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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广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

2023-08-02张晓敏

大学·研究与管理 2023年5期
关键词:实现机制目标定位

张晓敏

摘  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带来的新机遇,使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剧增。广西地区高校有必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扩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构建面向RCEP各成员国的经贸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广西新一轮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文章分析了RCEP协议背景下广西面临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分析广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困境,最后从高校、政府、社会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目标定位: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G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3)13-0129-04

2020年11月25日,中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标志着历经8年谈判,全球最大、结构最复杂、最具有发展前景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1]。在新的发展格局下,RCEP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机遇,而广西作为中国面向东盟的窗口,已经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往来的国际大通道,以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2]。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广西应以RCEP签署为契机,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外贸经济。广西地方高校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广西日益扩大的经济贸易发展需求,应积极调动广西各高校的积极性,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明确符合地方高校培养能力和地方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一、RCEP背景下广西地区涉外法治人才需求总体态势

RCEP背景下,广西高校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除了强调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具备外语运用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跨国的人文知识等,还应因地施教、因时创新,着力培养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门户建设等领域的涉外法治人才。具体包括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和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第一,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必须熟练掌握国内法的基本内容、国际规则和标准,对国际局势的变化具有敏锐的感知能力以及将国际规则与国内法进行协调、转换的能力。

第二,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指政府、公司等涉外法务人员、涉外律师。此类型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具备复合、非诉、现代三个特征。所谓“复合”,即要求服务人员掌握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是由于企业或跨国项目往往涉及多领域,如投资、国际贸易、外语、国外人文等方面的知识。所谓“非诉”,是由于目前的商业模式中,非诉业务大量增加,因此,法律服务提供者应熟悉非诉程序,具备法学、商业、经济、管理等多角度的思维能力。最后,“现代”这个特征强调的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把握当代热点,具备国际形势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研判能力。

第三,涉外法治理论研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国际形势的急迫需要。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需要将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理论制度以便进一步指导实践。

第四,涉外法律纠纷裁决者的培养,应重视涉外法律的解释、适用能力、国内法查明、国际法查明方面的训练,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强化实务技能等。

二、广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教育者开展立德树人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核心,关系培养思路与培养措施的选择,影响教育观与人才观的确立[3]。培养目标的制订需要结合高校所在区域的特点、办学水平、办学层次等进行综合考量。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都较为重视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书记员实务等实践课程,以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能力,掌握法学类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中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但是在培养目标中并没有突出广西独特的区位优势,地方特质还不够鲜明,没有突出服务本地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功能。

(二)课程设置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中的关键一环,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注重课程之间的交叉融合,如涉外课程、交叉融合的课程比重应达到专业实践课程、专业理论课程的一半,同时课程设置应突出服务地方的特征。

以桂林学院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为例,法學专业课程总数为92门,其中涉外课程10门,实践教学课程42门,校企联合授课16门,协同育人实施单位13个。在整个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实训课程比例占总学分的30.6%。从课程的设置上可以看出,桂林学院法学专业重点加强对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在涉外课程开设方面,课程设置国际化程度较低,涉外课程比例不到总课程数的10%。

另外,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对经济、对外贸易、政治等领域的动态保持高度关注,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只有少数院校采取了“法学+小语种”“法学+经贸”的培养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受到学科设置、培养体制方面的限制[4]。

(三)培养模式

目前有部分高校在培养模式上选择分类培养,实现精细化、个性化培养目标。以桂林学院法学专业为例,根据学生意愿和综合素质,将学生分为“应用法学”方向和“法律事务”方向,相应地设计“2+1+1”层级教学模式,即大一、大二学年给学生传授基础性法律知识,大三年级进行分班,应用法学方向学生继续理论课程学习,法律事务方向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强化训练;大四年级,应用法学方向学生开展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法律事务方则延长毕业实习期并根据实习期内完成的法律实务训练项目(真实案件),按照实习律师考核标准完成毕业设计与答辩。目前,此种培养模式已完整运行两届,法律事务方向就业率均为100%。因此,此种培养模式也可用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

三、广西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难点

(一)高校方面

1.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不到位

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体系不能充分反映就业市场需求,在培养计划、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同质化程度较高,大多以国内法为主,国际法、普通法等涉外法律的教学内容不够丰富,重点不够突出。课程的开设与国家战略、地方特色优势结合较少。

2. 国际资源的引入和持续性不确定

国际资源包括与境外知名高校互派交换生,长期合作交流项目,境外专家、学者、司法实践人员以及精通境外语言的人才引进等。就桂林学院来看,学校与世界多个国家的60余所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海外学生来我院开展短期中国文化游学项目、暑期赴美带薪实习项目、赴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布达佩斯城市大学等交换生项目等,为所有在校学生提供到国外学习交流的机会。但是其中外办学合作项目中还未涉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对于国际法方面资源的引入较少。目前,也是由于高校人才引进制度与待遇的限制,具有国际视野和思维,在对外经贸、法律、外语等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才甚是紧缺。

