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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仅运输毒品者的量刑研究
——基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量刑的实证研究

2023-08-03田健夫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重刑会议纪要量刑

田健夫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

一、运输毒品从属地位及国内外对运输毒品者的量刑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符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任意一种或多种行为的量刑标准相同。但一般认为仅运输毒品往往存在受雇佣运输甚至在不知情之情形下运输毒品之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指出对受指使、雇佣的人员运输毒品罪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对受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者慎用死刑。但现有研究并不支持运输毒品者受到轻缓处理。被告人提出的“受雇运输”“受胁迫运输”几乎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如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受雇佣运输80 次,受胁迫运输22 次,无一得到法院采纳。[2]运毒者在量刑上受到相对其涉案行为更严厉的刑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吸毒人员携带毒品是否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起草《武汉会议纪要》过程中也有不同看法。[3]例如,我国学者曾提出单设运输毒品罪名,对法定刑重新设置,[4]或取消运输毒品罪,将运毒行为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5]或取消受雇运输毒品死刑规定。[6]

国外研究发现很多运输毒品的嫌疑人实际是被人利用的受害者,对其处以重刑并不公正。通过以身体藏匿毒品的方式来运输者一般是女性,运输过程可能会包装破裂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很多贩毒集团中女性是地位低下的毒品运输者,毒枭会给运毒者更高报酬以应对官方抓捕,运毒者报酬似乎与被抓捕后所预期的刑罚大小有所相关,贩毒提高运毒者报酬可抵消官方严厉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阻遏效果。由于被雇佣者来源于社会最底层,没有议价能力,毒枭不需要花费太高代价就能弥补政府重刑威慑。巴西一项研究指出,女性易于被贩卖集团或者作为毒贩的丈夫或男友所利用,圣保罗监狱中很多女性因身体被男性主导成为运输毒品工具,使得这些女性成为贫困、暴力和权力的牺牲品。对她们处重刑无助于她们脱离犯罪丛生的贫民区,因而不可能预防类似犯罪。单纯运毒者通常不能自证是受雇运输毒品,对之处以严厉刑罚不公正。毒品运输者通常比其他涉及毒品犯罪者例如贩卖、持有毒品者携带了更大量毒品,以涉案毒品数量作为判决依据会导致不成比例的重刑,可能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7]

部分国家对此现象的制度变革已经发生。例如,美国加州法官对“毒骡”被告人作出低于预期刑期15%的判决。英国一项新公众意见调查表明,对运输毒品者处以轻刑为公众所容许,[8]该结论随后为新毒品量刑准则所采纳。2012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实施新毒品犯罪量刑准则后,四分之三涉及运输毒品犯罪者刑期不到四年,被视为英国毒品政策改革的一项创新。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分设运输毒品罪单列罪名,还是取消运输毒品罪的建议仍仅是理论层面的讨论,缺乏实证数据支持。最高法院多次要求对受雇运输毒品者从轻量刑,慎用死刑,但有研究指出受雇运毒的抗辩通常无效。学界仍不了解全国范围仅对运毒者量刑是否贯彻了最高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的要求,对仅运毒者量刑是否更轻缓?从立法层面考虑,对于仅运毒者量刑放宽缺乏数据支撑,因此,本文基于全国判例数据的实证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仅运输毒品者有期徒刑量刑模型分析

本文从全国范围内抽取判决书样本2971 个,全部源于裁判文书网。将是否仅运输毒品变量作为关键检验自变量。对有期徒刑采用线性回归模型方式,对无期徒刑到死刑部分采用多元逻辑回归模型。模型因变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期徒刑刑期精确到月,并取自然对数。取对数是常见的应对数据异方差性以及偏态数据方法,也使得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值对于异常(极端)值估计不那么敏感。[9]第二类是被告人是否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的概率,采用多元逻辑回归模型,此处因变量设置“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三级变量。

模型其他主要自变量是涉案毒品数量以及其他法定量刑因素变量,包括累犯(再犯)、主犯、从犯、如实供述及坦白认罪、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未遂、特情。除涉案毒品数量变量为数值以外均取虚拟变量,符合取值1,不符合取0。有期徒刑范围模型运行数据如下表1 所示:

表1 有期徒刑线性回归模型

由表1 可见,仅运输毒品者刑期约有6.3 个月多的净效应,且0.01 的标准上显著。且R 方是0.775,调整R 方是0.774,说明模型是稳健的。表明判决没有考虑他们是被雇运毒底层人员而给予优待,有期徒刑范围内他们的量刑更重。原因或许是他们是处于底层的流动人口,且运输的毒品数量大,更由于他们多是途经异地被盘查而被抓获,既缺乏本地人脉资源,也缺乏合法资源,司法机关只能为他们指定辩护,更少委托辩护律师,导致他们处于劣势。

经进一步交叉表检验发现,仅运毒者只有77.4%的人是委托辩护律师,而其他并非仅运毒者有89.2%是委托辩护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二者差异的皮尔逊卡方值是29.73,在0.001 的标准上显著,这部分印证了上述猜测。

三、仅运输毒品者无期死刑量刑模型分析

在无期徒刑以上范围的模型运行数据如下表2所示(见下页):

表2 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多元逻辑回归模型

表2 表明,仅运毒者在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重刑概率统计上显著更小,模型的卡方值为2539.872,伪R 方考克斯&斯奈尔(Cox and Snell)值为0.575,说明模型有一定解释力。表明在无期徒刑、死缓死刑概率上,控制了各项法定量刑变量后,仅运毒者的量刑确有优势。在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范围内,我国司法系统基本践行了最高法院在《武汉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对运输毒品者“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发现,仅运毒者有期徒刑范围有约6 个月更重刑期,但在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死刑的重刑概率上更小,说明目前最高法仅以内部会议纪要或者司法解释为量刑指导,没有使司法系统充分意识到运输毒品罪量刑上存在的问题,实践中仍然主要按涉案毒品数量的规范来量刑,特别是对仅运输毒品者有期徒刑范围量刑过重,有违我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修订《刑法》条文,使运输毒品不再作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并列罪行。对受雇佣运输,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从犯原则来处理;不能查明是否受雇的,在刑罚配置上适当降低。明确在运输毒品行为上排除死刑,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而轻易落入被判处死刑的境地,导致那些无法澄清自己身份的实际受雇佣者被处以过于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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