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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探究

2023-07-17刘昕悦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23年7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刘昕悦

摘 要: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有其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对于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法治乡村建设实践入手,在充分进行调研后指出了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构想。

关键词: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振兴;路径

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曾23次提到“法治”一词。法治建设对于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意义重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分析目前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典型问题,并不断探索法治乡村建设的优化路径十分必要。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效性,笔者开展了针对法治乡村建设的实地调查研究,共计走访了河南省栾川县的7个行政村(社区)。采取实地走访谈话、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笔者分别与7个行政村(社区)的村党支部书记或驻村第一书记关于法治乡村建设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当地法治乡村建设取得的成绩,也发现了若干典型问题。有效回收调查问卷共计60份。

一、河南省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取得的成绩

栾川县位于河南省西部,总面积24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约32.7万人,现辖11镇2乡1个街道1個管委会(重渡沟管委会)、213个行政村(居委会)。通过多方了解和资料查找,选取了栾川乡樊营村、栾川乡养子沟村、陶湾镇协心村、白土镇马庵社区、冷水镇东增河村、三川镇柳子村、庙子镇庙子村这7个行政村(社区)作为调研对象。在实地走访中,主要运用了同村党支部书记或驻村第一书记谈话及向村民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展开调研。通过调研可知,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实践取得了系列成果,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在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方面。笔者走访的行政村无一例外都非常注重德治,每个行政村都会定时开展道德典范评选活动,如“九月九”举办的“孝老敬老活动”或每季度开展的“好媳妇”“好妯娌”“好婆婆”评选活动等。这些都是注重德治的优秀做法,在推进移风易俗、促使村民红白喜事不再大操大办及倡导勤俭节约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智治方面主要体现在微信群和村内监控的使用。据介绍,数字化管理手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自治方面,笔者走访的每个行政村都有各种类型的村民自治组织,且村民会根据村内实际情况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模式进行个性化设置,在实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发挥了阵地作用。在法治方面,普法宣传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也基本得以落实,村民的法治意识较法治乡村建设之前有了较大提升。总体而言,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成效显著,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河南省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的不足之处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了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虽说这些问题只是存在于所调研的地区,但具有一定典型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部分村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干部的“领头雁”作用尤为凸显,很多村内事务如果没有村干部的指挥和引领,推进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村干部是基层治理体系中的支柱性人物,村内各项事务处理或是矛盾纠纷化解对其依赖性较大,这一点从村民反馈的调查问卷中也得到了印证。譬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村内威望极高,其推行的积分制管理效果良好,极大完善了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了乡村治理能力。此种管理方式较为依赖村党支部书记,适合人口规模较小的行政村(社区)。据此可知,乡村治理对村干部的依赖性较强。这就对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部分村干部的法治观念不强,习惯用行政命令处理农村事务,这对法治乡村建设尤其是“四治融合”的有力推进会造成一定的影响,需引起重视。

(二)普法宣传工作仍有提升空间

实地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乡村普法宣传工作仍有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普法宣传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普法宣传手段是张贴标语、发放传单、送书籍等传统形式,普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有待加强。笔者走访的7个行政村(社区)开展过的普法宣传活动总共涵盖了“法治文化长廊建设”“普法宣传栏建设”和“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页”3种形式。这些普法宣传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比较生硬,起到的普法宣传效果有待检验,毕竟很多村民对这些普法宣传手段的接受度有限。第二,村民整体法治意识不够强。由于普法宣传手段有限和固化,导致一些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不大,对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认可度有限。在实际生活当中,村民在遇到邻里纠纷时采用较多的解决方式是村委会调解,而不是诉讼或法院调解的途径。同时,村民对于村内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参与积极性略显不足,讲座通常需要在有日用品等礼品赠送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满员”状态。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村民多持被动接受的态度,主动探知欲望有限。

(三)“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未能完全发挥效用

实地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本应在“一站式”法律服务中起到突出作用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的确为村民日常法律咨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定点帮扶律师有时会因“最近很忙”或“没有时间和村民深谈”,导致村民不能及时进行法律咨询;极个别律师有过向村民索要咨询费的情况,这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政策制定的初衷有些背离。

(四)村规民约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肯定了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地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不够完善。村规民约多印刷于村委会办公地点的法治文化长廊墙上,或装订成小册子,发放给村民。但多数行政村的村规民约内容存在相似之处,符合村庄自身特点的条款较少,村规民约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现象。少数行政村每年会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更新,具体方式是由群众代表提议后对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三、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构想

步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鉴于调研过程中发现了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部分典型问题,通过查阅资料,结合当地法治乡村建设实际,参考法治乡村建设先进地区的相关做法,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优化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

(一)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

针对部分村干部法治观念不强的现状,可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让村干部不仅要“学法”,还要“懂法”,最终能“用法”,能够以法治思维解决村内事务,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各类矛盾。具体而言,可探索在县域范围之内为各行政村的村干部制定系列法律知识学习任务,并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法治能力评比活动,以此来考察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运用能力。结果可考虑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并进行“懂法村官”评选,以此来激发村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要畅通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的举报投诉渠道,并将“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导致群众不满意”这类事件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倒逼村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办事。

(二)提高普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

就走访的7个行政村(社区)而言,普法宣传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未能真正取得增强群众法治意识的功效。因此,应考虑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提升普法宣传实效性,举办具有特色的普法宣传活动,促进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提高普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精准识别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在群众较为关注的法律知识领域如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销售假冒农副产品、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发力。第二,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要结合群众的兴趣爱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来扩大普法宣传的效果。具体而言,可收集一些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案例,改编成舞台剧、小品或是地方戏吸引群众,或者利用短视频平台,开设官方账号并发布简短法律案例,这对于喜爱上网的群众来说也是一种接受度较高的形式。

(三)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积极作用,可考虑建立法律顾问黑红名单制度。由于公职人员数量有限且工作繁忙,很多村的法律顾问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有效促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可考虑联合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等单位开展法律顾问评测活动,对多次受到群众好评或有乐于助人之举的律师进行一定的嘉奖,列入红名单进行表彰公示;对有向村民索要高额法律咨询费甚至敲诈勒索行为的律师可考虑列入黑名单,设置次数要求,并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加以处罚,如规定被群众举报超过3次者对其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考虑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以黑红名单制度有效促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

(四)完善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领域包括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完善。通过走访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有待完善,尤其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能够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的规范性条例,但部分村规民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内容陈旧、对村内新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等。对此,可考虑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完善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可考虑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为载体,将村规民约作为专门性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并予以细化,以此来倒逼村规民约真正发挥倡导文明行为、弘扬善良风俗及繁荣乡村文化的作用,避免其流于形式。

四、结语

新时代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尤为重要。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栾川县法治乡村建设开展至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在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方面。但是我们也要正视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相信通过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普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等方面协同发力,法治乡村建设一定会开启新篇章,从而助力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张帅梁.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05):37-43+107.

[2]唐皇鳳,汪燕.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20,28(06):63-71.

[3]陈松友,卢亮亮.自治、法治与德治: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J].行政论坛,2020,27(01):17-21.

[责任编辑:王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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