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方法分析
2023-07-24赵彩玲
赵彩玲
摘 要:个人所得税与公民切身利益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和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也受到人们的关注。现如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日渐深入,当下推行的税法制度一方面能够促进财政收入筹资,另一方面也能够调节居民收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基于此,主要分析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方法,以期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完善方法;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分类扣除;综合扣除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1-0113-03
如今,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进程日渐深入,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个人收入构成相对复杂,了解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能够显著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可全方位展现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特征。相关人员要在分析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问题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
(一)抵扣制度的概念和定义
对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称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规定内容为:个人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该项定义基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是配合该法规生成的全新规定。新法规的提出,纳税人的收入扣除金额也会发生部分变动。如对于个人独立注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该类税费的抵扣标准为,每月6 000元人民币;至于个人利用有价证券得到的利益,税费扣除方式为减除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在我国,之所以推行个人所得税革新优化政策,旨在改善部分低收入者的生活条件,缓解贫富差异过大的状况,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专项扣除这一条例的规定,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的负担,维护其个人利益。可以说,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扣除这一项规定,是为我国中低收入群体服务的,通过该政策的设置与落实,可以缓解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其所应缴纳的税费极大降低,增强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广大工薪阶层的生活品质。不仅如此,专项扣除重点即在“专项”一词上,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有效调节个人所得税。
(二)抵扣制度的种类划分
1.分类扣除。该类扣费方式就是根据收入来源的差异,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每一项收入应扣除资金和与之对应的税率。采取该种扣费方式具有较高的效率,避免少收、漏收,但由于运行机制的原因,该种扣除方式可能存在对同一收入实行多次纳税的现象,打破了利益平衡状态。
2.综合扣除。该种扣除方法的原理为,对个人在一年时间里从多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进行费用扣除,之后同超额累进税率相乘。该类扣除方式没有上述分类扣除方式重复扣费的缺点。也因为该扣除方式的运行机制,其对纳税人的各项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如纳税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对于个人收入如实上报,且相关管理部门也必须对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有全方面的了解,要求其投入较高的精力。但结合我国相关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其不具备该种方式的运行条件,故综合扣除应用较少。
3.分类扣除和综合扣除相结合。两种方式的结合即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采取分类扣除的方式完成纳税,对于特定收入予以独立扣除。上述收入内部不存在交叉联结情况。至于个人收入的剩下部分,则采取综合扣除的方式完成。此种将两种扣除方式结合起来运用的方法,可以规避重复扣费的情况,优化我国的征税体系。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待完善,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着不足,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等方面。只有正确认识当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存在的各种不足,方可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优化和完善制度内容,以此全方位展现制度的积极作用与价值。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不够完善
个人收入中子女教育专项的扣除规定中,仅包括三岁以上的孩童教育费用,至于该年齡以下的教育费用则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实际证明,这一阶段父母花在孩童启蒙教育上的费用同样不容忽视,其占据家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比例。为促进孩童的多方面发展,开发孩童智力,家长会支出较大一笔资金用来孩子的教育,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然而子女教育的扣除制度中,并没有与上述支出相符的条例说明,扣除范围不够全面,存在局限性。不仅如此,制度中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比较固定,即每月扣除一千元。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异巨大,不同城市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发展快速的城市来说,上述扣除金额处在极低的水平,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极度不平衡,这种扣除数额与地方经济制度不符,不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不够完善
该方面的扣除制度指出,纳税人需要每年度扣除4 800元的继续教育费用,该扣除额度同样固定不变。但若个人成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得到证书的当年即可扣除3 600元。该种扣除方式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在继续教育上投入的资金。上述扣除方式显然考虑不周,不具实际操作性。且该扣除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扣除对象,为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制度,其指出在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都拥有税费扣除的权利。但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如今我国患癌率极度上升,且多集中在老年群体。治疗癌症需要患病人家庭支付高额的费用,而该费用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家庭来说,显然负担过重,难以应对这笔高昂的支出。即使有医疗保险的辅助支持,但对于严重病症的治疗费用依然杯水车薪,远不能缓解患病家庭的支出压力。另外,中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多为退休金、养老金,而大病医疗的扣除途径仅能通过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工资进行。且扣除的这部分资金甚至低于纳税人的退休金、养老金,最终依然要由纳税人自己解决真正需要扣除的费用。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问题
