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话语推论:从康德到布兰顿*

2023-07-31韩东晖

浙江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兰顿规范性康德

韩东晖

提要:“推论”或“话语推论”(the discursive)是西方哲学中极为重要但往往被忽略的概念,特别是在中文世界很少得到关注和研究。在哲学史中,“话语推论”主要作为与直观相对的概念来使用,康德在其“开普勒式改革”中充分强调了“推论”与“直观”的综合统一性,引发了不同思路的解读。布兰顿继承了康德对这一概念的高度关注,将“话语”和“推论”双重涵义和用法在规范性哲学的层面上综合起来,从而建立起系统性的话语推论理论,沟通了话语推论的哲学史脉络和当代规范性哲学建构,挖掘出话语推论这一概念复杂而深邃的意蕴。

西方哲学中有一个基本概念十分重要,但并不引人关注,以至于著名的德语《哲学概念历史辞典》并未收录。这个概念内涵丰富,不同哲学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中文译名也多种多样,以至于几乎看不出其结构和脉络。这个概念的英文形式是“discursive”,拉丁语辞源是“discurrere”(本义为“来回跑”),在德语和法语等欧洲语言中的差异不大;基本涵义涉及两个维度,一是言语的、话语的、交谈的,二是推论的、推理的;这两个维度有分有合,曲折复杂。其名词形式“discourse”在现代理论中是常用概念,通常译为“话语”“语篇”等,但在前现代的用法中,是兼具上面两个维度的。(1)由于“discourse”涉及领域更广,意义用法更复杂,本文仅在一处略作考察(关于霍布斯的论述)。至于20世纪人文学科关于话语(discourse)的分类,特别是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的“话语分析”理论及其哲学思想,本文暂不展开。充分理解“discursive”这个概念,把握其历史脉络和主要用法,对于我们深入理解西方哲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康德哲学中这一概念的内涵和译名入手,同时考察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进入当代哲学家布兰顿的规范性哲学关于此概念的阐发,勾勒出一幅从推论到话语推论的思想脉络,以期澄清其内涵,把握其实质,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思想史的资源和哲学史的分析。

一、康德论“推论”

(一) 康德的“开普勒式改革”

在哲学史上,我们通常把康德理论哲学引发的哲学革命比作“哥白尼式革命”,其基本思想,正如康德所说:“理性只洞察它自己根据自己的规划产生的东西,它必须以自己按照不变的规律进行判断的原则走在前面,强迫自然回答自己的问题。”(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2-13 页。以下仅注AB页码。这一革命在认识论层面上倒转了认知主体与客体的地位,赋予直观、概念、对象、经验以崭新的关系。苗力田先生将这一新的关系概括为“开普勒式改革”,即仿照开普勒第一定律(椭圆定律),强调直观与概念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椭圆轨道的两个焦点:“要求不断扩大、不断加深、不断更新的普遍必然的科学必须有两个主干,认识的能力必定有两种特性,思辨理性的运行轨迹虽然以理性为中心,但应该有两个焦点:感性和知性,直观和思想。”(3)苗力田:《哲学的开普勒改革》,载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 1-14 页。感性直观是感受性的(receptivity,或译接受性),知性概念是自发性的,因此人类感性官能只能给我们提供特定形式下、特定界域内的经验材料,人类知性活动的自发性能力能够提供和运用必然的概念或规则,在综合统一中形成对象,在综合判断中形成知识。康德打破了直观思维与概念思维彼此分离、必分高下的哲学传统,论证了二者的统一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规范性作用。可以说,没有开普勒式改革,就没有哥白尼式革命。(4)参见韩东晖:《理性自律与判断责任:康德理论哲学的规范性维度》,《江西社会科学》2022 年第 5 期。

那么,直观能力与概念能力的差别究竟在何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每一种知性、至少人的知性的知识,是一种凭借概念的知识,它不是直观的,而是推论的(diskursiv/discursive)。”(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68/B93;A230/B283;A720/B748。反过来说,“其他(除空间和时间之外的)直观形式,此外还有其他(除凭借概念的‘思维或知识’的‘推论形式’[the discursive form]之外的)知性形式,尽管都会是可能的,我们却毕竟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设想和使之可以理解。”(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68/B93;A230/B283;A720/B748。因此,在康德看来,人作为认识主体,只拥有感性直观形式(其纯粹形式即空间和时间)和知性推论形式(即概念思维),而不拥有其他如理性直观等认识形式,只是按照概念进行判断,而绝不是通过概念的构造进行判断。(7)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68/B93;A230/B283;A720/B748。

