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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司法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
——基于江西省94 份彩礼返还裁判文书的分析

2023-07-21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婚约彩礼女方

黄 晟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抚州 344100

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相关情况,江西省彩礼返还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6 年该类裁判文书数量在近10 年间内裁判文书总数中的占比是84.5%,各级法院在判决彩礼相关案件时的压力越来越大。本文从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司法的困境出发,对当事人核定、返还范围比例等问题进行研究,逐一提出解决应对策略,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彩礼返还的司法困境

为保证本文样本选择的普遍性、准确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彩礼”“返还”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选定江西各地94 份彩礼返还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困境。

(一)当事人认定核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诉讼主体仅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即缔结婚约的男女当事人[1]。本文检索出的样本中,诉讼当事人为年轻男方与女方家庭父母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为53.20%(见表1)。

表1 当事人类别情况表

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当事人的构成相对复杂。究其原因,年轻男女双方刚踏入社会工作不久,经济条件有限,彩礼的给付通常由男方父母来承担。女方家对彩礼的支配方式也不尽相同,甚至可能直接挪作他用,导致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取人并不是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返还范围与比例不统一

法律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所有地区,部分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之间存在明显冲突矛盾[2]。就江西省各地而言,结婚风俗习惯不同,彩礼的概念与各地的叫法都不一致。原告提出的返还彩礼主要分为首饰类、红包类、酒席类、日常消费类,法院对于原告提出返还认可数量也标准不一(见表2)。

表2 彩礼返还种类与法院认可情况表

部分法院认为红包类为转账款,只是彩礼收受方暂时保管,应该予以返还①详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 民初2011 号判决书。。也有法院认为红包类属于赠与范畴,一经给付赠与生效,不可撤销,不属于彩礼范围,依法不予返还②详见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3 民初330 号判决书。。大部分法院认可首饰类彩礼返还③详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1 民初6289 号判决书。,也有部分法院不认可④详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 民初7813 号判决书。。总体来说彩礼因种类不同,返还情况存在差异,判决返还金额占原告提出的彩礼金额数的比例也是各有不同的(见表3)。

表3 彩礼返还种类与法院认可情况表

可见,由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说明哪些种类的财物属于彩礼范畴,何种情况可以或者应当返还,各地法院自有一套理论,缺乏统一的尺度,仅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返款数额,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状况,不益于案结事了[3]。

(三)过错因素标准不明确

样本中,29 起案件将过错因素纳入综合考量,占样本数据的30.4%。这表明,有相当部分的法官对婚约解除的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感情不忠、隐瞒重大病情、隐瞒婚史、谎报学历、接触不深、性格不合等因素。

1.对于“感情不忠”,有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多人同时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存在过错,在李某、毛某婚约财产纠纷中,认为“原告李某在与被告毛某婚约存续期间,与案外女子暧昧聊天,违背了婚约双方的忠实义务,原告李某对最终导致原、被告的婚约解除存在过错”⑤详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 民初6892 号判决书。;部分法院认为类似行为存在的责任不能上升到过错层面,在邱某、赖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中,被告赖某2 与某异性男子存在大量暧昧聊天,法院并没有将该行为认定为过错⑥详见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0 民初3281 号判决书。。

2.对于“隐瞒重大病情”,有些法院认定隐瞒病情为过错,在蔡某、何某撤销婚姻纠纷中,原告蔡某发现被告何某在结婚之前患有“子宫癌”及施行了手术,认为被告何某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法院对此予以认可⑦详见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 民初2023 号判决书。;有些法院却不认为隐瞒病情存在过错,在徐某、杨某等与程某1 等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方认为被告程某2 染色体存在问题,难以实现生育,提出终结双方的婚约,但法院认为“该疾病非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被告未告知重大病情的行为不予以认可⑧详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 民初1720 号判决书。。

二、彩礼返还司法困境的解决对策

结婚是订立婚约的目的,而彩礼则是促使男女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保障[4]。解决彩礼返还司法困境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更是尊重婚姻风俗习惯和有效解决现实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需要,从以下几点探索具体对策。

(一)明确彩礼返还责任承担主体

1.原告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人。结合彩礼返还案件的特点,原告应该认定为以下三类:(1)给付彩礼的年轻男方。作为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对双方感情的发展、矛盾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最清楚,是适格也是必不可缺的诉讼当事人,应列为原告;(2)给付彩礼的男方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当事人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3)实际给付的当事人。彩礼支付方当事人近亲属或其家庭成员。

2.被告的认定,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应认定为以下三类:(1)收受彩礼的年轻女方;(2)收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女方父母除非能够证明女方本人已经经济上独立,且未将彩礼移作己用,否则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5];(3)实际收受彩礼的当事人。彩礼收受方当事人近亲属或其家庭成员。

(二)确定返还范围与比例

1.属于彩礼范畴的财物。包括超越经济水平赠与、贵重财物和含身份意义物品。给付的财物价值超出当地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礼节性赠与范围的,应认定为彩礼。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例如已故家人的手镯、传家宝、信物等等,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都应当返还。

2.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的财物。主要为消费类支出与特殊金额转账。为表情谊与增进了解,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为对方购买一些礼品,例如手机、服饰、生活用品、化妆品等等,伴有共同外出就餐、看电影、旅游等娱乐消费。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例如“666”“888”金额的红包等等,是人们日常的人际交往,表达美好祝愿,应认为是一般赠与。男方为女方购置婚纱、筹备酒席、拍摄婚纱照、宴请亲友的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

3.彩礼返还比例。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姻登记与否、给付造成生活困难、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制定彩礼返还比例(见表4):

表4 彩礼返还比例表

(三)优化过错责任运用

引入过错责任原则,既不片面强调保护妇女基本权益而导致对于男方显失公平,也能够使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救济,应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当事人双方生活情况和对生活的影响等因素[6]:

1.如果彩礼接受方借婚姻骗取财物、订婚后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全部返还彩礼。

2.实施家庭暴力、吸毒、虐待造成的,应当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

各级法院在彩礼纠纷案件处理上应注重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将过错的情形具体化,在酌定彩礼返还数额时考虑到以上过错情形,让判决更有说服力。

三、结语

彩礼作为一项风俗习惯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文化与传统之中,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一个具有普世价值的尺度,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增加和案情复杂程度增加的现实,《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解释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本文从《民法典》施行以来江西彩礼案件出发,逐一探索应对策略,提出彩礼返还主体、确定范围与比例、优化过错责任运用,为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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