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3-08-02李艾阳黄浩迪
李艾阳?黄浩迪
摘要: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以强制性的法律为支撑,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有效的执法保证制度的约束力,是美国消费品安全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此制度下,企业发现消费品违规或存在安全风险时,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否则将面临高额的民事罚款。本文在系统研究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从完善法律框架、提高执行力和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和应对美国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CPSC 消费品安全 出口合规 美国
Research on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i Aiyang, Huang Haodi
(WTO/TBT Notification, Consulation & Research Center of Guangdong Province)
Abstract: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 under Section 15 of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which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consumer products in United States, is supported by mandatory laws, and the legally binding of the requirement is guaranteed through severe punishmen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practice. Under Section 15, companies must report to CPSC “immediately” when they discover a consumer product they make or sell fails to comply related rules or conations a defect. Any violation of Section 15 may result in substantial civil fines.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study of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under Section 15,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inas consumer product hazard reporting system and dealing with the rules of United State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e legal framework, strengthening enforcement capacity and enhancing compliance awareness of companies.
Key words: CPSC,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export compliance, Untied State
0 引言
在对美国出口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积极摸清和掌握技术规则,却往往忽略了美国市场监管规则体系里看上去很不起眼的一些程序性要求。2021年末,某电器企业因未及时报告消费品危险信息,而被美国司法部处以9 120万美元的罚款,引起一片哗然。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被指控的问题是“未及时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产品缺陷”。至此,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浮出水面。
1 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的内涵
本文研究的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主要指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的企业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规则。该条款要求,若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获悉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未符合适用的安全标准、存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缺陷或者存在不合理的伤害或死亡风险时,应该立即(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CPSC)报告。若企业未能按时报告或者报告信息内容不全,均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37条也规定了关于产品诉讼报告义务的相关规则,但由于第37条的报告要求本质上是在第15条基础上的延伸和补充,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第15条的内容。
2 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的重点内容
2.1 报告的内容
企业向CPSC报告可分为初步报告(Initial Report)和完整报告(Full Report)。
初步报告是指企业获悉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向CPSC进行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产品识别信息、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信息、消费品危险信息、伤害信息、报告人联系方式等。若企业还没完全获悉上述信息,可提供一个上报的时间表,但不应延迟报告。企业提交初步报告后,若CPSC的工作人员初步评估报告消费品不存在重大危险或缺陷,则报告义务至此结束。但若CPSC认为有必要开展缺陷调查,则会提出完整报告的要求。此外,若企业后来获悉新信息表明存在可报告的缺陷、不合规或风险(无论新信息是否与初步报告产品相关或其他消费品相关),均须进行完整报告。
2.2 报告后的处理
企业向CPSC报告危险信息,并非意味着CPSC立即认定被报告的消费品存在重大产品危险,或必须采取补救措施。CPSC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报告后,将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否会造成重大的伤害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重大产品危险,并作出初步认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簡称PD)。若存在重大产品危险,则CPSC会进行危险分级,根据危险等级要求企业采取不同的纠正措施(如召回)。除非CPSC已经确定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否则有关信息不被公开。
2.3 法律责任
企业主动报告危险信息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未按要求报告的企业将会受到严重处罚。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20条和第21条,若企业未及时报告消费品危险信息,将被处以高额的民事罚款。而且CPSC每隔五年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对民事罚款的金额进行调整,每次调整的数额相对于之前均为绝对提升。在2021年最新一次调整中,对涉及一种消费产品构成单独违反行为的单次违法罚款,最高金额为12万美元;对任何相关系列违反行为的累计违法罚款,最高金额为1 715万美元。
除民事罚款外,若一家企业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故意和蓄意地授权、命令或实施任何完全或部分违反报告消费品危险信息的要求,都可能面临罚款和最高5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3 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3.1 强调企业是消费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