(二)推论的与曲行的:“discursive”的不同焦点

在这里,本文主题——discursive知识或能力——浮现出来了。关于这一概念的哲学理解及其中文翻译,存在两条不同的思路。主流思路是将其理解为与感性直观既相分又综合的概念知识或知性推论,因而其中文译名的熔铸和选择,从蓝公武、王玖兴、韦卓民,到邓晓芒和李秋零等学者,总体上是类似的,包括推理的、推论(性)的、论辩的和论证的等等,我们在这里取“推论的”为代表性译名。另一条思路是不仅将其理解为与直观认识相对的推论知识,而且把“discursive”认识视为综合直观与概念的人类认识的特性,从而译为“曲行的”,这个译名出自劳思光的手笔。(8)劳思光:《康德知识论要义新编》,关子尹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81 页。劳思光这部书初版于 1957 年。在这里,我们选取亨利·阿利森和关子尹为例作简要说明。

著名康德研究专家阿利森在《康德的先验观念论》中,较早详细阐发了“曲行论题”,即人类认识(作为曲行认识)既需要概念,也需要(感性)直观。(9)Henry E.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 2nd.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1. 参见亨利·阿利森:《康德的先验观念论》,丁三东、陈虎平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因此,康德的观念论事关认识条件,与人类认识的曲行本质是分不开的。所以,即便我们可以思维物自身,但由于这种思维方式抽离了人类认识的一个必需条件,就不是真正的(综合的)知识了。(10)Henry E.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p.39.阿利森以此论题贯穿始终,并与隆格内斯(Béatrice Longuenesse)等学者展开争论,丰富了对康德认识论的理解和诠释。

关子尹在翻译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五项研究》时,涉及其中的一句话:“概念只不过以‘diskursiv’方式去把那些于知觉中以一纯粹为‘直觉’(intuitiv)的知识的内容表达出来而已”。(11)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五项研究》,关子尹译,上海译文岀版社,2013年,第103页。并参照劳思光的译法,将德文词“diskursiv”译为“曲行”,并认为这一概念是“康德用语中最为奥晦难懂的词汇之一,加上‘discursive’一概念尚涉及许多康德哲学之外而与康德之用意有密切关联的问题,结果更增此一概念之奥晦。”(12)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五项研究》,关子尹译,第103页。关子尹在一个长篇注释中作了说明。他首先明确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基本观点,即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discursive”多与“intuitive”(直观的)相对,是通过概念而生的知识,(1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717/B745ff;A68/393。实际上也就是理解之运作方式,牟宗三即顺这一意思而将其译为“辩解的”。但这种译法不能解释康德为何独用该词,故应有更深刻的涵义,需要更恰当的译名,“曲行”这个译名既切合“往返而行”的原义,也因“曲行”可以理解为相对于“直行(观)”而言,故可以表示“间接性”,即指思想不能直接产生对象,而只是“间接地”(曲行地)作用于某一意义的“被给予”之上而构成对象。其次,“曲行”还涉及许多更为重要的哲学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曲行”不仅是理解之活动模式,而且更是思想一般之基本模式。而所谓“曲行性”,正同时可说明“Discourse”“Dialegesthai/Dialectic”“Reflection”等观念。因此,关子尹认为,“曲行”最终根植于“人类”之意识活动乃至人类自身之“有限性”之上。正因为人之“有限”,知性理解只能顺着一些非由知性直接产生之杂多而“间接地”建立对象;从理性之思维活动一面看,理性只能“反省地”(reflectively)转折于种种片面之理解之中寻求思想内部之调配(regulation)。因此可以说人类之意识活动之所谓“曲行”,皆就此意识活动之被限制一面而言。(14)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五项研究》,关子尹译,第104—105页。

关子尹关于“discursive”的总体理解是到位的,即突出这个概念是相对于直观、根植于人的有限性、具有反思性和间接性的特征,在中文哲学界大概也是第一次讨论这个概念。阿利森的“曲行论题”也成为康德认识论研究的重要代表。不过,我们认为,“曲行”思路对康德思想的挖掘很深,但理解和翻译方案有欠缺。就阿利森的“曲行论题”而言,存在一个重要困难,即“discursive”在这里被赋予了双重意涵,一是与直观相对的“discursive”,二是把“discursive”认识视为人类认识的特性(即直观与概念的综合),从而产生了不匹配的情况,因为康德始终是在概念和逻辑的意义上使用“discursive”的,并没有把涵盖直观与概念相综合的认识称作“discursive”认识,形成所谓“曲行”的认识。就关子尹的“曲行”译名而言,一则过分拘泥于字面上与“直观”的对照,而没有深入挖掘文本,明确其准确涵义,所注释的卡西尔的那句话也看不出“曲行”之意。卡西尔在谈到自然科学概念的形成时指出,思维的“推论”(discursive)性质不满足于简单地接受和假定给定的系列,而是寻求实际“贯穿”(run through,仿discursive的本义)这个系列,而且只有通过同时寻求一种过渡规则,该规则把一个链条引向另一个链条,才能贯穿这个系列。(15)Ernst Cassirer, The Philosophy of Symbolic Forms, Volume 3. Phenomenology of Cognition, Routledge, 2019, p.479.我们似乎可以说,卡西尔本人并不强调“曲行”,倒是更强调“直行”,直行才能“贯穿”。二则虽然注意到该词“往返而行”的词源意义,却忽略了其引申义主要是“交谈”“对话”“融贯推理”的主要用法,“往复”并不一定是“曲行”,更可能是彼此对话交流和从前提到结论再到另一个结论的推理过程。三则就字面意思而言,“推论的”也能够体现上述与“直观”相对的特征。至于为什么康德选取了“discursive”一词来表示与直观相对的概念能力,这既源于西方哲学传统,也是因为这个词的意义实际上就是推论与言语的结合。我们需要深入康德的文本和历史的脉络,更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

