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正义理论研究

2023-07-18付姝菊姜泉宇

付姝菊 姜泉宇

摘 要:“数字正义”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人民和审判机关的共同追求,要求审判机关利用数字技术来化解纠纷与矛盾,保障人民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公平、正义与效率价值。我国数字正义理论与实践紧紧依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数字经济时代为现实背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维护人民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指引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制度为理论依据,以异步审理、类案检索、电子送达等为实践经验,充分推动互联网平台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入应用。

关键词:数字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异步审理;类案检索;电子送达

一、引言

“数字正义”是指数字经济时代通过审判工作来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概念首先由美国法学家伊森·凯什(EthanKatsh)在2017年提出。我國法学界首次对“数字正义”这一特定概念进行系统研究始于2019年,但我国法学界对数字经济时代应采用何种机制来化解纠纷与矛盾,如何确立和维护这种机制,如何保障人民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诉讼权利,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平衡公平、正义与效率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展开充分的思考与探索。实际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握时代脉络、关切司法实践,充分考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背景,将公平、正义与效率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并引领各地司法系统开展了全面、深入、多样的司法改革,使得人民的诉讼权利在数字经济时代得到充分保障,也使得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案件中体现的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将数字正义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已成为人民和审判机关的共同追求。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数字正义”之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数字正义的现实背景

数字正义理论脱胎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其现实背景则依托于我国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区块链、电子签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科技给传统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影响是多元的,其现实背景也是彼此交织的。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不断给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式。全国互联网法院从无到有、远程审判能力不断增强、区块链技术在法院存证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正义实现的有利帮手。同时,数字经济的纠纷也不再囿于传统的类型,而是变得更多元、更复杂、更前沿,这要求数字经济时代的审判工作应更科学。纠纷解决方式也由传统的线下审判逐步拓展到线上,并催生出除审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这都为数字经济时代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保障。

(一)互联网技术为纠纷解决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新一代数字技术不断创新、快速转化,加速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入融合,有力支撑了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高质量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电子签名、人工智能等技术层出不穷,极大促进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1]。在纠纷解决工作中,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使审判工作线上化、无纸化,提高效率、准确率,维护正义。通过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审判机关可以实现主体在诉讼中的沉浸式交互,将证据以虚拟形态的存证与质证、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智能决策,从根本上打破线下诉讼的天然垄断和传统优势,实现制度和技术的交融[2]。互联网技术使得各方可以相对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快地解决分歧,相关诉讼文件传输的时间通常会被消除或缩短。特别是当纠纷解决双方采取异步审理时,互联网技术就会有效地减少双方为赴当面司法磋商而花费的成本。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这些便利与争议方自行查阅合法的线上和线下资源的能力相结合,有助于大幅降低成本。

(二)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催生新型纠纷

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科技在为社会赋能的同时,也对社会运转提出了新挑战,电子政务、在线交易、医疗保健、社交联系等社会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因互联网技术的介入数量上不断攀升、类型上层出不穷。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型纠纷,给审判工作带来挑战,如电子知识产权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便捷,却也滋生了小额、跨地、救济难等诸多共性问题[3]。普惠、高效、便捷的数字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参与人数广、市场份额大,但同时数字金融消费者也具有专业素质低、抗风险能力差、信息泄漏风险高等次生问题,导致数字金融消费纠纷相关司法领域具有涉及主体众多、案件专业性强、收集证据困难等难点[4]。

(三)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趋势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解构和建构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的纠纷解决多元化解方式、全方位保障数字正义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已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传统模式,在如此现实背景下,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平正义与效率、如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重要议题,也使得数字正义这一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前,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信息通信技术相结合,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定分止争,随后又发展出“司法ODR与非司法ODR”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发展出集“民间ODR、司法ODR、政务ODR”的三元模式架构,稳步建成了具有“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5]。逐步完善的ODR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更受欢迎、更便捷有效的解纷机制,也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系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数字治理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数字正义”之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数字正义的理论依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对维护人民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指引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重大导向作用。正义本就是审判工作的价值所在,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司法审判工作不仅要保证公平正义,更要处理好公平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保障数字正义在更高水平上实现。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保障公平正义放在实现司法价值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更是我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追求的崇高价值之一。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坚持公正司法是司法审判机关的光荣使命。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围绕这一核心要求,如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会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如何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如何坚决守护好公正司法这一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以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法院系统提升法治建设效能,坚持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实现现代化,通过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防止慢作为、缓作为、不作为,有效打击司法系统中怠政懒政现象。习近平法治思想还要求司法系统要用更为精细化的管理规范以及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有效控制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加强案件管理。这要求审判机关要进一步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对司法审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智能化法院发展。这正是数字正义的思想理论基础。