当下,老人的生活条件问题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基于我国统计局调研数据,2019年年底,我国老龄化人口超过2.5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为17 603万人,老年人的抚养比接近17%,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明显。赡养老年人在我国成为主要的社会问题。当今中国家庭,独生子女所占比重较大,子女需要独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且年轻人也要养育自己的后代。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明确指出,夫妻二人赡养老人仅可按照定额扣除2 000元钱,但是一些老人的身体素质较差,抵抗力较弱,患病率较高,患病后需要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因此,2 000元相对于赡养老人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可谓杯水车薪。该制度当中对专项附加扣除年龄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符合扣除的要求是年龄超过60岁的老人。若赡养老人未超过60岁便出现意外去世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则子女无法享受到扣税的待遇。因此,该制度在扣除的对象和扣除的方式等方面均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五)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问题
依据中央银行的调研统计结果显示,到2019年底,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44.41亿元,与2018年相比,同比增长近15%,增速较2018年年末下降4.4%。从上述数据信息不难看出,很多人均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而这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首套按揭住房利息支出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且扣除时需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予以扣除。这种固定统一的扣除方式并未全方位考量不同地区在房价上的差异。对于无法达到扣款标准且有按揭贷款需求的人群来说,此项政策存在明显的不足,多数人不能享受到该待遇。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问题
刚刚走入社会的大学生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承担高昂的房价,因此租房成为此类人群解决居住问题的首选方式。但是当下的租房成本也明显提高,对于这类人群而言,租房也是较大的一笔支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主要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进而产生的房屋租金支出,按照每个月1 5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抵扣。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租房成本,该扣除标准较低,无法覆盖租房成本。所以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而言,该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无法达到减税的目的。此外,规定中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在同一座城市且居住于同一地點时,仅可共同享受政策,只有不在一起居住的夫妻方可享受双份待遇。该规定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该政策也并未全方位考虑到夫妻双方住房空间大小变化与租金之间的关系。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方法
专项扣除制度是在群众税收负担基础上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有效减轻了公民承受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可显著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而且也对财政税收收入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
(一)完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方法
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角度来看,首要任务是确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年龄段,将其划定在8—18岁。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制度中,一方面涵盖了天生残疾,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意外残疾所致的生活无法自理子女的后续抚养问题。再者,完善扣除的方式,可采取定额扣除方式与结合实际扣除的综合性扣除方式。该方式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管理部门的征管成本,还能全方位考量不同情况下子女扣除的金额,从而体现出个人所得税所具备的调节功能,加强税收的公平性。
(二)完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方法
从子女继续教育的角度考虑,应在当前每年扣除4 800元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适度提升扣除的额度,该举措能够引导和鼓励更多人不断提升自我,深造学习。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方式,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现如今,很多行业都面临着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需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明确扣除对象。将其划为教育费用、住宿费用、数据费用等内容,采取该方式能够调动纳税人缴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规避缴税所引发的舞弊现象。
(三)完善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方法
为解决大病医疗及老年人赡养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基于家庭的大病医疗或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从而进一步扩大大病医疗扣除的主体,重视家庭的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改变以往以夫妻双方划分的制度要求和内容。扩大家庭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提升扣税的幅度,将其覆盖夫妻双方。且创建更为科学、合理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大病医疗扣除制度建设中,可结合个体的病情确定标准,保证标准划分的科学性,体现标准的层次性。从赡养老人的层面来看,可根据老人的年龄加以划分。
(四)完善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方法
住房贷款利益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无须规定其具体的扣除标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因此,采取“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方式显然不够公平,也不合理。对此,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当地发展的住房贷款专项扣除制度,可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费用纳入扣除制度之中,依据当地房价定额扣除,也可采取浮动扣除房租资金专项费用的方式。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角度来看,要考虑不同租房住房主体的概况,低收入人群可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减轻其生活压力,或者也可采取增加租房贷款的方式,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增加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改善其生活水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对该法律的研究也日渐深入。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当中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这在推动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依然存在着不足。在完善政策内容的过程中,应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充分展现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最终达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J].涉外税务,2012(10).
[2] 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
[3] 孙钢.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J].税务研究,2011(3).
[4] 史耀斌.结构调整与税制改革[J].中国财政,2010(9).
[5] 孙钢.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快板”还是“慢板”[J].税务研究,2010(3).
[6] 史耀斌.科学认识税收增长和GDP增长的关系[J].中国财政,2009(11).
[责任编辑 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