(三)康德“discursive”概念的基本特点

如前所述,在康德哲学中把“discursive”译为“推论的”是基本准确的。康德关于这一概念的论述散见于一系列著作、遗著和讲座记录当中,其中《判断力批判》第76和 77 节的讨论最为丰富。例如,在《判断力批判》第77节,康德再次强调:“我们的知性是一种概念的能力,亦即一种推论的知性”(16)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第406页。,知性不是一种作为原型的理智(intellectus archetypus),而是推论的、需要形象的知性,即作为摹本的理智(intellectus ectypus)。不过,我们在这里并不打算详细阐释其思想,而是着重揭示其要点。

总的来说,康德始终是在概念与直观、哲学方法与数学方法的对照比较中把握“推论的”能力和知识,其中有三个重要特点值得高度关注。

首先,“推论的”与“逻辑的”并列。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序言中,康德就明确把推论与直观相对立,称前者为“逻辑的”,后者为“感性的”(aesthetic)(17)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 xvii;A669/B697;B761;B763。。在《形而上学讲座》中,康德指出:知性认识是间接的理智活动,而感性认识是象征性的认识(a symbolic cognition),与逻辑认识相对,正如直观的与推论的相对一样。人类的知性只是一种通过概念和反思的认识能力,我们的一切认知都是逻辑的和推论的,而非例释的和直观的。(18)Immanuel Kant, Lectures on Metaphysics,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Karl Ameriks and Steve Narag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p.56,58.

其次,推论的原理要求演绎,即理性辩护,因为“不对一个先天概念进行过先验的演绎,人们就不能可靠地使用它。”(19)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 xvii;A669/B697;B761;B763。在比较哲学与数学的方法论时,康德认为,在从概念出发的原理中,“推论的”原理完全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不同,前者在任何时候都还要求一种演绎,而后者则完全可以没有演绎,但哲学没有公理,必须承认通过缜密的演绎来为它就这些先天原理而言的权限作辩护。(20)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 xvii;A669/B697;B761;B763。这是纯粹理性法庭的批判工作,也是“discourse”作为推论性、论证性(argumentative)话语的历史继承,即对明确的或预设的某一论题或立场来说,审查其有效性要求的理由。这种有效性检验的原型是苏格拉底的辩难法(method of elenchus),实际上借用自当时的法庭程序。

第三,“推论的”可称为“口授的”(acroamatic)。这里的“口授”,其希腊语词源颇类似于“耳提面命”(《诗·大雅·抑》:“匪面命之,言提其耳。”)康德把哲学的知识称为口授的,即推论的(discursive)证明,因为它可以完全通过语词(思想中的对象)来进行,而不称它为演证(demonstration),演证是在对象的直观中进行的,是数学知识的特点。(2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 xvii;A669/B697;B761;B763。把推论与口授、耳听、“通过语词进行”联系在一起,体现出“discursive”一词集言语与推论于一身的特点,正如康德在其逻辑学演讲中指出的:哲学证明完全不是直观的,而是推论的,也就是说,总是用语词来进行的。(22)Immanuel Kant, Lectures on Logic, edited by J. Michael You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339.因此,我们可以说,在这里,康德已经意识到“discursive”兼具概念推论与语言使用的双重意涵和历史传统,正是“言语推论”这一概念起作用的方式,成为知性认识能力的基本特点。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康德的用法中,“discursive”意味着与概念使用相关,也就是说,我们作为能够进行推论的存在者在规范性的理由空间内生存和活动。从事推论活动就是运用概念,运用概念就是通过让自己受到概念形式的规则的约束,从而采取信念的和实践的责任或承诺。正如布兰顿指出的,近代早期哲学传统聚焦于我们对概念的把握,康德则聚焦于概念对我们的把握,即这些规则对我们的规范性约束。(23)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 A Reading of Hegel’s Phenomenolog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9.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二、“discursive”概念的哲学史回溯