3. 涉外人才实践能力不足

涉外人才实践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实践知识的掌握缺乏针对性,较少接触涉外的实务部门与司法案例,目前的法学教育大多是传统的知识讲授,学生经贸、语言等方面的知识积累不足。同时课堂讲授知识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课堂内容陈旧,主要由于具备涉外实践法律知识的教师紧缺,同时学生缺乏境外实习实践的机会。

(二)政府方面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外法治人才的政策不充分。目前关于涉外法治人才论述主要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这些政策文件对于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的论述都是原则性、指导性的,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标准以及评价体系等。另外,在RCEP签署以后,虽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广西高质量实施RCEP行动方案(2022—2025年)》但也并未明确地方高校在服务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路径。因此,目前关于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与我国对外开放,构建广西新发展格局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不相符。

(三)社会方面

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资本支持不足,公众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不够等。目前开设涉外法治人才课程一般为学校自立自办,社会资本没有参与到人才培养中。但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比如,为了丰富国际课程体系,需要聘请国外的优秀学者和实务人员讲授涉外课程,按世界一流大学的标准发放薪酬,是很多高校难以承受的。其次,学生参与一些国外赛事也需要资金支持,教材、实训基地建设、语言培养等都需要高额成本投入。

四、广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需要高校、政府、社会三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应在政策上加强支持与领导,明确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地位,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地方高校应结合地方特色,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主体应积极营造适合地方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空间[5]。

(一)创新广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素

1. 确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務国家核心利益为宗旨,需具备理论、技能、语言文字、政策制度、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能力。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绝不是普通的通用型人才,而是高层次、精英型的人才。广西高校在确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时,应考虑不同高校的类型与所处的地区优势,结合广西与东盟合作发展新格局以及RCEP签订所带来的对外贸易新机遇,培养立足区域、面向全国,熟悉日、韩、东盟商贸规则、法律体系、传统文化,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具备高尚职业道德,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学+”高端法律人才。

2. 加强涉外课程建设

第一,应恢复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地位,可以尝试通过开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形式,为实验班设置专门的涉外人才课程。该课程除了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必修课程以外,还融入一些国际政治关系、外国法制史、人文学、社会学、比较学等课程,有利于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了解不同国家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文化、法律产生的背景等。

第二,法学专业应积极利用校内外资源,与外语、经贸等专业合作。但法律专业的学生掌握的外语决不能仅仅用于日常交流,而应更具有专业性,应掌握涉外法律中的专业术语,有利于更快熟悉法律规则,掌握案情;在外语语种的选择上,基于广西地区区位优势,鼓励学生辅修东盟国家小语种、日语、韩语等。

第三,加强国际商事合同法、证据法、争议解决程序法、国际贸易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国际投资法、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等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从本质上通晓商事体系运行体系与规则。

第四,增加专业强化选修课程,如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等,注重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础,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选择专业方向。

3. 积极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较多高校采取的中外合作办学、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教学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中外合作办学在合作的深度、广度、持续性等方面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模拟法庭教学法由于校内老师实践经验的不足、案例较为陈旧,学生在案例中角色参与机会不足,积极性不高,通常流于形式。

案例研讨与案件参与能迅速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帮助学生熟悉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学生分析判断能力。实训基地可以在法院专门负责涉外案件审判的法庭、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中选择。

4. 提升教师队伍结构的复合型

基于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的特点,其教师队伍也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外学习或涉外教学的背景,地方高校教师还应加强本地区对外开放和理论的研究,但是满足以上需求的教师数量有限。因此,高校需加强教师的培养,同时引进实务部门专职、客座或特邀教师共同参加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

(二)强化政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指引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政策指引,大多政策为宏观方面的引导,对于具体的实施并无具体标准与实施方案。因此,亟须国家与地方政府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从政府层面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支持态度,并在微观上制定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办学定位。同时,国家对承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加大建设投入与政策扶持,地方高校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听取地方人才培养的诉求,实现校地融合发展,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

(三)营造适合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环境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涉外行业企业、法学会等。涉外行业企业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标准有清晰的判断,能够向高校传递当前涉外经贸与政策变化方面的信息,同时也是接收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高校可以与涉外行业企业合作共建,如联合授课、定向培养,提升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可度。法学会是高校涉外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法学会人才荟萃,是聯系高校、司法部门与其它社会主体的桥梁,可以为高校建立与政府、司法部门合作的平台,同时法学会拥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库,能够为高校提供教师资源与决策咨询,是高校进行理论教学与教学实践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 钟山. 开创全球开放合作新局面[N]. 人民日报,2020-11-24(11).

[2] 叶兴艺.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N]. 广西日报,2020-11-10(05).

[3] 梁绿琦.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资料选编[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87.

[4] 郭雳.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276(12):38-45.

[5] 孟庆瑜,李汶卓. 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分析[J]. 河北法学,2021,39(08):67-84.

(责任编辑:莫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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