(三)协调处理公平、正义与效率

部分经济学家和哲学家认为,法律规则既可以实现分配公平,也可以带来有效的结果,但不能两者兼而有之。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正义理论要求法律规则同时考虑公平正义和效率。审判工作数字化与传统的审判工作有共同的目标与追求,那就是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人民所追求的司法正义。但审判工作数字化之后与传统的审判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使得審判工作变得更高效、快捷,体现了数字审判的特点。这要求审判机关深刻把握数字正义的内涵,协调处理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四、“数字正义”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数字正义的实践经验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我国各地审判机关积极探索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显著成效的代表性审判创新工作包括以下几种。

(一)异步审理

中共中央于2020年12月发文要求要推动数字科技创新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异步审理作为“互联网+诉讼”模式在当代的创新成果,是推动实现上述互联网法治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异步审理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产物,在北京、杭州、广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中卓有成效,显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先进性。异步审理具有非同步、不共时的新特点,给予了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较大自主权,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自主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分别完成诉讼,从而使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既能合理安排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又能提高效率。

不同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异步审理在时间、空间和角色等维度上给了诉讼当事人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使诉讼当事人能在法律允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交互式对话的方式,尽可能多的请教他人、调动社会资源。异步审理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特别是跨国或远距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举措的一项有益探索,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效率因素,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6]。

(二)类案检索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不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相同或相近的案情取得类似的判决结果显然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位阶较高的法律文件高度,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这为巩固和夯实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源依据。但实际上,在传统法院的审理模式下,类案检索、援引指导性案例存在诸多不便与困难。一方面,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筛查与目标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从技术角度看,即使法官筛查出部分案例,也难以判断该案例的经典性、相似性、可参考性。相似性的判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英美法系的国家提出要遵循类比保证的规则和类比保证的理由等,这在世界范围看(即便是遵循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都是一个难题,故我国法官仅依靠人力判断显然存在困难。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智慧法院的建设,我国各地法院已开始探索上线“类案检索功能”。江西、陕西、广东和广西等多地高院已通过完善细化机制、建设案例数据库等手段,加快推进了类案检索制度,并细化了相关要求。例如江苏省高院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应有明确顺位层级,优先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其后依次是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文书等。

类案检索平台的上线极大提升了法官的检索效率和检索质量,从而能一定程度上提高结案效率和审判质量。虽然当前我国法院在类案检索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类案检索普遍存在适用积极性有限、类案的引述方式不够规范、类案适用的法律方法过于单调、拒绝适用类案检索的说理不充分等[7];但通过类案检索,当事人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等指标也能得到明显改善,在审判工作中体现了公平、正义与效率,提高了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电子送达

送达即使在传统诉讼流程中也是重要一环,它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基本前提。不论国内抑或国外,电子送达正悄然占据更大的占比。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人们日常交易、购物等线下活动已逐渐向线上方式转换,司法机关的文书送达也由线下纸质送达逐渐转化为线上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文完善了电子送达相关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等重要诉讼文书被明确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另一方面,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场景范围,确立负面推定规则,将当事人在特殊诉讼行为下推定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予以明晰。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复盘了2021年智慧法院建设促进节能增效工作,指出通过无纸化办公、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作为无纸化办公的重要一环,电子送达突破了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将送达方式转换为“电子文书+网络媒介”的线上送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地址不明或偏远而产生的文书送达阻碍,形成了“有网即送达”的便捷送达方式,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电子送达以信息化手段、社会化方法、交互性机制和推定规则为我国送达制度结构性转向提供技术保障[8]。“互联网+司法”已成为未来诉讼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对法院而言,电子送达方式可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对当事人而言,他们能及时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总之,电子送达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司法创新、保障数字正义的体现[9]。

五、展望与思考

数字经济时代催生了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纠纷解决机制能有效地推动数字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推动互联网平台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入应用。未来,法律界与技术界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首先,做好正面衔接工作,关联、共享司法数据,提升类案检索功能,推进法律系统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引领司法智能化进程中的先进作用。其次,避免反面入侵,警惕算法黑箱、算法歧视[10],破除信息孤岛。应将数字时代正义的实现作为目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手段,不能本末倒置。最后,更应进一步论证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设置必要限度,使其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从而使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一起分担法律系统中心审判模式的解纷压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保障数字正义。

参考文献:

[1] 邢爱芬,付姝菊.中国电子签名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3):14-23.

[2] 曹建军.“元宇宙”司法与纠纷解决的智能化[J].政法论丛,2022(2):93-105.

[3] 朱璐.数字版权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2019.

[4] 丁颖.数字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22.

[5] 韩烜尧.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1.

[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8.

[7] 谢登科,赵航.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0(2):78-88.

[8] 孙跃.类案检索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J].法律方法,2022,39(3):268-281.

[9]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J].中外法学,2022,34(5):1260-1277.

[10] 谢嫣雯,倪帼英.大数据背景下的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探析[J].上海法学研究,2020,3(1):324-337.

[11] 姜野.算法的規训与规训的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8(12):14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