如果从康德哲学出发,回溯“discursive”一词的历史脉络,我们会发现许多复杂纠缠的地方。不过大致说来,由于这个词派生于“discourse”(24)关于“话语”(discourse)一词的概念史,参见Gert Ueding and Gregor Kalivoda, 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Rhetorik, Volume 2, Niemeyer,1994, pp.382-410.,因此既具备其语义特征(用作其形容词形式,侧重于“言语的”“话语的”),又具有哲学上的语用特征,用作与直观、直觉相对的哲学概念,即“推论的”。进一步复杂的情形是两种意义和用法的组合,既包括上述两种特征的结合,也就是我们在上一节结尾提到的“言语推论”或“话语推论”,也包括这个词本身所具有的“融贯推理”和“散漫无序”两种相反但未必相成的意思的合体。当然,最复杂的情形是,“discursive”既具有其自身在历史上的复杂用法,同时又被用作现代学术研究哲学史和观念史的理论工具,这种做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时代误置和功能错位。实际上,前面所谓“曲行论题”就造成了康德视角与研究者视角的错位。又如,布鲁斯·林肯在解读早期希腊思想时,用神话和逻各斯(mythos和logos)之间围绕话语权威(discursive authority)的角力而非真理的垄断来展开其思路。(25)Bruce Lincoln, Theorizing Myth: Narrative, Ideology, and Scholarship,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43.但批评者认为,使神话发挥作用的话语权威并不简单地屈服于柏拉图所强调的逻各斯的优越性和话语权威;由于“discursive”既能够是融贯地推理,也能够是散漫无序地跳跃,类似于德里达的延异,因此由于神话的不可还原的不确定性,导致它不仅要建构,而且还要解构。(26)Anais Spitzer, Derrida, Myth and the Impossibility of Philosophy, Continuum, 2011, pp.20-23.

与“discursive”相关的哲学史研究无疑将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首先应是一部完整的历史性梳理,不仅包含相关语词的语形、语义和语用演变,而且涉及这一概念所刻画的推论性、论证性思维的发展史;其次涉及与西方哲学其他基本概念和方法的比较分析,如逻各斯(logos)、理智(nous)、辩证方法、辩难方法(elenchus)等;第三要包括哲学与修辞学、语文学、语言学在此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例如文艺复兴时期语法、诗学和修辞学被视为三种话语技艺(discursive arts),又如涉及语词使用的语言学规则就包括指称规则、句法规则和话语规则(discursive rules)三种主要类型;等等。当然,在这里,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详尽梳理与“discursive”相关的哲学史线索,而是择其大要,揭示其哲学史的关键线索。

我们首先从推论与直观的二分法开始探索。关于推论、推理与直观的详细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特别是《后分析篇》。巴恩斯指出,《后分析篇》开宗明义:“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71a);在这句话中,“理智的”(intellectual,dianoētikos)通常或者表示“discursive”,而与“直观的”(intuitive,noētikos)相对,或者是有关思想的东西,而与知觉给予的东西相对。(27)Jonathan Barnes, Aristotle: Posterior Analytics, Translated with a Commentary,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81.维克多·卡尔在其关于亚里士多德的直观与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的研究中指出,这一常见区分实际上是对理智(nous)的区分,用直观对译理智,旨在表明心灵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心灵可以有洞察或认知,这就是认知的心灵(the knowing mind);与之相对的是推论的心灵(discursive mind),即推理、论证或命令的心灵,它是思想的心灵(the thinking mind),亚里士多德有时用一个特殊的希腊词(dianoia)来表示。(28)Victor Kal, On intuition and Discursive Reasoning in Aristotle, Brill,1987, p.9.因此,直观和推论之间的区别,就是“知”和“思”之间的区别,是心灵对世界的看法和心灵的推理、论证活动之间的区别。于是我们可以说,“discursive”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就是推论形式,即论证和推理(argumentation and reasoning),也就是逻辑学或工具论,具体说来包含辩证的三段论和演证的三段论(dialectical and demonstrative syllogism)。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关于“discursive”的研究路径大致有三条。一是继承发展。对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影响史来说,托马斯·阿奎那无疑是典范人物。托马斯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区分推论与直观,将推论视为演绎程序。“天使认识理智的真理,不是靠推理,而是只用直觉”。(29)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第 12 册《论特殊恩宠、生活和身分》,周克勤总编辑,胡安德译,中华道明会、碧岳学社,2008 年,第 119 页。上帝也是如此,而人则因信仰而坚持第一真理,以自己的方式,即推论的方式,从原理推及结论,获得关于上帝之外的事物的知识。(30)St. Thomas Aquinas, Faith, Reason and Theology: Questions I-IV of his Commentary on the De Trinitate of Boethius, Translated by Armand Maurer,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 p.42.不过,这一条道路区分了推论与直观,但没有把推论与从事推论者的共同体联系起来,只将其视为带有唯我论色彩的推论结果,这对推论的理解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就像把反思的特殊推理能力视为独立于交流的直观一样。这一思路通过笛卡尔的“我思”叙事,使第一人称单数视角主导了整个意识哲学和主体性哲学。

