连带责任,以此确保其可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出应有作用,确保民商法可以得到高效运用,更好地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1]。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我国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制度有着相对较多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其责任人需要达到两个及其以上;2.所有连带责任人必须要与债权人间有着一定的债的关系;3.被请求承担所有责任的相应连带责任人,不准许以自身的实际过错程度等为由,请求仅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4.连带责任本身属于一种能够进行分别承担的具体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需要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5.连带责任赋予了被侵权人相对较多的选择权,作为被侵权人能够请求一个或多个相应连带责任人,对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全部承担或进行部分承担;6.承担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2]。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联不够紧密

我国的民商法当中针对民事主体的相关责任以及权利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程序法来讲,其对民事主体在相应具体案件当中必须要承担的一系列有关责任还有义务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站在作用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实际上应该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互相之间能够进行制约,同时又可以互相依托。但实际上,我国民商法以及程序法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紧密的配合关系,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无法得到清楚准确的认定,使得连带责任应有法律效力的发挥受到了不利影响和限制。若是民商法难以与实体法进行密切联系,那么会造成在实际处理民生问题时,难以将连带责任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加[3]。

(二)关于责任人的确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

目前来看,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个最为明显的问题,便是责任人的确定不够具体以及明确。因为案件性质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每个人也会因案件本身的独立性以及特殊性必须承担不同的相应责任,尽管连带责任相关制度当中规定连带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对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并未做出足够清晰明确的划分,也未能给出对应的法律条文来对不同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差异化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会加大案件的处理难度。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和人之间产生的经济交易开始变得越发复杂,这使得连带责任的划分也必然会更加复杂化,若是未能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人及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容易导致实际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失衡问题,无法体现法律自身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三)不能将原告的选择权置于执行阶段之后

现阶段,在实际开展侵权案件方面的审理工作时,为了提高审理成效,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将全部侵权行为人进行起诉。但对于起诉权来讲,其归原告所有,作为法院本身不能替原告做出任何决定。原因在于,起诉权属于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拥有的一种民事实体权利,以及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拥有的诉讼权利。此外,原告自身选择对全部侵权行为人当中的一些侵权人有效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还有法律程序实施的合法权利。所以现阶段在实际开展侵权案件处理工作时,将原本能够在诉讼程序中进行解决的选择权转移到行政程序方面的执行阶段去进行解决,这种处理措施并不适宜。

(四)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当中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案件来讲,其诉讼实际时效通常为3 年;对于特殊情况,需要依照其他规定执行。所以,法院往往只会对一些处于时效诉讼期内的相关诉讼请求进行受理。若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通常法院有权不进行受理。但是《民法典》部分条款中对诉讼时效做出的规定却缺乏良好明确性,对连带责任方面的界定也未能做出细致的阐述,导致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往往难以执行,一些与连带责任有关的部分规定内容也比较容易产生随意性以及盲目性问题。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处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我国民事活动以及企业活动中能够出现的法律经济纠纷问题将会越发多样化以及复杂化,涉及连带责任的复杂性也必然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这使得经济纠纷的解决处理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而且在实践活动中,一系列不同的案件往往会存在一些新的特点以及问题,这便强调必须要有效收集足够完整的证据以及证人,方可客观有效地作出判断。目前来看,尽管我国民商法当中针对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对较为全面的规定和阐述,但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时,仍然会出现大量问题无法得到兼顾的现象,对一系列责任无法做出有效准确的认定,从而容易引发执行不到位问题,这使得原告或者是被告自身的一些合法权益出现受损等情况。所以我国应该持续完善法律当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唯有如此,方可确保连带责任制度能够正确、稳定以及健康运行,更好地规避连带责任中相关主体界定模糊还有实施规则方面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确保其可以充分发挥应有价值和作用。因此,国家立法部门有必要将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还有程序当中与连带责任相关的内容开展进一步完善工作,提高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性以及合理性,以此保证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以及科学合理地判定一系列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4]。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来看,虽然民商法规定了连带责任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未能够对责任轻重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在实际开展案件审理活动时,往往很难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平、公正以及合理的判决,无法有效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案件涉及的责任主体相对较多,而且案件关系复杂,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公正性,在实际处理连带责任问题时,应该注重要切实保护好相关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尽可能明确责任的归属还有责任的大小。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工作,以此对每一个相关责任人的实际责任大小开展全方位的分析和掌握,然后结合其承担的实际连带责任的大小来有效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于存在不同过错的相应当事人,需要确保其承担差异化的连带责任,而并非一味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将连带责任开展等分判定,唯有如此方可切实提升审判结果方面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合理性,才可以真正保护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对审判结果感到心服口服,从而彻底解决和处理案件问题[5]。

