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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创新路径

2023-07-10李芳师英强

新西部 2023年4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普法

李芳 师英强

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是考量社会全域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支柱,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缓解基层社会矛盾张力的有效途径,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实践样板。积极破解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进而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治国安邦,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支点在社会。基层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关键支撑,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历程和经验表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巨大优势,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

1、基层社会制度供给亟待完善

“枫桥经验”以基层制度构建和完善为重点,重视制度供给,强调发挥社会规范在基层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调处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基层社会自古以来处于国家综合治理的交汇区间,一方面,其属于行政治理网络格局中的低点;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熟人社会”,其又属于社会治理网络格局中的环节。基层的社会结构和治理实践表明,由于“伦理+法理”的二元规则并存,导致基层的“社会张力”不可避免。目前,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的综合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社会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对于基层社会过程中化解治理难题带来了较大的阻碍。[2]因此,以制度供给为治理基础的长效化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必须构建一套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反映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与当地的文化习俗相契合的制度供给体系。

2、基层党建尚需进一步优化

目前,基层党建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效,党史学习、党史教育等党建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基层党建仍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第一,由于基层社会形态的复杂性以及“熟人氛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个别党的基层组织在吸收党员的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一些党性不强的人员加入党组织,严重污化了党的形象,给基层党建工作带来不利影响。[3]第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内监督机制走向完善。个别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一言堂”“权力滋生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对干群关系和谐构建、发展造成冲击。第三,个别党组织纪律涣散,没有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的应有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是必须解决的阶段性困境。

3、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度尚待强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实践中,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倾斜、资金支持力度较低,相关沟通、参与渠道不畅,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部分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規模和水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高度发达所引发的社会需求转型的要求,从而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功能失衡状况的出现。同时,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政府相关治理职能的转移和承接不足,参与程度低。[4]从结构上来说,城乡服务类和公益类社会组织较少,覆盖面弱等问题比较明显。从地域上来说,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凸显,社会组织多集中在发达地区,其中又以江浙沪为代表,中部和西部社会组织数量匮乏,必须吸引多方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弥补基层政府治理劣势,实现治理模式的优化升级。

4、传统手段与新兴技术高度融合有待深化

目前基层社会治理在依托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综合治理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强化与新兴技术工具的融合水平。区域信息建设不平衡、人民群众相关知识缺乏的基层社会现状,导致了“数据鸿沟”“信息孤岛”现象的大量存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与传统治理手段未完全实现真正融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此外,面对基层矛盾纠纷的纷繁复杂,需要提高定分止争的效率,在依托传统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利用技术平台不断提高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度,逐步试点“一窗受理、闭环处置”的事务办理流程,积累经验,进行推广,不断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形成。

5、法治精神缺位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成效

法治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重要的保障。法治精神在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缺位,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长效化治理的实际成效,也不会达到“善治”局面。在探索、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重视法治精神对于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在基层治理制度供给侧不断改革、完善的同时,也要培育人民群众尊法、用法、守法、学法的意识,不断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的创新路径选择

1、重视制度供给建设,促使基层治理向法治化转型

“三治融合”局面的构建和形成,是一个渐进式的发展过程。“自治”“法治”“德治”在规范、科学的制度保障下,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的良法善治。[5]基层社会治理供给能力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引领。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重视调研工作的开展,深刻总结基层社会治理多发的矛盾纠纷和高风险领域,在回应民意、多方论证基础上开展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提供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第二,司法保障。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必然要求遵循“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要求,要不断优化“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创新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司法对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坚实保障作用。第三,民主建设。要持续规范基层选举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重视基层协商民主,加强民意表达渠道建设,开展民主座谈会等集体性活动,在座谈中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实现矛盾的源头化治理。

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头羊”作用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首先,基层党组织要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维持执政合法地位。实现这一要求,就要从源头上严格入党条件和流程,规范党员形象,防止因个别党员因党性不坚定从而使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降低,严重影响基层党组织形象,对党组织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充当“领头羊”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基层党组织加强自我学习能力建设,促使治理思维由“经验主导”逐步向“法治路径”转型,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借助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最后,紧密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及时发现基层群众的难题和困境,发挥党組织协调各方的政治作用,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防止问题拖延所导致信访案件的增多,影响基层治理水平。

3、促进治理协同化,打造多元共治格局

人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保障自身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拓宽其社会管理渠道,使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更加完备。“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推进信息共享及获取信息成本的下降,重点之一是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领域,完善已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途径、救济渠道等,并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安排,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应以培养高质量、长效化的社会组织作为打造多元共治格局的突破口。优化社会组织设立流程,引导、强化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聚合作用。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和试点工作,以社会组织吸引人民群众参与,以社会组织联系党政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提高社会协同共治水平。

4、发挥科技引领,推进基层智能化治理

基层社会治理要处理好先进治理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以现代科技为引领,不断向智慧治理迈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和工具载体要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变化,直面治理痛点和治理难点。第一,应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推动基层社会高效、精准治理的抓手,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辅助基层治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处置平台建设,突破“数据鸿沟”与“信息孤岛”效应,打造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不断提高精准识别治理风险的能力。第二,依托“大数据”平台,加强社会主体私人信息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由于空间局限、信息传播快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个体的个人隐私无意中遭到泄露。要借助大数据平台建设,树立私人信息保护意识,完善私人信息保护机制,使运用科技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

5、坚持普法工作,培育法治精神

培育法治精神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意义深远。一方面,要重视普法工作队伍建设。普法工作队伍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着普法成效和法治氛围的培养,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普法工作的新要求,全力打造“专业型、业务型、公益型”普法队伍,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另一方面,创新普法形式,弘扬法治精神。在普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开展沉浸式普法、实例化普法、“云课堂”等新形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普法工作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培育浓厚的法治氛围,为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结 语

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广大基层作为贡献治理智慧的广袤空间,彰显着与时俱进、与民同心的时代光辉。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依托,直面基层社会治理困境,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巩固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牟盛辰:《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进路研究》,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3):19-26页。

[2]金伯中:《“枫桥经验”的历史性贡献与重要启示》,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5):25-29页。

[3]李丽娜:《“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7-10页。

[4]李鸿,梁钰杭:《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思考》,载《人民论坛》,2022(4):85-87页。

[5]孙冲:《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4):5-23页。

作者简介

李 芳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学、监察法学

师英强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学、监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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