第二条路径是推论与语言相关联。我们知道,无论是斯多亚派还是亚历山大的斐洛,都以不同方式区分了内在逻各斯和外在逻各斯、神圣逻各斯和人类语言,这种区分恰恰在“discursive”这个概念中获得了某种程度的结合。同样,在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那里,一方面,语言与推论理性(discursive reason)在所有层次上与灵魂共同活动,(31)John M. Rist, Plotinus: The Road to Re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100-101.从而把语言和推理的活动确立为灵魂的功能。另一方面,新柏拉图主义的重点是深入探索非话语推论思维,由此普罗提诺详细区分了推论的思想(dianoia,logismos等等)和非推论的思想(noêsis, thêoria),后者具有直接性、整体性、无误性的特征,把握的是对象本身而非其图像,推论的思想则相反。(32)E. K. Emilsson, Plotinus on Intellect, Clarendon, 2007, p.14.

第三条路径以17世纪一批英国哲学家为代表。霍布斯广泛讨论了“discourse”(推论)这一概念,使之成为认识论的重要概念。在《利维坦》第三章“论想象序列或系列”中,霍布斯区分了两种推论方式:“我所理解的思维序列或系列就是为了和言语推论(discursu verborum)有所区别,而被称为心理推论(discursum mentalem)的一系列互相连贯的思想。”言语的一般用处,是将心理推论转化为口头推论,或把思维序列转化为语词序列。所有推论,如果是受制于知识欲的,则无论是否达成或中断,必有终结(End)。如果是心理上的推论,则终结于意见或决断;如果推论发为语言,从语词的定义开始,然后将语词的定义连接起来形成一般的断言、再由断言而形成三段论法时,其终结或最后的总和就称为结论。这种结论所表达的思维便是一般称为学识的有条件的知识,或关于语词序列的知识。如果这种推论最初的基础不是定义,或者定义没有正确地连成三段论证时,其终结或结论便仍然是意见。(33)Thomas Hobbes and Noel Malcolm, Leviathan, The Clarendon edition of the works of Thomas Hobbes, v.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38, 42, 50, 98. 参考霍布斯:《利维坦》,t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2012 年,第一、三、七章。中译本将“discourse”译为“讨论”,本文译为“推论”。

与霍布斯大体同时,但没有他长寿的赫伯特(Herbert of Cherbury)仔细区分了人类四种官能:一是符合共同观念的自然禀赋,这是来自上帝因而是最确定的知识,是有理性的人区分真假善恶的规范性原则;二是内在感受(internal apprehension),相当于良知良能,但赫伯特也承认不易与第一种完全区分;第三种是外在感知,即对外部物体的感知能力;第四种则是推论思维(discursive thought),推论判断由知识的形式组成,这些知识来自对象的一致性,或者更准确地说,对象的形象与每个正常人官能的一致性。当特定的对象被理解后,推论思维探究其存在、本质、质量、数量、关系、地点和时间,以及原因、手段和目的;总之,根据它们的一般性质或特殊性质,或者结合或者分离,以发现事物之间的类比关系,获得对象的完整而真实的知识。(34)Herbert of Cherbury, De Veritate, Translated by Meyrick H. Carré, J. W. Arrowsmith, 1937, pp.15,233.

在洛克那里,已经明确把推论能力(discursive faculty)与推理能力(reasoning)等量齐观,且与直观知识相区分,并以经验论的方式建立其语言与推论的密切关系:“借着这个方式(抽象概念和概括性名词)人心便储备了各种观念和语言,并且在这些材料上,来运用它的推理能力;这些能促动理性的各种材料愈加增长,则理性的运用亦日益明显。”(35)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7 年,第 15 页。译文有改动。洛克认为最高的知识是无需推论的直观,这一点与斯宾诺莎是一致的。可以说,近代哲学在直观与推论之间的认识论叙事已经为康德的开普勒式改革预备了传统的积淀和批判的靶子。

从我们对这三条路径挂一漏万的勾勒可以看出,康德之所以使用“discursive”这个概念并不是因为他对这个概念情有独钟,而是因为这一概念及其与直观的关系,在西方哲学史中的清晰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演变脉络。当然,重要的是,康德的关于直观与推论的分立并不独特,但是把人的认识限制在感性直观与知性推论的综合统一性上,才是康德认识论最重要的创造。这一创造不能仅仅用“推论”为其独特标识,“推论”不可能起到“曲行”的作用,“曲行”也不如综合统一性更深刻。如果要用概括康德认识论的特点,那就是“哥白尼式革命”与“开普勒式改革”的统一。不过,康德在此所取得的成果,缺失了一个重要维度,虽然他意识到推论与语词相联系,却并没有从理性批判走向语言批判。当康德的叛逆学生哈曼明确指出,“不仅全部思想官能以语言为基础,……语言也是理性对自身的误解的中心点”(36)Johann Georg Hamann, Writings on Philosophy and Langua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11.,当洪堡打破了传统的语言和认知概念以及形式逻辑所假设的认知主客体关系,废除孤独主体对于世界的虚构,发现了人类思想(因而也是一切可能话语的特点)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特性,我们也就走进了 20 世纪的“话语推论”。