例如:孙某以及王某两人为同乡,平时关系非常好,由于一些原因王某工作一直不顺利,所以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某天孙某找到王某询问有一个赚钱的工作愿不愿意干,王某由于缺钱便答应了孙某。但这个过程中孙某并没有告诉王某自身从事的是一些非法买卖,只是告诉他想将货物存储于王某处进行周转,而此时王某的一个朋友李某本身有一个仓库能够供王某使用,所以王某便借助这个仓库来对孙某提供的货物进行代理存储,并且两人签订了合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孙某迟迟不支付存储费用,王某便将其告上了法庭,之后通过法院调查核实,将其诉讼请求进行驳回,同时以王某以及孙某倒卖违禁品为由对两人做出了审判,并且对李某做出了连带责任认定。但是王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孙某倒卖的是违禁品,而且并没有参与倒卖,所以表示不服。同案人李某同样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两人借用自己的仓库在实施一些非法行为,所以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最终法院结合法律规范,将两人的上诉全部驳回,并且对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认定。对于这一案例来讲,其中的李某实际牵连较小,本不应该对其做出与王某一致的连带责任判决,有必要结合其涉案具体情况,对其做出从轻处置甚至不予处罚,如此才可以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结合

在实际处理共同侵权责任案件过程中,若是仅凭借单一的民商法开展连带责任认定工作,往往难以有效对共同侵权责任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无法提高案件处理的高效性以及合理性。所以,有必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来对现实案例开展审判活动。这样不但可以对责任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做出相对较好的判定,同时还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对于程序法来讲,其可以为实体法有效提供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开展责任划分过程中,应该借助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来共同对相应案件开展审理工作。

例如:李某以及张某合伙来到某酒店当中,以找朋友为由对整个酒店当中的有关入住人员登记表进行了查阅,最终锁定了抢劫对象,再借助相应手段骗取王某自主打开了酒店房间门,两人顺利进入房间对王某展开了人身安全威胁同时实施了抢劫。在二人离开后,王某报警,随后警方先将王某送入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然后对李某以及张某展开了抓捕行动,最终两人被判入狱。而此时王某认为宾馆也有相关责任,于是对其提出起诉,要求宾馆赔偿自身精神损失费用。我国实体法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解释中,详细对从事住宿以及餐饮活动导致的纠纷问题作出了说明。规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引发损害事实的行为,需要在责任范围当中做出相应补偿。因此对于案例当中涉及的酒店来讲,其本身存在入住人员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相应过错,所以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结合实体法要求其对张某做出赔偿。

(四)创新完善诉讼时效和诉讼程序

结合民商法本身的务实属性,作为法律法规的设计者应该给予诉讼时效足够关注,应该结合现阶段实践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合理对其进行更加清晰、合理的界定。

对于诉讼程序,也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开展细化设定,杜绝一成不变地沿用相同诉讼程序,从而给不同案件的处理造成限制和困扰。简单来讲,诉讼程序的完善需要开展多样化设计,需要保持法律本身应有的良好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允性,切实考虑一系列诉讼请求,以此全面提高诉讼效率。除此之外,在开展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工作时,还需要以维护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尽可能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确保其发挥出良好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来讲,其目前存在着责任人划分不明确以及诉讼时效不合理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实际解决过程中往往遇到重重阻碍,难以充分发挥出此项制度的价值和作用。为此,文章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出了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助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不断向好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更好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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