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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域下构建广西乡村纠纷化解机制的路径研究

2023-07-27谭智雄张乾一

村委主任 2023年2期
关键词:化解多元主体纠纷

谭智雄 张乾一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的乡村呈现出纠纷内容和类型多样化、纠纷利益主体多元化、乡村纠纷具有乡土性的新特征,在化解纠纷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强烈依赖、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文章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纠纷化解建设、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等应对措施,以此探索化解乡村纠纷的有效机制,提升乡村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乡村善治体系。

关键词: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纠纷;化解

文章编号:1674-7437(2023)02-0028-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6;D422.6    文章标识码:A

作者简介:谭智雄(1971-),男,汉族,广西贵港人,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校法治建设、地方治理。

张乾一(1988-),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当前“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任务[1]。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而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纠纷也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广西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广西民族地区的许多乡村面临着转型和变革。然而,受历史遗留问题、民族文化差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地区的乡村社会仍存在着如土地纠纷、族群矛盾、邻里纷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是探索和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而乡村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是通往乡村善治的必经之路[2]。在乡村基层社会,经过漫长的纠纷化解实践已经形成多种解决纠纷的经验模式,即纠纷多元化解机制[3],它是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类型),以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一个社会中共存,同时满足群众日益变化需求的纠纷解决系统[4]。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解纷制度之一,在纠纷多发多变的形势下,有效回应了乡村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

鉴于此,文章旨在通过探究广西乡村纠纷的新动向、新特征,总结乡村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经验,解决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域下,广西乡村构建解纷制度面临的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强烈依赖、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探索乡村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效机制,让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更好地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1   广西乡村纠纷的新动向、新特征

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发展差异扩大,广西乡村多元冲突和纠纷呈现出新的动向与特征:

第一,纠纷内容和类型多样化。由于我国东西部协作中招商引资政策、城镇拆迁等涉及征用农村土地、劳资纠纷、房地产开发、环境污染等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多发,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乡村产业振兴中,民族传统手工业与农产品企业之间的合作纠纷、技术专利的侵权纠纷、市场营销的误导纠纷等问题大量涌现。二是乡村人才振兴中,乡村人才的流动和竞争愈加激烈,加剧了人才之间的竞争、聘用和解约的纠纷、知识产权的纠纷、劳动关系的纠纷等。三是在乡村文化振兴中,出现更多的版权纠纷、商标纠纷、文化品牌经纪合同纠纷。四是在乡村生态振兴中,大量出现土地征用和补偿的纠纷、环境污染的责任纠纷、资源开发的合作纠纷等。五是在乡村组织振兴中,村民代表、村“两委”干部、党员之间的纠纷、管理的纠纷、组织架构的纠纷等大量涌现。

第二,纠纷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往的农村地区产生矛盾纠纷的主体多是在一个家庭内部最多不会超出所在自然村,人际交往范围较窄,纠纷双方都相互认识或间接了解。但现在随着人们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产生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及复杂化,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矛盾纠纷不仅产生在亲属之间、合作项目成员之间,还有网络上不曾谋面的虚拟空间的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态势[5]。一方面,生产技术变革造成生产力发展与分工细化,促使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种植业、畜牧业和传统手工业比重下降,重工业、服务业比重上升);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出现了致富能人、脱贫户、退出户、动态监测户、一般农户等),使农村区域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6]。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的进步,新媒体广泛运用等因素使村民价值观发生变化,村民更加重视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现实利益,村“两委”、村民小组长、普通村民等不同主体间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多发。

第三,乡村纠纷具有乡土性。乡村自治型调解模式的形成与运作 依托乡土社会的特定条件,而当乡土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时,乡村 自治型调解的社会基础随之松动,其在社会结构、村域组织、村民意识等方面的局限性逐渐凸显,诱发了一种“脱离乡土性规则后的秩序震动”[7]。随着农村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村民的活动范围与人际交往范围不断外扩,农村民商事活動愈加活跃,但物质文明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导致矛盾纠纷更易多发。因为乡村熟人社会的本质属性,矛盾纠纷的起因虽然往往非常简单,但涉及的人际关系却十分复杂。而有限的自媒体舆论管控力又为“不实言论”的传播速度提供了很大的便捷,极易放大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当处置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8]。

面对这种纵向与横向交错的多方利益冲突,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日显羸弱,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新的调处机制[9]。

2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域下广西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的困境

乡村纠纷化解的方式按照诉讼与非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以村“两委”干部牵头,村民小组长、德高望重者配合而形成的基层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机制;二是以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通过诉讼结案的方式明确权利的边界,从而形成的界定当事人权利的司法诉讼机制;三是以党组织领导,司法所参与、村干部帮衬而形成的共同协调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四是以群众自发性为主形成的信访处理机制[4]。尽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不断完善发展,且已成为主要的纠纷化解制度之一,但是仍然面临诸多复杂的现实困境。