三、从推论到话语推论:布兰顿的综合进路

20 世纪人文学术的潮流是“语言转向”,以语言为中心建立起不同的语言哲学进路,就其大者而言,有分析哲学的语言的逻辑分析和言语行为理论,有哲学阐释学关于理解和阐释的语言存在论,还有蔚为大观的话语理论等。就话语理论在哲学中的主要路径而言,包含两大代表性类型:其一,哈贝马斯和阿佩尔分别以形式语用学和先验语用学构建了各自代表性的话语理论;其二,福柯以其话语形成和话语实践构建起话语的谱系学和考古学,成为话语理论另一路径的执牛耳者。“话语”(discourse)和“话语的”(discursive)终于像存在、意识分别在古代哲学和近代哲学的典范地位一样,与语言一并屹立于现代思想的中心。这个时候,它们都走出了与“直观”或分立或综合的纠缠关系,在语言共同体中确立了充分的自足性,在人类交往活动中显示出语言制度作为“制度的制度”的基础地位。

本文不拟详细叙述各种不同路径(虽然上述两种话语理论是极为重要的),而是聚焦于分析哲学传统与康德哲学传统的结合处,选取既具继承性,又具有原创性的代表,这就是罗伯特·布兰顿的“话语推论”(discursivity)理论。在他的阐释中,“discursive”所具有的“话语”和“推论”的双重意涵和功能真正结合起来,不仅成为语言哲学的分析手段,也成为规范性哲学的基本概念。

1994 年,布兰顿出版了煌煌大著《清晰阐释:推理、表征与话语推论承诺》,(37)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哈贝马斯称之为“理论哲学中的里程碑,正如《正义论》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成为实践哲学的里程碑一样。”(38)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 年第 6 期。这部著作与 2008 年出版的《言行之际》、2019 年出版的《信任之精神》,构成了布兰顿规范性哲学“三部曲”。这三部著作基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塞拉斯的语言哲学和规范性哲学,分别建立起以推理主义的规范性哲学体系、语义学与语用学相结合的意用分析(meaning-use analysis)框架和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为典范的规范性哲学阐释,不仅构建了规范性哲学的一系列基本语汇,而且提出了以话语推论、社会实践、规范性态度和规范性地位等理论为中心的规范性哲学分析框架,完成了分析哲学从康德阶段到黑格尔阶段的关键性推进,推动了分析哲学传统的实践转向和规范性转向。

在布兰顿的文本中,“discursive”的基本涵义就是“linguistic”(语言的),因此可以理解并翻译为“话语的”,而断言的实践或能力(practices or abilities)可视为作为“话语”的自主实践(autonomous practice)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断言(asserting)是算得上“言”(saying)的最低限度的“行”(doing)。(39)Robert Brandom, Between Saying and Doing: 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42.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意义上还不足以理解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推论”本质,不足以把握人之为“从事话语推论活动的生物”(discursive creature)这一康德式精神的实质内涵。布兰顿用格言般的语言强调:“我们是从事话语推论活动的生物,也就是理性的、逻辑的、运用概念的生物,我们是从表达性的方面而得到解释的,我们就是能够进行清晰阐释的生物。”(40)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pp.587,639,141.而隐含在我们话语推论实践中的,是那些清晰阐明概念的规范所具有的地位,这种规范性地位让我们理解了自己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逻辑的、规范性的生物(normative creature),不仅是表达的,而且是自身阐明自身的。(41)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pp.587,639,141.在布兰顿看来,康德把判断和意向性行为理解为不同于非话语性生物的反应,因为这些行为是主体在独特意义上为之负责的行为表现,因此是在行使一种特殊种类的权威,这就是话语推论主体所拥有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能够对事物是怎样的或将是怎样的做出承诺。这样一来,具有智能的意识、统觉就被视为规范性现象,话语推论领域被视为规范性领域。在布兰顿看来,这样一种康德式的观念激发了黑格尔的思想,使他富于革命性地激赏话语推论的意向性所具有的规范性本质特征。(42)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9,556,29,371.

