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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手法

2023-07-21陶芳德冯伟孙静松

决策 2023年6期
关键词:涉企合规检察院

陶芳德 冯伟 孙静松

为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提高检察供给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安徽省检察院结合主题教育活动,对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成效进行了调研。

创新工作方式

2021年以来,安徽省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省委关于“为企优环境”的工作要求,相继出台了5个工作意见,创新多项工作方式,助力打造安徽省“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严惩危害企业经营和知识产权犯罪,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持续巩固。一方面,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持续加大对妨害企业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其安心经营、放心创业。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776件,批捕340人,起诉1110人。

另一方面,主动服务创新驱动战略,聚焦安徽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统一履职。出台《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持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211件394人,起诉330件920人。

二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得到保障。2021年共对非公经济人士涉罪案件不捕321人,不捕率32.49%,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总体不捕率4个百分点;不起诉577人,不起诉率20.22%,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总体不起诉率7.31个百分点。2022年共对非公经济人士涉罪案件不捕279人,不捕率35.63%,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总体不捕率2个百分点;不起诉1033人,不起诉率32.72%,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总体不诉率11个百分点。

同时,持续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强化对涉企犯罪案件的专项排查。2021年对涉民企和十大新兴产业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08人次,改变羁押措施36人次。2022年审查86人次,改变羁押措施76人次,最大限度保护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三是法律监督力度持续强化,企业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持续开展涉经济犯罪“挂案”清理专项行动。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清理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431件,清理完毕420件,清理率97.45%。2022年,及时跟进落实省委“为企优环境”会议精神,会同省公安厅共清理涉民企“挂案”357件,全部清理完毕。

另外,推进涉企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监督两个专项行动。深化落实省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和十大新兴产业“双十措施”,通过专项活动,依法查办一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和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突出的监督案件。2022年安徽省检察院“以点带面”,挂牌督办17起重大疑难涉民营经济案件,挂牌案件覆盖16个地市。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涉民营经济案件690件,同比增加二倍多。提出抗诉10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5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82件。

四是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一批企业走上合规经营之路。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省检察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了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9月开始探索,2022年4月全面铺开。截止2022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37件,办结112件,对整改合格的115家企业和183名企业家作出不起诉处理,工作成果也得到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办案总数、第三方机制适用数、基层院办案率三项指标,均位居全国非试点省份前列。

五是工作方式注重创新,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安徽省检察院探索实行了民营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打通企业表达诉求的“最后一公里”。2021年,全省民营企业家累计约见各级院检察长270人次。2022年,安徽省检察院强化对下指导,规范约见行为,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全年累计约见1099人次,其中省检察院检察长接访164人次。进一步畅通“检企”共建渠道,通过省政府“为企服务平台”,接受涉企法治诉求213件,督促办结190件,其中省检察院自行办理15件,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受制于“困”

首先,企业法治需求多元,检察服务供给不足。一是检察服务供不对需。民企法治需求多元,检察机关无法“包打天下”。调研发现,企业法律需求属于常规检察监督事项只占小部分,大多体现为日常经营性法治需求。二是检察服务供不应需。有的地方惯用老办法、老眼光看待和解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面对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的新变化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有的民企诉求过高,个别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对刑事上从宽处理期望过大、超出法律法定,造成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诉求和保障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上较难平衡。三是检察服务供不及需。对于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涉企案件,特别是涉金融、涉网络等新型案件,有的地方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跟不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其次,准确适用法律存在欠缺,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一是刑民交叉案件难以厘清,涉案企业双方争议不断。从近年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看,罪名多集中于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嫌疑人行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侵财犯罪,司法機关争议较大,性质一时难以界定,案件诉讼过程较长,涉案企业不堪重负。有的涉案金额较大,对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败诉一方则不能满意,长期申诉信访。二是具体法律适用方面不明确。一般来说,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对于新型案件如何处理,实务中争议较多。如虚开增值税骗取消费税如何认定等,“两高”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第三,法律监督受制于“线索之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充分。一是涉企“挂案”清理线索仍受制于公安。二是涉企刑事案件监督线索发现难。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办案过程中不当适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等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各地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意愿不强烈、监督能力有欠缺的问题。三是涉企民事监督线索不畅。从已办案件线索来源看,依职权发现超过70%,依申请监督的不到30%。检察机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知晓度不高,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不多,检察机关获得的信息源与之不对称。

第四,企业合规质效有待提高,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案件范围较窄。整体上看,合规案件还不够丰富,有代表性、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仍然偏少。二是办案质量有待提高。当前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比例偏低,除合肥外,其他15个市均低于50%。且安徽省合规案件小微企业占比较大,适用简式合规较多。

“四个聚焦”破解难题

聚焦企业多元法治需求,推进检察为企精准化服务。一是加强为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知识产权、民事监督的检察人才奇缺问题突出,应加大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充实基层力量。二是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日常性。收集整理涉企常见法律问题,提出常见问题解答意见,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制作法律风险点提示、常见涉企犯罪防范等短视频,扩大受众的范围和层次。三是用好现有“检察为企”制度。进一步推深做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活动,努力实现“应见尽见”。用好检察便企服务站和检察官服务企业工作群,协同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多元解纷,方便中小微企业便利解决法律问题。

聚焦企业安全稳定营商环境需求,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一是坚持经济犯罪实质危害审查判断。对于形式上违反刑法法条,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审慎处理。对于经审查不构成犯罪而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民事纠纷,及时引导企业通过民事诉讼、司法仲裁或者基层调解解决。二是强化案例指导和分析。加强类案分析,针对争议较大的类案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认识,确定法律适用标准。对“两高”尚无明确意见的法律適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交流,形成一致意见,指导司法实践。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例、新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为基层解疑释惑,让企业明确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聚焦企业正当权益维护,强化涉企法律监督。一是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实质化运行,破解“挂案”线索困境。加强公检双方在共同打造营商环境方面的协作配合,主动向公安通报涉企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争取更多的共识。坚持“三级联动”“两长协商”,以涉企案件挂案清理为突破,逐步推行检察官在查询权限、查询方法方面进入实践操作。二是加大民事检察宣传,积极引导涉案企业提供线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影响力和带动力,拓展检企共建渠道,让企业更多更深了解民事检察业务。积极做好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虚假诉讼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挖掘拓展新的监督领域线索。

聚焦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一是持续扩大办案规模。严格落实“能用尽用”要求,对涉企刑事案件要主动审查是否符合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持续推动企业合规机制适用。二是持续优化办案结构。积极拓展案件罪名范围,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探索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托府检联动“5+N”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机制完善,确立涉案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衔接机制,实现司法与行政在制度、政策、手段上同向发力。

(陶芳德,安徽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冯伟,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孙静松,安徽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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