2.1   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强烈依赖

广西乡村大多具备山林多、水田多、民族多等特征,村民聚居地相对分散,政府通过抓支部建设、村支部抓党小组建设的方式能有效解决农民的分散性问题,并激发生产活力[10]。但是,这种上令下达、层层落实的传统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长期以来的单轨管理、被动治理,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功能被削弱,加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自上而下的财政拨款支持,进一步加剧了村民自治组织对传统管理模式的依赖,使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能效降低。伴随农村改革的深化,群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化、丰富化,原有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仅仅依赖乡镇政府治理,其决策成本不断激增,已很难兼顾生产效率与公平等核心问题[4]。由此可见,传统的管理模式下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无法应对日渐复杂的乡村纠纷困境。

2.2   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模糊

广西乡村主管村民事务的是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委会,还有政府牵头对点帮扶的后盾单位、乡村村民代表和德高望重的乡贤组成的民间特色协会,例如“老人协会、妇联”等。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负责落实党和政府对乡村工作的决策部署;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帮扶后盾单位和民间自治协会配合村委会维持开展村务工作。虽然国家现已颁布的政策文件更多从宏观层面对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间的权责关系作出指导,但在乡村实际管理中却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多元主体之间容易出现相互掣肘、彼此推诿的情况。

笔者曾对广西X村进行调研,在面临集体经济发展考核任务要求时,乡镇政府向X村推荐了产业项目和企业合作方。然而,X村村“两委”在对企业合作方考察后认为不能满足本村的分红利益诉求。同时,村民小组长、精英乡贤等对能参与到项目获取分红也提出了自身诉求。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使得X村集体产业项目决策进一步复杂化,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行政权力边界的模糊,导致集体与个体的责任不清晰,不仅大大增加了治理成本,而且衍生出更多的纠纷与矛盾。

2.3   纠纷化解激励机制不健全

纠纷化解的成效考核是乡村治理成效考核中的重要指标。协同治理的参与方是多元主体,在乡村具体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等更多以自愿的形式参与解决乡村纠纷的工作,但广西一些乡村地区仍缺乏有效的对基层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无法对解决纠纷的多元主体的工作成效进行质量监控,只能将纠纷化解多元主体的考核评估一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捆绑进行,这使得非政府主导的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在具体考核激励中参与感不高,多元化评估体系的建设还有很大空间。

3   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下广西乡村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越重要。在完善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除了要在观念上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取向外,还要在制度上建立起类型与方式多样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9]。根据广西各地乡村存在的纠纷化解困境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亟需从多元协同共治的视域来完善广西乡村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3.1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乡村纠纷的化解必须明确多元主体参与构建纠纷化解制度的权力边界,并鼓励其参与到乡村矛盾的调解中来。一是应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将不同主体间的权责一一对应,厘清权责边界,以加强解决乡村纠纷不同主体间化解纠纷时行政干预与执法的力度[4]。二是加大引入法律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调解组织介入乡村纠纷调解。三是设立线上线下调解平台,丰富非诉讼方式参与化解纠纷,为多元主体参与纠纷调解提供支撑,力求以调解、仲裁、公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6]。

3.2   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

纠纷的本质是利益矛盾。广西各地乡村的土地纠纷、家族恩怨、邻里纷争、价值冲突等矛盾往往渗透在医疗教育、道路建设、居住环境、社会安全等公共事务中,因此,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一方面,要营造不同主体共同协商处理乡村纠纷的参与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整合乡村多元主体各方资源拓展其共同利益,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3.3   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

要提高乡村纠纷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就需要完善对工作人员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激励机制,并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成效的监督保障制度。广西各地乡村纠纷的化解主要依赖于村“两委”和村小组组长,但大部分人员以非专业形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因此,需要加大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此外,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化解纠纷的多元主体的荣誉感。同时,建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专项激励政策和监督保障制度,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列出和支出纠纷化解经费,以保障工作成效。

4   结束语

乡村社会安全稳定是国家强盛和区域稳定发展的前提。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正确对应社会纠纷的新动向,把握其生成逻辑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化解。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抓早抓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机制建设,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完善监督保障及激励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乡村善治体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刘宇,李刚,唐嘉,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会纠纷类型及其“差序”化解机制研究——以湖北省王英镇为例[R]. 2022年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研讨会会议报告集,2022(12):656-668.

[3]陸益龙.基层调解与法礼融合的纠纷化解机制——对一起乡村交通事故的法社会学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8(03):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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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莹.农村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22,42(1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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