因此,布兰顿极富洞见地指出,康德认为话语推论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我们正是通过运用概念、服从规范,通过我们可以用规范来约束自己这一事实,使我们区别于单纯的自然物。(43)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9,556,29,371.就此而言,黑格尔发明了他的“精神”(Geist)概念,阐明了康德上述基本见解。在这里,黑格尔有两个主导思想。第一,康德式的从事话语推论的生物具有权威,能够做出承诺,以概念形式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从而使自己承担责任,而这些规则是自己在意向性判断和行动中所运用的。要理解这种权威,就必须进入现实的共同体的社会实践、惯例和制度构成的更大语境当中。因此,规范性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这个思想在承认模式(the model of recognition)中得到了发展。第二,这些现实的实践和制度是历史的,它们通过文化同化的、对规范性地位和规范性态度拥有自我意识的个人主体,也是有历史的。(44)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9,556,29,371.这一思想在回忆(recollection)的表达模式中得到了发展。由于承认是清晰阐明他对话语推论规范性的社会维度的关键概念,所以回忆是清晰阐明他对话语推论规范性的历史维度的关键概念。(45)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9,556,29,371.

在《清晰阐释》中,布兰顿确定了这样的目标:为一种话语推论实践的理论确立适切性标准,而这个标准是在规范性哲学中确立的。因此话语推论的态度、地位、承诺、实践、计分等概念与规范性和道义论的态度、地位、承诺、实践、计分等概念本质上都是社会性这枚硬币的两面。例如,话语推论实践的道义计分(score-keeping)模式描述了隐含规范的社会实践,把具体的命题内容赋予这些实践中发挥适当作用的表达和行为,就能够以这样一种推理方式使这些社会实践得到清晰阐明。命题内容必须通过予求理由(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的实践来理解,这些实践必须被理解为社会的实践,也就是语言的实践。因为如前所述,在予求理由的游戏中,最基本的一步是做出一个断言,即创造出一种具有命题内容的行为。(46)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pp.587,639,141.予求理由是话语推论实践的核心,因此隐含地是规范性的实践,本质上包括对正确与否、适当与否的步骤的评价。

在《言行之际》中,布兰顿则要为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真正结合建立起意用分析框架。语用学研究表达式的使用,正是通过使用,表达式才是有意义的。与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和塔斯基的形式化、数学化的传统相对立,语用学是一种人类学的、自然历史的、社会实践的探究,其目的是揭开我们的话语推论行为的神秘面纱,并消除哲学家们对它们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野心。(47)Robert Brandom, Between Saying and Doing: 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 pp.7-8.参与话语推论实践和行使话语能力就是使用词语来表达和意味着什么,从而谈论世界上的各种事物。正是这些实践,这些能力的行使,才建立起词语和世界之间的语义关系,因此首先不要看表征和被表征者之间的关系,而要看建立这种关系的行为、过程的性质。(48)Robert Brandom, Between Saying and Doing: 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 pp.177,117,187.于是,布兰顿构建了话语推论的“铁三角”,即每一个自主的话语推论实践,为了算得上是话语推论实践或语言实践,为了算得上是运用了语汇,必须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具有断言的语用意义的践言行为、句法方面的陈述句的言说和语义学上包含的命题内容,这些语用、句法和语义条件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三角组合。(49)Robert Brandom, Between Saying and Doing: 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 pp.177,117,187.用康德哲学术语来说,布兰顿认为,从事基本的话语推论活动就是康德所谓统觉先验统一性的综合。统觉是话语推论的意识,也就是在概念上清晰阐明的意识,因为就做出承诺而言,其内容可以由陈述句来具体说明。这些话语推论承诺的统一性就是规范性的统一性,就是对自己的承诺负责。(50)Robert Brandom, Between Saying and Doing: 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 pp.177,117,187.

在《信任之精神》中,布兰顿笔下的黑格尔解读了规范性性质的启蒙思想传统,并将其与康德对心智的规范性理解综合起来,用承认和回忆这两个概念清晰阐明了话语推论规范性的社会维度和历史维度,形成了关于规范的自然化的社会解释。但在如何理解他人和自我的关系方面,黑格尔又讲述了一个与康德不同的故事,这就是一方面要将他人视为理性的、有话语推论的、由规范调节的、自由的生命(也就是承认他人),另一方面也要将自己的自我意识视为这样的生命。自我承认,承认自己,把自己当作一个话语推论性的存在,当作能够承担确定的内容性的承诺,行使确定的内容性的权威,都需要承认他人,也就是把责任和权威赋予他人。(51)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578,640,615,643,29.

