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08-01王利花郑晓艳
王利花,郑晓艳
(青岛市李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青岛 266041)
食品安全标准指的是国家对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作出卫生质量和卫生条件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适应社会需求,食品安全标准得到不断补充和完善,但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导致食品安全标准难以顺利实施,也容易造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到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1]。基于此,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1 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1.1 感官检验问题
在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感官检验是常用的方法,通常用于判断食品的色、香、味。而不同的检验人员存在主观感受差异大、资历经验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标准中感官检验存在争议。例如,在食品新鲜程度判断方面,食品呈现接近“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时,检验人员很难确认是否“合格”。在以往一些案例中,某检验员通过感官检验判断某品牌肉罐头不合格,并予以销毁,其在后续的司法诉讼中败诉。司法建议认为,该检验员检验时只用目测方法,缺乏化验和鉴定结论书的数据支持,使检验效力降低。可见在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仅采用感官检验存在可信度较低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
1.2 判定不合理
目前,对于食品生产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出具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要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所有项目都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合格时,才能够对该食品质量安全作出“合格”的判定。而如果仅检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一部分项目,并且检验项目均合格时,也只能作出所检验指标符合标准的结论。然而在实际中,一些企业或检验机构仅检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一部分指标,而这些指标并不能完全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便以偏概全地判定食品质量“合格”,导致其生产的食品存在虚高合格率,这种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1.3 食品标准不统一
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安全、营养价值、保健功能等方面都设立了相应的标准。其中,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在执行时经常出现适用性认识不清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制定和发布食品标准时,食品标准被分为两种标准,即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并且由不同的部门来发布。这一情况将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重复监测,增加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将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工作效率[3]。
1.4 项目指标属性不明
由于食品标准不统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时存在项目指标属性不明的情况。一直以来,判定食品质量安全的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但一些没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也开展食品安全的抽检工作,将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指标划分为“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并认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时只能够检验“安全指标”。项目指标属性不明不仅使不同部门职能重复,还会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的职能,影响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监督管理[4]。
1.5 基层条件不足
由于各种经济因素、地域因素等限制,基层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是设备陈旧、检验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部分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设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导致基层食品安全检验的专业程度、检验技术相对薄弱,难以保证食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完成,或容易出现检验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如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这将导致食品安全标准难以顺利落实[5]。
1.6 食品安全标准覆盖不全面
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替代了原来的卫生标准后,食品的微生物检验项目开始采用5 份独立样品结果综合评判方法,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微生物检验仍然缺乏相关依据。散装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此类产品通常称重出售,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对散装食品的微生物检验项目作出明确规定,但在采用食品安全标准后并未继续使用该标准。例如,我国的大型商超、小型便利店等售卖的酱卤肉制品、超市及农贸市场售卖的鲜豆腐,大多数都是散装形式,在日常监督中的微生物检验项目缺乏相关规定和标准,导致该类产品难以监管检验,使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存在漏洞,在消费者投诉散装食品安全问题时,难以判定该食品是否合格。
1.7 其他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标准项目数量逐渐增多,为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食品安全标准新增的项目仍然较少,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使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例如,一些新开发的食品应用新工艺、新原料进行加工,需要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增加针对这些新原料、新工艺的检测。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有一部分是沿用了原有的标准,与现实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一问题容易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使食品质量安全潜藏隐患,并阻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某些检测项目缺少相应的检测方法,食品安全标准只是规定了某些物质的标准限量,但并未给出相应的检测方法,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对该指标进行有效检测,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新资源食品当中,这将导致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些项目成为摆设,难以真正落实,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6]。
2 解决对策
2.1 感官检验结合理化或微生物检验
检验人员在判断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若感官检验有异常,则应及时采样进行理化或微生物检验。当感官检验结果与理化或微生物检验结果相符时,判定食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并且予以无害化处理。如此可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同时,在抽样进行理化检验或微生物检验时,应注意选择适宜的抽样方法,样本的质量应能够反映总体的质量,提高检验报告的说服力。
2.2 根据检验结果合理判定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项目指标,如感官指标、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商品规格质量指标等,并且基本上对每个指标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中对各项目的检测指标都有相应的限值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给食品质量安全判定提供依据。在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判定时,应根据项目检验数量、项目检验结果来判定。实际检测中,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来检验规定的所有项目,并且所有项目指标都符合标准值时,才可以出具该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判定。
2.3 利用法律明确执法主体
食品安全标准中项目指标属性不明的问题,实际上属于越权行为,也就是执法主体混乱,需要利用法律来调整。法律法规有“一般法”“特殊法”之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特殊法”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对于国家、行业尚未制定而企业自行制定的食品标准,应作出合理引导,并及时报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2.4 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及实际需求,整合食品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避免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人为割裂。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全局出发,重新审视食品安全标准及其项目指标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并作出合理调整,服务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在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时,应注意符合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基本国情,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新增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完善。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项目,以满足需求,尤其是新材料、新工艺,要及时更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便及时落实相关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标准项目内容,适当补充相应的检测方法。
2.5 推动基层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
定期组织基层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检验相关技术,增加个人检验经验,提高其专业水平。基层食品检测部门应根据需求,对陈旧设备进行更换,适时引进新设备,提高部门检验水平,以便能够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
2.6 完善散装食品微生物检验项目的规定与标准
针对散装食品微生物检验缺乏依据的问题,建议增加该类食品的微生物检验规定与标准,使日常监督有据可循。因散装食品包含种类较多,在增加微生物检验项目的规定与标准时,可以根据食品类型来参照对应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散装酱卤肉制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参照预包装酱卤肉制品;或者针对所有散装食品制定统一的微生物项目检验标准,让不同类型的散装食品采用同一个微生物检验标准,如散装鲜豆腐、散装面及面制品等不同产品采用相同的微生物检验标准。由此,可以完善散装食品微生物检验项目的规定与标准,解决此类产品在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监管空缺问题。
3 结语
食品安全标准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近年来,虽然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但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相继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和不足,包括判定不合理、食品标准不统一、项目指标属性不明等,这将导致食品安全潜藏各种风险,同时也增加了不同部门的不必要劳动,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应重视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