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后“立即”(24小时内)向CPSC报告,实际是将企业安全责任提前,只要未及时报告风险信息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等到产品真正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时才追究责任。另外,苛刻的时限要求,实质上也是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的消费品风险管理制度和主动对政府报告机制。此外,从实践来看,由于生产者往往需要肩负完整报告的义务,因此生产者受到的约束最多,需高度重视制度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3.2 严厉的处罚机制有效督促企业合规
报告制度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企业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在经济处罚方面,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定,未及时报告危险信息将面临最高金额为1 71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远高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3万元最高处罚金额。而且,民事罚款还具有“动态性”,即最大处罚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定期向上调整,确保处罚措施的长期震慑性。此外,出于维护声誉或避免监禁等原因,企业往往会选择以和解的方式接受處罚,因此实际支付金额可能会大于法律规定的最大罚款金额。截至2021年,CPSC已对200余家未及时报告的企业处以民事处罚,累计处罚金额近2亿美元。
另一方面,违反报告制度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在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禁措施(5年以下),促使企业管理层重视合规要求,积极履行报告义务。
3.3 有效的执法促使企业主体责任得以发挥
从美国CPSC公布的案件来看,1977—2021年间,美国CPSC共记录了203起企业未提交消费品危险信息的民事处罚案件,占美国CPSC民事处罚案件总数的57.5%。可以看出,危险信息报告方面的案件是美国CPSC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经过多年的严格执法和宣传工作,报告制度对企业合规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让企业逐渐意识到产品质量管控的重要性。从2013年至2021年,CPSC平均每年会收到500份以上的企业主动报告(近两年因疫情原因有所减少),这个数据在一定程度也佐证了该制度对于管控产品安全的激励作用。
3.4 细致详尽的规定有利于法律的落地
美国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在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该法律的完善程度越来越高,关于报告制度的法律条款也越来越细致。另外,负责实施制度的CPSC还根据法律制定了解释性法规,涉及需要报告的情况、时限要求、报告的内容、报告的保密等内容,可操作性强。在尽可能细致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支撑下,监管部门能有效地根据规定对市场进行监管,企业能较为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
4 对中国的启示
4.1 进一步完善法律框架
美国的报告制度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多年完善,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和《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中关于报告制度的条款比较细致详实,可操作性强,监管部门能有效地根据条款内容开展执法活动。对比美国的报告制度,中国报告制度起步较晚,法律支撑较为薄弱。因此,建议加快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增加关于报告制度的专门条款,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政企对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
4.2 提高制度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从美国200多起违规执法案例和年均500份企业报告可以看出,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美国的报告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成效的取得,与美国CPSC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分不开。
因此,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报告制度的宣传和科普教育活动,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报告意识,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报告义务和提高消费者协同共治的意识。此外,便利的报告环境也是影响企业履行报告义务的重要因素。建议在现有的消费者缺陷线索报告基础上,增设供企业报告的窗口和渠道。同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逐步转变处罚理念,提高处罚金额和执法力度,加强制度的实质性约束力,以最直接的违法成本对企业进行约束,督促企业履行报告义务。
4.3 提升出口企业的合规意识
美国的报告制度以法律为保障、以监管规定为执行手段,在实践中具有强制性和复杂性。若出口企业对美国的报告制度不熟悉或不掌握,则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此外,从美国CPSC近年来的民事处罚案件趋势,以及CPSC官员的发言可以看出,更高的民事处罚趋势和执法导向正在到来。因此,建议在摸清制度的基础上,组织针对企业的合规宣传和培训,以及编写关于消费品危险信息报告方面的出口合规指南和典型案例手册,为企业履行国外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提供指引。
参考文献
[1]李俊.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08):20-25.
[2]CPSC. FY 2021 Agency Financial Report (AFR) [EB/OL]. (2021-11-15) [2021-11-20]. https://cpsc-d8-media-prod.s3.amazonaws.com/s3fs-public/FY-2021-US-CPSC-Agency-Financial-Report_1.pdf?VersionId=_OE75MjPtOteHnFmQ7y7lVBd1cyl__VY.
[3]CPSC. Product Safety Planning, Reporting and Recall Handbook, United States MD. September, 2021. https://www.cpsc.gov/s3fs-public/CPSCRecallHandbookSeptember2021.pdf.
[4]David H. Carpenter.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A Legal Analysis [R].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18.
[5]Department of Justice. Gree Appliance Companies Charged with Failure to Report Dangerous Dehumidifiers and Agree to $91 Million Resolution [EB/OL]. (2021-10-29)[2021-11-01]. https://www.justice.gov/opa/pr/gree-appliance-companies-charged-failure-report-dangerous-dehumidifiers-and-agree-91-million.
[6]Eric A, Michelle F, Jennifer A, et al. CPSC Desk Reference: Section 15 of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EB/OL]. (2021-02)[2021-10-15]. https://www. arnoldporter.com/-/media/files/perspectives/publications/2020/02/cpsc-desk-reference-update_february-2020.pdf.
[7]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Actions Needed to Improve Processes for Addressing Product Defect Cases[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AO,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