在布兰顿看来,规范性地位是社会性的地位,责任和权威的规范性地位是由规范性态度所建立的。“承认”的总体态度的社会结构决定了所产生的规范性形式的形而上学结构。这种实践态度的总体既建立了承认性的共同体(“社会实体”),也构建了自我意识的个体规范性的自我,而个体规范性的自我之所以是规范性地位的主体,正是因为他们是由其规范性态度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以这种方式产生的东西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精神”包含我们所有的规范性行为及其一切结果:所有规范和承认的态度及其主体,就是“主观精神”,他们所从事的实践以及他们所产生的共同体和制度,就是“客观精神”。因此,“精神”就是用规范性语汇所描述的“我们”(52)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578,640,615,643,29.。

当然,历史地看,从笛卡尔到康德的所有经典哲学家都参与了对话语推论规范性的理论形式和实践形式的现代理解,黑格尔独特的哲学贡献在于他的实用主义语义理论的细节,在于他既说明了规范性、概念内容的性质,也说明了规范性和概念内容与个人活动和各种构造其社群的承认关系的关系。(53)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578,640,615,643,29.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第一次把现代性的所有不同方面(知识、政治、经济、制度和心理)作为单一的现象和课题统一起来,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也是因为黑格尔清晰阐明了规范性结构之所以与其所发展出来的传统规范性结构相区别的方式。(54)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578,640,615,643,29.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我们的话语推论特性的最基本的规范性结构,经历了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从传统形式走向了独特的现代形式。(55)Robert Brandom, A Spirit of Trust,pp.578,640,615,643,29.

四、结 语

皮尔士认为,规范性科学是关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的科学:逻辑学关注的是人们应该如何推理;伦理学关注的是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美学关注的是人们热衷于追求的目的有哪些类型。(56)James J. Liszka, Charles Peirce on Ethics, Esthetics and the Normative Sciences, Routledge, 2021, p.5.斯托沃指出,在这种理解下,就可以把哲学探索理解为我们所继承的活动的理性表达和自我意识表达,而我们不仅是自然的存在,更是社会的存在。这一思想脉络在当代哲学中最系统的发展要归功于布兰顿,因为他提出了一种与使用自然语言相关的认知理论,该理论将不同语言表达的推理规则作为理解其含义的基础,因而其推理主义将规范性作为话语推论理性的基础,这种理性活动具体体现在对自然语言的掌握和予求理由的游戏中。(57)Preston Stovall, The Single-Minded Animal: Shared Intentionality, Normativit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Discursive Cognition, Routledge, 2021,pp.15,5,289.

在探究布兰顿思想的基础上,斯托沃捍卫了理性即自律的规范性理解,并提出“话语推论认知”(discursive cognition)概念,用以描述在服从思想和行动规则的自我支配中所表现出来的合理性。话语推论认知是一种意向性现象,它包含一种状态,该状态或者是属于(of)另一个状态的,表明事物所之所是,或者是关于(about)另一个状态的,表明把事物引向某种方式。当意向性的心理状态具有从心智到世界的契合方向时,它就是理论性的;当意向性的心理状态具有从世界到心灵的契合方向时,它就是实践性的。(58)Preston Stovall, The Single-Minded Animal: Shared Intentionality, Normativit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Discursive Cognition, Routledge, 2021,pp.15,5,289.斯托沃认为,一般类型的话语推论认知,在存在论上依赖于共同体的存在,这个共同体采用并作用于共享的超视角规范性态度和意向性心理状态,从而塑造新成员的倾向,诱导他们在理性争论中合格使用语言,从而承认支配这些话语推论认知的语言行为的规范。(59)Preston Stovall, The Single-Minded Animal: Shared Intentionality, Normativit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Discursive Cognition, Routledge, 2021,pp.15,5,289.斯托沃在这里的思路融合了布兰顿、托马塞洛、布拉特曼等多种思想资源,其话语推论认知理论表明这一问题仍然在不断取得综合性的推进。

斯托沃在这里的思路融合了布兰顿、托马塞洛、布拉特曼等多种思想资源,其话语推论认知理论表明这一问题仍然在不断取得综合性的推进。

这种综合性推进与当年塞拉斯的“范导性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吻合的。塞拉斯1969年在圣母大学的系列讲座中认为,在哲学中建立系统的最终理由是,任何话语(discourse)区域的模型(model),无论是感知的(perceptual),还是话语的(discursive)、实践的(practical),只有这个话语区域与其他每个区域的联系本身就是模型化的,才最终能够是令人满意的。极而言之,哲学事业的完成将是一个单一模型,我们之所以理解其运作方式,是因为它就是我们构建的,因此它将重现该框架的全部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是我们曾经熟稔却并无反思的。(60)Wilfrid Sellars, Notre Dame Lectures 1969-1986, edited by Pedro Amaral, Independently Published, 2017, p.156.

本文从康德关于“推论的”知识和能力的问题域入手,迂回到哲学史中,粗线条勾勒了关于“推论”概念的主要观点,着重叙述了布兰顿关于话语推论的宏大理论,最终落脚在斯托沃关于话语推论认知的最新成果上。这一思路尚未完全展示当代话语理论的庞大家族,也没有完整再现“discursive”这一主题在思想史中的复杂脉络,不过,我们至少挖掘出这一主题的深刻哲学意义,也能够让人关注其重要的理论价值。我们期待着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猜你喜欢

兰顿规范性康德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自然资源部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帝只负责过去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作为非规范性学科的法教义学
艺术百家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放眼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